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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可持续发展,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教学时段、仪器设备调试或新功能开发阶段不收费。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必须根据需要针对校内校外等不同的用户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凡我校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需纳入有偿服务范围。
(一)国家和学校出资购置或学校接受赠送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购置或单位接受赠送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为本单位服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三)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课题组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一般由分析测试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设备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消耗材料费(包括与服务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组成。
对校外服务时,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一)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制定收费标准,经相关专家评审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
(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收费标准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送校长办公会讨论。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收费标准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和执行。
(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完成后,用户凭机组人员确认的收费明细单向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二)各二级单位在计划财务处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收取服务费后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对所收取的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三)对校外的服务收费,由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代征税费。
(四)服务收费的分配必须通过计划财务处完成,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1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奖励基金,90%返还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相关费用,其中劳务报酬的比例不得高于总额的18%,其余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运行维护、仪器维修及升级改造。
(五)“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获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
一经发现,将通报全校,同时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在随后的一年内使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只能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付费。再次违反者,其今后所有实验费用均按校外收费标准执行。
(八)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的成效纳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范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大校〔20xx〕22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一、报名流程。
填写报名表-免费咨询-入学测试-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入学登记表-正式入学。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具体费用明细请参照附件1.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教材费、资料费;
3.学费应在学生受到缴费单后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和常务总监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1%。
2)延迟两周缴费的,需学生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学生顾问、培训学校负责人、常务总监以及百事威总经理签字同意,如果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说明,将处以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2%。
3)延迟超过两周以上缴费的,一并处以按照学费5%的金额进行罚款,具体罚款方式如下:
罚款金额=应缴纳学费*5%。
5.学生一旦缴费办理入学,必须按照xxxx培训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学习,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产生要求退学或退费的问题,将按照百事威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若学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要求退学、退费,学校扣除手续费、管理费和服务费予以退还;如若学生因个人主观问题要求退学退费,学校将合理地收取违约金;具体实行办法,参照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学校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书面的材料和凭证。
三、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费用=剩余学费.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
2)学生因为自身主观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生理原因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
4.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的情况,则一律不予以退还。
四、培训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制度,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学生)公示,并在学生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生(年满18周岁)或家长签字,自签字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六、本办法由云南省昆明市教委制定,本校参照执行。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四
为严格学校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树立一中良好形象,特制订如下规定:
2、分管校长和科室组馆一把手为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校内所有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如下程序:首先由科室组馆一把手打出收费报告并附有关收费依据(即收费许可证),然后由分管校长签字、后勤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室研究批准。
4、任何教职工都不许代学生订报刊啊志,不许代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更不允许代书商在校推销、出售报刊、杂志、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
5、不经许可,私自收取费用,除应如数退还并扣发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外,还按收费总额10%的数额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五
为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学校开支,减少打印教师的负担,特做如下规定: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打印内容原则上由本人打印后,交专职教师印刷。
2、领导成员的印刷30页以内的内容直接交专职教师印刷,并做好记录,超过30页者由正副校长批准。
3、学校打印,原则上不能影响打印教师的正常教学。
4、打印室不接受教师个人的正常业务,特殊情况需要打印者,经由正副校长批准。
5、除学校统一要求,打印室不接受班级或学生个人的.内容。
6、全体教职工的个人资料复印5页以下者,原则上统一于每天下午两节课后复印,特殊情况下须报请于正副校长。
8、打印教师:x;
9、此规定于即日起生效。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六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依法严格规范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学校应严格落实本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文件目录设置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和本市已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列为代办的学生服务性收费项目。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本市中小学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的流程实施。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代办服务性收费由中小学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纳入学校账务处理,不得由供应商直接收取费用。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七
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公务接待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实效的原则。
2、坚持办公室归口、分线接待的原则。
3、坚持现金结帐、“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4、坚持费用统计到人、定期公布公开的原则。
1、宴请标准:副省级以上(含全国著名专家、学者)干部每席500元,正副厅级干部每席400元,正副处级干部每席300元,正副科级干部每席200元,其他客人每席120元—150元。饮料、酒水控制在宴请标准的50%以内。接待范围的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其余均开工作餐(特殊情况按校长的意见办理)。
2、工作餐标准:副省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30元,正副厅级干部每人每餐25元,正副处级干部每人每餐20元,正副科级干部15元,其他客人10元。3人以下应开工作餐。
3、住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理,特殊情况按校长的意见办理。
1、来客一般由各线自行在食堂按接待标准招待,食堂必须在接到各线分管校级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通知后才能开餐。
2、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招待的,事先必须由分管校级领导在办公室填写招待清单(含酒水),500元以内(含酒水)由办公室主任安排,500元至1000元(含酒水)由分管办公室的校级领导审定,1000元以上(含酒水)由校长批准。
3、校外招待时,高档酒(300元/瓶以上)必须自带,由分管校长凭办公室主任通知到食堂领取。所有来客用烟由办公室统管,一般不发包包烟,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长通知办公室主任到学校商店领取,高档烟须经校长批准。食堂、商店烟酒价格只能略高于批发价。
1、食堂就餐可签单,但必须有分管校级领导与经办人2人签字后方才有效,食堂凭单定期到办公室、总务科结帐,由分管办公室的校级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到后勤副校长处审批。
2、校外就餐一律实行现金结帐,杜绝签单接待现象。所有发票均须有分管校级领导与经办人2人签字方为有效,然后到财会室会计处审查,再由分管办公室的校级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校长签字,在办公室主任处登记后,由后勤副校长“一支笔”签批。
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细则篇八
教育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各项收费,均须按程序到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