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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倡议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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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倡议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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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倡议书范文(14篇)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无锡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三

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款项时,必须向总经理提交现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相关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总经理根据其支付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管理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主管会计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财务顾问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出纳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5、若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个人事先代垫款项的,必须在事后补办审批程序。财务管理部于每月22日至25日对补办手续齐全的款项进行付款。

第四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库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

第五条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

1、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费用支出须经总经理签字。

2、各部门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交总经理审批。

3、非常规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并且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00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4、日常费用支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报销审批手续。

1、报销人员因公需要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初审签字;

2、报销人员执部门经理签字后的报销单据,交综合管理部;

3、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报销单据,于每月22日至25日交总经理审批。如需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的单据,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应转财务管理部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准金额予以支付。

第七条报销时间。

报销人员每月25日前应将上月及本月需报销的单据整理完毕,填写相关单据,并交综合管理部。

第四章。

附则。

本暂行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后开始施行,请各部门人员遵照执行。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五

为弘扬尊师重教、帮困助学的传统美德,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如愿求学,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现面向社会各界开展募集爱心助学资金活动。

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是由自贡市教育局主管,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募集的一切资金将按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用于奖学奖教,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活动。

捐赠热线:8125814   8125832

邮箱:#url# 

地址:自贡市教育信息科研中心大楼(毛家坝)7楼708、709室

接收捐款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汇兴支行

户名: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账号:0000017759474012

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

桃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筹集扶贫解困资金,即将成立桃江县慈善总会。慈善总会旨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桃江是一块钟灵毓秀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各项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普遍改善。但您也知道,桃江县山丘平湖复杂的.地理特征,既有干旱之忧,又有洪涝之虞,近些年更是灾害连绵不断。在这块土地上,也不乏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谋生无力的乡亲,需救助人数在10万以上。为救其苦难,济其燃眉,桃江县慈善总会应势而生。该会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立新亲任会长,广募善款,造福桑梓。

桃江县慈善总会热切期望您的慷慨赠与。您的义举,对受惠的困难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对家乡的建设无疑是锦上添花。所有捐赠,我会都将造册登记,颁发证书,公诸报端,载入年鉴,让子孙后代铭记。

地 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28号

邮 编:413400

湖南省桃江县慈善总会筹备委员会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农历新年就快到了,为了让区内困难群众能够度过一个温暖的春节,区红十字会按照原订方案计划于2015年春节前再次举办“博爱太平”公益超市开放周活动,用于满足全区特困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为社会爱心人士回报社会、奉献爱心提供公益平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物资发放对象和方式:区内因大病和灾祸致贫的特困人员、孤老、孤儿、困难残障人员、贫困学生等,超市开放时间为一周,由乡镇和社区提供名单并组织人员前来领取。

二、物资来源: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支持和向社会募集。

三、捐赠物品的要求:本次募集的物资为生活用品,主要为冬季保暖服装、床上用品、学习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

1、服装和床上用品要求八成新以上,外观整洁,要求洗净、晾干、没有破损退色;服装只限接收棉衣裤、羽绒服等保暖服装,要求款式大方、适用。

2、捐赠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要求是未使用过的,或虽然使用过,但保存整洁完好,功能齐全的。

3、食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且未开封并在有效期内(非临界期食品),捐赠者若非食品生产厂家,需提供食品销售票据,以确保食品安全

4、家用电器等用品必须安全、性能完好。

四、捐赠物资接收从即日起开始,超市具体开放时间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物资运达时间和社会募集情况而定,另行公告。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第二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如核查意见中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七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八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

本所现行《规定》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于20xx年6月对外发布实施。本次对《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以与《监管指引2号》保持一致。

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所于20xx年10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20xx年8月,在该通知的基础上,本所对外发布《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作出规定。为方便上市公司使用和执行,本次修订将《超募资金备忘录》的内容归并到《办法》中,并与《监管指引2号》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监管指引2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1.放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现行《规定》只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他使用方式则需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关程序。为了拓宽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修订后的《办法》除了允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外,还允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相关要求的产品,并就此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简化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限制,且简化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论金额大小,均只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延长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后的《办法》将上述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二)进一步规范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超募资金备忘录》未限定每12个月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修订后的《办法》,在归并《超募资金备忘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指引2号》的规定,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三)其他相关条款的修订。

1.延长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期限。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修订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期限从两周延长至一个月。

2.明确募集资金置换的期限。现行《规定》对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可以进行置换的具体期限。本次修订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3.进一步明确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现行《规定》仅要求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本次修订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要求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相关披露内容,即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如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九

xx捷鑫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了解到广州捷鑫商贸有限公司拟将其具有合法使用权限的广州市天河区xxx培商务中心对外招,我公司经研究决定拟整体承租该房屋,作为酒店及酒店相关配套经营使用,现就相关的事宜达成以下意向,作为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前期意向,以供双方进一步商榷。

1、租赁房屋的位置:广州市天河区xxx培商务中心。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4700*方米,包括房屋的第一层至第五层、房屋楼顶、前后院落、停车位个等范围。(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将以实测数据为准)。

