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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一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二
1、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后勤的汽车更新经费、房屋修缮经费和绿化经费的预算。
3、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拟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基建立项审核;负责统建省级干部住宅;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建、调配;管理房屋专项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和监督,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建设用地规划。
4、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房改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并负责管理;组织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实施细则,负责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用具的采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
7、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购置的审批工作,并报省控办备案。负责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报废的管理;负责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号预排;负责省二级以上接待用车的保障;指导和协调省直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8、负责屏山大院和工交大院的管理;负责省级干部住宅区的服务;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
9、负责屏山大院及辖区内省级领导机关、省级干部住宅、省级重大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治安综合治理。
10、负责省直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绿化等社会事务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1、负责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事业发展的指导;组织实施全省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县以上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分等定级管理和厨师、服务师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2、负责“七七一二国防工程”设施的管理;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后勤保障。
13、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四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严守国家机密不泄露,用高标准、严要求的实际行动扎实深入到保密工作中来,为《保密法》的顺利实施铺好垫基石。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班子全体为成员的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镇干部职工参与的保密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保密工作抓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实施阶段(1月7日-----6月10日)。
2月26日召开全镇干部会议,并传达了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会议精神,使全镇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开展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要求大家做好宣传《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工作,增强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保密能力,增强抓好保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做好单位各种密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总结阶段(6月11日----9月30日)。
组织开展单位各种自查活动,提出在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各种对于保密工作不利因素,,同时,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领导到位,高度重视。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学习宣传到位,高度重视,确保人员到位,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2、督促落实,取得实效。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督促自查认真抓好抓到位,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五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复印件按原件保管。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统一管理,确保密码安全。严禁自行复制(印)密码电报。摘录密码电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禁止用机要信件或平信邮寄密码电报。禁止将密码电报原文印成文件下发。禁止携带密码电报外出工作。回复密码电报坚持“密来密去”的原则,禁止密来明去,明来密去或密电来电话复。
六、不得用明传电报传发秘密事项。
七、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与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九、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秘密信息,以及公开报道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关数字。对正在办理的事务,不得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
十、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邀请境外记者进行采访,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接待外国和境外人员,应明确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等,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防止泄密和丢失文件、资料。绝密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十三、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危害。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使用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各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外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履行对机关事务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的基本要求,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八条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于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办公区域应当推进会计集中核算,规范资金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机关资产资源,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制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各机关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得将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各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面积。特殊业务用房的配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各机关因人员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解决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机关因机构撤销、人员职责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具体推进办法由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并制定本级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七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
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非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须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机关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后勤服务单位,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订立服务合同,并建立服务合同的跟踪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各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服务以及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法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机关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法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七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产品研发、产品生产情况、新产品代理情况。
3.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4.公司内控文件和制度、流程、收发文。
5.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6.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7.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保密级别。
1.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条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行政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五条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500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秘密的;。
第六条本规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最新篇八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明确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大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所职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分管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保密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条所领导及各处室(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并签订相应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加强对档案室、资料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做到“五专”(专室、专柜、专包、专盒、专人)、“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并安装报警装置,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中保密文件指各种载体中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党政文件,未注明可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未公开的各类会议文件。
第七条凡发出、收进的保密文件、内部刊物、资料等,各收发文单位应分别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编号、分发、批办制度,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本所保密文件分二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机关来文及全所发文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保密文件管理。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文件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发至本所的保密文件,必须进行认真核对、签收和登记。
所机要员每周二、五专车凭证到宜昌市“两办”文书科领取文件,并当面逐一清点、签收。途中不得擅自将文件带入公共场所,更不准携带文件办私事,以防文件丢失。
保密文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
第十条所领导及有关人员在上级机关代签取回的'保密文件,应及时如数交办公室登记,以便传阅、归档;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按文件目录如数交办公室登记、归档,并由所领导视情况决定传阅或召开会议传达。
第十一条存放保密文件的场所必须符合保密和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等安全要求,并与普通文件分开保存。
第十二条文书管理人员严格按文件规定范围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范围进行分发和传阅文件,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做到一人一夹,阅文清单一式二份,随时掌握文件流向。严禁横向传阅文件。
第十三条阅读文件必须在办公室,不准将保密文件带至宿舍、医院和其他公共场所。保密文件必须当天阅退。
第十四条借阅保密文件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完后及时退还保管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保密文件。
第十五条各部门办理各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同时拟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经办公室审核呈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成文稿和历次修改稿及印制清样,除必须存档的之外,其余均应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办理的“三密”文件,发送时应逐一编号、登记,严格限定发送范围。
第十八条印制保密文件应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印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印刷过程中的清样、蜡纸、废页等要妥善保管,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