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总结范文的分享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总结的要点和写作技巧。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一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月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09年月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举办者)签字:。
订立日期: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必须说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注明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五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六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教育局联合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地址应当详尽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宜宾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七条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八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九条招生对象。
第十条办学规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理会)。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事规则: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审阅、签名。董(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理)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xxxxxxxxx。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七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九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中国民主促进会xx市xx区委员会举办。xx宏教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200万元,作为学校的出资方,与民进xx市xx区委合作办学,学校的注册资金200万元。出资者不要求回报。
第三条。
学校全称:xx民办中学。
学校地址:xx市xx区运光路40号(邮编:37)。
第四条学校为普通完全中学,其中初中为寄宿制,高中为走读制。招生范围:xx市。
第五条学校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学校接受xx区教育局、xx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和检查。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准时参加各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xx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民政局。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理事会组成:
(一)学校首届理事会由举办方和出资方协商组建,理事长由举办方推荐。换届时理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出资方和理事会推选,理事长由新的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理事会由举办方、出资方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首届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xx区教育局备案。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四)理事变更由举办方、投资方或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xx区教育局备案。
(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xx区教育局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批准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3.制订或批准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不得干预在其职权外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理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理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甚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签名即可。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xx区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聘任校长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并报xx区教育局核准。
第十四条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条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女同志不超过65周岁),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xx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3.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
附件1:
××学校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于年月日通过(方式)产生。
(加盖学校或举办者的印章)。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一
教师是学校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为了保障学校教学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对教师实施统一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为人师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各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自觉坚持专业研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积累专业培训经验,完全能胜任专业培训工作,让学生家长和学生满意和信任。
3.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不讲价钱,工作雷厉风行。工作成绩突出。若学校布置任务未完成,一次罚款50元。
4.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
(1)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小时予以劝退。(每十天休息一天)。
(2)工作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对培训工作做好调整安排,否则按旷工论处。
(3)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超过两天者予以劝退。
(4)有事请假需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请假一天扣一天工资。(病假除外)。
5.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实际制定出总体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思路和措施方法,每月每周有具体的方案。教学工作逐日做好安排,不准存在教学的随意性,杜绝盲目性,使教学工作科学有序。
6.教师要有很强的示范能力,定期接受学校的示范课。平时按教学计划分专题进行示范,起到很好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7.教师要有很强的吃苦精神,在学生自我练习阶段,要巡回解疑答惑,及时纠正学生在绘画过程中的错误,做到一对一的手把手的教,让学生迅速提高绘画水平。若较长时间未对学生进行巡回辅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商讨工作除外)。
8.教师要分专题实施教学工作,按年级示范、班级示范、学生练习(落实一对一辅导)、考试、讲评五个阶段完成每一专题的教学工作。
9.上课前15分钟摆好静物和准备上课所需要的东西。正式上课时应积极、主动、迅速组织学生上课并维持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得与学生谈论与学习无关的话题,一经发现扣当天工资。
10.下课后,教师要收齐学生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为有针对性的点评掌握第一手资料。
11.每一专题结束后组织过关考试,统一阅卷,对学生成绩进行全面评比。
12.教师实行招聘制度。既要是正规美院毕业生,又要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培训经验,还有重人品、工作责任心和吃苦精神。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xxx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4)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兼职卫生人员;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设施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凡发现破、漏、裂、塌、沉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学校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的道路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四条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七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第三十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四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和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或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模板篇十五
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
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
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董事须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董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列此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学校可列入自定的其他需董事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教育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人,其中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学校自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如只设监事,不设监事会,不列此条〕。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等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二);。
(三);。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