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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一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二
为提高全体师生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的工作力度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度至少开一次会议,研究病媒生物防治情况及方法,并治订病媒生物防治的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网络把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步步到位。
2.加强宣传动员。学校利用升旗仪式、全体教职工大会向全校师生作病媒生物防治动员,宣传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要性,并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灭鼠,灭蚊、蝇、蟑螂的方法。使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到病媒生物防治的活动中去。
3.建立检査制度,对学校校园及老鼠易出入场所及鼠洞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并把鼠洞堵塞掉堵洞前先向洞内投放鼠药,防老鼠反复打洞。
二、灭鼠工作。
1.把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列为学校爱卫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
2.死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药物与工具相结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药物突击灭鼠活动,常年有灭鼠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3.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査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三、灭蝇、灭蚊工作。
1.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2.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酒消灭。
3.完善防蝇设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四、灭蟑螂工作。
1.每年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2.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
3.家庭厨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梄息场所,并搞好室內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各村(居)、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果,减少病媒生物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xx版)和市爱卫办关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20xx年城东街道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为营造文明、卫生、舒适、宜居的街道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病媒生物防治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街道专门成立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负责统一指导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带队指挥,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材料的整理汇报,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到人。根据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科学指导,群防群治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经常性和突击性、环境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防制原则,深入开展群众性除害防病活动。全面系统地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掌握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和消长规律,积极开展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为目的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二、任务明确,措施合理。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时间,使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负责做好各村居的楼房、平房、楼道、背街小巷、绿化带、垃圾收集点和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设立醒目的毒饵站(盒),建立健全防害设施,加大卫生消杀力度,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标。同时做好病媒生物的灭前、灭后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现场准备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各种途径向广大群众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的目的、意义,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并通过文化墙、健康宣传栏、广播电视、发放药物等形式宣传灭鼠,灭蚊蝇、灭蟑螂的方法。使除四害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除害防病意识。
(三)防制措施合理。
1、环境治理。组织和动员清洁工和广大群众群众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栖息环境。主要的措施是:清除垃圾,密闭垃圾容器、粪池,填平坑洼,疏通沟渠,排除积水、淤泥和杂草,要清理杂物,翻缸倒罐,堵洞抹缝。
2、物理防制。在食品饮食单位以及商场、宾馆的库房设置完善的防鼠设施,安装电子灭蚊蝇灯(箱),广泛使用粘鼠板、鼠笼、粘蟑纸(盒),堵塞空调管道进出口、室内墙壁、厨房的缝隙等,切断鼠类侵入。
3、生物防制。在各种观赏池中养鱼,以防止蚊虫的孳生,对不能化学消杀的大中小池塘采取生物药品以有限控制蚊虫密度。
4、化学防制。选用安全、高效、不污染环境、经济方便的杀虫剂,在鼠、蚊蝇、蟑螂等密度高峰季节实施灭杀,迅速降低密度,以切断病媒生物性疾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鼠药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杀鼠剂,严禁使用违规剧毒急性药物。
三、安排合理,方法科学。
(一)监测。按照xxx省爱卫办[20xx]3号文件要求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并做好数据整理报送工作。
(二)工作方法。
