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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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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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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典型案例篇一

师风师德是为师之本、育人之首,是立校之本、兴校之基,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保证。学校党支部必须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政治任务,以教坛楷模的先进事迹引导人、教育人、感染人,使党支部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斗堡垒。

【背景与起因】

为全面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杨浦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典型事迹,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树师德、铸师魂、正师风”的良好氛围,控二教育集团以“学楷模精神,修匠人之心”为主题,开展“两代楷模激励我成长”师德教育主题系列活动控江二村小学教育集团专场。通过师德宣讲、班主任微论坛、科技团队现场演说、青年教师诗歌朗诵等形式,结合本集团各校师德项目建设的深化推进,着力弘扬现代教育匠人精神,进一步通过名师垂范、骨干示范、党员领衔、全员研修,助推多学科专业引领、协同研究和各级各类教师的成长,培育敬教养德、崇德修身的良好风尚,引导全体教职工学习杨浦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典型事迹,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树师德、铸师魂、正师风”的良好氛围。

【做法与经过】

篇章一:师德宣讲团宣讲——悟匠人之心,守教育本真

“两代楷模精神”激励着我们不断成长。首先,一段感人至深的师德标兵vcr为活动拉开了序幕,我们目睹了杨浦“最美的教师”的风采,惊叹于他们精湛而扎实的学识,感动于他们博大而无私的仁爱。

接着,青年教师师德宣讲团的三位成员声情并茂地为老师们讲述了新大桥中学赵芸老师、东辽阳中学潘道浩老师和怀德路第一小学杨欢如老师的事迹。师德标兵们在平凡岗位上不平凡的故事,全方位诠释“自信立教、踏实做事、执着奋斗”的楷模精神,激励着全场每一位教师感悟匠人之心,恪守教育本真。

篇章二:科技团队——心系科创教育,情铸育人丰碑

控二小学教育集团两个名师工作室的教师团队分别进行研修交流。科技学科的一线教师,他们注重内涵和细节,有着精湛专业技能和创新不舍的匠人精神。杨浦区首届师德标兵之一,特级教师周中梁就是这样一位“匠人”,兢兢业业,几十年如一日,为下一代的茁壮成长,勤勤恳恳在第一线耕耘,他对专业技能倾注的是精益求精、心无旁骛、专业专注的教育工匠精神,真正将“增品格、提品质、创品牌”落到了实处。他引领着我们集团,乃至区域的科技教师,用自己的专心专注创新教学活动,用自身的精益求精培育教育新人,心系科创教育,情铸育人丰碑。科技团队的几位青年教师以视频和演讲形式展现了他们在创新教学活动和育人方面的成果,呈现了一个奇妙的科技世界。

篇章三:班主任团队——教育之美,匠人之魂

“王律言班主任工作室”以终身学习的开拓精神,探索研究专业技能,挖掘班主任工作内涵:学习、示范、研究、共情、多元、引领。把真诚的共情与理性的思考相结合,体现多元的班主任工作价值,在教师队伍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班主任团队在特级教师王律言的带领下进行了精彩的专题微论坛。老、中、青三个年龄层的党员班主任代表结合数字故事,畅谈对于班主任工作的心得和感受。他们用言传身教,让我们感受到教育之美,匠人之魂。呈现控二小学教育集团通过名师垂范、骨干示范、党员领衔和全员研修,助推多学科专业引领、协同研究和各级各类教师成长的成效。

篇章四:团支部青年教师——致楷模·致匠人·致青春

青年教师是学校发展的生力军,他们凝心聚力,学习两代楷模,感悟匠人之心,传承楷模精神,弘扬青春正能量。集团的团员青年教师们集体亮相,为教师们献上自创诗歌《致楷模·致匠人·致青春》,他们不忘初为人师的誓言:“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修身立德、启智求真、创新发展”,怀揣青春的能量与激情,学做匠人,修炼匠心,以振奋人心的激情彰显了青年教师励志奋进的青春风采。最后,控二小学党支部书记楼蓓芳作总结讲话。她指出,通过师德教育主题活动,大家要学习楷模热爱孩子的赤诚之心、热爱岗位的敬业精神、热爱事业的博大胸怀。她希望,控二小学教育集团的教师们要塑师者之魂、修师者之德、铸师者之能,不断提高专业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的本领,争做新时代的教育匠人。

