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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管控方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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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管控方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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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神病人管控方案篇一"**、**两区精神病防治工作是从1996开始的,2001年下半年**县精防工作全面铺开。截止2004年底,我市精防工作试点覆盖总人口约216万人,其中精神病患者10964人,占总人口的5.1%,监护精神病人数为9958人,监护率90%;显好精神病人数7518人,显好率79%;肇事人次数67人次,肇事率为0.005%;建立工病站105个,参加工疗人数742人;建立家庭病床1605张,精神病中现有用药人数3789人,在院治疗病人2139人,平均每年投入精神病防治经费约27.5万元,救济贫困精神病人每年投入约20万元。

1、建立健全组织。三个试点区、县均成立了以政府牵头,残联、民政、卫生、公安、财政为成员单位的精防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残联,为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2、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区成立了以精神病医院为主的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精防康复工作中的疾病鉴定、康复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网点建设、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在全区各街道(乡镇)建立了精防康复站,每个康复站培训了一名专(兼)职精防医生,为辖区内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治疗和随访服务。在居委会成立监护小组230个,在区、街道(乡镇)、居委会建立工疗站53个,参加工疗的精神病人232人。技术指导网络的建立完善,为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3、建立精神病人工疗站。精神病患者最大的弱点是性格内向、孤僻、敏感、多疑,心理承受能力差。精防工疗站针对这一特点,给患者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形成治疗精神病人——解决治疗经费困难——回归社会参加劳动——促进家庭和睦——脱贫致富的良性循环之路。**区现有精神病人5336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7‰。针对精神病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区残联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治疗和管理精神病人的新路子,即把轻度和恢复期内的精神病人就近安排在社区内现有的小厂里,融入正常人一起工疗,疗效显著。以2001年为例,该区把220名轻度精神病人安排在草坪纸盒厂进行工疗,现已有132人基本痊愈,治愈率高达60%。工疗期间精神病人可以从事简单的工艺劳动,这样既创造了财富,又减轻了家庭负担。

1、精神病发病率凸现上升趋势。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精神病发生率上世纪70年代为5.4‰,80年代为10.5‰,90年代上升到10.67‰。根据湖南省“95”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试点摸底情况统计,我省的精神病患者达4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6%之多。有人预测,21世纪,精神病发生率显著增高,精神病将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疾病之一,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齐抓共管。

2、工作经费捉襟见肘。虽然目前经费筹集机制已经形成,但财政投入是比较低的,且相关筹款不能落实到位。如人平0.15元的精防经费从上到下都不能及时兑现,工作经费不能到位等问题也都存在。建议省、市政府认真制定经费政策,并把乡村的重度精神病人纳入农村大病统筹范围。

3、防治队伍人才不足。精防工作的专业人员长期与精神病患者打交道,他们辛勤工作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加上经济效益不高,福利待遇低,新的人才不愿来,老的工作不安心,导致现有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业务骨干青黄不接。建议各级政府重视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既提倡岗位成才,又有选择地进行离岗深造。要大力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改善现有专业队伍结构,加强精防工作网络建设,特别是要搞好对农村第一线精防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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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关于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的调查报告

精神病人管控方案篇二"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到2012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区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街道(乡、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实施方案的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街道(乡、镇)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操作,注重配合。各部门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发现、评估、服务、管理、信息报告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精神病人管控方案篇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按照“全面摸排、重点管控”的原则和“精准、完整,鲜活、到位”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排管控,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全救治、全救助、管得住。对每名摸排确诊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建立社区关爱帮扶小组,落实着护人员及其责任,采取针对性救助和服务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推动建立健全全覆盖、责任化、精准化、动态化的摸排管控工作机制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以及社区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强化医疗救治和保障,加强患者信息共享、实战应用,提高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有力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摸排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平安办成立全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镇人大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政法委员担任副组长,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人社所、卫生院负责同志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综治办:负责此次摸排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此次摸排管控工作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督促指导各村(街)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摸排管控工作。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牵头逐人建立关爱帮扶小组,牵头落实救治、救助、收治工作。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此次摸排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汇总和信息交换工作;梳理在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安库”)中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将核实或者补充的患者信息反馈给卫生健康部门;对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符合录入公安库条件的患者,及时入库管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卫生院:组织人员对摸排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危险性评估;逐人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并视情会同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按要求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加强服药管理;将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通报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监管场所提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卫健库;对确诊并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民政办。

民政办:督促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摸排收留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根据公安派出所、卫生院提供的入库人员信息,按职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梳理办理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配合卫生院等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走访工作;掌握符合残疾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配合指导做好社区康复工作。

司法所: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中摸排出的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掌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通报公安派出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机制。

财政所: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人社所:按规定做好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

此次摸排、采集、诊断、评估、管理等工作,按照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开展,患者在省内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发现单位的县级部门报请对应上级部门通报患者主要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患者跨省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发现单位的县级部门逐级报请对应省级部门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摸排管控的范围是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祸类、肇事类、其他高风险类等3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肇祸类患者是指曾触犯《刑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肇事类患者是指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经法定程序鉴定或者医疗机构医学专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确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其他高风险类患者是指除肇祸、肇事类外其他危险性等级评估在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病人管控方案篇四"为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收治管理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一)对在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二)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接收。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可视患者情况商公安、精神病院协助送返原籍。