1、灭蚊蝇。一是3月至12月进行灭蚊。按照市爱卫办的统一部署,运用药物、生物等方法控制蚊孳生地,对公共绿地投放缓释颗粒剂,杀灭成蚊和蚊蚴。二是5月至10月进行灭蝇。对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绿化带、下水道口、公共厕所和单位内部厕所等蚊蝇孳生地开展经常性灭杀活动。
2、灭鼠。4月和11月,按照市爱卫办统一部署,各进行一次大规模巩固性药物灭鼠活动。组织单位、村居及公共地带设置专用毒饵站(盒)投药灭鼠;堵塞室内外环境鼠洞,清除鼠粪、鼠咬痕等鼠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应增设防鼠设施,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切实保证灭杀效果。
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充分运用黑板报、宣传窗、阅报栏等媒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维护干部职工身体健康。
(二)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1、认真组织好春秋两季大规模灭鼠活动和夏季灭“三害”活动。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时间、统一投药。
2、坚持每日一次的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坚持每月一次大扫除,剔除卫生死角。
4、完善排水系统,平整坑洼、清除办公楼内外的各类积水。
5、切实做好单位内外环境、库房的杂物清理工作,消灭“四害”栖息场所。
四、计划安排。
1、1-2月份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消杀越冬蚊蝇为重点的冬春爱国卫生活动。
2、3月份做好春季灭鼠的准备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准备药械。
3、4月份爱国卫生月期间,组织开展春季灭鼠、灭蟑活动。
4、5月份做好夏季蚊、蝇、蟑螂消杀准备工作,成立消杀队伍,组织技术培训,落实消杀药物、器械。
5、6-9月份组织实施夏季蚊、蝇、蟑螂消杀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由我站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各组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层层落实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责任制,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逐级负责各卫生辖区的灭“四害”工作。
(三)把除“四害”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我站领导小组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落实好除“四害”专业人员,科学灭鼠,严禁随意购置灭鼠毒饵或使用急性鼠药,保证灭鼠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实施过程的安全性。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三
病媒生物不仅可以直接通过叮咬和污染食物等,影响或危害人类的正常生活,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一系列的重要传染病。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有许多属于病媒生物性传染病,如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登革热、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等;而一些消化道传染病则通过病媒生物的机械性传播在人群中扩散,如痢疾、伤寒等。
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旅游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变,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分布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原有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范围扩大、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不断出现。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流行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近年来一些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已对我国形成威胁,因此加强病媒生物疾病预防控制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相结合,集中预防控制与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市、区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六)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的授权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工商、宣传、价格等其他成员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户统一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清除、孳生场所的治理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前款规定的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所需费用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及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等。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其他单位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水源地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林区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农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场所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符合国家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各责任单位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消杀;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消杀。
