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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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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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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篇一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动 议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三章附 则

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四)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

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

第九章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是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州)党委领导,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可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三)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考察对象严格考察,对其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六)依章依法选举或任命。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免职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乡(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自愿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党委审批。县(市、区)党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根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州)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篇三

一、为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各类信访问题,规范我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和带案下访工作,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中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信访工作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接访领导干部和带案下访领导系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三、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接访为主,定时约访、及时接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接访,即在规定的时间和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二)定时约访,即对疑难复杂的、反复上访的以及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定期进行约访;

(三)及时接访,即对群体性、疑难复杂及缠访的信访突出问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及时迅速进行接访处理。

四、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实行定期下访为主,随时下访为辅的原则。

(一)定期下访,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择带有共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定期进行下访;

(二)随时下访,即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深入问题发生地随时开展带案下访。

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干部接访安排和带案下访的工作安排,由街道党政办、街道信访办负责协调组织;

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必须每天安排领导接访,党政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安排1次接访。

七、党政领导接待日的当天,接访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接访,应提前报告主要领导,或协调其他领导以保证当日有领导接访。

八、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要经常性安排带案下访。

九、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实行定期公示。公示地点:信访接待场所。公示内容:接访党政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时间、地点、形式等。

十、街道党政领导统一在街道信访接待大厅接访。

十一、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深入问题发生地及时按期开展带案下访。

十二、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街道信访办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建立档案资料,做好接访、登记、办理等工作。

十三、领导干部接访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可采取定期约访。

十四、领导干部带案下访要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或案件,尤其要针对群众反映激烈、敏感的突出问题

十五、党政领导接访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带案下访的信访案件办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领导包案”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的原则;

(五)坚持就地、及时办理的原则。

十六、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承办部门、责任人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信访案件的办理程序:

(1)了解原处理情况及依据;

(2)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

(4)对证据进行认定、鉴定;

(3)走访相关单位、组织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5)提出处理意见;

(6)书面答复信访人;

(7)落实处理意见;

(8)报结案件。

(二)一般信访案件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信访事项,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十七、接访秩序由街道党政办和信访办维护。对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人员,街道党政办和信访办或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引导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由领导接访。

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篇四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以及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职资格

1.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正处级领导干部,要求副处(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两年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三年以上;调研员,要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任职满四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求主任科员任职满四年以上。干部任职截至时间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4.选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为50周岁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别优秀,符合《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规定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此次处级领导职务选拔除监察专员外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开动员会,公布职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报名。凡符合任职条件,自愿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此期限内到人事处领取《省安监局选拔任用干部报名表》报名,每人只可报1个职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开全局职工大会,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竞岗演讲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会议投票推荐。

1.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就本人情况、竞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况进行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3.对非领导职务符合条件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部分职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组综合竞岗演讲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后,提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拟考察对象,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组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议。

第七步,9月初,局党组对干部考察组提出的拟任职建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干部选拔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干部考察组,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汤忠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华、杨耀东等同志组成。

中组部 公务员调任规定篇五

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西营门街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发扬求真务实作风,紧紧围绕“事要解决”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工作制度》,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约访、下访,着力在化解群众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上有新突破,为全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全街的稳定大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制度明确了接访约访下访的责任主体为街党委、街办事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规定了每周接访、重点约访、定期下访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建立档案、督办反馈、检查总结等细则,

此制度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带头参加接访下访活动;分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工积极参与并组织好分管工作方面的接访下访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围绕工作目标,重点接待和处理好本部门相关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是充分准备,加强督查。在深入细致地做好本部门、所包村居不稳定因素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接访下访活动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总结。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对接访下访活动的正面宣传报道,特别要公布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及接访人名单,让广大群众知晓活动详情,让接访、下访活动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使群众真切感觉到街党委、街办事处解决突出问题的决心和信心,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制度,将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控制全街信访总量,减少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全街营造安定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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