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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心得篇一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采购法指定的处罚条款较难实施,尤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违规处罚较难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处罚程序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较难及时发现、较难及时责令改正,一旦发现人已完成招标过动,若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会使采购人与签定合同的供应商引起合同纠纷,违约的采购人,向供应商赔偿损失仍由财政负担。二是处罚太重。动辄就“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部门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按法律程序又涉及调整年初预算,是对年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的否定,财政内部也较难通过,只能下不为例。三是通报批评涉及对该部门工作的一票否定。一部分同志认为,无法实施“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可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施难度仍然很大。现在各地都在搞行风评议,一旦一个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终的部门行风评议将被一票否决,采用通报批评也较难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工作,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府采购法将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鉴于以上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条款。笔者建议,在设计处罚条款时,可考虑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罚款。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心得篇二
两天半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很快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让我们政府采购业务人员收获的却是引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启发和方向。几位专家的授课从不同层面丰富了我们的政采业务知识,也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感。
通过培训学习交流,学到了理论,掌握了方法,明确了方向,把握了重点,受益匪浅,感触颇深。具体来说,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将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通过对比的方式明确展示给我们,并且逐一进行讲解,重点条款还列举了案例,有效解决了日常工作当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其次,**讲述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信用评价办法,为我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中介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和各评标(评审)专家的规范与管理起到了明确的指导意义。接着,**的授课最为精彩,他很透彻地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串讲起来。尤其在讲义中列举出85条“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情形”,为我们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拉起了一条“警戒线”,教会我们如何在法律面前不越红线。最后,**完整、系统地解析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使我们从法律法规上将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进一步明晰,从本质上认识到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殊性,让我们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能准确运用各采购方式高效、快捷地开展业务。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政府采购业务的“重头戏”,本次培训班的讲义汇编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指挥棒”,尤其在**的讲义中对采购文件的编制给了我很好的指导,让我从此转变了“菜鸟”的角色。例如:采购需求的设置、采购文件应该体现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采购文件评标办法的编制,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软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等等,这些编制要求都是日常工作当中我们不够重视的,甚至盲目认为有和没有一个样。
公共资源交易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创立的。本次培训课堂上,**从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为我们讲述了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的目标、发展的趋势、平台整合的发展要求与标准等。体现了放管服、营商环境与“互联网+”是公共资源交易的演进与变革,而交易中心的使命则是政策工具丰富性与广泛的应用,我们要不断丰富治理工具和发挥公共政策功能。
**举办的这次培训班,资料切合实际工作,针对性强,几位授课的老师都是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及公共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讲课理论结合实际,生动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我们基层政府采购工作者来说,是办了一件实事,我也十分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今后,我将不仅仅要将认真反思学习所得,更要融入到实际工作,与同事们共同探讨,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为已任,找准切入点,服务各单位、社会团体,服务大局。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心得篇三
首先非常感谢公司的厚爱,为我提供了这次《供应链环境下的采购管理》的培训机会。在这么紧凑的两天时间里,老师丰富的教学内容让我这个对采购管理认知还比较薄弱的新人产生了全新的认识。一些首次接触到的新理念更是让我感触颇深。