1、租赁用途:租赁房屋由我公司作为酒店及酒店相关配套经营使用。我公司拟将一楼作为商务展示中心,以经营珠宝玉器为主;二楼作为宴会大厅,设自助餐功能区;三楼经营高档潮州菜,引进广州*家宴全套管理系统;四楼五楼设高级会所、客房。

2、租赁期限为20xx年,自20xx年12月30日至xxx年12月31日止,其中:装修期免租,免租期为12个月,自20xx年1月1日至xxx年12月31日止。

1、租金。

租赁期间按每*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的列明见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

2、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预付的`方式,以每一年度租金为限,即在租赁年度开始前两个月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第一个租赁年度租金的支付时间以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前述款项将依照双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

1、出租方同意我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建,改费用由我公司负责承担。

2、我公司承诺装修和各项硬件设施费用及经营相关投入,总投资规模将达到5000万元。

1、出租方若同意该意向,出租方应提供有关甲方的租赁房屋的。

许可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出租方有权转租房屋等相关资信证明给我公司。

2、本意向书中有关租赁房屋、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为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事项,未尽事宜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xx有限公司。

xxx年12月15日。

——简单的意向书怎么写。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v^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作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3、项目投资:楼体亮化工程和广告载体建设费。

4、乙方所投入资金将进行甲方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并取得广告载体经营权。

二、合作内容:

1、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______年,即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续约处理。

2、合作方式。

乙方按长春市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件要求出资建设、经营、管理该广告牌。甲方分担广告审批及相关费用。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审批完广告载体及亮化工程手续后视为协议成立,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和广告载体建设。3、楼体亮化及广告载体范围乙方进行甲方的楼体亮化楼体分别为1号、2号和6号;广告载体在1号楼。4、楼体亮化简易说明楼体整体造型采用泛光照明;上海亚明投光灯;楼体轮廓照明;香港伟来幻彩灯。安后期效果图为准。

三、甲方责任:

1、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准备工作,负责办理广告载体相关手续。

3、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合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亮化工程与广告载体建设费用;。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6、若双方在此项目动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

六、违约责任: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决向书第六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七、其他:

5、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四十五个工作日,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一

乙方(用气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事宜,签订本天然气供需意向书。

一、拟供气时间: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为止。

二、天然气用量:在拟供气时间内,甲方供应乙方天然气用。

量为20xx年xx万方、20xx年xx万方、20xx年xx亿方、20xx年xx亿方。

三、天然气价格:依据国家*确定的秦皇岛—沈阳管道天然气出口价格和管输运行费用确定,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随之调整。现经双方协商暂定价格xx元/方。

四、计量方式:以天然气交付点流量计计量值为准,若计量有误差,双方协商解决。

六、结算方式:执行按月结算方式,具体条件按双方未来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规定执行。

七、其他说明:本意向书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基础,是双方未来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包含的主要条件与条款的意向性陈述。

八、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双方签订正式天然气购销合同后自然终止。

九、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时间: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二

乙方(用气单位):

鉴于天然气优质、高效的特点,为了节约经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优化城市的能源结构,建立绿色、高效生产企业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共同协商,达成初步用气合作事宜,特签订本合作意向书。

一、甲方在海阳域内管线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将向乙方供应管道天然气。

二、甲方在海阳域内管线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乙方将使用甲方提供的天然气。

三、天然气用量:乙方天然气用量预计为xx万方/年。

四、天然气价格:根据物价局核准天然气价格收取。

五、计量方式:以天然气流量计计量值为准。

六、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方式予以结算。

七、其他说明:本意向书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基础,是双方未来签订供气合同中包涵的主要条件和条款的意向性的陈述,具体约点按双方未来签订的《管道燃气供气合同》规定执行。

八、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双方签订正式《管道燃气供气合同》后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海阳xxx有限公司(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三

甲方(承租方):。

乙方(居间方):。

丙方(出租方):。

物业名称:。

物业位置:。

物业面积:(*米)格局:。

物业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写字楼()门面().

一、甲方已确认丙方物业为乙方介绍,甲方与丙方签订承租意向书,同时向丙方交纳元订金,并确定起租日期及承租年限。

二、甲、丙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丙方向乙方支付足额代理费,如未能支付代理费,则向乙方赔偿承租物业月租报价的五倍金额。

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的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v^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订,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丙方:。

地址:。

代表人:。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购买意向书-意向书。

募集资金倡议书篇十四

甲方(供气单位):

乙方(用气单位):

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事宜,签订本天然气供需意向书。

一、拟供气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

二、天然气用量:在拟供气时间内,甲方供应乙方天然气用。

量为20xx年万方、20xx年万方、20xx年亿方、20xx年亿方。

三、天然气价格:依据国家*确定的秦皇岛—沈阳管道天然气出口价格和管输运行费用确定,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随之调整。现经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元/方。

四、计量方式:以天然气交付点流量计计量值为准,若计量有误差,双方协商解决。

六、结算方式:执行按月结算方式,具体条件按双方未来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规定执行。

七、其他说明:本意向书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基础,是双方未来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包含的主要条件与条款的意向性陈述。

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双方签订正式天然气购销合同后自然终止。

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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