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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树案例(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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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树案例(汇总9篇)
    小编:GZ才子

作为一种文体,总结具有简明扼要、概括准确的特点。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逻辑和合理的条理。下面是一些关于这个主题的精选文章,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的方向。

事故树案例篇一

6月7日,福建安溪县供电公司湖上营业所农电工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上乡10kv湖珍线湖上村r0003台区开展低压综合配电箱计量异常检查时,发生一起碰触220v低压铝排裸露的连接部位触电后坠落身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6月7日下午15:05,安溪公司湖头供电所湖上营业所人员刘某某、钟某某2人持配电第二种工作票(编号pdezp1504501,签发人为湖上营业所负责人颜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湖上乡10kv湖珍线湖上村r0003台区开展0.4kv低压综合配电箱计量异常检查,工作负责人钟某某。15:10到达作业现场,15:22刘某某戴纱手套、佩戴安全帽利用竹梯攀登至0.4kv低压综合配电箱进线柜检查变压器互感器变比,钟某某负责监护并扶持竹梯(综合配电箱距离地面高度约为2.3米,刘某某站在竹梯第7层距离地面高度约为1.9米)。刘某某到达作业高度掏出手机并取下纱手套拍摄互感器变比,拍摄过程中右手食指部位不慎碰触到220v(c相)低压铝排裸露的连接部位后触电从竹梯坠落。工作负责人钟某某立即对刘桂龙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并致电湖上营业所负责人颜某某。15:45,颜某某赶至现场,钟某某现场已在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颜某某又致电湖上乡医院院长,15:55左右,湖上乡医院医护人员赶至现场继续急救约10分钟左右后,湖上乡医护人员边急救边将刘某某紧急转往湖头镇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7:22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

1.作业人员刘某某作业过程中擅自脱掉纱手套,右手误碰到220v(c相)低压铝排裸露部位触电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

2.作业人员刘某某安全意识不强,对台架低压综合配电箱内低压接线不完全清楚,对带电裸露部分触电风险辨识未到位,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工作负责人钟某某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刘某某的违章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三、已采取的措施和工作部署。

1.6月7日晚,泉州供电公司及安溪县供电公司紧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全力组织现场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开展公司领导班子集中反思检查,研究部署有关深刻汲取“6.7”人身伤亡事故教训,切实制定有效措施。

3.6月8日泉州供电公司全天开展“吸取教训停工整顿”(安溪县供电公司停工整顿三天),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深刻反思,重点反思和排查人员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上的不足、剖析习惯性违章现象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公司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参加基层班组的学习反思活动。

4.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违章、查隐患、保安全”大检查,举一反三深入剖析管理上、行为上、装置上的事故隐患,细致梳理各专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风险,深入查找队伍思想、作风、制度和组织措施等方面的差距和问题,扎扎实实抓整改促提升。领导班子全部定点挂钩到生产部门、供电所(营业所)。泉州公司组织对安溪公司安全生产大整顿活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生产部门和巡检站,要连带考核挂钩领导。

5.部署全面开展小型分散作业安全整顿。针对事件暴露出的小型分散作业安全隐患,反思公司小型分散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进一步细化梳理各类小型分散作业现场危险点全面开展危险点分析,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全面应用“互联网+”技术加大小型分散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和安全督查。

6.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有关作业人员和“三种人”的安全规程、制度、技术等培训,确保实效,提升安全意识和履行安全职责能力。

7.加大现场执规检查力度。督促现场严格执行《安规》,和“两票三制”,做好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安全风险清楚、安全措施完善。