【成效与反思】

1.创新载体,营造良好的师德氛围

《学记》有云:“亲其师,信其道”,只有当教师的专业技能与师德建设完全相融,教育才会显现良好的效果。此次活动将教师专业发展、道德素养有效融合。教师们通过学习、反思、分享,在团队的释放与吸纳之间,将个体的认识、成长辐射到整个集团,达成师德建设目的改变、突破、创新。

2.深化师德项目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此次活动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教育业务提高为根本,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专业化全面提升。通过活动,使更多的一线教师回归到了教育的本源,又使其价值体现呈现多元性,教师、党员、骨干、中层、后备等等,身份不同,都在团队中找到价值体现的位置,以及自身的教育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就是匠人精神赋予每个教师、团队成长的最大空间。

3.紧跟时代要求,彰显浓厚的校园文化

师德师风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保证。“挖掘校内资源,展示教师风采,发扬师德典型,发挥榜样辐射,积淀学校文化”是每一个控二人追寻的文化认同,“匠人.匠心”师德建设项目正契合了这一要求。活动的目的绝不只是打造几位教师、灌输几点想法、创建几个团队,而是希望通过这样方式彰显思想文化引领,汇聚团队力量,碰撞智慧火花,在精彩纷呈的点点滴滴中弘扬校园正能量,以师德建设促党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碰瓷典型案例篇二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调解优秀典型案例,供大家阅读!

一天,崇德坊社区居民李某某怒气冲冲地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出面调解她与门卫吴某某之间的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端赶紧请她坐下,递上一杯水说:消消气,有话慢慢说。李某某气愤地说:门卫吴某某扣了我家的天然气卡,说是房客走时未清水费和垃圾费,我给了她80块钱,她又说房客走时借了她40块钱,拿天然气卡押着。

张主任听后,就用她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出的调解技巧之一的算账时面对面调解法,首先,她耐心地对李某某说:你们关系一直处的挺好,你们之间肯定有误会,你也知道,你们院子是个大杂院,没人管理,社区要给你们通下水道、雇人倒垃圾,可是目前为止,今年的垃圾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付,尤其是房客,经常找不见认,即使找见了也不会立即交费,无奈,社区就请门卫帮忙代收部分房客的垃圾费、水费。这样吧,我让人把吴某某叫上来,咱们一起说开了就没事了。

吴某某上来后对李某某说:嫂子,其实咱俩没啥,可是你老公总是怀疑我,对我骂骂咧咧,好像是我贪污你家水费,你说我又没用你家的水,住户都不想轮流收水费,社区委托我代收,还收出不是来了,我也委屈。张主任随即又对吴某某进行了劝说:吴师,你别委屈,我知道李师的房客没交清费就走了,你是一时生气,扣下了李师的天然气,以后,如果有住户不配合缴付水费和垃圾费,你尽管让其找社区,我来处理。要不你看现在还是把天然气卡还给李师吧。

吴某某道:卡我肯定会给的,嫂子是好人,对我也挺好的,我是生她老公的气。听了张主任的耐心劝导和吴某某的话,李某某这时也显得有些不好意思,微笑着冲着吴某某说道:原来你真是受委屈了,嫂子在这儿给你道歉了。就这样一起因扣押天然气卡引起争吵不休的纠纷通过张主任一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最终在双方当时人的微笑声中画上了句号。过了几天,张主任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李某某的家,通过回访,了解到俩人的关系现在处的很好时,张主任感到很欣慰。

20xx年初,居住汀苑小区一位独身八旬老太去逝,其名下一套40多平米的房产,引发了一场表兄弟之间的纷争。7月中旬,老太的二妹之子盛某与老太四妹之子宋某为这套房产发生纠纷,赭麓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们。盛某认为,老太生前一直由他一家照料,死后由他送终,而且老太生前不止一次表示她死后房屋由自己继承,也曾得到四姨妈认可,因此作为表兄宋某没有资格继承。但宋某却认为虽然他和母亲都在合肥居住,平时少有来往照料,但作为太的四妹依法应享有一部分继承权。双方互不相让。

