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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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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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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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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寿阳县振亮低热值燃料加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原煤选煤厂(煤泥烘干)项目和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寿阳县石门河(中曲村-下曲桥)治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联系寿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即寿阳县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354- 4635935(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行政审批股)

通讯地址:寿阳县政务大厅(045400)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编制报告技术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寿阳县振亮低热值燃料加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原煤选煤厂(煤泥烘干)项目

寿阳县宗艾镇周家垴村东北550m

寿阳县振亮低热值燃料加工有限公司

山西山大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年洗选原煤120万吨,年烘干煤泥7.37万吨,年生产产品煤泥约6.4万吨。本项目产品全部外售,本厂内不进行配煤。本项目主体工程包括筛分破碎车间(安装一台原煤分级筛和一台原煤破碎机);主厂房(1台xh-16型跳汰机、1台xjm-s20-4型浮选机、1台φ18m的深锥浓缩机、1台kmz 300/1500型压滤机等设备)、煤泥烘干间(设破碎机、皮带输送机、滚筒干燥机等设备)、1100m3事故水池;储运工程包括全封闭原煤储煤棚、全封闭精煤棚、全封闭中煤及矸石棚、全封闭煤泥库;辅助生产及办公生活设施(机修车间和危废暂存间、车辆清洗平台和车辆清洗废水沉淀池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排水、采暖(采暖均采用空调采暖。洗浴全部采用太阳能和电混合淋浴器);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1)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材料覆盖清理、定时洒水、运输车辆进行密闭。采取隔声、减振、降噪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临时沉淀池一座处理废水。废弃土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2)废气:储煤棚全封闭、地面硬化、设喷水抑尘装置;皮带通廊密闭,煤流落差处设喷雾除尘;筛分破碎车间设置集尘罩和袋式除尘器;全封闭煤泥库;煤泥烘干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设专门洒水车,在运输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用全封闭厢式货车,严禁超载;离开厂区时,汽车轮胎经过清洗后方可上路。(3)废水:煤泥水采用浓缩+压滤回收工艺,设事故池,闭路循环不外排。设淋控水收集池,淋控水经收集后经管道输送回浓缩车间浓缩池,不外排。利用现有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初期雨水用于道路洒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4)噪声: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5)固废:矸石在厂区矸石库内暂存,矸石销往晋中市佳新煤矸石制砖有限公司制砖或者运往寿阳县振亮低热值燃料加工有限公司煤矸石治理及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土地复垦。除尘灰作为产品外售。建危废暂存间,内设一高密度聚乙烯塑料桶收集废机油,然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设置封闭式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6)生态:加强厂区绿化、硬化、防渗。(7)总量:寿阳县环境保护局以寿环函[2018]127号文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寿环函[2019]67号核定总量烟尘0.0006吨/年,粉尘1.6511吨/年,二氧化硫0.007吨/年、氮氧化物2.64吨/年。(8)相关部门意见:寿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18-65号备案。

2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寿阳县石门河(中曲村-下曲桥)治理工程

寿阳县石门河(中曲村-下曲桥)河段

寿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山西德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主体工程包括清淤工程、堤防工程和水景观工程;辅助工程包括水体净化美化工程、绿化工程和交通设施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197.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2.76万元。

做好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材料覆盖清理、定时洒水、运输车辆进行密闭。缩短清淤作业工期。采取隔声、减振、降噪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生活污水纳入附近村庄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单独外排;淤泥沉降水就近排入河道里,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干淤泥应定点堆放,定时交于寿阳县新荣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少量生活垃圾分选袋装,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格划定土方界线,不得随意超界线施工,临时占地很快保证恢复到施工前地表植被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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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篇三

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在很多事务中使用委托书的情况与日俱增,大家知道委托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委托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编制造价根据国家《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xx】125号)标准规定拟定为万元。

二、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受托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供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委托方应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委托方配合不当、弄虚作假导致受托方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有偏差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查的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协助受托方做好现场环境影响评价调查。

四、受托方应充分征询委托方的意见,严格遵循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严谨、正确、客观、真实、科学地开展环境评价工作,并在满足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于本委托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报批稿,向委托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五、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编写完成后,委托方须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的内容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环评结论。

六、本委托书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现场勘查人员签名: 联系方式:

现场勘查日期: 委托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意见

2、委托方是否安排专人协助受托方做好现场环境影响评价调查?是 否

其它意见及建议:

委托方意见

其它意见及建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

调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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