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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础代运营合同(实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14 09:37:36
最新基础代运营合同(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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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合同,可以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编写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定义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产生歧义。合同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也可以是电子合同等等。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一

20__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我先在这里给各位领导,同事们拜过早年祝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保安,但在我心中,__社区是我的家,领导是我的父母。同事是我的兄弟姐妹,社区是我自己的事,我想小心地保护我的家,这样它就可以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我明白,作为一名家庭成员,一名保安保卫社区,保卫我的家庭有很大的责任。

安全是一项特殊而危险的工作,但我并不胆小和害怕。卡内基钢铁公司总裁齐瓦勃曾说过:我们不是在为老板工作,更不用说仅仅是为了赚钱了。我在为我的梦想和未来工作。我们只能在表现上提高自己。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看似平淡的日常工作,想要得到,做好。坚决完成上级领导交给他们的每一项任务,让他们放心。

下班后,在队长的带领下,我们进行了保安体能训练,包括队列训练、军体权等。坚持完成预期目标,质量和数量完成培训计划,我开始抱怨疲惫的现象,但我明白作为一名保安只有优秀的业务技能和强大的身体素质,可以更好地发挥数千天,暂时没有艰苦的训练关键时刻如何发挥我们的作用,所以我不怕困难或疲劳,直接坚持。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年的总结如下:

1、坚决服从领导,认真理解和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和指导精神,落实岗位实际工作,始终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2、认真对待和坚决完成部门分配的任务,积极协助主管做好团队的日常工作,并对团队建设提出建议。

3、工作不怕困难,承担负担,主动找工作,做眼、嘴、手、腿,积极适应各种困难环境,磨练意志,提高能力;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断调整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提出更高的学习和工作目标,不断追求更大的进步。

4.加强学习,勇于实践,不断积累,勇于开拓。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学习方法,纠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努力培养扎实的理论基础、正确的思想观点、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组织能力、机智的分析能力、大胆的工作能力、广泛的社会能力;谦虚勤奋,不断咨询部门主管,吸收成功经验,不断鼓励自己有学习的方向和目标。

5、坚持预防第一、消防结合的消防政策,完善消防设备检查维护措施,加强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意识,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确保安全。

以上是我在一年中做得很好的方面。纵观一年的工作,我客观地分析了自己。我也有以下缺点。我恳求领导纠正和批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纠正。

工作中有松懈。

2.工作经验和相关管理知识仍需进一步学习和积累。

20__年即将过去,我们将热情迎来20年__新年意味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今天的花比过去好,预计明天的花会更红。我坚信,在公司领导的明智决策下,公司的明天会更好。作为公司的一员,我将在明年的工作中全心全意为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二

在20__在我工作的一年里,我始终坚持了解整体情况、考虑整体情况的工作原则,要求自己用工作意识、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来对待工作中的一切。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和发展,完成了物业收费和服务工作。过去一年的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1、今年自月以来,每月及时检查水电表,收取各种费用,年总收入440万元以上,总支出420万元以上。收取龙泽丽都、沂河明珠、东方名城三社区供暖费。

2.每月按收费时间筛选催缴户,及时下达催缴单,筛选停电户,督促社区停电,及时收取欠款,并上交财务部。

3.每月按时核对银行扣款金额,打印扣款明细,按时交财务部入账。每月整理社区收支报告,按时向计划部报告。

4.每月建立居民欠费账户和新居民交接账户。并及时办理新居民和转让人员的交接手续。

5.在所有社区购买的商品分为社区建立台账,购买的商品及时入账,使账目一致,社区支出明确。

6.及时办理各社区户籍迁移手续的居民,并建立档案。

7.协助各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织全年育龄妇女进站普查,组织东方社区育龄妇女进站普查。欢迎县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检查。

8、认真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及时反馈社区业主提出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主满意。

9.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不断丰富物业服务和管理知识。深入实践。通过了解物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每一个小环节,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注重沟通,提高协调能力。熟悉业务。熟悉物业工作的具体环节,了解相关政策,心中有业务,做中学业务。学习新的物业管理规定。