第十八条市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居民,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二十条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的消杀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和器械,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二十二条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爱卫办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二十三条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取得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库房;。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健全的服务和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爱卫办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市爱卫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在市爱卫办备案公告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不得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
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从事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二十七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市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以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市、区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单位,未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或者防控设施的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市、区爱卫办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三)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控制效果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己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条件的,依法注销其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市、区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市、区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居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或者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监测器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区爱卫办、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取得经营服务许可;逾期不申请经营服务许可或者申请不被批准的,不得继续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六
20xx年,为继续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迎接省、国家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眀查暗访,推进创卫工作,根据《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中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在医院内深入、持久地开展病媒生物专项整治活动,不断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职工和群众身体健康,提高职工和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制定本计划。
1、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讲究卫生是预防各种传染疾病流行,保护职工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医院将通过黑板报,院报、悬挂宣传条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的重要性,努力营造全员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氛围。
3、完善灭鼠、灭蚊、灭蝇设施。
1、医院与市爱国卫生服务部签订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承包合同,由专业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医院病媒生物进行消杀工作。
(1)春冬季(4、10月)重点是灭鼠。
坚持做到每周对住院部、门诊部、食堂、库房、绿化带,厕所垃圾台、排污道口等进行检查,发现鼠情,及时按操作规程投放灭鼠药或鼠夹。
(2)夏秋季重点是灭蚊蝇(4月至9月)。
按照爱卫办的统一部署每半月对住院楼、门诊楼、办公楼、食堂、绿化带、垃圾站、厕所、水沟周围、排污道口等地喷施灭蚊蝇药。
(3)夏秋重点是灭蟑(7月至9月)。
按照市爱卫办组织的灭蟑活动,重点对病房、库房、药房、食堂、治疗室、办公室等进行检查,及时按操作规程投放灭蟑药。
2、医院各科室发现有鼠、蟑螂、蚊、蝇,随时与爱卫会联系,联系电话:,防制员,及时进行消杀工作。
1、坚持综合防治科学灭杀的方针,认真落实清、疏、装、防、灭五环节。经常性地开展医院卫生大扫除,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及时疏通排污沟渠,做到院内无污水存积。
2、每月组织爱卫领导小组进行地毯式督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安全,防止药物中毒事件发生。为广大职工和病友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就医环境。
市人民医院。
20xx年2月。
病媒生物控制病媒防制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居住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建立和谐,我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除四害工作力度,我院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任务:
1、抓好灭鼠工作:灭鼠工作坚持灭、防、清相结合的原则,即:药物杀灭、完善防鼠设施、清除鼠迹。
(1)、定期组织开展以投放素饵为主的大面积化学灭鼠活动。素饵杀灭实行统一药物、统一时间、统一行动。使用药物毒饵,室内每间房12堆,室外每25米放1堆,每堆1020克,毒饵均投放在毒饵盒内。毒饵投放前,要认真做好鼠情监测,凡监测有鼠迹的场所,作为投放重点。投放场所:室内为单位办公区、医疗区、生活区、库房。室外为单位楼房周围、草坪、花坛、树林、垃圾堆放处等。在全县统一组织的毒饵杀灭的基础上,医院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辖区单位用毒水、蜡块等化学方法杀灭残余老鼠,杀灭后使有鼠房间不超过2%。
(2)、清除鼠迹。主要是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鼠粪、鼠尸、鼠毛、鼠足印等鼠迹,尤其是药房、库房、职工(病人)食堂内的鼠迹;其次是更换或修补门、窗、纱窗、纱门等处的鼠咬痕;用水泥填堵鼠洞。室外主要是清除垃圾,清查和堵塞鼠洞,清扫鼠粪、鼠尸等鼠迹。通过这些工作,使室内鼠密度粉迹法不超过3%,外环境20xx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3)、完善各科室重点部位的防鼠设施建设。重点部位是指药房、库房、职工食堂、餐厅等(下同)。防鼠设施建设要求室内所有的排水管、排水沟、通风口、窗户、换气扇孔都要安装孔径小于1.3厘米的防鼠铁纱网;室内通往墙外的空调线管、水管孔及其他管道的侧缝,都要用水泥封死;门窗合缝及上、下缝隙要小于0.6厘米;门下沿包60厘米的铁皮;1楼和地下室纱窗用铁纱。通过采取以上防鼠设施,使单位重点部位的防鼠设施合格率达95%以上。