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的诉求后,召开了讨论会,大家认为解决这起纠纷,必须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老太生前口头遗嘱是否成立;二是老太生前日常生活由谁照料;三是老太的四妹是否放弃继承权。为此,中心专门安排人员开展走访调查。调解人员先后走访调查了老太的的邻居、盛某的朋友、以及远在合肥的老太的四妹和宋某,从而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盛某对老太生前生活照料和死后送终,事实成立,对于老太口头做出房产有盛某继承的遗嘱,不仅得到老人邻居,宋某朋友的证实,还得到了老人四妹的认同,并出具了书面材料。

纠纷的主要问题弄清楚了,应该说可以依据了解,但为了使老人合肥与芜湖的亲情延续,7月下旬,在中心调解室,调解人员在肯定盛某常年照料老人行为的同时,指出房产是有价的,而亲情是无价的,亲戚之间,过分关注物质,就会丢掉亲情。通过谈心沟通,盛某主动提出,如果表兄住在芜湖,他应该也会象我一样照顾大姨妈的,并表示拿出3万元作为对表兄宋某的补偿。一对表兄弟就此愉快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20xx年3月28日,源丰小区一居民因右腿髋关节疼痛,来到大富小区“沈根来诊所”就诊,行穿刺手术,以抽取关节内积液,降低压迫,减少疼痛,术后吊水一周。就诊后第三天,患者感到穿刺关节疼痛加剧,到中医院住院治疗,15日后出院。患者认为,此次关节疼痛加剧住院治疗,完全是诊所手术过错造成的,便来到诊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诊所认为手术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疼痛与穿刺手术无因果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隔三差五患者就到诊所讨要说法和赔偿。诊所为保障其正常诊疗秩序,多次拨打110报警。

这起纠纷区卫生部门多次协调,派出所民警多次上门做工作,社区调解工作站也邀请医疗专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各方都建议患者申请做医疗鉴定,以分清责任,但患者始终有抵触,就是不认同,只要求社区帮助其讨回公道。

社区调解工作站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大家认为,患者不愿做医疗鉴定,就无法分清责任,调解就没有了基本依据。但是,大家并没有丧失信心,一条路走不通,可以另辟蹊径。经过多次与患者接促,了解到患者对医疗单位、行政机关不信任,从而对专家、律师都有抵触情绪。于是,调解员找来患者的亲戚、朋友、邻居作代理人居中斡旋,帮助做工作,给调解员牵线搭桥,调解人员也不失时机上门了解情况,谈心沟通。果然,发现患者原来的固执思想逐渐有所变化。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的认识渐渐靠近和解意见的恰当时机,8月底,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这时的患者说的更多的是,由于他的不信任和固执,给社区增添了麻烦,给诊所带来了影响,他一再表示歉意。诊所负责人也当场就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做了道歉。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一起原本看来不可调和的医患纠纷,在社区调解组织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化解。

碰瓷典型案例篇三

一般碰瓷党会观察有选择性的作案,喜欢针对中高档车、女性司机、外来车辆作案。中高档车车主经济条件好,大多抱有破财消灾的心理。一般都选择司机违章的时机作案,抓住这类司机不愿通过交警来处理的心理讹诈钱财。一些司机在驾驶机动车时压黄线、违章调头、跟车太近等,都容易给那些想“碰瓷”骗钱的人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只要不违章行车,就不会留给碰瓷党作案的机会。

2、及时报警或寻求路人帮助

万一不幸遇上碰瓷的情况,千万要保持冷静。碰瓷党大多数选择在偏僻路段、路面没有交警巡逻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中午、晚间。所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警,并寻求旁边路人帮助。切勿直接和对方发生言语冲突,而应锁好车门、立即报警、拍照取证,并记下对方的车牌、车型、人员相貌等这些信息。同时收集证据,确认事故与自己没有关系,也要保留好现场证据,并留住目击证人,不要私自移动现场。晚上发生事故,不要急于下车,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及时报警求助。

3、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

大家在买车时可以选择配备360度全景影像功能的车辆。如果买的车型没有这种功能,或者自己后期可以为爱车配备行车记录仪等高科技设备,每时每刻都可以记录车辆周围发生的情况,这不仅对碰瓷,对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证都是最好的证据。