20__年对我来说是忙碌的一年,也是收获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2009年的工作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为出发点,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努力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应用所学知识,为公司做出微薄的贡献。遵循和发扬主营服务精神,紧紧围绕以服务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的理念。认真学习商业知识,提高文化水平,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收费和服务,为业主创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三

一、春节活动背景:

春节即将到来,在新的一年里,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新的目标向前冲刺,回顾20年,我们已成立有年的历史了,在这段时间我们成功的开出了5家分店,并通过特价让利促销、抽奖、赠品赠送活动、及其他促销活动和公益性的活动,不断的建立忠实顾客和开发新顾客、提高公司的销售业绩、树立品牌形象。届时!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会以大型的'促销活动来回报顾客,使顾客朋友走进人本就有新的感觉,新的实惠、新的收获!

二、春节活动主题:

1)春节贺岁礼送新春。

2)元宵节情缘元宵节。

3)情人节感受温馨浪漫。

三、春节活动时间: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四、春节活动布置策划:

内外已暖色料为主(大红、橙色、黄色)。

1.场外布置:

1)10家门店共制作10条大型巨副放于入口处(主题宣传和活动宣传)。

2)外包柱按门店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包装。

3)门口处上方各挂大型灯笼(1250p),要求美观。

4)10家门店各制作竖副8条,各门店进行费用联系。

5)各门店门口处统一放置红地毯一条(6m2m)。

6)地贴春节专用地帖张贴在出入口,内容可以为拜年图案或春节活动主题(由营销科统一制作).

2.场内布置:

1)门店pop标识用春节专用标识,海报及广告牌,货价帖字。

2)门店统一悬挂春节吊旗,灯笼及帖字样,气球、彩幅,以及堆装统一贴满春节广告布。

3)促销场地内统一播放春节碟片,特价信息,活动内容等。

4)一条街制作喷绘一张(材料为kt板)(由营销科统一制作)。

5)制作吉祥门,按商场的春节陈列方向进行设计。

通道布置:

1)挂春节专用吊旗(由营销部统一设计制作).

2)根据促销场地实际的空间大小,进行在灯管的空隙间灯笼的悬挂。

年货陈列专区:

1)区上方用彩灯、气球、枫叶、小灯笼、彩旗、黄色锡纸等装饰品装饰,把整个专区的轮廓框出来。

2)货陈列进行食品专区的陈列,并在上方悬挂“年货街”字样的pop,统一使用kt板进行制作到位。

3)专区的陈列主要以地堆的形式为主,地堆必需以pop标注,建议全部用枪纸标价。若专区在主通道或入口处,在专区的正前方用彩灯制作一个拱门,彩灯以闪烁为主要表现形式。

楼道口:

1)可用kt板制春节喜庆拱门或用汽球绑扎成拱形门。

2)楼道墙壁上可喷绘海报张贴(活动内容及喜庆图案),或用张贴春节喜庆剪花,布置时尽量偏高,以免顾客摘取。

3)有电梯的营销店进行电梯口气氛的布置,可以在电梯口悬挂红灯笼、彩条、气球、中国结、彩灯等物资进行装扮.

3.员工布置及服务用语。

1)统一制作春节员工帽子,每位员工必须佩带。

2)春节期间员工服务用语:你好!新年快乐!欢迎光临!

3)收银台的收银员穿戴唐装。

五、春节活动陈列及商品的促销活动。

1)特价商品促销。

具体的特价商品类型:以冬季商品年货、佳节礼品为主。主要包括营养保健品、啤酒、葡萄酒、补酒、南北货、粮油制品食用油、休闲糖果蜜饯、冲调食品礼盒等。其中增加生鲜、熟食、水果、海鲜干货等,以上商品均可重点陈列,并可做为一条街来陈列。

2)赠品促销。

联系30种以上商品进行买赠活动,具体有买赠的商品有:保健品、补酒、粮油制品食用油、休闲糖果蜜饯、冲调食品礼盒、厨房用品等。

赠品由厂商提供赞助。(由门店及营销科共同执行)。

1)厂商大型文艺促销活动.

