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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答辩状被告(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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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答辩状被告(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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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代表了在一段时间内工作生活的表现和成果。如何提高职场竞争力和创业能力?这是职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科技创新成果,一起探索科技的魅力吧。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一

经典的答辩状【例文一】: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单元##室,身份证号:36************,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王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答辩人张某某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结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关心,互相扶助。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答辩人也从未对原告有过任何的殴打,更谈不上禁足。答辩人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答辩人一直对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谐。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经典的答辩状【例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提出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我与被答辩人感情确已破裂,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前,答辩人常被被答辩人殴打,故被答辩人具有家庭暴力。更有甚者,被答辩人在外务工时,另找别的女人,从不为家里提供生活费,对自己老婆孩子不管不问,令答辩人实在寒心。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不务正业,水性杨花,不履行家庭义务等完全是被答辩人自己凭空捏造,还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称答辩人骗其金钱60000元用于挥霍,实为凭空捏造,根本毫无事实。答辩人最近几年都在莆田做售票员,后被被答辩人殴打头痛难忍才辞职。其他关于水性杨花之说更是毫无依据,胡说八道。答辩人婚后对家庭尽忠尽责,维系家庭,抚养孩子,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不履行家庭义务,实在是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名誉权和他人的名誉权。反而是被答辩人喜新厌旧在外另找女人,自己道德品质卑劣,对家庭置之不理。

被答辩人自己本身对两个儿子都不管不问,大儿子辍学后学习谋。

生技能的大量花费都是答辩人四处借钱支付,平常生活所需费用也是由答辩人一人承担,被答辩人作为父亲却未尽一分责任,拜师费一分钱未出,生活费一分钱未付。二儿子近几年都是在答辩人娘家生活,其学习生活支出全部费用也是由答辩人自己承担,被答辩人对自己儿子不管不问,不仅未交一分生活费,连学费都没有为自己儿子交过,更有甚者,连衣服都未曾买过一件。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却还想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实为无稽之谈。鉴于以上事实,大儿子虽未年满18周岁,但自己学满技成,能够独立生活,有自己的生活收入。但二儿子林南还在学习阶段,为了二儿子林南以后的能够有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答辩人请求法院将二儿子林南的抚养权判给答辩人。因答辩人因被被答辩人殴打,头痛病时常发作,没有正式工作,所以无法自己一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所以在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作为父亲承担责任,一起承担二儿子林南平时的生活费和学费问题至孩子学业完成。

四、被答辩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该房产份额少分;夫妻双方于12月在新建一层楼房一套,面积为110平方米(砖混结构,价值约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夫妻婚后财产所得、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等,包括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在1995年6月15日登记结婚,而该房产是在月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所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答辩人却在诉状中只字不提,明显想隐瞒财产,企图自己私吞该夫妻共同财产,主观恶性之大,由此可见。所以,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根据被答辩人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义务履行中的过错,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30000元人民币债务应共同承担。

该共同债务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向自己姐姐借款人民币0元用于盖房,至今未还,同时也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盖房,至今未还。这两份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0元。因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借贷的,并且是用于房屋建设的,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答辩人和被答辩热共同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5月24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二

精选优秀例文:

说明:

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并加该单位公章。对个人使用的答辩状只需要写名答辩人身份等自然情况即可。

格式:

答辩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精选优秀例文: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精选优秀例文: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三

答辩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居住地: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xx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xx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xx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四

答辩人:张,男,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xx区“别墅区号”,身份证号码:532。

被答辩人:,男,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xx县弥城镇号,身份证号码:532。

因原告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x2年x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x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难,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x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x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x4.x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x.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x.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x2x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x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x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x3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x3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x3年2月2x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50元,然而实际达到x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x2x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x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x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x、食品柜油漆500元;。

x、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x元;。

x、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x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五

民族:汉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性别:女出生年月:19xx年10月12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

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

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

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

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20xx年5月25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六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七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

可在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

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

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

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

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

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

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5月20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件。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b先生,被上诉人_____先生、_____公司_____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法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由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

1、一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用数额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只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没有提到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被上诉人c先生和答辩人_____运输队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5000元,而一审法院却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12000元在内的医疗费损失共计53115.44元+12000元=65115.44元,已经超出了超出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50000元。

2、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医疗费只是实际发生的数额,并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要求后续治疗费的,应该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12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2000元,而一审原告根本就没有提出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后续治疗费的审理已经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不合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酌定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

根据2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此条规定了医疗费的认定依据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规则,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均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医院的疫病诊断证明书中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只是“估计”后续治疗费用,不仅没有实际发生,而且也不确定必然会产生,因此后续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一审法院不应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九

答辩人:张,男,1963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满江片区“别墅区号”,身份证号码:5329。

被答辩人:,男,1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号,身份证号码:5329。

因原告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难,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答辩状被告篇十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5月1日实施的,在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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