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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桃山区人民政府(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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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桃山区人民政府(优秀5篇)
    小编: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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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山区人民政府篇一

文号:京政发[1981]136号

生效日期:1900-1-1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桃山区人民政府篇二

关于印发《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

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大队制定的《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我市“4.28”平安液化气站爆炸和“9.3”现代女子医院门面的火灾教训,根据耒阳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和《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耒政办发[2010]71号)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为目标的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大检查重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城区街道经营门面。

(二)检查整改内容:

有效;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缺少、损坏、标识错误、遮挡、覆盖;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防火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4、城区街道两边经营门店,是否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是否搭建阁楼存放物品或居住人员,是否按要求配置常规灭火器材。

及配备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基本消防设施;新市、夏塘、遥田、永济、三都、竹市、龙塘、哲桥、小水镇,是否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至少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灭火救援器材,是否开展消防演练。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其他社会单位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维护保养合同是否签订,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殷苌茗任组长,公安、安监、建设、规划、教育、文化、旅游、卫生、民政、工商、经贸、广电、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建成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中重点行业和单位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

具体分工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的检查、负责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市经贸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的检查;市安监局负责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检查;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检查;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沿街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大检查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联合执法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9月10日—9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整改(9月21日—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源以及消防组织情况进行自查;社会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

各地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消防部门。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10月中下旬,对各地上半年完成社会消防工作目标情况及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10月2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乡镇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拨出专项经费进行解决。

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联合执法(11月1日—11月31日)。

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整改隐患不力的单位或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是坚决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大检查摆在当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力以赴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高潮。

效。凡是在市政府工作督查中,发现未开展工作的或是开展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广泛宣传消防安全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凡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分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四)挂牌督办,推进整改。对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同时,统一设立举报电话(4326119),对举报反映的火灾隐患或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

桃山区人民政府篇三

郑政文[2007]10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桃山区人民政府篇四

王维是一位多才多艺的诗人,音乐、绘画方面的精深造诣,使他对声响、光线具有特殊的敏感和兴趣。在这首写景的小诗中,他运用自然界喧与静、明与暗相反相成的原理,借人语的喧响和落日的斜晕来衬托鹿柴山林中的静谧幽深,而这幽静的环境气氛,恰好是对于嘈杂纷扰的官场感到厌倦的诗人所渴求、向往的啊!下面是鹿寨古诗的绝妙之处,欢迎参考阅读!

鹿寨

王维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

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

阅读:

6.王维的诗 诗中有画。请用生动的语言描绘本诗的后两句所展现出的美丽图景,并用简洁的语言写出其美在何处。(共3分)

7.本诗的前两句如何写出了此山的 空 ?全诗表达了作者怎样的心境?(3分)

参考答案:

6.(3分)夕阳的一抹余晖照射到幽深茂密的树林中,又映射到青青的苔藓上。(2分)诗人敏锐地捕捉到了光与影的这种转瞬即逝的组合,以光亮反射幽暗,更加衬托出周围的幽暗与宁静的美。(1分)

7.(3分)不见人 才显得 空,但闻人语响 正是说明了这个地方非常静,才听到了人的声音。(1分)以动衬静,反衬出空寂的氛围。(1分)通过描绘幽静的景色,借以反映其宁静的心境或隐逸的思想(1分)

鉴赏:

第一句开头两字“空山”立刻让人想到一个仿佛映入眼帘的画面,连亘数里,方圆数里的山,让人顿生寂寥幽深之感。山里不见人,只有诗人在静静的看着。他眺望远方,他思索人生,他的思想可以恣意的随心而飘。可这虽“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诗人在此山中虽然没有看到人的踪影,但听到了人的说话声,不知道是山里太死寂了,还是诗人的心太超脱尘世了?按理来说,山里有生灵,有鸟儿喳喳,有溪水潺潺,可这在诗人那里好像都不存在了,只有人语响,可能是诗人的心太寂静了。从另一方面,此种衬托的手法,即以动衬静更能达到写静的效果,把诗人心中想要追求的静表达了出来,虽有人语,但给人感觉是一种超脱尘世的静,好比经常形容静的一句话“静的连根针掉地上的声音都能听到”这里把静与针掉地上联系起来,而诗中是把静与人语响联系起来,都能够印证“禅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这是以有声来描写无声,以此显示是多么的寂寥。

诗人在景静与心静的状态中,看到了几束光线,可以想象在非常静的情况下,哪怕一点点斑驳都能引起一个人的注意,况且这山林茂密,有“深林”两字可以看出。此处树林给人一种深邃之感的,光线透过深林折射进去,有照在了青苔上,此景给我的感觉林子很阴暗。此处是关于光的描写,幽深的色!

此诗一二句是声的描写,三四句是光的描写,光,声相交融,仿佛一幅可以变换的画在读诗之中慢慢的飘进你的眼帘!

空寂的山中见不到人的踪迹,只是偶尔听见几句人说话的声音。

夕阳的余晖透过斑驳的树林,进而照在常年不见阳光的青苔上。

桃山区人民政府篇五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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