2)厂商做大型的文艺活动,进行轮回演出,提高客流量和销售。

3)联系厂商做大型的场外活动,需各门店提前准备。

六、春节活动媒体宣传: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四

首先申明,为了不让淘宝觉得我是在推广自己店铺,因此,我用的是自己购买东西的号发的帖子,下面我就将我店铺的一些经商方法分享给大家。

第一,新店价格太高,你是要闹哪样?

很多刚开店的卖家,一开始总是抱着无限幻想,梦想着自己在淘宝上要闯出一番事业,结果事与愿违,自己投资了几千乃至几万,兴致勃勃等待生意的到来,一天两天,乃至几十天,旺旺都不曾响起,你除了在满大街抱怨着为什么不来生意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是什么原因?你肯定在抱怨,为什么我自己店铺的宝贝是我精心挑选的,质量也是通过自己层层把关的为什么就没有人来买?当然不会有人来买了,你一个小店,而且是新开张,你不搞一些优惠活动也就算了,价格还开的这么高,哪个卖家愿意来?淘宝的宗旨原本就是线下买不到的,线上便宜,如果你的价格和实体店是一样的,哪个还会来嘛,可能好多人看一眼就会立马走了。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急,首先你要做的是,看一下整个市场的价格,如果大家价格都差不多,你哪怕一件宝贝只能挣2元钱,或者这个宝贝你亏了2元钱,你也不能抱着挣50元乃至更多钱的心态,你想想,你一个无名小店,别人家同样的东西,而且其他卖家可能一钻以上了,那为什么要来你家买东西呢?再者,很多新开店的小卖家,有买家咨询能不能便宜点啊,能不能包个邮啊,然后,满眼都是钱,一口果断的否决,不好意思,不能便宜,不能包邮,小店小本生意!你这是做生意?你这是在推生意,原本店里就冷冷清清,你居然还对难得上门的客户如此苛刻,卖家能来就见鬼了,难道每一个卖家都是有钱人?你如果能够给卖家便宜一点,他一定会购买,毕竟在心理上他觉得是赚的,你自己身为淘宝卖家,你也是买家,你就不能为其他买家想想?你自己如果到别人店里买东西,卖家根本一点情面都不讲,你会买吗?你会心甘情愿的掏钱吗?所以,奉劝各位与我相同的新小卖家,要学会做生意,真的要懂得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做人法则。

第二,诚心不能少,诚信更重要。

第三借鸡下蛋,推广好方法,助你生意来。

其实,要想让自己店铺的生意好起来,方法不是没有,除了在博客,贴吧,等这些网络中推广之外,真实世界里更加重要,也不要盲目的去看别人分享的淘宝推广的方法,在别人那里能够成功,到了你这里不一定就能成功,试想一下,如果他说的方法真的是非常可行,你还会空守着自己店铺日日发呆吗?我想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商方法,平常自己除了多向那些前辈请教之外,更多的是要自己时常查找自身的问题,原因出在哪里,是价格不行呢,还是推广没做到位,是宝贝本身没有什么市场价值呢,还是因为自己店铺的宝贝的确没什么吸引力。

闲话不多说了,以上的一些个人观点,希望大家能够参考参考,谁都知道口碑效应极其重要,同时,借鸡下蛋的道理,我相信很多人都懂,我有个朋友,非常的聪明,当然,同样也是经营淘宝的,他是卖女装的,你们知道他是有多聪明吗?他将店铺最新的十几件服装,全都借给了他的十个女性朋友,当然,我朋友也很坏,他借的女性朋友样貌和身材都还是不错的,然后她们穿着我朋友店铺的最新款式去各自的公司上班,并且说,这是在哪家哪家淘宝店买的,那些潜藏的卖家,一看他的这些朋友,穿的十分好看,纷纷想买,然后那一天晚上,他差不多接了30多笔单子,一年下来,算算成本什么的,总共挣了65万,我想到开淘宝,也是因为他的经商头脑,鼓励了我,方法是千变万化的,新手卖家要举一反三,找寻到更好的方法去推广,如果总是一昧的去模仿,那还是不行的,你见过那些模仿明星歌喉的草根,有哪几个是大红大紫的,这里的道理都是一样的。