“方法论”是老师贯穿全部内容的主线。风趣幽默的语言,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老师为我们生动、详细地阐述了在供应链环境下如何做好采购管理的方法。围绕着“方法论”这一主题,老师为我们讲解了采购管理对企业管理的作用、传统思维对采购的制约。在这一基础上,老师又用“采购变量分析”及“价值工程原理”这两个具体的理论从侧面分析了供应商的管理及成本控制等采购管理最大的难题。最后结合一场模拟互动谈判,为我们分析了谈判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素。结合这四个月来自己工作的现状,感觉这次的培训我收获颇丰,对我今后的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虽然经过了四个月的学习,但我对采购岗位的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为基础的层面:下订单、跟计划、关注产品的使用情况及不良品的处理。再更深一层面的(如供应商管理、商务谈判、产品开发环节等)就了解甚少了。在这一次的培训中,老师就着重给我们分析了供应商管理及,采购谈判方面也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其中,关于“新产品设计开发对采购成本的影响”这一段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由于产品设计人员大多数对采购工作是没有多少了解的,所以在他们的设计中往往就会有一些将采购成本或难度推高的因素(如所需原材料质量系数提高、生产难度增大、供应商单一等)。所以,采购人员要能参与到产品在设计过程,及时提出能控制采购成本和难度的建议。当然,这对我们采购员的知识面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和进步。
四个月实习下来,我对采购管理这个名词仅停留在对概念的理解上,更不用谈什么体系的建立。而通过这一次的学习,我对采购体系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对体系的建立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从长、中、短期三个角度出发,理清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制定相适应的计划。老师在此过程中频繁使用了“match”(相匹配,使适合)这个单词。联想到我们日常工作,我们应该时常反思我们所做的工作和制定的计划是不是与我们的目标匹配,这对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有指导性的意义。当然,我对这些理论的理解还比较浅,今后在做好目前手头工作的同时,还要去逐步巩固、理解这些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操作,把日常中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做好分析,为以后能进一步拓展工作打好基础。1
通过本次系统性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了自己的许多不足:1、对现有的基础知识了解不够深入,不能细化到点;2、工作拓展性不够,对属于同一岗位而自己没有涉及到的工作没有去了解熟悉;3、缺乏更深一层次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如供应商管理和商务谈判。
对此,我也更加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应当努力的方向:1、细化本岗位的工作点及要求,并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2、加强对供应商的了解,从现在仅仅与供应商的电话交流延伸到对对方的生产、管理、成本等细节的了解;3、掌握常规包材的价格构成因子,了解相关市场行情,为将来进行具体的商务谈判打下基础;4、了解新制剂产品开发过程中影响采购成本和难度,以及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为产品的顺利上市和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虽然这次培训学到了不少,但还有许多的内容并没有理会深层的含义。我想“温故而知新”,今后自己将反复巩固此次的所学所闻,并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操作,以此来加深对所学内容的掌握和运用。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心得篇四
有人认为采购工作很简单,有人说这个职业是个肥差,在企业里它是保证生产的命脉,对外采购员手中可能真的富有一定的选择权利……不可否认,采购确实比销售在多数情况下更富有主动性。但是,作为采购员,如何做好采购工作,高效完成工作指标,使得公司采购成本限度降低,实现成本与利润的合理平衡,这都是我们自己要好好考虑的事情。
相信真正干过采购的人都知道,采购工作的重要性,需在合理的时间内,争取用惠的价格买到最适合使用部门使用的物资。也就是说,你在进行采购时,首先要采购及时,第二要采购准确,第三要尽量为公司节约成本,这就需要采购员具备运筹帷幄、不急不躁、头脑清晰的能力。
采购决不是一份很轻松、简单的工作,手里握着钱的使用方向,外人眼中的“肥差”,采购员很容易被推上风头浪尖。所以,想做这行,一、你得对你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二、你需要认真、负责,尊重自己、尊重公司、更应尊重每一位参与竞标的客户,三、你要具有很强的抗压能力,在压力下能够冷静、清晰的处理手里的一堆堆工作,能抽丝剥茧,更不要在意风言风语,认为对的就不要在意别人的想法和看法。
如何做好一个采购员?要想做好一个好的采购员,个人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有计划:在每一天结束前我会在头脑里梳理一下我什么事没完成,明天的主要事情是什么,做个计划,很重要的,或事情较多,我会记录下来,逐个按轻重缓急处理。
学会主动与人沟通:经常与车间,仓库,设计、品保的相关人员接触,这样便于自己了解产品,跟踪需要,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尽量做好工作总结:对所做的工作,每个月至少做个简短的总结。从工作量、工作内容、完成事项,要事处理,问题解决,工作失误,工作计划等方面做个简短的总结。
做好供应商的管理:尽量用条款有效的文件去约束牵制他们,让他们能主动争取配合我们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让其感受有压力又有动力。
要持续对订单的跟踪:工作要有责任心,要严谨,要主动出击,不要寄希望于供应商肯定没有问题,要及时做好跟催工作,要分析供应商的每一次看似合理的理由,是否隐藏着丝丝供货风险或其它东西。要做好台账记录,便于查询和统计,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问题处理:反应要快,汇报要及时、处理问题要敏捷果断,要有自己较好的处理建议提供,并能与供应商做个合适的谈判结论。
职业习惯:要让自己有一个好的职业习惯,有成本概念,有利润思维,有风险意识、有统筹能力、有交流沟通好习惯。这些都有助于自己向一个更优秀的采购靠近,做一名真正优秀的采购员。
以上仅为个人浅见,总之,我觉得,在其位,谋其职。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一定要尽心尽力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学会多维度多方位思考和处理问题,当遇到困难时,一条直路走不通,我们可以学会转弯曲线处理,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便取得相对令人满意的工作成效和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