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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工作计划篇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基金会去年11月在召开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场推进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个”建设目标要求,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面推进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基金募集、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县(市)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区成立见义勇为协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区)、乡镇街道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实现基层见义勇为工作组织全覆盖。
(二)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有效募集基金,实现全市见义勇为基金稳步增长。
(三)进一步实施《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实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四)大力奖励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中作出贡献的治安辅助人员,进一步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五)健全壮大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实现各项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一)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层工作网络。各县(市)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区设立见义勇为协会。在不增加现有编制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可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派出所建“见义勇为工作站”。此项工作先在高邮市试点。
(二)规范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运作。已经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负责对发生在本地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奖励、申报;做好见义勇为舆论宣传、表彰奖励和保护工作;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依法募集资金,积极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在基层社区,由社区民警或保安联防队长兼任见义勇为信息员,协助各地的基金会、协会履行上述职责任务。
(三)促进基金稳步增长。把基金募集与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和严格基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坚持“谁募集、谁奖励”的原则,加大基金募集和管理力度。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亲自抓募捐工作,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同时规范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监管严格。
(四)完善奖励保护制度。要从信息收集,奖励抚恤、荣誉申报、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分级表彰奖励、联动宣传、基金运作管理、三级联席审核等各项制度。修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和抚恤暂行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做到不漏奖、不惜奖、不错奖、不迟奖,形成经常性表彰奖励和集中表彰奖励、专项表彰奖励和日常表彰奖励,慰问和褒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
(五)加强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保护。市基金会和各地见义勇为基层组织要对受到省、市表彰的人员资料建档,真实全面地掌握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牺牲、伤残人员的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以便跟踪服务,有的放矢地做好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宣传、综治、社保、卫生、财政、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评烈评残、优待抚恤、慰问助学等保护工作。
(一)加强审核程序。依据《条例》规定,各基层组织要及时了解收集见义勇为的信息动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见义勇为行为认真审批并予以表彰奖励,审核中严格把握评选标准,事实要核准,严禁弄虚作假。事迹突出的向上一级基金会申请重复奖励。表彰奖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的表彰奖励要通过网络在本单位公示,推荐给市政府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在当地报纸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防止弄虚作假。
(二)严格评选标准。各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表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中事迹突出、社会反响好的在本级予以表奖励的基础上,逐级向上推荐。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全市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推荐至省级表彰的在市级表彰人选中产生,重点推荐事迹突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各级表彰在评选标准上要严格要求,做到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到市(县)级以上表彰的,事迹要突出,社会影响大,本人思想品德一贯良好。
(三)强化社会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活动,扩大见义勇为的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在加大宣传的力度的同时,要注意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予以保密。
见义勇为工作计划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互助互爱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地也要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宣传、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教育、财政、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并在公安部门设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要建立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见义勇为人员领导分层联系制度,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宣传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综治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指导督促各级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职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对不符合烈士条件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因公牺牲认定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对见义勇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以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在市、县二级设立定点医院,实行先抢救、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根据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意见,适当予以减、免、缓交医疗费用。
教育部门:对获得省、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在中考、高考中给予政策享受;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财务管理实行监督。
司法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收。向企业募集的见义勇为基金,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质监部门: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免费办理机构代码证。
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政府见义勇为职能工作的有益补充,并充分发挥其在整合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倡导和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要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在财政保障、税收减免、资金募集等方面,对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基金会解决实际问题。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筹款计划,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工作。建立完善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内部运作,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拓展救助渠道,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与帮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良好氛围。
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抚恤、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安排奖励和保障经费,逐步形成评选表彰制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抚恤救助规范化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结合我市见义勇为工作现状,适时研究出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奖励和保障措施,使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上有慰籍、治疗上有保障、生活上有依靠,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作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典型宣传、公益宣传、新闻宣传、社会面宣传、主题日宣传(每年五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作为我市的见义勇为宣传日)相结合的立体化宣传格局。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支持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为载体,通过设立光荣榜和大众媒体宣传等形式,深入基层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宣传为见义勇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见义勇为的人员确认和奖励、保障情况,集中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努力营造全社会“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风尚。
见义勇为工作计划篇三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得的荣誉,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成立枫坪镇见义勇为初评工作组,由镇长卢正广任组长,周利玲、黄国忠任副组长,彭敏、王炎盛、邱卫星、黄松林、刘卫华、周利群为初评工作组成员。负责见义勇义的初评工作。
1、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人、救灾的合法行为。
2、见义勇为的确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等,包括与正在进行的放火、爆炸、决水、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二是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是在自然灾害面前,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是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2)哪些行为不应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属于自保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在威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消除后继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属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二是公民救助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属于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是事先有约定的,救助的行为应视为履行约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四是事先有约定条件的,如聘用的保安救助旅客,聘用的救生员救助溺水者等,属于履行约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3、经镇见义勇为工作组初评通过报市见义勇为评选小
组认定。
见义勇为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15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