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全国高考甲卷作文范文篇一
不仅是给匾额题名,很多事情都是这样: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但拿来只是第一部,独创才是真赢家。
直接移用往往造成邯郸学步,东施效颦的笑话。洋人为什么厉害?船坚炮利!1889年,两厂总督张之洞从英国预购炼铁机炉,有人提醒先要确定煤,铁质地才能配置合适的机炉,张之洞认为不必“先觅煤、铁而后购机炉”。张之洞调任湖广总督,购得大冶铁矿,开始筹建汉阳铁厂,由于找不到命适的煤,耗费六年时间和巨资,仍未能炼出合格的钢铁。盛室怀接手后,招商股银200万两,并开办萍乡煤矿,但由于原来定购的机炉不适用,依然未能炼出好钢,只得贷款改装设备,才获得成功。这是“食洋不化”的例子,吃了不消化,还闹肚子疼,你说何苦来哉?
那就借鉴化用!维新变法化用明治维新,结果百日而亡。辛亥革命化用美国独立战争,结果惨遭窃国。外界环境的水土不服,器官移植的排异反应,也让人可悲可叹!
只有中国共产党,借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东风,建党建军,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才最终建立了新中国!这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是中国革命党人根据情境独创的!建设也是如此。
只有独创的,才是真赢家!
猴子之所以看着丑,是因为长得像人。但有的人只是因为像,竟赢得满堂喝彩!大衣哥朱之文之所以出名,是因为模仿杨洪基,其实杨洪基尚属二三流,大衣哥又能红多久?齐白石说,学我者生,似我者死。这个“似”就是单纯的移用、化用;这个“学”,才是真正的情景创造!
所以我们要有自主品牌!你有无人机,我有大疆;你有互联网,我有5g;你有gps,我有北斗;你有海豹,我有战狼!中国人,从来就是一个有着发明创造的民族,今后还将一直发明创造下去。在这方面,我们还要像我们的邻居日本学习。日本就是一个很善于学习的民族,先是向大唐,后是向西方,谁先进学谁,博采众长,才能出类拔萃。
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改革的勇气,开放的胸怀,还要摆脱历史的包袱。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而且文明从未中断,这是我们民族文化优秀和生命力的体现,但也给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那些寻章摘句的掉书袋应该没有什么新意,贾宝玉觉得用“沁芳”更为新雅,可能也是出于一番赤子之心吧!
愿我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借鉴人类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充分发挥国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诚如此,则国之幸甚,民之幸甚!
全国高考甲卷作文范文篇二
《“沁芳”虽新雅 “独创”仍待察》
以《红楼梦》“题对额”情节作引的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在今年一众高考作文题中格外“出圈”。贾宝玉所题“沁芳”二字,被认为新雅不俗、蕴藉含蓄。如此新异的表达能否构成作品?对于作品创作而言,原创与独创标准是否一致?这些问题值得创作者群体认真审视。
原创不一定符合独创性要求
原创不同于独创。“原创”是指最早创作,即首创,强调创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创作品的具体表达是“前无古人”的,思想或创意亦是独一无二的,《红楼梦》便是典型的原创文字作品。“独创”是《著作权法》中的概念,是对表达的要求,而不针对思想。“独创”包含“独自创作”和“独特地创造”两层含义。各国的著作权法普遍将独创性规定为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强调作品须为作者独立创作,内容应源于作者本人且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独创不要求原创。独创反对抄袭,只要求独立创作,而不苛求首创。因此,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不但包括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还包括基于在先作品进行的演绎创作。即只要作品在表达上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论其思想或创意是否是亘古未有的,都属于独创。有红学家指出“沁芳”二字取义于《西厢记》的唱词“花落水流红”,但在表达上更加简净、丰厚、耐人寻味。从思想意蕴上看,“沁芳”二字难谓原创,但该表达确属贾宝玉独立创作。
再创作须产生可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
作品须独立创作,但不苛求独一无二。“独创”强调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使内容存在“雷同”,也不会阻碍任何一方享有著作权。美国曾有两位摄影师在同一海岸用同一角度同时捕捉到海浪卷起的画面,照片呈现的内容高度相似,法院认为双方对各自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我国《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这是为了防止作品表达垄断作品内容,保障公众自由创作的空间。
再创作须产生可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以在先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须产生不同于原作品且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某插画师以他人摄影作品为基础绘制了数幅冬奥会海报,三名大学生在添加“中国体彩”等简单元素后即将该海报投稿参赛,都被指抄袭。前者是对摄影作品的“借鉴化用”,产生了可被客观识别,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其因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构成改编权侵权,而不同于原作的部分仍属“独创”。后者则是“直接移用”,参赛海报不具有源自三名大学生的可被识别的独创内容,因而构成复制权侵权。
此外,文学高度不等于创作高度。作品的文学性体现为表达、结构、意蕴、思想的艺术高度,侧重对内容质量与艺术价值的评价,评价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大。独创性则强调作品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而无关作品质量或价值。诸如《红楼梦》一类的“阳春白雪”之作,文学性与独创性不言自明。然而,即使是“下里巴人”的智力活动成果,仍可能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独创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独创对于智力表达的创造性要求并不高,但文字作品仍须具有反映作者个性风格、展示文学美感或传递一定量信息的效用。如果一种表达过于短小,仅由少量字词简单组合而成,一般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此时,若将其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会不合理地挤占公众创作的自由空间,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悖。
引经据典、化用借古能够增加作品的文化底蕴或说服力,往往有画龙点睛之效。以古为师,创作者不但要懂得恰当移用、巧妙化用,还要学会独立创新。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瞭望广阔天地的同时,创作者也要有成为“开拓者”的信心和魄力。
全国高考甲卷作文范文篇三