(4)、搞好灭效巩固工作,主要是加强监测和发动群众报告鼠情,一旦发现即由专业人员确认鼠迹,并随即采取杀灭措施,直至鼠迹消失为止。单位要设立固定的毒饵站(盒),毒饵站之间间隔50米,每13个月补充毒饵一次;重点部位可采取投放粘鼠板、鼠夹等方法防止鼠情发生。
2、抓好灭蝇工作:灭蝇工作要重点抓好灭蝇、防蝇和治理苍蝇孳生地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
(1)、灭蝇。采取以化学杀灭为主的综合杀灭措施。室内灭蝇可用奋斗呐、苯醚、菊酯杀灭成蝇。室外杀灭成蝇使用苯醚菊酯和马拉硫磷,重点喷洒在垃圾收集点(包括医废暂存点)、公厕周围、拆迁工地、室外广告牌周围等场所。杀灭幼虫用敌百虫、马拉硫磷,主要用在各类旱厕所的粪池内、垃圾收集点、单位居民楼的垃圾通道等。医院还可用灭蝇的毒饵、毒蝇绳、灭绳灯、粘蝇纸等化学和物理方法杀灭成蝇。通过杀灭,使单位重点部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蝇数不超过3只,医院食堂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搞好防蝇设施建设。防蝇设施是指设置纱窗、纱门、门帘。通过加强防蝇设施建设,防蝇设施不合格率在5%以下。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七
__年,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吴忠市教育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中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要求,在校园内深入、持久地开展活动,不断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师生生活环境质量。
1、成立以校长马新生为组长、副校长路云为副组长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开展病媒生物防治、讲究卫生是预防各种传染疾病流行,保护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学校将通过黑板报,校园广播,专题讲座,学生手抄报,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要性,努力营造全员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氛围。
1、春冬季重点是灭鼠。
坚持做到每周一对教工住宅区、各部室、库房、绿化带,厕所垃圾台、排污道口等进行检查,发现鼠情,及时按操作规程投放灭鼠药或鼠夹。
2、夏秋季重点是灭蚊蝇。
坚持每周一对绿化带、花园、垃圾台、厕所、水龙周围、排污道口、部室、教育等地喷施灭蚊蝇药。
1、坚持综合防治科学灭杀的方针,认真落实“清、疏、装、防、灭”五环节。经常性地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及时疏通排污沟渠,做到校园无污水存积。
2、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科学用药,确保灭鼠安全。防止药物中毒事件发生。
4、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灭杀办法,最大限度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为广大师生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病媒生物工作汇报篇八
为了不时稳固创卫效果,有用节制鼠、蚊、蝇、甲由等病媒生物密度,保证广阔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长喜欢卫办发[20xx]4号文件精神,我街办在月25日到月31日时期,在全街办范围内布置开展了一次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活动。现将有关状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看法,增强指导,明确责任。
街道党工委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刻召开班子大会,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布置部署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以街办主任刘秋生为组长的病媒生物防制指导小组,此次活动指导高度注重,要求落实专项资金,购置消杀器械,以保证活动获得实效,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施行方案。
月26日召开全体指导干部大会,学习了引镇街办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工作施行方案,落实各办、站、所指导、干部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如下:
街办喜欢卫办:负责本次灭鼠工作的安插布置,检查指导药物置办发放,材料搜集工作。
党政办:负责机关灭鼠、灭蟑及机关院内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工作;联络指导驻镇单位灭鼠、灭蟑工作。
市容办:负责镇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各生产运营门店的`灭鼠、灭蟑工作。
各办所: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辖村孳生地的综合整治工作,发动组织农户清运垃圾,清扫天井,疏浚水沟,清算卫死活角,彻底肃清“四害”赖以生活的栖息场合。
各单位和村委会接到街办施行方案后,能实时领取药饵,认真落实《西安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治理规则》和《引镇街道做事处夏日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工作方案》,切实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切实负责,深化宣传。各村、各单位均成立了响应的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工作指导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施行方案,明确了此项工作的详细投放人、收受接管人,要求做好注销,保证人畜安全。还,应用播送、板报、口号及村干部口头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和普及除害防病常识,调动广阔群众积极性,普遍投入到活动中去,构成大家知晓、大家参加的场面。
2、具体根除、清算病媒生物孳生地。各单位、各村组依照活动要求,组织人力认真清扫情况卫生,肃清卫死活角,特殊是对茅厕、粪堆、臭水沟、垃圾堆等进行了集中清算,并发动农户打扫本人的房前屋后,干净家天井落,肃清卫死活角。
3、集中开展杀灭工作。依照街办布置,月1日—月4日为集中灭杀阶段,各单位、村委会能做好毒饵投下班作,专人负责投放,按时收取,做好注销,没有发作人畜安全变乱。
三、增强催促检查验收,活动成效分明。
本次活动因为街办指导高度注重,办法得力,各村、各单位积极行动,真抓实干,工作获得了必然的实效。在村级自查总结的基本上,街办喜欢卫会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指导小组组织人力对灭杀工作进行了抽查,总体结果优越。依据回收的材料大概计算,经过本次活动,约在一周内辖区各村、各单位清算垃圾约100多方,清算茅厕120多座,有用地防制了蚊、蝇、老鼠、甲由等的躲藏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