碰瓷典型案例篇四

我原本以为像碰瓷这种职业只出现在影视作品或者小品当中,可今天却实实在在的发生在了我的身边,而且是把黑手伸向了我们学生。

今天,我走在回家的路上,我旁边一个女孩戴着耳机骑着自行车,一副悠闲自得的样子。突然一个黑影从我身边一闪而过,扑倒在女孩面前,吓得女孩急刹车,也因为惯性被摔了下来。当这个女孩土头土脑爬起来时,那个男的就叫道:“我的手呀!不会动了,撞人啦!”这个女孩还没反应过来,反而关心道:“你怎么样了,碰到哪啦?”那个男人没有回答她的问题,只是一个劲的叫:“手疼呀手疼。”女孩说:“要不我们去医院吧”听到这话,那个男人眼中闪出一丝笑意,呻吟着说:“赔钱,赔钱,撞人要赔钱。”我忙给女孩使了个眼色,那个女孩顿时明白我的意思。眼中的关心变成了幽怨。她机智地说:“不去医院我就走了。”那个男人连忙伸手拉她不让她走。女孩说:“你不是手不会动吗,这下怎么这么灵活?”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对那个女孩说:“要不我们报警吧,让警察来解决。”这个男的听说报警,就脚底抹油,溜了。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几个道理,第一,不管是走路还是骑车开车,都要专心,不能给这些人渣可利用的机会。第二,对于这种人我们决不能手软和迁就,这样职能助长坏风气。

我们的社会是美好的,但也有社会的一些蛀虫,我们必须严惩不贷。

碰瓷典型案例篇五

记忆的银河中闪烁着许多星星,有伤心的,有快乐的,有懊恼的'……它们又大又亮,组成了我多姿多彩的回忆。然而,有一颗灰暗的星星,总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令我记忆犹新。

那是三年级的一天,我放学回家,发现人群簇拥在一辆车前。我凭着人小,挤到了最前面。哦,原来是一个人“痛苦不堪”的倒在地上,而一个年轻的司机在车旁边束手无策。

“啊!我的腿好疼!看!这红了!”那人在地上假惺惺地说。可是,他的腿上却一点也不见泛红。

司机关心地说:“你的腿能不能动呀?要不我带你上医院?”“我不要上医院,太麻烦了。你就赔我500吧!”那人叫道。

这时,一位老人对司机说:“还是让警察来解决吧!”说完,就掏出电话,准备打110。这下可轮到那人急了。他拍拍身上的灰,站起来,说:“算了,一点小伤,我自己回家擦药水吧!”说完,便一溜烟跑了。人群中爆发出阵阵笑声。

面对社会中的邪恶与不良风气,我们应当机智面对,这样才会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完美。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严厉打击这些不良行为吧!

碰瓷典型案例篇六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碰瓷典型案例篇七

张李氏是某某社区15委的一位居民,今年41周岁。早年供职于化公司,后来国企改制,她光荣下岗,开始了个人创业的历程。几年前,她刚刚失去国企的“铁饭碗”,单位发给她一笔钱,她最初几个月,只是留在家中,茶饭不思,愁眉不展。长期的国企职业生涯让她一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的自由市场,守旧的观念约束了她自由发展的意识。直到她身边的工友们纷纷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她才开始反思和调整自己。有的朋友在私营企业找到了新的归宿,有的朋友自己做起了小生意,有的朋友开起了小商铺,每个人都为张李氏提供了真诚的建议,也做出了行动的表率。张李氏也开始尝试走出自己的第一步,从早市的百货摊位开始,进行自己的创业。

忙碌的生活节奏让张李氏如同变了个人,进货、售货时唇枪舌剑的交锋,天气变化带来的货物滞销,东奔西走的劳累和疲乏,张李氏都咬着牙坚持了下来,几年下来,也有了一笔不小的积蓄。2017年,股市的大好行情让她产生了兴趣,于是,她把积蓄投入股市,想凭借自己几年来积累的对于市场的经验,从股市中淘金。然而,市场行情的复杂多变远远出乎她的意料,多年的积蓄被套牢在股市中难以取舍,想要回头却已来不及。经过几番内心的挣扎和纠结之后,张李氏倏然发现自己开始渴望当年安安稳稳的工人生活,不高不低的收入,稳定的作息时间,这些普普通通的生活元素却是她一直在渴望的。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她已经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一次出门,她看到小区里关于创业就业培训的通知,便萌生了向社区寻求帮助的念头。

