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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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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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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一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办事处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须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并经办事处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我办事处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科室在信息报送审查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保密审查责任单位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本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最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办公室负责存档备案。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向市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七条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将其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确保南平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四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准迟到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不允许用手机和在教室内喝水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用英文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自动退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负责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报纸杂志阅读后应放回原处;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教室内空调由班主任统一开关,彩电和vcd由上课老师负责开关,未经允许,禁止学员开关。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3、因接送学生的车辆时间比较集中,请家长尽量将车停在外面的专用车位,谢谢理解和合作。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五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常教学;

2、教师管: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20xx年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平;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六

1、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更不旷工,有事、有病要及时请假,一般不请事假。

2、要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维护集体的利益,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更不得以钱代罚。

3、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级教研活动,以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4、每学期初要制定好进度计划,写出教学工作计划,对教材、学生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

5、每学期末要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6、做到三备:备教材、备学生、备方法。

7、认真书写教案。

8、青年教师要写出详案,老教师要写出有特色的教案。英语教师要写出纯英语教案。

9、教案要整洁清楚。

10、坚持运用普通话教学,做到教态自然,态度和蔼,语言准确;英语教师尽量用纯英语讲课,做到发音准确,语音语调自然流畅。

11、积极创新,坚持启发式教学,启发思维,开发学生智力。

12、按时完成,及时批改,无缺漏。做到全批全改,精批细改。

13、作文批改要有腰批、总批,指导性批语要切合实际,完成规定任务,不得缺批。

14、提倡面批作业,增加同学生的接触机会。每个教室的桌凳、玻璃、投影设备、喇叭、开关、黑板、插座等设施,学期内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

15、教科书、教师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等,实行学期或学年内借用制度,按时归还。若有丢失或损坏照原价赔偿。

16、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有大小事故发生,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杜绝违纪和违法行为发生。

17、及时准确处理,答复好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协同好兄弟班级间的关系,矛盾协同解决,不得产生不良后果。

18、认真实施阶段测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考试的一切有关工作。

19、代课老师上课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以便及时联系。

20、搞好班内卫生工作,检查督促好学生的值日工作。

21、按时接送低年级学生上下课。

22、督促学生完成好作业,每天保证半个小时听磁带时间。

23、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厌学、逃学情况,应及时向老师了解情况、反映情况,真正做到家校共育。

24、办学宗旨:培育走向世界的成功者。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七

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以下责任。

1、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

2、正课时间最长为60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

4、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

5、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

6、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

7、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

8、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

9、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

10、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11、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

12、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

13、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缴交下期学费。

14、在长音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调试费用。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八

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九

1、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建设一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适应社会需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十分重要。

2、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尊重教师的劳动,全心全意地为教师服务,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3、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特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责任、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和奖励与解聘等制度。

4、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教育工作具体安排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由学校制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5、教师应按照学科教材、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教学计划、教案,严格按教材、大纲进行教学。

6、课表。每学期的课表于开课前的招生前拟定并公布,以便学生在报名、注册时,确定学习课程。

7、学校要建立教学管理指挥系统,指挥渠道要畅通。

8、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

9、教学检查。校领导及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的深入课堂听课,尤其对初次聘任的教师,必须听课1—2次。班主任要经常随堂听课,听取师生反应。

10、成绩每期考核至少一次。成绩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11、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与保存,并逐步形成电子教学档案。

12、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应制定“班主任守则”、“学生守则”。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十一

为了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根据省、市关于教师校本培训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业务进修制度:要求教师每周利用业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或网络系统进行自培自练;同时,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学历和非学历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2、分层培训、整体推进制度:针对我校教师教龄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培训。共分为三层次:年轻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培训,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计划,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3、校本教研培训制度:教研组开两周集中半天时间,确定主题,由专人主讲,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最新教改动态,探讨教育教学体会;组织全组成员按照学校工作要求有序组织集体备课,技能培训,三课汇报课、研究课、示范课,活动和课题研究。

4、活动考勤制度:在开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的过程中,将设置考勤登记表或手册,对全体参加教师进行严格的考勤,无故旷缺者作为旷课处理。

5、学分登记制度:参加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的教师,教研处和教研组共同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整理评定,上报县教育局和教师进修学校按校本培训规范性学分登记办法申请相应的学分。

6、过程督查制度:学校对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强化六种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参与态度;一切为了学生态度;团队合作态度;勤于研习态度;善于反思态度;合理利用业余时间丰富自己专业的态度。坚持做到勤学习、勤钻研、勤反思。

7、资料建档制度:学校对开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活动以及教师参加该活动的各种资料,做好建档工作,将课程理念、教学观、学生观的认识和变化、收获和感悟记录下来,做好教师个人专业成长过程资料的积累。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十二

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十三

制定学生纪律规章条例是维护良好的学风,维护英杰教育培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决大多数同学利益的有效手段。

一、迟到1次罚做10道数学练习题,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严重迟到一次罚10道数学练习题及抄写1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二、未完成作业者每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当日交于班主任检查。

三、每旷课1次罚抄写20个英语单词10遍,并在次日交于班主任检查;连续旷课3次者学校将通知其家长。

上课纪律条例细则:

1、迟到10分钟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严重迟到处理;迟到一小时以上

者,按旷课一次处理。

2、上课前没有及时备好绘画工具,并在大家已经动笔开始上课时影响画室安静者,按迟到一次处理。

3、上课时大声喧哗、聊天、走动等并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如接电话、发手机短信、玩游戏等按一级违纪处理。如有学生在上课时间里被任课老师发现有对外使用手机影响学习者,老师有权暂时收缴手机一天。

4、在上课时间有外出上网吧,逛街,谈恋爱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5、无故装病旷课一天以上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6、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一天以上或夜不归宿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没有任何请示无故离开画室三天以上或夜不归宿多次者按三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7、不尊敬老师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重违纪处理。

8、同学间打架、斗殴者按二级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三级违纪处理。

9、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吃饭、吃零食等(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要保持画室卫生。

10、坚决不允许学生在画室内吸烟(每发现一次罚10张速写练习)。

11、每天放学后值日生必须按照画室要求按时值日,如值日不合格者,罚值日一周;

12、学生必须爱惜画室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照价加倍赔偿;

13、个人画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作业、习作当日取走,否则按垃圾处理;

14、画室窗台上不得放置任何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垃圾处理;

15、学生不准随便带走画室物品、范画,一经发现,按盗窃论处。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十四

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本培训的若干意见》和永嘉教师进修学校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校本培训组织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科研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

3、每学年末进行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先进教师的评选。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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