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合同应预留相应的条款以适应调整。合同范本可以帮助您增加撰写合同的效率和准确性。
承包合同纠纷篇一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与被告胡自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寅洞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邢术贺,被告胡自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秀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寅洞村委会诉称,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约定:胡自凤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双方协议已到期,胡自凤应按照协议无偿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自凤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自凤,但胡自凤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现胡自凤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自凤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自凤辩称:胡自凤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胡自凤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自凤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自凤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自凤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第八条规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胡自凤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胡自凤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胡自凤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会对胡自凤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自凤300元风险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寅洞村委会与胡自凤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胡自凤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自凤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自凤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二、被告胡自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自凤风险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自凤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调查、阅卷及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1)作为发包方的王庄镇镇北居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正在组建之中。其村委会班子尚未选举成立,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被上诉人越权发包,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2)作为承包方的第三人并非本村本组的村民,不具备承包资格(《土地承包法》第48条)。同时也侵犯了本村本组村民享有的优承包权(《土地承包法》第47条)。
(二)合同内容违法:(1)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58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正是违背这一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没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也没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镇北居委会正在组建,领导班子尚未选举成立时,由临时村支部书记齐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资格无权代表全体村民签定合同)越权进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恶意窜通,(3)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31、36条,及(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18、19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定显失公平的三合同,直接侵犯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合同对上诉人构成侵权第三人所承包的刘临运河两岸堤坝地,虽然以王庄镇北居委员名义登记,但实际上属于该村第6、7、8、9四个村民小组所有,由该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管理,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已写明了其承包地边界到沟,显然是包括河沟两岸的堤坝地也即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而且被上诉人当庭承认该堤坝地是上诉人承包耕种农作物庄稼在先,而第三人栽树在后,实际上也就是侵犯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 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违法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为该规定第25条第2款适用的前提是该条第1款即是指发包方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签定合同。本案中,发包方既无权发包,也未招开村民大会,根本不存在所谓违背村民大会决议,而是越权发包、恶意串通,签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侵犯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且第三人也未做大量投入,只是在上诉人庄稼地里栽树。因此,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第三人在签合同、栽树时都是隐瞒、欺骗上诉人。上诉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林权公告,上诉人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后一直就找有关部门处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撤消,同时改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还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上诉人及广大村民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沈 涛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二oo五 年二月二日
承包合同纠纷篇二
住址:xx省xx县xx镇。
被上诉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职务:总经理。
住址:xx省xx市xx街xxx号。
被上诉人: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xxx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工程款及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二被上诉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并且在事实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坚持中立的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随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无效,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在一审的重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合同法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行性规定为由,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是,该项认定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在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载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有工程建筑安装,并且上诉人下属分公司xxxx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也有工程建筑安装的项目,与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也是以上诉人的下设分公司xxxx公司xx工区进行的。
这一切客观事实都说明了,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上诉人承揽他人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全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该客观事实,并由此强行宣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得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也完全错误。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就如上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既然如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为,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单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应原数或原价返还。在一审中,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上诉人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也就是第一被上诉人因双方的协议取得了财产,对于取得的该部分财产,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无条件的原价返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在该项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否定了上诉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是,上诉人为此查阅了我国有关该方面的法律条文,始终没有找到一审法院所谓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该项理由,完全是一审法院在莫须有地“创造”法律,国家在什么时候赋予了一审法院创造法律的权利。一审法院就凭借其“创造”的法律,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践踏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三、一审法院在发生纠纷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其所依据的理由更是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不是明显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疑,而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上诉人。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资质,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自负其责。一审法院的此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此项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合同法》总则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根本没有主要过错与次要过错之说,一审法院将合同无效的的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再一次凭空“创造”了法律。