张李氏来到某某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她提出,由于年龄和性别的限制,自己未必能参加就业培训,但是自己大龄无业,想要谋求一份稳定的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就业服务员与其进行了交谈,充分掌握和了解了她的基本情况。并利用上级部门新开发、刚刚投入使用的职业素质测评系统对其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果与她自身的要求极为接近。她自己也再次重申,多年的自主经营创业经历已经让她感到劳累,如今人到中年,只想拥有一份稳定、规律、简单的工作,不求体面,也不求高待遇,只要安安稳稳地干工作就可以。

一、正确认识自我,重树信心。针对张李氏的特点,帮助他重新树立自信,拥有健康、积极的求职心态。事物是两面的,要多看好的一面,年龄不是障碍,多年的工作经验是张李氏的优势,它会让张李氏在适合的岗位上更加自信,保持这种良好的求职心态往往就是成功就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了解目前就业市场供求情况。日前,张李氏对劳动力市场行情不了解,对自己没有自信心,就业观念比较陈旧,所以要尽快帮助张李氏进入求职的状态,对他讲解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但同时也要学会降低自己择业标准,放低门槛,在求职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三、借鉴他人的成功就业案例。和张李氏情况相似成功就业的案例有很多,职业指导师通过案例让张李氏增强求职信心,明白了成熟稳重,责任心强是他的优势,虽然年龄大,学历低,技能单一,也可找到适合的岗位。同时,还对他讲解了本市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针对文化程度和技能的不足,可以通过参加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来弥补,或者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他方式提高能力。

重,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优势,所以通过这几点的肯定使他树立再就业的信心,看到了自身存在的优势,找准适合自己的就业目标,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正直2012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社区再就业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得知他家的'情况,积极与街道领导沟通,街道更是十分重视积极帮助高连生寻找适合他的工作,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与辖区内的创业带头人联系帮助高连生在社区粮油店内安排了一份送粮油的工作, 1月9日,市区就业局领导更是冒着严寒,走到高连生家中亲切慰问,送上关怀,使他在寒冷的冬天里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高连生说:多亏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自己找到了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使自己有了稳定的收入,生活有了保障。这个春节可以开心的过了。

迫于生活的压力,张桂馥不得不走出家门四处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但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专业技术,她一直没有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工作。经过求职路上多次的风雨坎坷之后,她萌发了一个念头--自己创业。干什么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呢?她找到了建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得到就业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就业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安排她参加了养殖技术培训班,使她系统地掌握了养猪的技术,创业技能和心理素质也得到了全面提升。她选择场地,建起了42间猪舍,但是自己仅有的资金已全部投入建设猪舍,购猪的资金从何而来呢?就业局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她提供了小额贷款支持,使她顺利地购进了种猪和猪仔。八个月过去了,经过张桂馥的精心饲养,她的饲养场内300多头猪膘肥体壮,为她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张桂馥笑了,她感慨说,这都是国家政策好,给下岗工人这么多的帮助,是建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让我重新找回信心,找回自我,我一定稳步发展,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争取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解决就业问题,用最大的努力来回报政府的帮助,回报社会的关心。

碰瓷典型案例篇八

美女:各位!我来了啊!看我怎么挣钱,

路人1:骑着自行车路过。

美女:哎呦!唉!唉!撞人了!天哪!

路人1:没事吧!兄弟!兄弟!

美女:你瞎呀!我是女人。看不出来吗.。哎呦!

路人1:姐姐、姐姐。

美女:哎呦!疼死我的腿了

路人1:我刚才过来的时候,没撞上你啊。

美女:你撞上我了,我不管,反正给你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我报警抓你,第二个选择就是你赔我钱,第三个选择就是你娶我。

路人1:不是我,,姐!(吞吞吐吐的样子)

美女:疼啊!疼啊!

路人1:的的的!这样吧,我这就这一点钱。那去吧。

路人1:什么人呀,真是的!(推上自行车就走)

美女:手里拿着钱,说:来了,再来一次碰瓷小品剧本碰瓷小品剧本。

路人2出场:

美女:唉!唉!疼死人家了,唉!唉!疼死人家了,你撞人了你知道吗/?

路人2:我离你那么远!(非常惊讶的表情)

美女:疼,我不管,反正给你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我报警抓你,第二个选择就是你赔我钱,第三个选择就是你娶我。

路人2:喂!是顾里木图派出所吗?(做打电话的样子)

美女:唉,你等会儿,我不让你报警,报警怪麻烦的,你还是陪我钱吧!