我个人认为,借鸡下蛋这个办法,屡试不爽,我做几个我自己的例子,我们这边有个时尚街,人流量非常高,我就带着自己产品的宣传册和自己店铺的宝贝,去找那些能够卖出我店铺宝贝的实体店合作,你比如,你卖的是工艺品,那你就和手工巧克力店合作,你还可以和奶茶店,饰品店,摄影店合作,首先要保证你要找的这些代销的店,生意确实是很好,不然,你合作了也白搭了。

然后,你将你商品的图文信息,宣传册,淘宝店址,联系方式放在合作的实体店,让实体店卖家给你代销。

为了让大家听起来不是那么模糊,我来大概讲一下我的做法,我是和一家餐饮店合作的,我首先是观察了一下,这家餐饮店中午和晚上的人流量非常的高,每次就餐高峰,门外都会有几十号人等位,我就是和店家谈好,在他们家侯位区放上我自己的产品宣传展板,和一些小广告单,上面有我店铺宝贝的信息之类的,那些坐着等位闲着无聊的人就会拿起来看看,效果当然是很好的,在这里,我也不和大家多说了,方法需要大家自己去动脑子,我们做的只是让你们借鉴。

第四增加淘宝宝贝收藏。

我是使用旺宝软件来增加宝贝的人气收藏,当客户看到宝贝的人气收藏数量很高的时候,自然会对你的宝贝多留意一点,如果你的宝贝非常吸引人,相信看到的客户会直接和你联系想要购买的,再不济也会收藏起来,留待下次购买。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五

一、选合适的爆款产品:

  这是因为不是所有的爆款、热门商品都适合你去挂在直播间,你要选择适合你抖音账号定位的热销商品!

  比如如果你是健身账号,那你就不能选择炸鸡、方便面、高热量的零食等产品去卖,最好是选择和自身账号定位有关的!

  可以选择比如减肥套餐、健身衣、健身器材等等产品!

  这么选一方面是符合账号定位,另一方面也是可以符合粉丝的需求,毕竟开直播,账号粉丝是非常重要的,选择符合他们需求的产品,永远是重中之重!

  二、注意避开直播带货违禁词:

  你有没有在直播时,突然被禁播,如以下这种情况:

  近期直播间被封的现象实在是太普遍了,有很大部分原因是主播们在直播间说了不该说的词汇!

  这些常见又高危的直播违禁词,你一定要注意避开!

  不然一旦直播间说到了这些词,就是直播间被封禁的结果!

  所以主播在开播前,一定要小心在心里过一遍,看看自己要说的话里,有没有涉及到这些违禁词!

  三、直播带货脚本:

  直播带货脚本是整场直播带货运营方案中,重中之重的一环!

  因为它策划了在一场直播中——。

  从开始到结束,每个时间环节、主播要说什么、做什么、准备什么道具、阐述什么重点、怎么卖产品等等!

  做到有条不紊,心中有数、言之有物!直播过程才会少有疏漏,直播效果会更好更专业!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

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在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三)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办法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每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八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自(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一家企业一年内统一建设超过300个自(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行业规划并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三)个人在住宅小区新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进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通过有关部门备案批复。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批复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批复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其他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批复。

(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第十一条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及本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能源局申报,其余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本管理办法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通过备案公示的企业可开展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五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项目备案批复单位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所有者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在财税、用电价格、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一)满足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补贴。

(三)鼓励各市(州)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县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要注意衔接。

第二十四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州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省级各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省新增用地集中式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及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及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推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与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省级财政支持政策。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制订或修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楼宇、公用设施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工作。

(六)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

(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办)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车辆,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七

为加快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xx-20xx年)》(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

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审批、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州)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七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在20xx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三)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办法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每20xx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八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自(专)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一家企业一年内统一建设超过300个自(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行业规划并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三)个人在住宅小区新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进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通过有关部门备案批复。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批复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批复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其他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批复。

