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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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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优质5篇)
    小编: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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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篇一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总理xx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从2019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自2019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在外界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 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19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19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19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接近财政部人士透露,财政部正在对全国的小微企业现况进行调研,不久将会有新的扶持政策颁布。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9]105号文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财政支持之外,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即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措施中,目前成效最快的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总计1100亿元的专项金融债已获银监会批准,正待央行的批准。据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排队等待审批的银行亦不在少数,其中不仅包括深发展这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包商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等城商行。

据本刊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已经获批和等待审批的专项金融债,有望达到1500亿元的规模。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政策发布的通气会上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银监会要求银行发行金融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对应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这样的政策措施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银行充满吸引力。以拔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头筹的民生银行为例,该行三季度服务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商贷通”受制于存贷比偏高的影响,前三季度34.73%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上半年的50%。据华泰联合证券推算,民生银行三季末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5%的监管红线。

对于一些城商行来讲,尽管存贷比压力不大,但是信贷额度受控的流动性压力也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以包商银行为例,该行存贷比在50%左右,明显低于监管红线,但受贷款规模调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只有50%。

虽然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小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要求银行贷款增量不得高于上年同期增量的90%,这样即使是银行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募集到了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还是无法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因此,哈尔滨银行的上述负责人建议,希望允许银行在利用小企业金融债所募集的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受规模控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出席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马凯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细化考核措施,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层层推动落实。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搭建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形成“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建立起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服务网点。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扩大小微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规模。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重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税、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继2019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篇二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 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篇三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市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投资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且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四)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务发票工本费。

(六)加大行政规费减免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征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对新设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用;对小微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社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给予一次性减免75%。经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小微企业临时性减征2个月残保金。

三、支持企业发展,助推小微企业做强

(七)鼓励投资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及为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配套生产的小微企业,补助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再提高50%。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资源整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对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优先给予申报科技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大力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形成产业化生产的,对企业给予引进技术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对新成立微型企业在一年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小型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成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2〕号)执行。

四、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十)加快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成后租金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情况下,以办理使用的方式利用集体安置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标准厂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租赁给企业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创业基地。对进入基地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全面开展小微企业的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我市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三)广泛开展创业辅导。依托我市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育中心省级创业辅导平台,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项目、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创业辅导培训;大力引进市外创业辅导机构在江山设立分支机构,集聚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对我市小微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培训;对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的创业辅导补贴。

(十四)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十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和配置资源,建设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

(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向上争取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单户授信2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七)畅通小微企业融资通道。探索推广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扩大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小额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对各类融资服务机构抵质押权证的登记,简化办理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和农村“信用户”创建,尽快形成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的信用体系。

(十八)创造更好融资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允许分割办理土地证,用于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抵押。允许各类小微企业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仓单抵(质)押、企业联保、公司股权、有价证券质押等贷款,为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

(十九)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向小微企业。积极探索和发展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以民间投入为主体的地方金融组织,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各类融资服务机构。着力规范民间金融秩序,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形成与国有银行相匹配、与实体经济相互支撑的完善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

六、切实加强领导,优化体系保障

(二十)建立小微企业服务长效机制。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规则、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简称市小微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善统计与监测分析。加强全市小微企业运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七、附则

(二十二)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职责。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偷税、欠缴税费、产品质量安全、侵权行为等情况的,当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微企业以工信部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小微办负责解释。适用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篇四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陕西小微企业补助政策篇五

1.什么是小微企业?

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暂无需备案就可以享受此优惠。

4.符合财税[2013]52号文免税的小规模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据实填写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的,申报表保存时会提示“合计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是否输入减征额”这时您点击确定后,减征额会自动生成,这时应纳税额就自动生成零。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前期向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已经预缴了,销售方发票也已经认证了,无法退回,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贵公司要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否则无法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月销售额指的是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只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含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的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月销售2万元以下的标准应为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实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进行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可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如果不能收回所有联次不得申请退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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