路人2:我没钱!别抓我!

美女:疼,疼,你快点赔我钱。

路人2:弯下腰,从鞋底下拿钱给美女,说:37块5

美女:从他手中夺过钱说:疼呀!疼呀。真倒霉,疼死我了!

路人2:一天的工钱没了!推上自行车就走。

美女:很骄傲的,面对观众,又来一份。

路人3带着4骑自行车上场

路人3:我的胎爆了!

路人4:我请你吃冰棍吧!

路人3:我的胎爆了!

路人4:那边有卖冰棍的,

路人3:我的胎爆了!

路人4:渴不渴

路人3:那你买去吧!

路人3:胎白整了,哎,今天真好玩,天气真好,(说着推着自行车走过)

美女:哎呦!疼死我了!

路人3:推着车子不理不睬的。

美女:哎,哎,你干啥去呀。

路人3:你咋啦!

美女:你撞人了,你知道吗?

路人:你从后面撞得我,我不找你就不错了。

美女:谁从后边撞得你。

路人3:你从后边撞得我!

美女:你不要脸你!你给我站住!

路人3:干撒!

美女:我告诉你,。我给你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就是我报警抓你,第二个选择就是你赔我钱,第三个选择就是你娶我。

路人3:我娶你!

美女:我觉得你配不上我,我要钱。我要钱1

路人3:我撞你那儿了,

美女:我的身体能随便让你看吗?

路人3:真实的,推车子想走,

.美女:唉!你等会儿!

路人3:碰瓷是吧。

美女:谁碰瓷呀,你别吱声碰瓷小品剧本小品剧本

我都纳闷,上帝是这么创造你的,是不是那一块泥巴,往墙上一摔就成你了,我还特别佩服你妈,把你养这么大,没把自己吓死真是个奇迹!

围观者:你赶紧给人家赔钱。

路人3:我没撞她。

路人4也在这时上场

路人3:你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凭什么娶你呀!

美女:谁有你的孩子呀,

路人3:抓着路人4说:各位她怀着他的孩子,

美女:谁有你的孩子,看着路人4和路人3

路人3:一手拉着美女,一手指着路人4说:是,他是窝囊,他是窝囊,他是对你好,他疼你啊!

美女:你不要脸的,想干撒?

路人4:去啦美女,

美女:指着围观的和路人3说:我不认识他们,

路人4:媳妇,

美女:谁是你媳妇,不要脸!

围观的:他们是两口子打架,你跟人家回去吧!

路人4:媳妇媳妇!我知道你不爱我,咱把孩子生下来,好好过日子吧

路人3:对,你们俩好好过吗?

美女:谁给你生孩子呀!

路人4:媳妇,做半蹲姿势!

围观的:你看人家都给你跪下了!

美女:你咋回事!你有毛病呀!

路人4:我求你了啊!(大声喊出)。

美女:你们有病吧!谁是你的媳妇,

路人4:媳妇!媳妇!

美女跑出场子!

路人3:看到没有,

围观的:那女人挺可怜的。

路人3:我给你们讲,这就叫碰瓷,以后碰到这样的碰瓷就这样对付他,知道不!故意的!

围观的:不是两口子,演戏呢!我们俩还站那么长时间!走吧走吧!

路人3:我的胎呢!

路人4:哎,那边有个卖冰棍的,

路人3:我问你我的胎呢!

路人4:哎,那边冰棍特别好吃

路人3:我再问我的胎,怎么办!

路人4:咋俩一人一根,走走。就下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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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典型案例篇九

“碰瓷”一词,据说是个北方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近些年,关于碰瓷的新闻屡见不鲜。

次日,同样时间,同样地点,同样人物。我本想为昨天的事向李同学道个歉,话还没出口,李俊彦又像一块移动的“绊脚石”挡在我们前面,嘴里还噼里啪啦说个不停。这一回,连一向好脾气的佳逸也受不了了,她用那嫩嫩的玉指轻轻一碰,李俊彦换个姿势又飞出了一米之外,结结实实躺在地板上。

说着,我和佳逸迎上去,再给他制造碰瓷的机会。李同学见势不妙,脚底抹油——溜了。

第三天,我和佳逸前面再无“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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