(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第十一条充电设备需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步考虑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及本省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能源局申报,其余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本管理办法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通过备案公示的企业可开展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十五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项目备案批复单位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用的充电设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可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为确保充电安全,用户应使用规范的充电设施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操作,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所有者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在财税、用电价格、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一)满足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积极争取中央的资金补贴。

(三)鼓励各市(州)制订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充电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xx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xx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县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费要注意衔接。

第二十四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州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二十七条省级各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全省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全省新增用地集中式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及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及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推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与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省级财政支持政策。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衔接、制订或修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楼宇、公用设施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工作。

(六)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

(七)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办)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车辆,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八

通过装花的游戏,引导幼儿根据花篮上的数字,在花篮内装上相应数量的小花,尝试5以内的按数取物,体验数学操作活动的乐趣。

活动的准备。

自制各种小花、篮子若干、活动图片、抹布、糨糊等。

活动的过程。

一、引起兴趣。

幼儿:对。

老师:小狗也喜欢美丽的春天,所以它打算开一家花店。我们一起去看看,好吗?

幼儿:好。

老师出示图片1——。

老师:好漂亮的花呀!怎么没有人去买呀?怎么办?

幼儿:谁要买花呀?

老师出示图片2——。

二、装花。

1、引出操作要求:

(1)看看篮子上的数字是多少?

(2)在花篮里放上一样多的小花。

2、老师示范,请幼儿一起帮忙。

老师:“才一个花篮,只能卖给一只小动物,可是还有那么多小动物怎么办?引发幼儿去帮忙。

3、幼儿操作,老师观察指导。

4、检验操作情况。

(1)你的篮子要装几朵花?

(2)全体幼儿一起帮忙检验。

(3)小结:一边贴一边数,数到和数字一样你就装好花了。

三、活动结束。

老师:“小狗说谢谢我们宝宝,为了谢谢你们帮它装花,他准备给我们每个宝宝一朵漂亮的小花,你们喜欢吗?想对小狗说什么?(谢谢小狗)。

老师:“我们下次再来找小狗玩,好吗?”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九

在过去的半年中很有幸加入到___公司来,在领导的悉心关怀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运营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

一、不断加强学习,素质进一步提高。

具备良好的产品知识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半年以来,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一是重点学习了产品知识;二是学习了与电子商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三是在前辈指导下联系实际学习电子商务的工作技巧,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对公司领导各次会议中的讲话总是认真聆听,汲取养分,收获颇丰;四是尽可能地向周围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事学习,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可以说在这半年中,由起初的凭借兴趣入门逐渐过渡到现在能独立处理部分事物并对这项工作始终持有浓厚兴趣。

二、踏实肯干、做好本质工作。

我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客户服务,完整的工作流程可以体现为熟悉店铺情况了解上架产品信息客户接待订单处理售后处理和评价管理。前期在淘宝平台运用,收集商品网络信息做得比较充分。客户接待可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我们产品信息输出的直接窗口,在这半年的是实际操作里,我秉持着巨细靡遗的态度,在不断总结日常工作提升交流技巧的同时,参看一些优秀的实例和经验分享,逐步形成了日常工作体系,对工作技巧进行不断的更新和查漏补缺。订单的达成以及售后处理过程,现阶段已经掌握比较高效的订单处理、统计的方法,在售后问题中,能有效解决普遍问题,对于少有的复杂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做到第一次看、问,看前辈同事怎么处理,问与之相关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明细,再次遇到同类问题可以独立解决。

三、不足待改进之处。

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也将成为新年伊始需要完善的重点。

1、善于沟通交流,强于协助协调,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提高时间利用率,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提高自己。

