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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一
县房管局:
我叫___,男,汉族,出生于__年12月5日,家有5口人,住澧源镇五里桥居委会庹学用家里,系洪家关白族乡回龙村高峰组人,联系电话:130_________。
我因进城务工10余年,全家租住私有房多年,由于没有住房,特此申请公租房,请求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
20__年3月30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二
(略)。
2011。
】第。
6
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字【。
2011。
】
144。
2011。
】
298。
号)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保中心【。
2015。
】
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要严格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房源发布申请公告、个人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排序、公示、轮候等程序进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时,按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家庭优先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住建局保障部门下发的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宜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面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注明本批次预计保障的家庭户数,预分配房源的小区名称和楼房套数以及详细楼层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申请人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以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未作出承诺且不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的,视为其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取消其申请资格,退回其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原则上具有。
1
年以上阳原县西城镇非农业常驻户口;
2
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
3
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
5
6
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7
8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瞻仰、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监护人的;
2
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
35。
周岁,但经认定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3
4
5
申请人不在阳原县实际居住的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
7
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建设用地的;
8
9
10。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申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相关家庭状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1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
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查验原件);
4
5
6
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7
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申请家庭提供担保的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工作证明;
8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的视为无效申请,取消申请人年度申请资格。
(一)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初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管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规定期限未补齐全的,本批次不再受理。
(二)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还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
日(留存公示照片、影像资料、网上留截图)。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5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保障部门。
(三)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联审联查机制。受理、初审、审核及协查等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住建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西城镇人民政府报送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管、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以协助函的形式进行协作协查审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
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公安(交警)负责对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局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房管部门对房产登记交易信息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在审查台账上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
[2009]5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排序并执行轮候制度。
评分按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群体、家庭结构等项因素作为量化评分的基础进行评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加分。
1
无房户,加。
30。
分
2
有房户,按申请人家庭(包括与直系亲属合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
15。
平方米)之差作为加分依据,每差。
1
平方米加。
2
分。
1
按家庭成员有残疾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计。
35。
分、残疾二级计。
30。
分、残疾三级计。
25。
分、残疾四级计。
20。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残疾等级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准(查验原件)。
2
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加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计。
2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重大疾病的,累计计分。
[2007]42。
号)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查验原件)。
3
按“三无家庭”加分。
申请人家庭属。
“三无家庭”计。
30。
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丧失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家庭。
(
1
)离异的单亲家庭计。
15。
分。
(
2
)丧偶的单亲家庭计。
15。
分。
4
按申请人家庭人口年龄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一名年满。
50。
周岁的计。
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年满。
50。
周岁的,累计计分。
5
按申请人家庭人口享受低保加分。
申请人家庭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一名享受低保的计。
5
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除申请人外有多人享受低保的,累计计分。
6
其他情形加分。
(
1
)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的计。
3
分;
(
2
)申请人家庭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经过社区认可的计。
3
分;
(
3
)申请人具有。
5
年—。
10。
年常驻户口的加。
2
分,
11。
年—。
20。
年常驻户口的加。
4
分,
20。
年以上常驻户口的加。
6
分。
7
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序原则。
“三无家庭”得分、经济状况得分。
15。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转到西城镇人民政府,西城镇人民政府接到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放《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并委托西城镇社区管理中心送达。
采用河北省保障性住房。
“摇号”系统进行选房。根据申请人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的评分结果,分数从高至低轮候分配相应楼层,按相对应的楼层,每小组所属组员依次“摇号”选房。“摇号”将在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每个保障家庭只能派一个代表摇一次,重复摇号,按第一次摇出的房源登记,“摇号”结果现场在大屏幕公布,已摇出的房源不作调整。
1
准入。
经批准公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人,由住建局保障部门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
2
摇号。
对于拿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书》的保障对象,由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
7
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
1
)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
2
)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所属小区、套数、户型、面积等情况;
(
3
)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轮候是指对纳入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根据年度供应房源套数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评分排序、依批次分配的办法。具体按照年度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进入实物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孤寡老人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评分排序后优先照顾低楼层。
西城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评分排序情况和轮候顺序进行登记,建立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
没有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按照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申报年度顺序、由高到低的评分排序执行轮候。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后,从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上年度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范围而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在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仍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上年度排序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三)年度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排在上年度轮候的申请人之后按轮候顺序进行实物配租。
(四)西城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家庭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分批次通过选房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五)《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年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房屋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转让、转租和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等。