事故树案例篇二

某某水电站发生了一起技术供水层被淹事故。造成技术供水层所有电气、机械设备均被浸泡,导致油、水、风系统全部或局部瘫痪,迫使机组全停,开闸弃水,损失严重,这一事故令我发人深醒。为了事故吸取教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我深刻地做了反思,我的建言可能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一、该电站技术供水控制逻辑设计不合理,没有不同方式下的相互闭锁回路。自投运以来为降低厂用电率,一直采用自流(蜗壳取水)方式。为确保汛期机组技术供水系统安全,对技术供水系统进行了检查后并对机组技术供水采用循环水泵供水方式进行试验。试验完毕后,恢复了蜗壳自流供水方式,但供水方式功能控制把手却置于循环水泵供水方式而与实际供水方式不对应。由于机组技术供水时机组冷却供水阀存在缺陷不能自动开关,开机时导致两路同时供水,冷却水进入循环水池淹没技术供水层,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对机组技术供水采用循环水泵供水方式进行试验后,当班运行人员没有全面检查技术供水方式的位置;接班值运行人员工作交接班不清楚,接班后没有及时到位检查。发现技术供水层上水后未能及时有效的采取停机等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闸门设计与防汛设计存在缺陷,机组进水口闸门盖板和尾水闸门盖板必须长期封盖,且单机盖板数量过多,落门时换抓梁和门库耗时过长,导致尾水倒灌时间延长。同时由于进水口闸门和门槽间、尾水闸门与门槽间由于密封效果不好,漏水量较大,也增加了机组流道漏水量和尾水倒灌量,对技术供水层上水后影响了排水效果。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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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把关不严、值班纪律随意、麻痹大意、责任性不强、应急处置能力不够、对系统不熟悉、缺陷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操作性差、安全监督管不到位等问题,对照自己岗位工作都能准确的找到对应的问题。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在自己工作范围内,我必须认真全面的反思自己的日常工作及思考今后在远方集控和流域调度领域的工作如何干得更好。

结合自我也暴露出自己在思想认识、安全意识上没有得到转变和提升,思想重视不够,作为一名生产人员在企业发生任何危急事件时都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处理,这一点是我今后必须要去做到的。

通过深刻的反思,认为自己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通过对此次事故的分析,发现自己对直调电站的辅助系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作为调度员在今后流域化调度管理中,全面、细致的了解各直调电站的系统运行方式、设备运行参数、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结合目前流域调度中心的建设和已投入运行的及在建中的电站设备现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各电站设备的了解和熟悉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必须多下电站熟悉现场设备,加强理论学习,积极研究流域水库联合最优调度、系统限电时流域电站负荷的合理调配方案等方面的课题,使自己尽早融入流域调度管理模式。

2.坚持学习各生产部门月度安全分析会会议纪要,坚持每日点看各电站工作日志和流域水情测报信息,做到及时了解掌控各电站系统方式、设备运行状况,养成天天了解方式、时时关心掌握电站设备工况和流域水情的工作习惯。

3.在今后工作中严格制度的执行。严格执行及时汇报制度,严格各项检查制度,重点要落实开停机时电站现场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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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流域集控平台的监屏质量,对各类故障信号要能够及时准确的分析排查;对各类监控报警信号的描述和警示准确性,要及时发现、及时核查、及时处理,做到技术防范措施可靠。

5.以学习“技术标准、运行规程、图纸规范、调度规程、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强业自身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

6.加强流域电站各类应急预案的学习和管理,重点突出对水电厂“漫坝、泥石流、水淹厂房、防止全厂停电、系统冲击震荡”等重点预案的学习和演练,认真分析、细化完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性。确保自己在今后岗位工作中具备准备十足、经验充足、能力满足,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的调度管理水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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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树案例篇三

1、事故原因大多是由于缺乏安全用电知识或不遵守安全技术要求,违章作业所致。

2、触电事故的发生有明显的季节性。一年中春、冬两季触电事故较少,夏秋两季,特别是六、七、八、九四个月中,触电事故特别多。其主要原因不外乎气候炎热,多雷雨,空气中湿度大,这些因素降低了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人体也因炎热多汗,皮肤接触电阻变小,衣着单薄,身体暴露部分较多,大大增加了触电的可能性,一旦发生触电时,便有较大强度的电源通过人体,产生严重后果。

3、低压工频电源的触电事故较多。据统计,此类电源所引起的事故占总数90%以上。低压设备较高压设备应用广泛,人们接触的机会较多,加上220-380伏的交流电源习惯称其为"低压",好多人不够重视,丧失警惕,因此容易引起触电事故。

二、触电的类型:

一般按接触电源时情况不同,常分为两相触电,单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三、电流对人体的影响:

电流通过人体后,能使肌肉收缩产生运动,造成机械性损伤,电流产生的热效应和化学效应可引起一系列急骤的病理变化,使肌体遭受严重的损害,特别是电流流经心脏,对心脏损害极为严重。极小的电流可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导致死亡。电击伤对人体的伤害程度与电流的种类、大小、途径、接触部位、持续时间、人体健康状态、精神状态等都有关系。

1、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对人体的影响也越大,因此,接触的电压越高,对人体的损伤也就越大。一般将36伏以下的电压作为安全电压。但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即便接触36伏的电源也有生命危险,所以在这种场所,要用12伏安全电压。

2、交流电对人体的损害作用比直流电大,不同频率的交流电对人体影响也不同。人体对工频交流电要比直流电敏感得多,接触直流电时,其强度达250毫安有时也不引起特殊的损伤,而接触50赫交流电时只要有50毫安的电流通过人体,如持续数十秒,便可引起心脏心室纤维性颤动,击导致死亡。交流电中28-300赫的电流对人体损害最大,极易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0赫以上的交流电对人体影响较小,故可用来作为理疗之用。我们平时采用的工频交流电源为50赫,从设计电气设备角度考虑是比较合理的,然而50赫的电流对人体损害是较严重的,故一定要提高警惕,搞好安全用电工作。

3、电流持续时间与损伤程度有密切关系,通电时间短,对肌体的影响小;通电时间长,对肌体损伤就大,危险性也增大,特别是电流持续流过人体的时间超过人的心脏博动周期时对心脏的威胁很大,极易产生心室纤维性颤动。

4、通过人体的电流途径不同时,对人体的伤害情况也不同。通过心脏、肺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电流强度越大,其后果也就越严重。由于身体的不同部位触及带电体,所以通过人体的电流途径均不相同,因此流经身体各部位的电流强度也不同,对人体的损害程序也就不一样。所以通过人体的总电流,强度虽然相等,但电流途径不同,其后果也不相同。

5、电流对心脏影响最大。

四、发生触电时,现场急救具体方法如下:

1、迅速解脱电源:发生触电事故时,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首先要马上切断电源,使病人脱离电流损害的状态,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因为当触电事故发生时,电流会持续不断地通过触电者,从影响电流对人体刺激的因素中,我们知道,触电时间越长,对人体损害越严重。为了保护病人只有马上切断电源。其次,当病人触电时,身上有电流通过,已成为一带电体,对救护者是一个严重威胁,如不注意安全,同样会使抢救者触电。所以,必须先使病人脱离电源后,方可抢救。使病人脱离电源的方法有很多:

a、出事附近有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头时,可立即将闸刀打开,将插头拨掉,以切断电源。但普通的电灯开关(如拉线开关)只能关断一根线,有时不一定关断的是相线,所以不能认为是关断了电源。

b、当有电的电线触及人体引起触时,不能采用其他方法脱离电源时,可用绝缘的物体(如木棒、竹杆、手套等)将电线移掉,使病人脱离电源。

c、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等)切断电源。

总之,在现场可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快速切断电源,解脱电源时,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a、脱离电源后,人体的肌肉不再受到电流的刺激,会立即放松,病人可自行摔倒,造成新的外伤(如颅底骨折),特别在高空时更是危险。所以脱离电源需有相应的措施配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加重病情。

b、解脱电源时要注意安全,决不可再误伤他人,将事故扩大。

2、简单诊断:解脱电源后,病人往往处于昏迷状态,情况不明,故应尽快对心跳和呼吸的情况作一判断,看看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因为只有明确的诊断,才能及时正确地进行急救。处于"假死"状态的病人,因全身各组织处于严重缺氧的状态,情况十分危险,故不能用一套完整的常规方法进行系统检查。只能用一些简单有效的方法,判断一下,看看是否"假死"及"假死"的类型,这就达到了简单诊断的目的。

