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确保各方在履行合同时能够明确自己的权责。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规定。合同的样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的撰写要点。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一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要求司法独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司法在很多的国家很难做到完全独立。只要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不够独立,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响,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显露无遗。司法不独立,法律就得不到恰当的适用,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公平的处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功能不全的法律当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二
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为了能够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采取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而不会予以详细阐述,由此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而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和笼统,会导致适用过程中大量的问题。如不同的主体根据其价值观念对抽象性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诸多不便。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三
法律结构是指由各个必备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而法律要素是具体组成法律结构的基本因素,由于认识和研究者所处的时代不同,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所选取的理论角度存在差异,历史上也就产生了关于法律要素的诸多理论,主要代表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哈特的规则说,德沃金的原则说,庞德的律令、理想、技术说,以及中国的三要素说。
奥斯丁法律定义的基本因素包括:命令、主权、责任以及法律制裁。奥斯丁认为,每一种法律或规则就是一个命令。具体讲,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奥斯丁去世后其理论对英国法学的影响有百年之久。
直到1961年,牛津大学教授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哈特分别从内容、起源模式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对奥斯汀的批判。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同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相结合,主要规则科以义务,次要规则是寄生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之上的规则。此外还有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60年代中期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德沃金发起哈特德沃金之争,从规则的缺陷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引出了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说,德沃金通过引述两个著名的疑难案件,提出了与法律规则全然不同的法律原则的概念,他认为原则的适用则具有一种分量的向度,且原则的属性包括内容上的妥当感和形式上的制度支持,妥当感居于首位,而仅以承认规则的形式并不能完全辨认原则;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同样是法官裁断案件时应当依据的标准,在没有规则遵循时,原则对法官的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庞德是社会法学家,所以其对法律结构的观点更多的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的,他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他所讲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包括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四
3、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4、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5、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6、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7、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1、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12、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13、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制是社会的安全网14、以法制为基,建和谐大厦。15、明德崇法,笃行致知!
19、依法行驶职权,文明监察执法。
20、劳动合同要看清,必备条款不能少21、劳动合同一签订,各自义务要履行。
22、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违法解除责任大。
39、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46、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获得平等保护是公民的权利。47、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8、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49、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
50、法律援助与社会文明共同成长与民主法制共同进步。5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52、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53、法律援助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54、法律援助手牵手,和谐社会心连心。55、爱相随,法相伴,风雨同行。56、扬社会正义,助弱者维权。
72、法律援助让人人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73、法律援助,牵手公平与正义。
7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77、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83、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86、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95、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控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建设宣传标语。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2、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3、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8、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9、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14、学法用法、依法办事;
15、加强法治淄博建设,优化社会发展环境;16、遵纪天地宽,守法日月长;
21、人无诚信难立身,国无法治难太平;22、同筑法治长城,共建和谐社会;
23、和谐社会人为本,黑白乾坤法当绳;24、法治教育进万家,普法责任你我他;
33、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34、强化法治理念,共建和谐淄博;
39、风雨同舟建设法治淄博,并肩携手打造法治城市;40、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47、深入推进“法治淄博”建设,全力打造“法治城市”品牌;
61、加强法制学习,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62、金山,银山,法治是靠山;
依法治国宣传标语口号1.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2.法律知识进农村,依法办事促和谐;
3.加强法治咸阳建设,优化社会发展环境;4.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12.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7.创建法治咸阳人人参与,构筑和谐城市人人受益;18.实施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19.学法正人,守法正本,执法正风;20.守法、护法,建设平安社区;
21.和谐社会人为本,黑白乾坤法当绳;
25.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6.和谐咸阳以民为本,科学发展以法为基;27.筑牢法治堤防,守护幸福家园;
31.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67.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7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相结合;
77.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五
1.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修定。
2.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5.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6.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7.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8.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9.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10.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1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四项改革”
1.改革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上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教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2.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政法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
3.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的关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
4.改革户籍制度。积极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方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保障,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积极作为,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让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镇和农村安居乐业、各得其所。
1.新民事诉讼法。
(1)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3)民事检察监督权: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新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发生,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例如: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予以保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自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7)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外,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
(8)刑事诉讼原则。
一是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有权被视为无罪的。