3、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给予强制留院治疗。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或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经设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赣府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

(三)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各级残联对其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1、对公安机关强制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基本治疗用药费用由财政给予报销,住院床位费减半,伙食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2、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从宽掌握。未参加医疗保险,但家庭有支付能力的由家庭负担。

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城乡低保户的,除按规定在城乡合作医疗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中报销部分费用外,当地政府还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收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和收容期间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5、对交由民政部门安置和病情长期无法稳定仍由精神病院监护住院治疗、且无法查清其法定监护人(单位)的精神病人,财政部门按城镇低保标准核拨其生活费,按基本治疗用药标准核拨其免费用药费用。

6、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7、按每强制收治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100元的标准,适当增加公安部门强制收治管理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由公安部门按收治人数据实申报,并提交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并有收治精神病院盖章确认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和精神病院同意精神病人出院的证明,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结算时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8、建立省、市两级负担机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由省、设区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经费从2008年列入预算基数。设区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专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精神病院凭送治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书、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定期将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确认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至精神病院。

为落实责任,由设区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所有工作。省级只对经费实行专项补助,指导工作开展。各设区市要建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卫生、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

(3)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指导、预防、监测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4)民政部门: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认真做好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有关费用。

(5)残联:认真完成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康复任务,对家庭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

(6)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7)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8)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9)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凭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办理交接入院手续,制定治疗方案。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控制有关费用,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精神病人管控方案篇五"根据中心卫生院总体部署,完成**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归类整理反馈,做好健康体检后续管理服务,及时准确将体检信息和随访情况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服用抗结核药1次突发精神病1例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宜昌4431001

关键词:抗结核药;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521

肺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近年来呈迅速传播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who制定了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并推荐了dots策略,要求结核病人的治疗统一采用who推荐的短程化疗方案。我国已将结核病纳入国家重点传染病控制项目之一,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每个病人使用who推荐的抗结核病方案后不良反应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一般为:过敏性反应、药物性皮疹及对肝脏的损害等。大多数经停药或减量治疗后能逐步好转,但因服用1次抗结核病药就出现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症状的还属罕见的。笔者将收治的1例因服用抗结核药1次而突发精神病的案例报道如下:

1.病例资料

患者,女,54岁,农民,平时身体健康,但身材瘦小,无其他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其弟及父母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因近3月干咳,身体日渐消瘦,于2007年4月23日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怀疑为肺结核,于2007年4月24日到我院就诊,经做ct检查显示为:右肺下叶肺结核。随即转诊到区疾控中心,经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右下肺结核。按照免费治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疾控中心按照who推荐的抗结核治疗方案给予了一线抗结核药hrze组合药剂隔日顿服疗法(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四联组合)。4月26日早晨,患者按要求剂量空腹首次服用此组合药物,当日中午,患者突然出现精神兴奋,狂躁不安、奔跑、迫害妄想、傻笑、胡言乱语、打闹、拒食拒喝等。因病人症状逐渐严重,于当晚8:00,家人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负责人询问情况后建议:立即停药观察,病情加重随时就诊。4月27日,患者症状继续加重,家人即带她到市精神病院就诊,精神病院医生详细询问了病史并进行了详细的体格检查。患者生命体征正常,但精神异常,即诊断为狂躁型精神病。建议:停用抗结核药进一步观察,并给予奋乃近等抗精神病药物及维生素b6治疗。4月28日,我区疾控中心派人进行了调查,认为确实是服用了1次抗结核药后发生了精神症状,同时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及区卫生局写出了书面调查报告。此后,病人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药,精神症状逐渐好转。

6月20日,家属带病人到我院再次就诊,要求进行抗结核治疗,医师与其家属履行告知及签字手续后,给予了小剂量三联抗结核药物(即利福平0.45g、吡嗪酰胺1.25g、乙胺丁醇0.75g)隔日顿服治疗2月。8月16日,病人经市传染病院拍片检查显示:结核病灶吸收好转。

到8月20日为止已3个多月了,患者的结核病症状明显好转,但精神病症状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傻笑、精神异常等,患者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劳动,经常需要家人看护,给患者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工作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讨论

2.1患者平时身体健康,无其它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家人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但患者年龄较大。身材瘦小,不到45kg,疾控中心虽然严格按结核病免费治疗程序进行了检查、告知和签字手续等,但按照who推荐的一线抗结核病组合药物治疗时,未考虑到个体差异,存在剂量过大的可能。

2.2患者后来小剂量隔日顿服三联抗结核药(不含异烟肼)后未出现精神症状加重的现象,说明发病可能与药物剂量的大小及与异烟肼的使用有关。

2.3异烟肼导致精神症状的病例时有发生,但因服用1次就发生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还是罕见的,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也可能与肌体本身缺乏某种代谢酶或代谢酶的活力不够有关。

此患者的情况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她的发病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示我们广大的医务工作者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者在使用抗结核病药物时,一定要注意询问病史及家族史,完善各种检查,认真履行各种告知签字手续,特别要注意个体差异,严格掌握抗结核药的使用剂量和慎重选择抗结核药物,同时要加强用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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