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通过对正文前这部分说明文字的前后比较,个人学习之后,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收获:
一是2012年四部委印发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2020年四部委印发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这就意味着,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再只是对四部委有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效,任何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这个《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二是2020版的《实施办法》有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可以说,这是《社区矫正法》的各项要求是否能够落实到位,是否能够发挥这部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关键所在。个人认为,在具体执行《实施方案》的时候,必须时刻不忘《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与思路,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思考、汇总、上报,从而为《社区矫正法》的平稳运行和不断完善做出贡献。
三是2020版的《实施办法》不是对2012版的《实施办法》的修正,而是修订。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楚修正和修订的区别,才能正确理解前后两个《实施办法》的关系。
我国法律文件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修改的内容不同。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
(二)审议的内容不同。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
(三)表决的内容不同。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
(四)生效日期不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生效日期。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对原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
如此,我想大家应该就明白了,2020版的《实施办法》之所以要对2012版进行修订,就说明老的《实施办法》光修改局部条款已经无法适应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需要,必须进行全面修改和整体修改。
四是2012版的《实施办法》最后的日期签署为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而2020版的《实施办法》最后的日期签署为2020年6月18日。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绝不是某种失误,背后其实是有原因的。
这个原因就是2012年7月1日后,党政公文的落款日期都是统一按照“2012年12月1日”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的。因为老的《实施办法》在这个日期前,而新的《实施办法》在这个日期之后,才会出现这样的落款日期的不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在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理。
第三条 【工作力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所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第四条【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住所、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 【文书送达】
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通过内部网络送达相关文书。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报到与接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公安机关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矫正小组】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确定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对女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小组成员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第八条【宣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当及时组织社 3
区矫正宣告。宣告在专门场所公开进行,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到场。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1)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2)宣布社区矫正期限;(3)宣布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4)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矫正方案】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矫正档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
(三)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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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社区服务。
司法所应当认真听取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向有关机关转交申诉、控告材料,及时制止侵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遇有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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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20xx年上半年,双塔司法所在市司法所的正确领导下,在街道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立足职能、扎实工作,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强化帮扶队伍建设等工作,截止20xx年6月,本辖区社区矫正在册人员共44名,其中丰足片14名,县前片8名,赵家片7名,城北片6名,民声片5名,周家青片4名;本年度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次数已达110次,走访教育次数207次,已承办审前社会调查案件14余起。
目前我司法所工作人员有3名,社区矫正工作者1名,社会志愿者队伍已增长至164名,20xx年上半年三支队伍的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同时为深入贯彻上级相关部门的各项制度,我司法所今年上半年以来也在积极实行各项措施予以落实。
一、积极学习宣传20xx年3月新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及时将其与现行制度规定相结合,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后,主要通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再进一步贯彻到社区服刑人员队伍中。
为加强新增社矫对象遵纪守法等意识,我司法所对每名拟纳矫对象均开展了必要的矫前教育。
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街道社矫办开展工作;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街道社矫办能及时通知其劳动教育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在平台录入《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加深其社会在服刑意识,并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规模并建立志愿者名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聘书。
通过一帮一、多帮一机制,利用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并有的放矢的开展日常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建立健全村/社区社矫小组建设。
我司法所除做好日常考核外,许多社矫相应工作需要依托村/社区社矫小组的开展,在双塔街道所辖26个社区(村)中,均已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并委托社区(村)治保主任负责社区(村)社矫工作的开展,由党支书、村主任担任社矫志愿者,加强了社区(村)社矫在村务工作的受重视程度;同时县前社区和城北社区已首先建成了帮教工作站,随后其它有5名(含)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村/社区的基层组织网络也陆续得到了健全。
五、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教育。
确定社区(村)治调主任为辖区帮教工作第一责任人,书记为帮扶工作站站长,管片民警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联系人,家庭成员为监护责任人,形成多方互动实现全方位监督,实时控制社矫对象活动,协调了相关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
双塔司法所通过多项帮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本辖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防范了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事件的发生,并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建设。
下半年我司法所计划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继续加强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以正确掌握每名纳矫对象的动态心理反映以及社会表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使新入矫教育对社矫对象纳矫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产生积极的影响;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严肃制度的同时,想社矫对象之所想,坚持人性矫正,保证相关制度能更好的落实。
我司法所将在下半年通过上述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不断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并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争取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更突出的成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从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分级处遇。如果只是简单的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而不对各类别矫正对象予以不同的处遇待遇,那么分类管理工作,依然只会是一种形式。
一是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20xx版是由司法所进行分类定级,而20xx版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分类定级,而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非常了解。
二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xx版对于分类管理的依据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而在20xx版中,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只是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如此一来,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等级的变化就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就需要时刻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分类处遇有了明确规定。20xx版只规定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说明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的具体处遇待遇。但是在20xx版中,则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我个人觉得,20xx版已经有所突破,虽然还停留在管理举措和方法上,没有就分类处遇具体内容进行表述,但是以这个为突破口,以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为出发点,是可以在分级处遇上做点工作的,比如外出请假,外出就医,外出探亲,外出工作等方面的审批,就可以根据分类级别来处理,如此可以更好地激发矫正对象安心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让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