a.被告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者认罪。
b.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c.疑罪从无。也就是当有疑问的时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够。
确定有罪的时候,就应当宣告其为无罪。
二是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对于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者处罚。
a.侦控机关不得依照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者起诉已经作出处理的行为。
b.审判机关对于上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能够予以处罚。
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
(2)“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老年人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失能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入法;
(5)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受法律保护。
4.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等,均纳入该法调整范围。
6.修改劳动合同法。
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严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三、关键知识的补充--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揭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和当代中国的发展战略,升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勾画了党和国家走向未来的宏伟图景,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的最新进展。
一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表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和伟大实践,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把握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部署等,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
二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典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思想理论成果,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指明了方向,成为当今中国发展进步的高昂旋律、思想引领和精神旗帜。
三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也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四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发展是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的根本途径。习近平多次强调,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自强。这些重要论断,是在深刻总结中国近代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深刻揭示了发展是解决我们前进道路上所有问题困难的关键,符合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为全党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引领和行动指针。
五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坚持宗旨意识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
六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习近平强调,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人民就幸福安康。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
八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将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强调,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
九是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穿一系列讲话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贯穿并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比如,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善于从问题出发,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发展的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等等。
十是习近平还就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重要问题,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六
这一期法硕专题我们来谈谈法硕刑法学考试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罪数形态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掌握这个知识点必须清楚地界定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间的区别。综观历年考试真题,考查次数较多的是实质的一罪中的想象竞合。因此就罪数这一考点制作了本期专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
实质的一罪: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遇到有些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显得不近情理,所以例外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9月,被告人马某经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窜至a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将该站一台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盗拆。9月11日夜窜至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将该厂一台价值9400元的停机待用的变压器盗拆。其中将盗拆黄河供水站的变压器的铜芯于当日夜藏匿于就近的一水坑内,第二砖厂的铜芯销售给废品站,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未销铜芯追退失主。
问: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考查,马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都不是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停机待用的变压器,均属于已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尽管当时没有通电使用,但随时都有通电使用的可能。盗拆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用电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处罚,因而,本案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为宜。
「注意」盗窃行为在犯罪对象是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都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关键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具体案件中两种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比较。
下面分析几道真题:
真题:
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分析」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关系,d选项中行贿和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但是属于一罪而不是数罪。
真题:
15.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d)。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分析」d选项中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真题: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d)。
a、只触犯一个罪名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d、只有一个行为。
「分析」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以一个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20真题:
15、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bcd)。
a.想象竞合犯b.牵连犯c.连续犯d.吸收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中认为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a)。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分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七
本文以预期违约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问题,欢迎各位法律毕业的同学借鉴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到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一方在规定的履约时间内未能完成履约时,才构成违约。为了缓解这种严格的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英国女王法院于1853年在审理霍契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latour)中确立了这项规则。
大陆法系合同法中并没有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在新合同法施行前也没有这项制度,19新合同法中移植了英美法系的这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移植”本是生物学上的概念,是指将植体从甲处以活体存在为条件迁至乙处。相应的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借鉴和吸收。这也是大部分学者对法律移植的基本定义。但具体来说如何界定“法律移植”有以下两种学说:。
法律移植是一个借鉴、吸收国外法,将其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过程。因此法律移植的成败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能适应本土资源,是否能够本土化。外国法律在中国的移植,必须由中国人作为承载者,并由中国人来理解、消化之,否则,便无法在中国发挥作用,无法化为中国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过程,并不是文字间的简单复制或翻译,而是一个复杂的创造过程,是用中国文化工具调制法治精神和现代法规则的过程。正如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并不是简单的将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制度的引入,更需要将其与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律制度,我国具有的法律传统相结合,创造出一个本土化的预期违约制度。综上可见,法律移植在中国的本土化最终要求把国外的法治理念、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转化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
注释:。
周哲.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古希腊]柏拉图著.张智仁等译.法律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106页.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667页.
黄金兰.法律移植研究――法律文化为视角.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版.第25页.
李祖华.析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的合理性.行政与法.(12).
武文斌.论法律移植.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版.