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无条件返还。而一审法院却以莫须有的主要过错,而认定由上诉人自己承担,但是,对于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第一被上诉人已经从第二被上诉人处取得,如果这样,那么将会使第一被上诉人明显取得不当得利,从而使得上诉人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合理对价”为由,由此认定上诉人已无权利主张。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从xxxx年开始实际占有使用地下室至今已十五年,原告最初投资xxxx万元的目的是实现其无偿使用地下室及六层房屋十五年作为投资回报,即对价。现双方合作协议虽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在未履行全部投资义务的前提下,与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资目的已部分实现,获取了相当的对价,原告如还有损失,也并非其主张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可谓是明显歪曲事实,曲解双方签订协议条款,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地下室及六层房屋无偿使用十五年。双方约定该条款的初衷有二,一是上诉人施工需要办公场地,而第一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施工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二是,第一被上诉人为了吸引上诉人对其投资,作为一项优惠措施而回报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一审法院却明显歪曲事实,故意曲解双方签订的条款,强行将第一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优惠措施认定为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对价,其偏袒第一被上诉人的意图可谓是昭然若揭,完全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不顾。
其次,该项工程的建设,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而被迫停工,直到现在,该大厦仍然没有竣工,也没有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批准使用,地下室到现在仍然没有水、电、暖设施,根本不具备使用的资格条件。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至今十五年内,该建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烂尾工程,所有建筑根本无法使用,而上诉人也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该建筑,也未取得任何经济收益。既然如此,何来使用收益,何来经济利益,又何来对价一说。
再有,一审法院以其所谓的“对价”一说,强行抵顶了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创造”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能够抵顶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那么一审法院作为中立裁判机构,就应当查明事实,应当确切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取得的经济收益的价值,应当确切认定是否能够抵顶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但是,很遗憾,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相关部分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下,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对价”一词,就强行剥夺了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中立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再有,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之下,强行抵顶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以一审法院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该向诉讼应当由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独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如果要以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就必须需要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以查明该所谓的“对价”能否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但是,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超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强行以其所谓的“对价”抵销了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再次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的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在一审举证期间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二被上诉人于1995年7月10日给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一份,该份通知明确载明了“大厦的筹建工作已由我院大厦基建办公室承担,原筹建处的债权债务和一起手续将由医院接收,由于贵公司已对大厦投资并进行施工,医院将贵公司所在的大厦投资及施工等一切事务全部接管。”根据该份通知,可以充分证明,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接管了有关该大厦的一起债权债务,尤其是上诉人对该大厦的所有投资也全部接管。因此,上诉人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xx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二被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两者属于上下隶属关系,因此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对第一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了该份通知的证明效力,甚至在其作出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该份通知,强行歪曲有关司法部门认定的客观事实,恶意剥夺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一审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再一次暴露了一审法院有违司法公正,法院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意图,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的债权。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明确地肯定了一个事实(该项事实也得到了第一被上诉人的认可),就是上诉人投资施工的造价为xxxx元。
并且在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的诉讼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认定第二被上诉人支付第一被上诉人投资款人民币xxxx元,该笔款项中就包括上诉人投资的xxxx元。
该项事实已经得到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认定,既然如此,那么就足以认定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投资xxxxx元的事实,也就足以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中,在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却根本没有提到该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效力,故意打擦边球,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理由,无理地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二被上诉人之间诉讼纠纷,导致上诉人施工设备、材料、物品丢失,共计xx万元,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支付给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定金、装饰设计费xx万元,二被上诉人也应一并返还。
综上所述,在程序方面,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强行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程序严重违法,有违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行“创造”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因此,一审法院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方面,无论从事实认定方面,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承包合同纠纷篇三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承包合同纠纷篇四
案由:_________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__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__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__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__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__年9月8日至20__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__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包合同纠纷篇五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本文来自电子商务论文,请保留。)”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承包合同纠纷篇六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承包合同纠纷篇七
法人代表:xxx,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xx市xx区xx商店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
法人代表:xxx,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原告和被告x年x月x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x月x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起开始实施《民法典》),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x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市xx区xx公司(公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包合同纠纷篇八
原告: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