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件,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必须履行约定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确保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和文件都已准备完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模板,供大家参考使用。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处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 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与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等。各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负责本中心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 聘用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男性在55 周岁、女性在50 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由该服务中心决定,并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备案) 。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应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机要部门原则上不聘用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2 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 月份、8 月份定期进行。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 )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 )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 职业) 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 )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 )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 )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 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 )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 小时, 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 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 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足额支付工资;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 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 元/ 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 元/ 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 元/ 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 ;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
1 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
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 负责各中心聘用人员需求的审批;
4 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5 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 负责聘用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
7 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服务中心职责:
3 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
6 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
7 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爱岗敬业的教育;
8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9 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10 安排聘用人员住宿的,应对聘用人员的住宿环境定期检查,确保整洁、安全;
11 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 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聘用人员应服从各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 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
4 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
5 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二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qq大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古诗词大全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根据多年的企业高管职业经验以及接触的`中小企业现状,我发现很多原本前景广阔的企业的运营结果却是错失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或错失市场机会,或停止不前,甚至很快消亡。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匮乏所致,因为好项目不会缺钱,更不会缺市场。
据我的实际观察和研究,其实大多数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停止找人,并且几乎想尽了各种方法去寻找人才,但结果是要么代价很高,要么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中高级人才。在与很多中小企业老板们的交流中发现,由于他们的急功近利和不专业导致了以上结果。并且一次次地走入误区,一次次的与人才失之交臂,甚至一次次的彼此伤害。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找到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人才?如何有效的获取中高级人才呢?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急需中高级人才的中小企业参考:
一、搞清楚什么是高级人才?
首先要掌握中高级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特点,通常,中高级人才在市场上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中高级人才有比较大的选择空间,他们不缺工作机会,他们向往更高的职业发展空间。而且,中高级人才都已经比较成熟,决策比较理性,除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以外,他们比较关注发展机遇、工作环境。
二、弄明白自己需要什么?
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清楚自身的现状,并明确近期对中高级人才的需求。从企业角度来看,大多数企业自身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中高级人才,而且,有的企业缺乏对中高级人才的甄别能力。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为中高级人才设计专门的培育机制、激励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在获取和留住中高级人才的过程中,缺乏精心的策划、准备和安排。根据我个人的经验,企业在获取中高级人才的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考察经理人能否为企业制定战略、设计商业模式等等本应该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做的工作。我非常认同北京大学国际mba教授马浩先生的观点——企业经营战略是老板的活儿,别人练不了。所以,企业招的是职业经理人,不是董事或董事长或职业老板,除非企业让他变成老板。因为企业信息、资源等等都为老板所掌握,再高级的人才也是“外人”。大家也都心知肚明,老板要让经理人离开也就是一句话,顶多三分钟的事情。就连tcl这样大规模的企业也是如此。你想,作为中小企业这种战略靠谱吗?尽管对经理人来说起草个战略很简单。
说白了,不管是招来的ceo,还是其他中高级人才,企业必须弄明白让他来做甚!就是执行,执行董事会或董事长(老板)或专业咨询公司为企业确定的战略。不用考理论、看学历,具有经得起推敲的职业经验就足够企业用了。你想,如果没有金刚钻,他从来就不可能干过瓷器活。
2、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考虑是否能承担其较高的成本和失败带来的风险。
说到这里,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必须明确一点——不自己操刀,选择经理人运作企业都会带来“较高的成本”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失败风险”,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这里所说“较高的成本”是相对的,老板和经理人的思维方式迥异,职业化差距大,很可能老板损失上百万只当买了个“教训”,经理人花十万是为了防止未来上百万的损失而让老板念念不忘,甚至被老板炒了鱿鱼,关键就是你怎么看:“失败风险”中失败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经理人的能力问题外,大多数是老板不放心而越过经理人重新操刀越庖代厨。因为“职业的经理人与非职业的老板”的矛盾永远存在。
另外,成功的关键还在于明确企业战略以及阶段性任务是什么?创业初期,产品在区域市场运作这时就需要具有冲锋陷阵经验的领军人物;二次创业,企业全国运作了,最好启用“元帅”与“军师”混合型的人才来领军;企业规模大了(行业领导),需要规范了,就应该由具有相应职业背景的国际化、系统化思维的人才来带队了。根据我的经验和研究,各个阶段的人才不可颠倒,否则,在初期只局限于运作区域市场时,就把摩托罗拉亚太区总裁请来做领军人物,不把你的企业给搞死就怪了。
3、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考虑是否具备能充分发挥中高级人才才能的企业环境和条件,包括制度环境、文化环境、资源条件等。
正如马云所言“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很多企业死在了明天晚上!”我认为很多企业死在了盲目乐观的路上。很多企业一切都没有准备,就大张旗鼓的高调招聘ceo,新ceo被老板“做就做最好;争做第一”所“感动(其实是没有做好调查)”也就一起死在了盲目乐观的路上。所以,如果企业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资源条件等不具备时,不要一时冲动就找经理人。结果只有一个:彼此伤害!