《明晰边界方能拥抱百花齐放的创作空间》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落下帷幕,但人们关于语文作文的讨论依旧热情不减。其中,高考全国甲卷作文引用《红楼梦》中“大观园试才题对额”情节命题,笔者认为,不妨从版权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为元妃(贾元春)省亲修建的大观园竣工后,众人给园中桥上亭子的匾额题名。有人主张从欧阳修《醉翁亭记》‘有亭翼然’一句中,取‘翼然’二字;贾政认为‘此亭压水而成’,题名‘还须偏于水’,主张从‘泻出于两峰之间’中拈出一个‘泻’字,有人即附和题为‘泻玉’;贾宝玉则觉得用‘沁芳’更为新雅,贾政点头默许。‘沁芳’二字,点出了花木映水的佳境,不落俗套,也契合元妃省亲之事,蕴藉含蓄,思虑周全。”从版权的角度细读题干,使人联想到作品创作过程。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三种不同的创作方式有可能带来妙笔生花的文章、栩栩如生的画作、活泼立体的音像作品,但也有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版权侵权风险。
有人提到借用欧阳修《醉翁亭记》中的“翼然”二字,从现在的《著作权法》来看,“有亭翼然”只包含四个汉字,不足以体现其创新性,即不能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且在《红楼梦》中的故事发生时,《醉翁亭记》版权保护期已过,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无需授权即可被直接引用。
但是现实中,这种直接移用的创作方式其实存在较大的版权侵权风险,如近期“北大满哥”控诉“小满”广告文案直接抄袭其早期发布的视频文案,又如短视频二次创作者直接将长视频剪辑成多个片段发布的“切片式”搬运行为,都是未经许可直接移用他人作品的案例,若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则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贾政主张从“泻出于两峰之间”拈出一个“泻”字,他人附和为“泻玉”,这种部分引用加入个人创作的借鉴化用方式在日常创作中最为常见,也极易产生版权侵权风险。
不可否认的是,创作通常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但借鉴程度决定了其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著作权法》允许在创作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作品片段,但不允许完全或主要以他人的作品代替自己创作的行为。
贾宝玉结合花木映水的佳境和元妃省亲的时事作出“沁芳亭”,并吟出“绕堤柳借三篙翠,隔岸花分一脉香”的对联,体现了贾宝玉的文学素养,也为后人展示了作品创作的条件和过程,即作品既要独立完成,也要体现一定的智力创造性。
有人提出,《桃花扇》中“叶分芳草绿,花借美人红”与该对联有异曲同工之妙,“沁芳”与“芳草”也颇有相似之韵味,贾宝玉的独创可能是以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但其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作品创作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积累之后输出的过程,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之个人有效思考,独创的作品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的高考作文命题在不同的领域可以引发若干不同角度的启发。从版权的角度来说,《著作权法》鼓励在合法框架内多元化创作方式的运用,三种创作方式固然存在侵权风险,但不能否认其在作品创作中的积极作用,注意借鉴、移用的边界,方能拥抱百花齐放的创作空间。
全国高考甲卷作文范文篇四
《“泻玉”化用借古 “改编”融汇新故》
2022年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以《红楼梦》中匾额题名的故事为引,其中提到了“借鉴化用”的手法。笔者由此联想:“借鉴化用”是否属于再创作?“借鉴化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若构成“改编”,“借鉴化用”的法律边界何在?
“借鉴化用”不一定构成“改编”
文学艺术领域的“化用”含义丰富,既包括借表达上的词句,又包括借思想上的文意或语境。但并非任何一种“化用”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事实上,后人的创作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难以避免地要利用前人的思想成果。倘若将思想私有化、垄断化,会打击创作热情。因此,“改编”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术语也只讨论表达上的借,而不纠结思想上的借。换言之,“改编”须以原作的基本表达为创作基础,如果后作与原作在表达上已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只有思想上的相似,那么此时后作可能构成“独创”,而不再是“改编”。在“泻玉”一题中,“泻”字虽取自欧阳修的“泻出于两峰之间”,但只拈出了其中一字,难谓是原作的基本表达,而更多的是承载水流飞泻而下之意象。
新增独创性表达的“化用”构成“改编”。《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独创性则是人类精神文明之花得以绽放的智力源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不是毫无门槛,而是要在原作的表达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独立的创作,且新创作的表达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反之,如果新增表达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其整体仍属于对前作的复制,不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就“泻玉”二字而言,摘“泻”添“玉”,虽传达了创作者以玉比水的联想,但是表达太短,难以完整且个性化地展现创作者的思想情感、文艺美感或是传递一定量的信息。故“泻玉”之匾额题名难谓新增独创性的表达。
构成“改编”不一定属于合法“改编”
改编判断独立于侵权认定,构成改编亦可能涉嫌侵权。是否构成改编属于作品判断,只要后作相对于原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可构成改编作品,而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是侵权认定。改编者在曾接触过原作的条件下,如果未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作的表达,且增加了新的独创性内容,在作品判断层面,新作完全可能构成改编作品;在侵权认定层面,改编者仍然会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改编的法律边界不仅限于尊重原作者改编权,还需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改编必然涉及对原作的改变。此时,二者便可能发生冲突。为平衡原作者的人格利益与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实践中要求改编人的改编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具体而言,改编人在主观上不能带有贬损原作或原作者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原作或原作者声誉受损的结果。因此,改编人应尽量在事前与原作者协商,明确改编权的行使边界,以最大可能降低侵权风险。
综上所述,“泻玉”式创作,尽管没有直接复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创作者的努力和创新,值得提倡。但是,“改编”不是简单的小添小改,而是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且须尊重原作者的复制权、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需要新内容、新血液,一方面应鼓励改编创作,在继承中创写新的诗篇;另一方面也应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合法、健康的环境中培养可持续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