于彤.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八
法律移植问题差不多构成我们这个民族的集体情结。中国法学界主流的法律移植论事实上在创造一种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意识形态,从而推动了立法中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但是,我们的一些立法超出了现实条件的许可,造成了对国家利益和国民道德声望的损害。这种法律移植的陷阱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当中。
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起初就处在与国际接轨的影响下。从《专利法》、《商标法》等的制定和先后多次修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用了不到的时间就全面移植了西方的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西方几百年走过的路程,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由此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领到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张通行证。
为了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中国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严格遵守国际协议”的司法政策。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国际协议作出严格的解释(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trips协议中侵权规则原则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提出了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形成。这实际上是运用美国知识产权中的“严格责任”来理解trips协议的内容。)。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九
欠条法律时效又叫做欠条的诉讼时效,这是指当欠条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时候,会有一个期限的限制,不能永远的对该欠条中的内容加以保护。那么你知道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吗?小编为你介绍。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人向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
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时间截止期两年内欠条才具有诉讼时效。如果过了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尽可能的要求借款人与还款人协商。如果还款人在欠条诉讼时效过期后还款在要求退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
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是由于情况不同,可能起算的时间不一样。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为为您带来一些启发。如果你遇到什么欠条方面的纠纷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十
“厉害啊,厉害!”我攥着《水浒传》,在房里来回踱步,摇头晃脑地感叹道:“这鲁智深够狠,三拳就让郑屠一命呜呼,厉害!”
这三拳吧,一拳打在郑屠的鼻子上,一拳打在眼眶边上,最后一拳打在太阳穴上,郑屠便应声倒下。鲁智深也知道杀人犯法,于是回家拿了盘缠一溜烟跑了。
我想入非非,这鲁智深杀人,是对呢,还是不对呢……。
眼下,原告带到,只见他们扑通一声跪倒在地,号啕大哭:“大人啊,您可得为我们作主啊!”
“肃静!”我又一拍惊堂木:“尔等何人,要告何人?”
年老的一个边哭边诉:“我们乃是郑屠家属,要告鲁智深蓄意杀人,我的儿啊,你死的好冤啊,你死的好冤啊!”
这一哭,其他人也跟着起哄:
“大人啊,您可得为小民们作主啊!”
“大人啊,这太没有王法啦!”
“肃静肃静!”我又一拍惊堂木,“带被告上堂!”
“你还我儿来!”
“你还我夫来!”
郑屠的老小一见鲁智深,边揪这他的衣领拼命吼着,没几两重的拳头胡乱想鲁智深砸去。鲁智深也不反抗,只是怒吼一声:“谁叫拿郑屠那小子作恶多端,咱们老百姓可被他害苦了,他该死!”
这一吼,一下子把郑屠老小镇住了,也一下子拉回了我的思绪,我一拍惊堂木:“放肆!公堂之上,岂是你们泼妇骂街之地,你们还有把我这个县太爷放在眼里吗!”
我清了清嗓子:“鲁智深,身为提辖,却滥杀无辜,该当何罪!”
鲁智深站定,甩开衙役的禁锢,双手抱拳:“大人明鉴,俺只是厮打他一顿,谁知他禁不起打,死了,这于洒家何干,何况他这种恶人,早就该死!”
“嗯,鲁提辖也不无道理,郑氏,你可有话要说?”我的目光转向了郑氏。其实,自己很矛盾,我的心是偏向鲁智深的,郑屠死了是大快人心,可是转念一想,郑屠虽恶,但终究是一条人命,这对郑家似乎有些不公啊。
“大人啊,他可是我的儿子啊,是我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啊,怎么能说死就死呢,于理不公啊,大人——”
“这……”我又开始同情起郑屠的家人了。
这可怎么办呢,左不是,右也不是,该如何处置呢?倏的,我眼睛一亮,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于是,我故作生气,大喝一声:“鲁智深,你倒是说说,谁禁得住你的三拳,人命关天,岂容你胡来!”
“这,好吧……”
“但是郑屠他陷老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所以,将鲁智深重打50杖,此事便告一段落!”
“大人,这这这……”
“还有异议?退堂!”
我神气地拂拂袖子,正准备进入内堂,心想,哈哈,这件事情我办得还不错,想做一个青天大老爷真是难啊——哎哟,一不留神,我撞上了柱子——“大人,大人,大人……”
“哎哟——”我一声惊叫,睁开双眼,就知道,这只是一场梦。
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篇十一
目的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前提得出一个有效的判决结果,是法官在审判实务工作中经常会运用到的论证方法。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工作者常常将最常见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方法运用到司法审判过程中,但对于法律推理的技术问题和适用技巧仍然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法律推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科学定义。将不同专家学者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法律推理即为规范推理。这种观点将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规范推理,该观点得到欧洲大多数学者认可和支持。
第二,法律推理即为逻辑推理。该观点侧重于法律推理的逻辑形式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实质内容,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形势逻辑推理。这种观点受到我国早期法律逻辑研究学者的肯定。
第三,法律推理即为法律适用。这种观点将法律推理放到实践当中,它是司法人员在论证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这两个前提与判决结果之间的逻辑性的重要工具。此观点不仅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同时得到英美等国的法学研究者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