3、精于专业技能,勤于观察总结,尽量将工作总结规范化、数据化、直观化。

四、岁首年终,一年之计在于春。

1、能力学习和素质提升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随着公司发展和电商部规模的扩大,可预见更多的产品会面世,会接触到更广的客户层面,所以产品知识的更新、学习,客服经验的总结、完善,是需要始终坚持的过程。对于新产品的网络推广,结合已有案例,配合部门各位同事共同努力将是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2、树立全局观,加强兼容性发展。电子商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与生产销售各个部门都紧密相关,客户服务工作也与部门内策划、运营、推广等等分不开,所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个人需要加强各方面信息的涉猎,对各个职责岗位有所了解,加强沟通,互相进步。

3、危机公关和关键点控制。尤其在活动期间工作内容增加,许多电子商务工作中的细节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客服事务中的应变、处理是最直接最有效解决方法,所以在历次活动中注重并总结这些关键部分会使工作开展更加效率;历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也积累了经验教训,预先的判断、危机意识的培养会使工作的开展更加游刃有余。

半年时间里,公司氛围、人文气息、工作状态都深深吸引着我,崭新的一年相信我会与___共同成长!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验证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气源、供应方式及其规模,天然气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用地、用海和用岛需求、码头布局与港口岸线利用、建设投资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相互连接应当坚持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保证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提高天然气管道网络化水平和企业协商确定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协调。

第十五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

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一

通过装花的游戏,引导幼儿根据花篮上的数字,在花篮内装上相应数量的小花,尝试5以内的按数取物,体验数学操作活动的乐趣。

活动的准备。

自制各种小花、篮子若干、活动图片、抹布、糨糊等。

活动的过程。

一、引起兴趣。

幼儿:对。

老师:小狗也喜欢美丽的春天,所以它打算开一家花店。我们一起去看看,好吗?

幼儿:好。

老师出示图片1——。

老师:好漂亮的花呀!怎么没有人去买呀?怎么办?

幼儿:谁要买花呀?

老师出示图片2——。

二、装花。

1、引出操作要求:

(1)看看篮子上的数字是多少?

(2)在花篮里放上一样多的小花。

2、老师示范,请幼儿一起帮忙。

老师:“才一个花篮,只能卖给一只小动物,可是还有那么多小动物怎么办?引发幼儿去帮忙。

3、幼儿操作,老师观察指导。

4、检验操作情况。

(1)你的篮子要装几朵花?

(2)全体幼儿一起帮忙检验。

(3)小结:一边贴一边数,数到和数字一样你就装好花了。

三、活动结束。

老师:“小狗说谢谢我们宝宝,为了谢谢你们帮它装花,他准备给我们每个宝宝一朵漂亮的小花,你们喜欢吗?想对小狗说什么?(谢谢小狗)。

老师:“我们下次再来找小狗玩,好吗?”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二

(接上期)。

3.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改制过程中,上海和深圳等地还探索出了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将原属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厂与属企业性质的自来水公司合并,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同时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业务。

2001年12月28日,由深圳自来水集团牵头组建的全国首家大型水务集团成立。原属市城管办管辖的滨河、罗芳、南山污水处理厂及整个排水管网整体并入自来水集团,新成立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身价”达到了60亿元人民币。2001年,深圳自来水集团实现供水销售收入6.76亿元,利润0.87亿元。市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能力为125万吨,虽能满足全市污水处理需要,但按照深圳市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0.4元/吨、家庭0.27元/吨),年运行资金缺口达7000万元。因此,为取“长”补“短”,深圳市决定实施供排水一体化改革,由自来水厂吸收污水处理厂业务。同时,扩大规模后的深圳水务集团,将逐步通过减持国有股,引进民营投资者,使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营逐步实现市场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力争用5~10年时间建设成为一个服务良好、管理科学、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和跨区域经营的现代化水务企业集团。

从供排水“一体化”模式的制度安排上看,它有三个显著的优点。

第一,“回报扶贫”。用供水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补贴污水处理项目的不足。

第二,“技术和管理扶弱”。我国供水行业发展已具有了较长历史,在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都较污水处理行业有优势,二者合并后,有助于提高污水处理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解决污水处理融资的企业法人主体问题。传统运营体制中的事业单位是不允许向社会融通污水处理资金的,改制合并后的企业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由于有供水业务做保障,“一体化”后的企业具有较高的融资信誉和融资能力。

