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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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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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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益和责任。一份合同的内容应该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行业内常见的合同篇章,希望能够为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 、诞生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 、诞生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族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

恳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状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二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诞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诞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元。

2、恳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恳求返还原告全部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商定将

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商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头向原告付款,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头,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发觉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恳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件:

1、被告于原告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2、房租租给被告时,出租房设备清单及照片。

2、起诉状__份。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三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

》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

借款合同。

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对方提供的。

借条。

加盖我公司汇河桥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该公章已经过备案,由此我方认可项目经理部李绍强为有权代理,且根据现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被答辩人存有恶意,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该债务清偿日期为xx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为还款期到期之后两年内,因此,该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对方未丧失胜诉权。因此我方认可并承担40000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四

原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月__日,____人,职业: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月__日,____人,职业: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

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______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被告______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使用期限半年。__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三方订立抵押还款合同一份,约定该款月利率为16‰,并以第二被告的财产作抵押,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现被告到期不能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五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20xx年月日。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六

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效力。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人民调解一般适用于一些借贷金额不大,发生在朋友、亲戚、邻里之间的简单民间借贷,如果选择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可能会将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调解比较适合解决这类纠纷。

三、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

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合同办理执行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

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

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的原则。

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需要。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证;。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的原则。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为24%。

(三)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具体以所在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1)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

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借款方、担保方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三、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一)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审理时限短。

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极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

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七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xxx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六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xxx年1月10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八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____________元。

2、判被告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伴侣关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于____年____月间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九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____元,并按银行1-3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暂计算到20____年____月____日,即____×6.65%÷12×4×24-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日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还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的________元直接打入____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____________。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本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____元利息,其余本息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作为借款人,被告理应在到期时偿还本息,拒不支付显属无理。原告在催讨无着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诉讼实现自身权利。由于当时双方约定的月息高于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现单方予以调整,要求被告按司法解释允许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十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月12日止)。

事实与理由。

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篇十一

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下面就是相关的民间借款合同案例,同时为大家整理了民间借款合同范文!

无争议事实:20**年7月4日出卖人马某、曹某夫妻二人与买受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案涉房屋售价24万元,出卖人欠银行尾款由买受人代为偿还。

另还约定“20xx年8月4日前甲方有权反悔卖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同日,卖方出具24万元的收条一张。

同年9月18日,孙某将贷款本息还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评估价值交纳了税费办理了过户,于22日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马某、曹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

直到2013年6月份,孙某以排除妨碍为由将马某、曹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四次审理,最后,马某、曹某于2016年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

有争议事实:马某、曹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系其二人为其亲属借款提供担保,并非真正的买卖,其亲属实际只收到借款16万元。

其亲属出具证言一份,证实内容与马某、曹某陈述一致。

但孙某主张,因马某、曹某未提供其亲属借款的证据、且其两方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坚持主张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涉房产应归二原告所有。

理由是: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案应适用该条款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归还原权利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首先,原告未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证据;其次,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本案。

理由是:首先,因买卖协议的签订和房产过户都发生在20xx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2015年的司法解释去评判20xx的行为。

其次,该解释规定的内容也与本案的事实情况不同。

而本案中,第一个不同是,买卖协议的内容上未涉及民间借贷问题,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第二个不同是,借款后期后,虽借款人未能还款,但因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了生效的时间条件,所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第三个不同是,本案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出借人并未要求履行生效合同,而是借款人在要求确权,所以,在以物抵债后,不应再次提出抵债无效。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内容上看,约定了原告可以反悔的时间即解除时间,那么该协议的生效时间即“20xx年8月5日前”,原告未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即生效。

在20xx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质,但在20xx年8月5日后因时间条件成就而转变成了真正的买卖协议。

2、从履行上看,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偿还了银行贷款解除了抵押,且在被告还款后,原告没有再偿还贷款或是对被告的还款行为提出任何异议。

在被告过户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等行为说明房屋出售给被告是符合原告真实表示的。

3、从法律规定上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该两条规定即为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条款,但本案中双方并非流押,而是房屋买卖。

首先,被告不能直接从借款协议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是要通过偿还银行贷款履行买卖协议来取得。

其次,买卖协议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再者,在约定日期前还款该协议解除,如未还款该协议即生效,选择还款或是卖房,均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方式的选择上更具有主动性,如果原告认为违背其意思表示,完全可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

4、最高法的相关会议精神并不禁止“以房抵债”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清偿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见,以房抵债后义务人不可再主张协议无效。

最后,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律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协议无效。

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问题裁判指引》第7条也明确:“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中写明“有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

此类案件,从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可见,在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对于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借款到期后,借款关系转化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或者是以物抵债后,如果借款人在法律关系发生转化或是以物抵债后,主张以物抵债不生效的,是不予支持的。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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