4、在引进中高级人才之前,企业应制定一套风险防范机制。
所谓风险防范机制,在我看来这一时期关键就是制度的安排。一切都放权了,老板还要亲自暗地里检查ceo的财务问题就不合适了。关键的环节按制度、流程运行,而不是靠老板安插的嫡系人员或老板亲自上阵。这样,既规避了企业风险,又没有彼此的猜疑。
5、收集中高级人才的薪酬行情。
人才是一种特殊商品,什么样的人才就什么样的价格!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如此简单的道理三岁儿童都晓得,在此不必再多说。
三、哪种招聘渠道最适合?
由于网络的发展,大大促进了人才信息流动,包括网络招聘、网络猎头、网络搜索、sns网络招聘等方式,最近,又出现了一种如“竞聘天下”网络竞聘的方式。尽管这些方式都大大促进了人才信息的流动。但在互动性、流动效果、调动群众方面有诸多不足,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因此,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比较热门或流行的招聘方式,而应根据中高级人才的上网、阅读和交友特点选择合适招聘渠道。具体措施包括:
1、企业老总及相关高管应有意识的参加各类高层次的社会活动,以结识各界精英人才。
2、通过朋友关系、供应商关系、内部员工推荐等方式获取中高级人才信息。
3、如果需求比较紧急,企业可委托合适的猎头公司。
4、在中高端刊物上发布招聘广告。
四、如何有效识别合适匹配的人才?
企业如果有较为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估体系,可自行进行评估;企业如果没有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估体系,可请第三方进行调查和评估。例如借助人才测评软件、猎头公司、咨询公司等。但是,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人才的阶段性观点和有效、实用才是硬道理,其中职业经验最为重要,一个从来没做过的人把他放在办公室里就会傻了,信不信由你。
综上所述,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要想有效引进中高级人才,必须搞清楚中高级人才的特点、弄明白自己真正所需、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并有效的识别合适匹配的人才。最为关键的是前两点,否则,后面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三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湘人发[1998]137 号)和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通知》(岳办[2003]1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管理对象
新进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新进机关的后勤服务人员。
二:管理原则
新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时,需由聘用人员或其聘用单位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管理制度
( 一) 归档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主动向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移交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一般要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他需要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 二) 整理制度: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整理,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坚决杜绝假档案,假学历,假职称,假身份等虚假档案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政府人事调配部门在办理“进人”手续时负责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接收,整理人事档案时负责复核,发现归档材料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处理,在处理核实前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实发现归档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三) 查阅制度: 需查阅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应由查阅单元派2 名以上中共-党员前来查阅,并出具介绍信,填写《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申明查阅理由。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 四) 转递制度:凡已纳入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除退休和死亡两种情况外,其人事档案的转出,一律凭政府人事调配部门开具的调档函方可办理转档手续。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市,县( 市) 区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条件设施,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要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四
聘任制是指双方签订聘任合同,聘用人员担任公务员的任免形式。合同期间,双方应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解聘。它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公开招聘和有限范围就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总体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6、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条件。
第一类:报考高新实验学校、张公山二小、秦集学区、14中、仁和中学。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80年1月1日)。
(2)学历: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二类:报考禹庙学区、洪集中学。
(1)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75年1月1日)。
(2)学历:报考小学岗位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学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师范类专科),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五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第四条 聘用条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人员岗位。应聘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六
(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 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七
为加强聘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同工同酬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医院与员工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护理人员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各项待遇和权益。
二、医院应努力为护理人员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及学习培训机会;护理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努力工作,积极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三、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1、违反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
2、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理论或技术考试、考核不合格;
4、伪造个人资料及各种证件;
5、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需求;
