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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一
致: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二
致__________公司领导: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目前招标文件已发布,并将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开标确定中标人,根据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投保人在投标时应一并编制法律方案。法律事务部认真研读了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现就招标文件中另册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合作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书》)和《公司章程》提出下列法律建议:
一、关于《合作合同书》中第十二章关于担保的规定,根据该约定,合同双方均需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对于我方的担保金额有约定,对于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并未作出约定,且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是实物担保,该担保设立的前提条件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合作合同书》中关于双方提供的担保并未作详细约定,建议:
1、明确是否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2、如果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何时签,担保登记何时完成,担保协议建议重点关注担保金额、期限、范围等。
二、关于《公司章程》该章程是项目公司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章程,该项目公司股东系__________公司和中标人,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对外从事的投资、建设等均是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因此该章程对于中标人后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投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开展工作均应遵守章程的约定,而章程中对于股东有决定性意义的在于公司组织架构,其中又以股东会和董事会为代表,股东会是权利机构,股东以股权比例行使自己的权利,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股东以人数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核心。但是该章程对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并未作出约定,仅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对于股东会的职权如何行使,按照何种规则通过股东会决议并未提及,也就是股东会会议虽然有讨论事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三
致: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_总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a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____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设立事宜,出具体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筹委员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审查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发起人a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公司均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依据重组方案(待______________批准),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将全资所属______公司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__大厦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资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发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保留在主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设立所引起的涉及资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发起人的行为或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照1:0:87比例折为_____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资产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函字[ ]______号文批准立项,经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且评估结果已经获得财政部财评字[ ]_____号文确认,构成占总股本的73%的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源共享,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构成占总股本的27%的社会法人股;上述股权设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登记,拟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
7.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而拟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股份公司章程将于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实施,并构成对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为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73%,该部分股权经国家财政部[ ]____号文确认界定为国有法股,其他发起人股均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界定、各股东持股比例等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尚待______________正式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所进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
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四
致:x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称“《电信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与y公司、z公司和l先生(以下称“出资人”、“出资方”或“出资各方”)拟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称“本项设立”)从事主营业务(以下称“增值电信业务”)的abc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abc公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出资各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出资各方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所就本项设立所涉事实独立进行了法律调查,对所涉法律文件进行了适当审阅和核查。在上述调查和核实过程中得到出资各方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且为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印章和戳记均为真实、有效;传真件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等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文件中所作任何事实陈述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完整。
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和技术研究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abc公司的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bc公司设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出资各方的主体资格。
拟出资设立abc公司的股东分别是:
1、贵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签发,注册号为。贵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未取得专项许可项目除外)、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制造及购销;计算机数据处理],法定代表人为先生。另查,贵公司的股东均为国有资产占有人,贵公司注册资本均来自国有资产出资,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y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签发,注册号为,经营范围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女士。
3、z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续依法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签发,注册号。z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经营范围为(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法定代表人为先生。
4、自然人(l)先生,为中国公民,其身份证号为,住址为。
经查,abc公司的出资人共为4方,符合《公司法》第2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出资各方中贵公司、y公司和z公司均为合法设立并有效持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或依其章程应当终止、解散的情形;l先生为中国公民;所有出资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符合《公司法》及《登记条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
另查,abc公司拟从事《电信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而《电信条例》并未就从事电信增值业务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身份进行限制性规定,故abc公司的出资各方亦符合《电信条例》关于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规定。
根据出资各方的声明和陈述,出资各方中法人机构的章程、出资各方参与签署的。
合同。
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均不禁止或限制其出资设立abc公司。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没有发现与上述声明和陈述相冲突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资各方依法具备出资设立abc公司的合法及适当资格。
二、出资各方的出资。
(一)关于出资方式。
经查,贵公司拟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现金出资,y公司拟以电子设备和电子仪器等实物以及现金出资,z公司拟以现金出资,l先生拟以技术成果出资,各方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1款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
(二)关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和各方出资比例。
经查,出资各方约定ab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各方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为:贵公司拟出资624万元,占注册资本52%,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0万元,房屋出资作价320万元,现金出资154万元;y公司拟出资36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其中设备、仪器等实物出资作价240万元,现金出资120万元;z公司拟出资120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10%;l先生出资96万元,为、、和三项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其中,和具有中国专利申请权,为非专利技术,该等出资占注册资本8%。出资各方关于abc公司注册资本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2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规定,亦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项关于从事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规定。同时,在1200万元注册资本中,各方的现金出资合计为39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83%,符合《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另外,《公司法》、《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未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故出资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abc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出资期限。
根据出资各方的约定,各方的出资将在abc设立验资前一次性缴清。故各方的出资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各方出资的适当性。
1、根据贵公司的声明和陈述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所涉之土地位于,由贵司于××年××月××日与××市土地管理部门部署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公司按该出让合同于××年××月××日缴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万元,随后于××年××月××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该幅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完整并由贵公司独立及完整地控制、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存在共有、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瑕疵,亦不存在质押、抵押、被查封、遭保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权益。该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转移给abc公司也不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另外,贵公司用于向abc公司出资的房屋为贵公司自建,坐落于,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为工业厂房,贵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号)。上述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完整并由贵公司独立及完整地控制、占有、使用和受益,不存在共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瑕疵,亦不存在质押、抵押、被查封、遭保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权益。该等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转移给abc公司以后也不存在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五
(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是依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___条___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
(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
(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六
*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__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__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__年 月 日。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七
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在此,法律意见书主要应载明三个内容。即双方的持股关系、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对于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要作具体阐述。最后,对三个内容均应发表其合法与否的法律意见。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主要审查其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要载明其具体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的设置、构成及议事规则,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法律意见书要具体载明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性质以及持股比例,并就其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9)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法律意见书应载明律师调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分别就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受处罚进行陈述(如有),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涉讼状况。此处包括民事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法律意见书要对其中重大的部分一一披露。
(11)结论意见。在结论意见中,应明确载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对本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如果有保留意见,也应明确给予说明。
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篇八
根据____________厂(下简称“a厂”)与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组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准文件和内部授权文件、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主要资产权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有关部门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a厂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a厂及其他发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为本次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所涉申报审批设立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厂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a厂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企业,其自成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签署日,无依法律、法规规定须予终止的事由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其他发起人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c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d有限公司(下简称“d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e公司”)均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2.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已委托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基准日对由股份公司拟租用的所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已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3.a厂为重组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而委托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______年____月___日为基准日对其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的评估,已经财政部批准立项,有关资产评估结果已经财政部确认。
4.基于设立股份公司,a厂已拟订资产重组方案(下简称“重组方案”)。根据重组方案,a厂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其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生活后勤服务及其他相关社会服务的有关资产仍保留在a厂。a厂拟订的资产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根据重组方案,a厂拟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的净资产为____万元,其他发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前述出资均以_____%的折股比例折为国有法人股或法人股。根据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国有股权的管理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a厂拟订的上述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有关折股方案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已获财政部批准。
6.a厂拟订的重组方案中有关未纳入重组范围的资产的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已载明《公司法》规定须予载明的事项,其内容未违反《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股份公司拟任职的首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
9.股份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日在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公司名称预核手续,并获该局核发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0.参与股份公司设立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包括________[中介机构名称]等,前列机构均具备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核准的证券从业资格。
综上,我们认为,a厂重组并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厂向股份公司审批部门申请审批设立公司之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一份由a厂保存,一份呈送股份公司审批主管部门。
______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