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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的特点是篇一
借款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_________银行总行_________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_________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乙方凭甲方报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贷款的期限是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_________%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六、甲方担保人是_________。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由甲方的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上述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的特点是篇二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1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的特点是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_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______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______条、第______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______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______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_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的特点是篇四
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_____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十条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1.经甲、乙双方协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意向书不具有的特点是篇五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1]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2]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 的全部条款。[5]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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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7]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 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 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 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
[8]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9]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 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10]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
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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