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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7 13:58:59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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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篇一

1. 教育孩子,首先要以身作则,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只有自己做了,孩子才会跟着学,如果父母不能作为孩子的榜样,那么,这种教育,不过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教育。

2. 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源泉。因为家是孩子们主要的活动场所,家庭气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

3. 对于孩子的教育,父母的责任和陪伴是任何人都不可代替的,父母需要承担起父母的责任,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引导孩子的成长,而不只是物质资源的提供者,做到成才之前必先成人。

4. 积极响应“双减”政策,家长角色回归,重视家庭教育,在自我成长的道路上继续修行,培养出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孩子。

5.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在自己有限的人生里担负起生命的责任,让生命有价值和意义。它把人与人,人与社会仅仅的连接在一起,捍卫着人类社会的未来,也捍卫着国家的兴盛和民族的崛起,这也就是所谓的生命责任和社会责任。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在家庭教育方面受益匪浅,感觉自己需要提高的还有很多,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篇二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案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案件主办人:xxx

案件协办人:xxxxxx

【案情】

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借助成立时间较长、经营较好、名气较大的,同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2007年10月份,在自己加油站大棚重新装修的时候,花费2000元,私自在加油站大棚外侧和加油机上使用“aa石油”字样,至2007年12月3日被xx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

【处理结果】

xx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评析】

一、本案中,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使用的企业名称是“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但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a石油”的名义。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来定性处理的。但是本案中,特殊情况在于“aa石油”是另外一家合法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的主要部分,所以,执法人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企业名称使用问题,应该定性为侵犯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才更为准确。

二、要定性为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还应当有被侵权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明示,以证明是单方违法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的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了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要求处理的申明。

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

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企业使用他人名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时,不但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理,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以处罚。

款中所指的“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而认定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成立。

【体会】

企业的名称权除了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人身权”,还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要求企业规范使用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保护。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显然,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由于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所以名称专用权无法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保护,相比同样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权所受的保护而言,显得十分乏力。

所以,依照本案例的做法,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专用权实施保护显得意义重大。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篇三

陶某在沈某办的企业上班。2016年11月6日,陶某在工作中用手去拿塑机中的产品,结果被塑机轧伤了右手。

在治疗期间,公司老板沈某态度积极,不仅垫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陶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

陶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今年2月初,陶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陶某就自行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陶某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陶某心急如焚。

那么,在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评析

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想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就不可能了。不过,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虽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侵权损害。

本案中,陶某于2016年11月6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赔偿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本案中,由于陶某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获得更好的赔偿。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篇四

如何将网络环境的优势与社会学科的特点紧密结合,是社会教学面临的新课题。本文以《工业革命》的教学为例,总结了网络教学中的一些经验,并提出了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网络环境;网络资源;社会教学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深刻地影响了教师的教育和学习。网络技术引入教育领域,大大丰富了教学内容,促进了教学观念模式和方法的变革。网络环境下《工业革命》的教学片段。

下面以《工业革命》一章节为例,说明在社会教学实践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教学设计。

1. 设置情境,激发兴趣使用自制的《工业革命》(事先制成放在计算机上),展示工业革命时期的'发明家肖像和机器工具,如瓦特、史蒂芬逊以及蒸汽机、火车机头、早期的汽船等,使学生对这一时期有感性认识,激发其好奇心,进而产生学习动力。

2. 确定目标与主题根据这一章节的内容特点,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和主要问题:工业革命,就是用大机器生产取代手工生产的一次革命。

(1)了解始于18世纪60年代的工业革命的主要技术成果。

(2)掌握工业革命最早发生在英国的原因。试比较研究美、法、德国等其它国家工业革命的特点。

(3)掌握工业革命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3. 搜集资料、自主探索明确了本章节的学习要点,学生就可以对所要调研的问题进行资料搜集(学生在计算机上自主探索)。

4. 网上协作学生经过自主探索后,回到学习小组协商讨论交流。教师要考虑稍高于学生智力发展水平通过提问来引导组织学生的整个讨论。对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表现,教师要适时地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通过不同观点的讨论、补充、修正,加深每个学生对当前问题的理解。学生阅读他人的反馈意见,对自己的思想、信念、感觉和现有知识质疑,参照他人的学习过程来完善自己,通过这种合作和沟通,看到问题的不同解决途径,开阔视野。

5. 网上小结协作讨论后,教师要求学生进行小结。 小结可以是学生(或学习小组)的电子文稿,亦可是集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于一体的多媒体化的交流报告,后附有教师的评价和点评。这种学习模式既有个人的自主学习,又有小组的研讨,彻底改变了传统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动接受信息的状态。学生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因而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空间,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开发和发散性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1. 深化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 。一方面,根据学科内容的难点、重点,自主制作适合教学急需的、动画、音频、视频等素材库,以帮助学生的社会知识的建构。另一方面,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的教学资源,为教学服务。

2. 教师角色的定位 。网络历史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的过程是学习者头脑里自行完成意义建构的过程 。教师不应是大量的历史信息的灌输者,而应靠自己的学识经验和对学科的把握,引导学生将局部的分散的知识串接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教师在历史网络教学过程中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者的角色转变成为学生意义建构的促进者、帮助者和资源组织者的角色,这就需要教师要熟悉网络环境下的各种信息技术?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网络侵权的案例和分析篇五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违法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自由地选择。本案中,由于被告简国兴避车不当,致乘客邱雪美受伤害,既构成违约,又违反了侵权法规定,构成侵权,受害人即乘客邱雪美可选择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来看,乘客邱雪美选择了侵权之诉。为此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的共同侵权方即被告庄文成及其雇员谢晋金也应参加到本诉讼中来,共同连带赔偿乘客的损失。

[案情]

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用。2001年12月13日,和平种子仓库发生一场大火,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人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出租人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出租人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使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选择中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也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

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原告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常理,原告在选择诉因时,是选择对自己更有为利的进行诉讼。此处的“有利”一般理解为对原告“有利的诉讼结果”,在本案中,原告实际上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诉讼,以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1、原告主张权利时,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原告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出租人的义务。而被告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至此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证明被告违约的举证责任。

2、被告抗辩时应当证明自己尽到妥善管理之义务。因被告认为烧毁了仓库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就应当提供起火原因的证据来证明失火与己无关,即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三、当事人就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

本案如果原告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原告应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原告应当证明租赁物在被告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被告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被告的举证责任。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被告在原告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被告,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原告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原告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被告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开始发生转移,反证意义上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发生,应由被告证明自己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从本案来看,被告如果想证明自己妥善保管了租赁物,只有通过提供证明火灾事故的原因的证据排除火灾系自己未尽管理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而是因租赁物本身的情况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如租赁物长期失修引起电线老化,又如他人的行为引起的火灾等等原因,方能免责。

归责原则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时,也必须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不同的证据规则下,当事人的诉讼实体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非违约之诉,原告就很难承担起证明被告对仓库的失火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那样原告的诉讼结果可能就不会是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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