从以上特点看,除了企业化改制中可以采用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外,它也非常适宜或更适宜应用于bot运作方式。这是因为打捆后的项目对民营企业更具投资吸引力,同时,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或行政干预,具有回报和技术及管理优势的供水企业,并不见得愿意背“污水处理这个包袱”。

所以,在供排水“一体化”实践中要避免形式上的“一体化”改制,例如,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撮合,搞“拉郎配”式的机械组合,“一体化”改制后的供水业务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但污水处理仍沿用过去的经营方式,单独核算,运营的资金缺口全部仍由政府补贴,也就是说,虽然供排水业务在形式上合在了一起,但仍按两种机制运行,并没有从根本上实行市场化,没有充分发挥“一体化”模式的优势。因此,未来供排水“一体化”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市场作用实行结合,避免以行政手段强行改制。

(二)公有私(民)营模式。

公有私(民)营模式是较彻底的市场化运营环境基础设施的模式。通过租赁或授权合同方式,政府将公有的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和进行新投资的责任转让给民营企业,所有设施运营的投资、管理、赢利和商业风险都属于民营企业。其典型应用模式是rot(改造-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随着实践的发展,公有私营模式衍生出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即设施的建设也由民营部门投资,但合同期满后,政府对设施拥有所有权,或者说政府拥有设施的最终所有权。与公有公营模式相比,公有私(民)营模式具有使运营效率更高、服务质量更好的制度基础。

我国东部地区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实践过程中,出现了bot、准bot和tot等模式。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营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目前,我国已投入运行的bot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主要有浙江省温州东庄垃圾焚烧发电厂、广东南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四川省崇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和河北省晋州市污水处理厂等。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建的bot项目有10多家,在谈的项目很多。

温州市年产生活垃圾40多万吨,并且以每年8~10%的速度持续增长。由于原有的两个垃圾填埋场容量已基本饱和,市区没有合适的地方新建垃圾填埋场。在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后,决定采用bot模式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温州市东庄垃圾发电厂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全部由温州市民营企业―――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运营期25年(不包括两年建设期),25年后无偿归还政府管理。东庄垃圾发电厂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320吨,年发电2500万千瓦。一期工程自201月破土动工,于当年11月28日竣工、并网发电,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高速度,并通过iso9001认证。一期工程投资6500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60吨(实际处理量200吨),每年发电900万度,扣除工程自身运行耗电200万度/年外,其余每年700万度的发电量以0.52元/度的价格上网出售,另外收取政府垃圾处理补偿费73.8元/吨。扣除运行费用和设备折旧,东庄垃圾焚烧发电厂收入相当可观,预计投资回收期为。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三

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探索实践在我国仅有两三年的时间,有许多认识、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尚未解决,严重制约着市场化的发展进程。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市场化方式仍不可能对促进我国实现“十五”环保计划目标发挥实质性作用。

(一)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正确定位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但对二者在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定位问题,仍缺乏正确理解。目前,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为两个极端。

第一,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和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片面理解,过分强调政府直接提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作用。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管理人员存在片面理解“公共物品”理论的现象,认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不宜进行市场化,过分强调政府对提供设施的责任,不积极创造有利于市场化的政策环境。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对于诸如国家安全、自然生态保护、清洁空气等纯公共物品,其消费具有绝对的非排他特性,必须由政府提供。但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属于准公共物品,可以通过“产权界定”和价格机制来实现其消费的可分割性,排除不付费者的“搭便车”现象。所以,对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提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责任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即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设施的生产,但不一定亲自建设和运营,可以交由市场完成。这就是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实行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世界银行曾根据潜在市场竞争能力、设施所提供服务的消费特点、收益潜力、公平性和环境外部性等指标,定量分析了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相关环节的市场化能力指数。当指数为1时,表示市场化能力很差,不宜让私人部门参与;当指数为3时,市场化能力最好,完全可以由私人部门完成。分析结果表明,垃圾收集的市场化能力最好,为2.8;污水分散处理次之,为2.4;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卫生处理居中,为1.8~2.0。