其具体方法如下:将脱离电源后的病人迅速移至比较通风、干燥的地方,使其仰卧,将上衣与裤带放松。

a、观察一下有否呼吸存在,当有呼吸时,我们可看到胸廊和腹部的肌肉随呼吸上下运动。用手放在鼻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的流动。相反,无上述现象,则往往是呼吸已停止。

b、摸一摸颈部的动脉和腹股沟处的股动脉,有没有搏动,因为当有心跳时,一定有脉搏。颈动脉和股动脉都是大动脉,位置表浅,所以很容易感觉到它们的搏动,因此常常作为是否有心跳的依据。另外,在心前区也可听一听是否有心声,有心声则有心跳。

c、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瞳孔的作用有点象照相机的光圈,但人的瞳孔是一个由大脑控制自动调节的光圈,当大脑细胞正常时,瞳孔的大小会随着外界光线的变化,自行调节,使进入眼内的光线强度适中,便于观看。当处于"假死"状态时,大脑细胞严重缺氧,处于死亡的边缘,所以整个自动调节系统的中枢失去了作用,瞳孔也就自行扩大,对光线的强弱再也起不到调节作用,所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体也就处于"假死"状态。通过以上简单的检查,我们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依据"假死"的分类标准,可知其属于"假死"的类型。这样,我们在抢救时便可有的放矢,对症治疗。

3、处理方法:经过简单诊断后的病人,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a、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昏、心悸、出冷汗,甚至有恶心或呕吐。此类病人应就地安静休息,减轻心脏负担,加快恢复;情况严重时,小心送往医疗部门,请医护人员检查治疗。

b、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此时应将病人仰卧,周围的空气要流通,并注意保暖。除了要严密地观察外,还要作好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作,并立即通知医疗部门或用担架将病人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要注意观察病人是否突然出现"假死"现象,如有假死,应立即抢救。

c、如经检查后,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则应立即针对不同类型的“假死”进行对症处理。心跳停止的,则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如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心跳全部停止时,则需同时进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在抢救过程中,任何时刻抢救工作不能中止,即便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必须继续进行抢救,一定要边救边送,直到心跳、呼吸恢复。

4、口对口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的目的,是用人工的方法来代替肺的呼吸活动,使气体有节律地进入和排出肺部,供给体内足够的氧气,充分排出二氧化碳,维持正常的通气功能。人工呼吸的方法有很多,目前认为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效果最好。口对口人工呼吸法的操作方法如下:

a、将病人仰卧,解开衣领,松开紧身衣着,放松裤带,以免影响呼吸时胸廓的自然扩张。然后将病人的头偏向一边,张开其嘴,用手指清除口内中的假牙、血块和呕吐物,使呼吸道畅通。

b、抢救者在病人的一边,以近其头部的一手紧捏病人的鼻子(避免漏气),并将手掌外缘压住其额部,另一只手托在病人的颈后,将颈部上抬,使其头部充分后仰,以解除舌下坠所至的呼吸道梗阻。

c、急救者先深吸一口气,然后用嘴紧贴病人的嘴或鼻孔大口吹气,同时观察胸部是否隆起,以确定吹气是否有效和适度。

d、吹气停止后,急救者头稍侧转,并立即放松捏紧鼻孔的手,让气体从病人的肺部排出,此时应注意胸部复原的情况,倾听呼气声,观察有无呼吸道梗阻。

e、如此反复进行,每分钟吹气12次,即每5秒吹一次。

注意事项:

a、口对口吹气的压力需掌握好,刚开始时可略大一点,频率稍快一些,经10-20次后可逐步减小压力,维持胸部轻度升起即可。对幼儿吹气时,不能捏紧鼻孔,应让其自然漏气,为了防止压力过高,急救者仅用颊部力量即可。

b、吹气时间宜短,约占一次呼吸周期的三分之一,但也不能过短,否则影响通气效果。

c、如遇到牙关紧闭者,可采用口对鼻吹气,方法与口对口基本相同。此时可将病人嘴唇紧闭,急救者对准鼻孔吹气,吹气时压力应稍大,时间也应稍长,以利气体进入肺内。

5、体外心脏挤压法:体外心脏挤压是指有节律地以手对心脏挤压,用人工的方法代替心脏的自然收缩,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此法简单易学,效果好,不需设备,易于普及推广。操作方法:

a、使病人仰卧于硬板上或地上,以保证挤压效果。

b、抢救者跪跨在病人的腰部。

c、抢救者以一手掌根部按于病人胸下二分之一处,即中指指尖对准其颈部凹陷的下缘,当胸一手掌,另一手压在该手的手背上,肘关节伸直。依靠体重和臂,肩部肌肉的力量,垂直用力,向脊柱方向压迫胸骨下段,使胸骨下段与其相连的肋骨下陷3-4公分,间接压迫心脏,使心脏内血液搏出。

d、挤压后突然放松(要注意掌根不能离开胸壁),依靠胸廓的弹性使胸复位,此时,心脏舒张,大静脉的血液回流到心脏。

e、按照上述步骤,连续操作每分钟需进行60次,即每秒一次。

注意点:

a、挤压时位置要正确,一定要在胸骨下二分之一处的压区内,接触胸骨应只限于手掌根部,帮手掌不能平放,手指向上与肋保持一定的距离。

b、用力一定要垂直,并要有节奏,有冲击性。

c、对小儿只能用一个手掌根部即可。

e、挤压的时间与放松的时间应大致相同。

f、为提高效果,应增加挤压频率,最好能达每分钟100次。

g、有时病人心跳、呼吸全停止,而急救者只有一人时,也必须同时进行心脏挤压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此时可先吹两次气,立即进行挤压五次,然后再吹两口气,再挤压,反复交替进行,不能停止。

6、电灼伤与其他伤的处理:高压触电时(1000伏以上),两电极间电的温度可高达1000-4000摄氏度,接触处可造成十分广泛严重的烧伤,往往深达骨骼,处理较复杂,现场抢救时,要用干净的布或纸类进行包扎,减少污染,有利于今后的治疗。其他的伤如脑震荡、骨折等,应参照外伤急救的情况,作相应处理。现场抢救往往时间很长,且不能中断,所以我们一定要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精神,坚持下去,往往经过较长时间的抢救后,触电病人面色好转,口唇潮红,瞳孔缩小,四肢出现活动,心跳和呼吸恢复正常。这时可暂停数秒钟进行观察,有时触电病人就此复活,如果正常心跳和呼吸仍不能维持,必须继续抢救,决不能贸然放弃,一直坚持到医务人员到现场接替抢救。总之,触电事故的发生总是不好的,要预防为主地着手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预防事故的发生,充分发动群众,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宣传触电现场急救的知识,那么,非但能防患于未然,万一发生了触电事故,也能进行正确及时的抢救,这样一定能够挽救许多人的生命。

事故树案例篇四

【案例介绍】。

2003年8月,林某一家三人乘坐甲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打工,车行至c321线1792km+300m处与b货运公司的货车相撞,致客车上多人受伤,两车受损。林某三人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送往医院紧急施救。同月11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的认定。林某三人住院八十五天后出院经有关部门评定分别为九级、九级、十级伤残。

2003年12月10日,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林某三人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处理事故的车旅费等总额为101348.03元,由货车驾驶员与林某三人达成协议,除去治疗期间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用外尚欠之款由货车驾驶员于2003年12月30日前付清。货车驾驶员分别向林某三人出具了欠条,欠款总额为64406元,到期后林某等人找货车驾驶员收款未果,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甲汽车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汽车客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已怪难受通过交通事故解决,且货车驾驶员已出据欠款,应由驾驶员赔偿,故无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三人虽是乘坐被告的客车受伤,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已将林某三人送医治疗出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03年12月10日原告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份费用,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视为肇事车已作赔偿。

至于拖欠未付,应视作原告与肇事车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通过诉讼向出具欠条人追索,不能因与肇事方拖欠支付赔偿而否认原告的损失已经处理的事实,按照请求权竞合的一般请求原则,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二种追索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一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一种是以旅客运合同纠纷提出。前一种是侵权纠纷受《民法受则》调整,后一种是合同纠纷受《合同法》调整。原告可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损害赔偿,不可以两种救济途径同时提起。

本案中,原告已选择了道路交通事故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损害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条规定“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事故发生后,径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法定程序,赔偿主体已明确是肇事货车驾驶员,客车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且三原告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予以确认。至于赔偿义务承担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针对调解书上已确认的赔偿义务主体,起诉客车公司要求按客运合同解决,显然不符合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三原告以公路旅客动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三原告与汽车客运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旅途受伤,具有起诉讼被告并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