(六)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在本地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对承租人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县住建局应当会同西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定期和随机的方式在租赁期内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设立检查档案,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从做出决定的下个月起执行。
(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而不具备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要自行申报退还公共租赁住房,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规定限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经查证核实的;
2
3
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阳原县西城镇的;
4
5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6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的;
7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8
未按规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的;
9
利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个月内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收回,并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结清相关费用。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家庭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包括:
1
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应该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租金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逾期欠缴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垫付。
2
被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房屋使用规定,需腾退住房的要按时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清退。
3
7
日。确认该保障家庭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新申报的家庭填写《阳原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后按申请、审核、准入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建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七)依据前述条款,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可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收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下一批次或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核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后,拨付住房保障部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时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其租金标准。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应保障面积内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确定。
(三)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含公摊的水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由承租家庭自己负担,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户提供及时有效的高质量服务。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住房保障、使用人公约、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1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2
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紧急联系电话,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和配套设施。
4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私自拆改供暖供气设施。
5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排放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严禁从事违法活动。
6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发现房屋公共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便物业公司派人及时进行维修。
7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严禁在楼梯间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及高空抛物,影响他人使用安全。
8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公共部位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9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如渗漏堵影响通风遮挡采光等现象)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10。
县住建局保障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企业要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检查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县政府负担;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
停止发放。
)
(
停止发放。
)
租赁补贴资金之日起,
5
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二)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县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一)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行实物配租时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经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批准发布后实施。
(三)以前本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县住建局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若实际情况在本办法中未注明的,参照《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文件汇编》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阳政通。
[2011]43。
号)自动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三
社区各住户:
20xx年6月29日到20x年8月28日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从年10月15起将进行公示和入户调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一类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我区城镇常住户口;(2)二类申报家庭户口性质不限且连续在区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标准;具体细则可参考襄区住保办[2015]002号《襄州区公共租凭住房分配管理细则》。
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主管部门复核、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初步核定以下住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见附表)。
公示期内如自己所申报信息有错漏应及时与社区或保障办联系核实,逾期不反应的即为认可公示信息。对以上公示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欢迎举报。请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7天。
联系电话:07102823xx。
xx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年10月14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四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联系电话:81810689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
住址:
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工作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宽城区首山逸居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室厅。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元)。
第四条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
第五条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五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1、年满18周岁;
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六
街道办事处各位领导:
我叫邢利国,男,汉族。现年三十九岁,妻吴红英,女,蒙族,三十八岁。女儿娜日松,蒙族,三岁。现租房住在玉泉区县府街花园11号楼2单元6层西户。
我和爱人吴红英长期以来都没有正式工作。靠临时打工维持生活,工作又经常失业,收入不稳定,由于二人都没有技术特长,又不同程度患有疾病(本人有风湿性关节病,爱人有心脏病)因此打工的工资都不多,每月收入1500左右。以前在什拉门更租平房住,现在由于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城周围的平房已很难租到,又生了小孩,故从前年冬天开始租现住房到现在。每月房租1000元,因此,除去房租,二人的收入就所剩无几了,生活特困难。因此,申请政府照顾穷人的廉价住房,能帮我解决一下生活的困难。敬请各位领导能体谅我的实际困难并给以照顾,我全家人感激万分,永生不忘你们的恩德!
此致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七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查询网站:
xx市房产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八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篇九
申请名应与护照名一致。
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所填资料情况。
2.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3.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建设局将有权收回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一、申请条件。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
1.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未领取过租房补贴;
2.人才本人在深圳工作及居住。
3.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二)高中初级人才。
2.人才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市重点企事业单位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已纳入本市行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中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材料。
(一)杰出及领军人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4、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及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的声明。
其中第2、3、4、5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高中初级人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及有效鉴定、认定文件;
5、劳动合同;
6、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非深户需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7、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其中第1(除单位申请报告、用人单位担保文件)、3、4、5、6项提交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