6、不符合医院《员工守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合同期限视员工自身情况、岗位需要情况而定;合同期满前1月,医院将对员工在院工作期间的表现、成长进步、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结合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五、合同期内员工申请中止合同的,应提前1月向人事
科递交书面申请;合同到期后不再愿意续聘的,也应提前1月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及人事科。
六、护理人员遇与聘用合同相关的问题,可向人事科进行咨询,劳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或破坏正常劳动关系,否则视为违规。
七、护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关操作规程,或出现以下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形,医院有权中止聘用合同,对其做出辞退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早退或旷工达到医院规定的最高限度,或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进行;
2、不假外出、脱岗;或事假3天/年以上;
3、担任值班任务时,通讯不畅通;或应班不及时,特别是遇到疑难、抢救、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按医院要求立即到院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表现差。
4、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时完成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达2次/年;
5、在院内和科内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中被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
6、工作推诿,不服从安排,有意责难科室;
7、出现影响医院及科室团结的言行;
8、不认真履行科室职责,接警或遇到突发事件不主动及时处理报告;
(三)不符合相应岗位的准入、资质要求;考试、考核不达标。
9、超过规定的年度一年获得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上岗证及各种应具备的准入证;
10、在医院或科室组织的理论和操作考试中,1年累计2次不合格;
11、无故不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及会议达2次/年;
10、医院年度考核不合格;未达到各科室制定的综合考核目标要求;
1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完成岗位任务;
(四)违反相关规定,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各种情形。
培训未及时改正;
14、不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致使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浪费;
15、作为发生差错事故的当事人或知情人故意隐瞒事件真-相、不据实报告,经查实的;
16、未经医院及科室同意,擅自公开、泄漏医院、科室秘密;
18、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私自收取病人费用;
19、违反国家卫计局“九不准”规定;
20、违反医院员工守则的`其他情形。
(五)同时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与医院其它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约定为准。
成都肛肠专科医院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1、 护理人员录用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公正评价、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2、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计酬,同工同酬。
3、 聘用条件: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经体检合格。
4、 聘用程序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5、 所有聘用护士在招聘时都必须通过护理部的面试、理论和操作考试。
6、 聘用期待遇、晋升、休假等按医院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 解聘条件:
(1)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
(2)在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3)不履行合同者;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5)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到其他单位工作者;
(6)连续旷工超过医院人事部门规定的天数者;
(7)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医疗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8)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等。
人事科、护理部
2017.01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的建设,完善护理人员调配制度,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促进护理队伍的稳定性与健康发展,特制订。
一、各科室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应接不暇岗位,明确科室护理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工作质量标准,工作流程,患者满意度调查方式等。
二、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轻重和技术难度等要素,对岗位所需护士的进行分类公级,使得人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实现护士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三、合理配置护士,不同岗位的护士数量和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工作需要,临床一线护士的配置应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和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
四、严格落实《护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护士护理患者和完成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患者满意度等要素作为绩效考核重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护士收入分配。奖励评定的重要条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际工作表现和能力。
六、根据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作需要以及职业生涯发展,完善并落实《护士长培训计划》、《在职护士培训计划》、《新聘用护士培训计划》、《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护士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八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聘 用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2 、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4 、不听从单位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单位损失须据实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5 、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人员聘用合同规定篇九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12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辞职信范文 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