旅客运输合同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客车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没按合同不履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客运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除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乘被告客车途中受伤,并非《合同法》上所列举的除外责任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二、原告接受交警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由肇事车方支付了医药费、伙食费及参加交警队组织调解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受到伤害后,不安交道管理部门将原告三人送医院抢救,并责令货车驾驶员势付医药治疗费及伙食费,是属应急救助行为,在接受治疗后,交警大队通知其鉴定并组织调解。如果承担责任人在调解之后自动履行全额赔偿,那无论是息诉调纷,化解矛盾,还是从节省诉讼资源与成本,减少结累,都是有昨的。况且原告参加调解也是为了自身的损失得到补偿,并无恶意。

而且,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请求权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其处理程序中的必径程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公力救济措施,不管调解效果如何,均应进行。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自发的,自觉的去选择了肇事方,不能看作原告已放弃了对被告的诉权,只要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就可以依法向被告索赔。

三、被告不能以伤害非自己的责任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公害交通受理部门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原因分折,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对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能作为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告虽属交通事故受伤,但客车运输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应许原告选择某种请求权未实施对权力的救济,根据不真正连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和货车方均负有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因此,原告选择被告主张权利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与肇事车之间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承担责任的是不同债务人,务债务人均应对原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有权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对权利的救济,只要不是重复赔偿,即使是行政救济时已作出过调解,并非是诉讼选择,只要其权利来得到实现,寻求司法救济时仍可重新选择,因此,本案原告的诉求依法成立,客运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后能向对方追偿,则要依二者法律关系而,即着准应当承担最经责任。

事故树案例篇五

8月13日16时30分,李建良等5名作业人员下井并到达+100m西一石门5煤工作面。大工李建良同辅助大工李思文负责挖煤和支护,小工袁余国、钟绍民拖煤,小工钟明华负责推车运输。19时30分,钟明华从西一石门煤斗口推出1辆装满煤炭的重车行至约50m转弯岔道处时,车速过快,重车掉道并撞在巷道右侧的一台局扇启动开关上。重车脱轨后侧翻将开关出线侧电缆线外皮撞破,芯线裸露,导致钟明华触电并倒在侧翻的矿车边。

事故发生后。正在西一石门采煤工作面的值班长李广华发现局扇停风了,离开工作面,走到距离西一石门50m处的叉道口时,发现钟明华伏倒在脱轨侧翻的矿箱碰头处,估计是发生了触电事故。李广华立即到配电点关了总电源并组织人员抢救。关了电源后,李广华等人发现钟明华己死亡。至此,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事故树案例篇六

110kv燕子山变电站主控室至35kv刀闸间已经锈蚀的金属天桥改建为混凝土天桥的工程由自贡电力综合服务队(集体企业)承建。事故当天的工作是拆除10kv开关间屋顶至35kvi段刀闸间的金属天桥。拆割前,服务队搭设了金属管脚手架。下午,高国宗(男,37岁,大集体职工,木瓦工,本工种工龄)在完成了自己的木工工作后,主动协助拆割天桥。天桥割断后,高站于跨搭在金属管脚手架的跳板上,以金属管脚手架为支点,用钢钎撬拨天桥,企图使天桥脱离水泥支柱。此时,天桥重量270公斤相对集中于金属管脚手架的左侧扣件上,该活动扣件的连接销子铆帽被强行拉脱,跳板随金属管脚手架的钢管倾坠,高从4、7米高处摔下,头部右侧着地。现场人员立即将高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高于17时35分死亡。

事故树案例篇七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23日下午6时许,徐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常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撞到,不治身亡。事发后,徐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获得赔偿(已执行部分)。2008年9月22日,徐某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遂以工伤事故赔偿为由请求某纺织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经过仲裁前置后,因徐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一方不服,起诉到法院。

分歧焦点:

对刘某及其孩子是否存在既可向侵权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又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持否定观点认为,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没有立法依据。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常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撞到,不治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简要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首先,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事故树案例篇八

通过学习“xxx”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快报,使我心灵感到震撼,事故的发生,让人意想不到。做为一名电力工人,时刻与安全打交道,一时马虎大意,就导致无法想象的后果,一生后悔。