所以,只要建立适宜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在建立良好的污水和垃圾收费体系后,污水和垃圾处理领域是可以走市场化之路的。温家宝副总理在太湖水污染防治第三次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都作为一种社会公益,应该把它看成既是社会公益,但又可以靠市场机制,靠价格机制来保证它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没有全面和深入地认识清楚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

与第一种认识偏差相反,一些人被少数成功的市场化案例和媒体报道上的渲染所迷惑,认为市场化方式是发展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主要办法,有的甚至将bot项目误解为不是由政府和居民而是由投资者最后承担项目成本,有误导政府不发挥主导作用的危险。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准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部门参与生产,但并不是说政府就可以袖手旁观,相反在许多情况下和环节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实际上,即使是在一般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和私人部门参与问题上,发达国家曾走了一条曲折反复的道路,即由私人部门供给为主到公共部门供给为主,再到建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伙伴关系的发展历程。早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和美国的绝大部分气、水、电车和高速公路等设施和服务都是由私人部门建设和运营的。由于缺乏资本,国家的补助也很少,城市政府通过与私人公司签订长期合同来解决基础设施供给问题。但不久,人们发现以私人部门为主供给基础设施的模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偏远地区设施缺乏、服务价格高、质量差、政治腐败等。另一方面,随着收入的普遍提高,社会各收入阶层对基础设施需求的差异性减小,小规模的私人供给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且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所以,到20世纪,英、美等工业化国家的公共部门和地方政府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绝大部分责任。然而,这一模式很快又暴露出了政府财政负担加大和建设运营效率低下等新的问题。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工业化国家重邀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但这一次变化与以往不同,不是对谁处垄断地位的简单划分,而是要建立一种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public-and-privatepartnership,简称新ppp原则),倡导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简称pfi),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相关活动也有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很强的监管能力。

总体上,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在建设方面,即使在发达国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私人部门能够发挥主导供给作用。

因此,在推进我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过程中,必须首先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市场化方式为辅,在中长期,可以期望市场化方式发挥较大作用;但在设施的运营以及垃圾收集、转运等方面,可以全面实行市场化。此外,政府在推进市场化中应该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创建市场,确立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和垃圾处理领域的法人地位,建立相关收费体系,界定不同市场化模式下的产权制度。二是规范市场,全面制定城市相关设施建设规划,避免市场化过程中设施建设的盲目性;确立民营企业准入和公平竞争规则,避免鱼目混珠,恶性竞争;通过调控收费价格,保证所有人都能享有设施服务;严格监管,避免二次环境污染。三是扶持市场,通过税收、土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和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扶持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

(二)现有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1999年以来,我国就污水和垃圾收费、水价改革、产业化发展和外商投资目录等方面问题,以部门通知和意见的形式发布了6项指导性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在5个方面为市场化实践创造了初步的和框架性的政策环境。一是明确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二是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费政策,为市场化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三是要求改革现有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特许经营,初步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制定了一些框架性的优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五是对地方政府提出了监管和规范市场的要求,保障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

另外,考虑到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相对成熟这一情况,可以判断,我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部分环节全面推行市场化的条件正在趋于成熟。

(未完待续)。

环境论衡。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四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xx〕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xx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内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十五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出租、客货运等运输站场及环卫充电基础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与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第十七条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十九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xx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报所在县(市、区)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现与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等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委托符合高压电工配置要求的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础代运营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四部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本省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争取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达到5%以上。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条件。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其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设施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接入的便利条件。其产权分界点为充电站(桩)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分界点到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四章建设办法。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市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市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十六条鼓励电网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所在市(或县)级电动汽车公共数据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15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充电塔、充电站、换电站等充电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交(立项)可研报告,分散式充电桩项目建设只需提交与建筑物业主签订的土地使用及供电协议);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市发改部门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其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县(区)改革部门同意。

(四)充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公交卡、支付宝、微信等。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市(县)改革部门。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建设补贴,省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补贴;具体奖励补贴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后另行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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