在无操作票、工作票的情况下,盲目开展设备消缺工作,复电过程中,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经批准,在开关未断开的情况下,擅自解锁拉开刀闸,严重违反调规,不执行调度指令,线路隐患排查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做为一名工作在第一线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防此类事故在发生,从根源杜绝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认真学习“电气操作规程,两票及八条禁令。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从自身做起,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强化岗位职责,加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及管理。

生产要安全,生产必须安全,任何时候忽略了人的因素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都是本末倒置的,试想,失去了安全做保障的生产实践会是何种境遇,又会发生多少人间惨剧。我们一方面制造产品想方设法的去改变我们的生活,可人连最宝贵的生命权利都的不到保证,生活再美好又有什么用?所以,安全生产必须时时刻刻以人为本,从人的因素出发去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树案例篇九

2002年7月31日15时45分,在青海省格尔木市某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管沟土方施工时,由于违章指挥,发生沟壁土方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青海省格尔木市某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系市政建设工程。由该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建设,青海某建筑公司得到该工程建设信息后,于2002年5月29日以“青众信建安字[2002]116号便函”形式,委托非本单位员工贺××以该单位项目部经理身份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联系承揽该项工程。该项工程于2002年6月7日开标,青海某建筑公司未能中标。但是由于中标单位缺少垫资资金,市自来水公司与中标单位协商后,未报市招标办同意,擅自将该工程部分工程改由青海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并通知贺××将此决定转告该公司。

2002年6月15日,市自来水公司与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该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7月2日青海某建筑公司生产管理部将该工程转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非本公司人员贺××,双方签订了“青海某建筑公司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

贺××在组织施工中发现,已开挖的管沟中心线位置略向北偏置,不符合施工要求,需重新修整。2002年7月31日,工程承包人(无资质包工头)临时雇佣来格尔木市的流散人员8人承包该部分管沟清理修整工程。31日早8时,8人开始清理管沟并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将深已达1.9m的管沟南侧底部向内掏挖0.6m,并在1.9m的基础上深挖0.3m。约15时45分管沟清理修整基本完成,承担清理修整工程的8人中,5人在管沟内休息,由于管沟南侧壁底部已被掏空,加之施工段为三类土质(土质疏松),管沟南侧顶端堆积土较厚,造成管沟南侧24m长的侧壁坍塌,使坐在管沟内休息的5人被突然坍塌的土方埋在管沟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管沟直壁开挖,无任何护壁支撑加固措施;管沟底南侧土质疏松,沟壁土方已接近不稳定状态,人为还将其底脚部几十米掏空0.6m,并将土方堆在管沟顶边缘,使其不稳定状态加剧。管沟清理完成后人员未立即撤离,仍坐在管沟底危险区域休息,被塌方土体掩埋。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承包、指挥人员无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人员不懂施工安全与自我保护常识,冒险作业。工程承包人不懂施工安全基本知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管沟直壁开挖及沟底土质松疏未有任何支撑、加固措施。指挥工人挖空管沟壁底脚,不制止工人在沟顶边缘堆土,冒险蛮干。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施工中的违章指挥与冒险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工程管理中典型的承建单位非法转包,以包代管,施工现场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为该工程承包人。

五、感想

管沟土方开挖是一种传统、简单的施工工艺,且该案例的开挖深度仅有1.9m,若是施工遵循了最基本(常识性)施工安全规定:开挖中在沟壁两侧设水平挡土板,用撑杆顶紧;不要掏空沟壁底脚,不在沟壁顶边较厚堆土,管沟修理完成后人员立即撤离,不在危险区域内休息,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造成此次事故,关键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选择了一个不懂工程施工与安全管理的工程承包人,违章指挥与冒险蛮干,且工程安全监理不到位。另外,在市场经济下,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严重的不规范行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转包,同时又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六、事故的预防对策

施工承建单位,对本公司以任何形式承建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委派具备相应施工管理资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与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与上岗培训制度,并认真落实到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强化事故预控,杜绝违章指挥与冒险作业。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旁站监理责任,重视事故危险的预测与监督控制,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中的冒险指挥与冒险作业。

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要依法进行,必须将工程切实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能力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部,并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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