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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例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篇一
1、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案例:
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2、不允许装防盗网,失窃后产生纠纷,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案例:
小区多层住宅除一搂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这是铁建住宅物业公司的规定。
很多住户安装了窗磁,门磁等防盗设施,但陈某安装后的一个夏夜,因乘凉通风后忘记关掉窗户,当夜小偷从窗户潜入后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现金、物品等陈某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他安防盗窗户的原因,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1、陈某入住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其中包括有不准安防盗窗的规定,陈某已认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已告知当事人情况,双方已签协议,当事人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企业不负直接责任。
2、陈某属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作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物业公司在职守范围内无失职现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小区散步被撞死 物业公司担何责?
案例:
黄阿婆自己晚饭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被小区的保安开摩托车不小心送上了天堂。阿婆的家人于是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事故处理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被告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受聚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委托,管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的聚金园小区,双方订立了《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符某与其妻黄阿婆在该小区居住。
黄阿婆在小区内的行人道上散步时,被北海某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下班后驾驶摩托车(无驾驶证)从外面买菜开回聚金园小区,在该小区内的通道上将黄阿婆撞倒,黄阿婆被撞后经送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代森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吕代森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黄阿婆的死亡后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引起纠纷。黄阿婆的亲人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公司雇请的保安是在当班执行职务时撞倒黄阿婆的,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不能否定法院对保安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其主张被告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也未能举证证实。
法院认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双方自愿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居住在小区的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确立了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该协议书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且选任不当,未能保证小区住户安居乐业及生活安全,造成原告之妻黄 阿婆在小区内被被告雇请的保安无证驾车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仍应酌情由被告向原告作适当的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业主安装的窗为违章搭建的构筑物;
2、小区物业管理部之前已向业主发出《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但业主表示拒不整改。
一、小区管理部有没有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
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约定的一项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小区管理部应当审查业主的装修方案,将住宅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通过《住宅装修须知》的形式告知业主和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并与业主签订《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其次,小区管理部应当按照协议,加强对日常装修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监督业主或装修公司履行装修协议条款内容。如果发现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后,装修完毕,小区管理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凡有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应要求业主或装修公司恢复或赔偿。
二、小区管理部是否应对业主的违约(违章)行为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作受托实施管理的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因此,只要小区管理部向业主提出了整改意见,应当说就已尽到了依管理合同而履行的义务,对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揽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就违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违章搭建的行为影响了小区这个整体商品的整体外观,且没履行对业主自身行为规范的约定,物业公司是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和限制的;但物业管理公司拆除窗框的做法,超越了其管理权限,且不利于矛盾的解决。物业公司应把握好尺度,使用较为委婉的方法,融管理于服务中,设法得到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5、物业管理有疏忽业主被盗应担什么责任?
案例:
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李先生也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
李先生将电动车放于楼下。但第二天李先生的电动车被盗丢失。李先生找物业要求其赔偿。
物业认为,是盗贼将李先生的车辆盗走,物业没有责任所以不予赔偿。
由于协商未果,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有过错,所以判决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李先生损失的80%,李先生自担20%。
马广宇律师: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尽安全防范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确定原则,由于物业的过错与李先生车辆的丢失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在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没有将车辆放于规定的存放地点,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按比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6、居民踩上胶水摔伤致残 物业未尽清理责任赔十万
郭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踩上了透明的胶水摔成残疾,而这些胶水居然是物业公司保洁员不小心打翻在路上的。于是,郭女士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那天因为胶水滑倒的人还不止郭女士一人,小区内另有两位居民向法庭作证。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郭女士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受伤,金鹏公司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女士各类损失。
7、业主涂改自家外墙颜色物业是否可以起诉?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1)物业观点:
物业公司递交了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截短十多厘米。物业公司认为,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个别业主只能使用,不得占有,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范律师称,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2)业主观点:买下房子就有改变外墙颜色的权利,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
(3)律师观点: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先生也应将这一部分恢复原状。
(4)第三方观点: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截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而且,根据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而居民楼是公用建筑。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8、因排水管道不畅,而使业主室内受损的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介绍:
提要: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602室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甲小区某号602室住着被告华某,502室住着原告王某。因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该号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口处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网,被鸟钻进管道内筑巢,致使管道堵塞。另一被告华某在装潢602室房屋时,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阳台处的排水口封死。一天大雨,因落水管道堵塞,雨水从楼顶落水管道接口处流进602室阳台,因该阳台排水口已封死,积水无法排出,沿602室周围墙角渗入502室,致使原告王某装潢的地板等物受损。原告王某要求赔偿,但因被告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相互推诿,原告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案例分析: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定:
1、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楼顶平台落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疏通,致使雨水受堵后溢进华某和原告王某的房屋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2、华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房屋阳台处排水管道口封死,使阳台的积水无法从排水管及时排出,加重了原告的财产损害。为此,华某对原告的财产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9、业主私自搭建房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 案例介绍:
邱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该商品房屋顶上违章搭盖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房间,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其行为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制止邱先生违章搭建,但对方均置之不理。市城建监察支队也向其发出停止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通知,但邱先生依然我行我素。物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住在顶层或靠近其他公共空地的业主,经常会往公共空间打主意,改造公共用地并占为己有,不仅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形象,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对这种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情况下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建议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美鹿”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公安局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
法院认为:由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因此物业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二)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三)关于物业公司收取5元钱的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看,该文第一条第(5)项规定是:“交通工具停车场所的管理”。1998年12月物业公司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规定是对“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二十条规定“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鉴于上述批复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应对维修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11、物业管理区内人身财产损失该不该赔偿?
案例:
孙某在购买沈河区万泉家园小区房屋时,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某日,孙某以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三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助力自行车损失390元。
法官评析: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小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例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篇二
随着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在“老百姓”生活中的不断深入,提供客户(居民、业主)满意的服务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重要法码。要想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就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往往客户(居民、业主)对服务的认可源于提供服务者的真诚。通过这次培训我受益匪浅,听这些在物业管理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老前辈们滔滔不绝、挥洒自如的讲座,心中十分佩服他们的口才、自信、经验及知识面。想想如此才能从何而来,所有物业人走的都是同一条道,那就是努力工作不断的学习,关注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大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学习中我觉得有一句话说的很对,深深地刺激了我,“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我为自己之前的工作和学习所丢失的时间感到悲哀,同时我也为我现在的决策、理想感到庆幸。中国的物业管理发展才三十年,相对西方国家的一百多年的物业管理知识和经验,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普遍偏低,我们站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天平上,只要我们努力学习,敢于面对挑战,我们物业管理的春天一定不遥远。
对于此次培训、学习,本人积累了如下心得体会:
果是问题依然存在。两种选择和两个结果,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做得很好,有的人却做不到呢?关键是一个思想观念认识的问题。我们常说,“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一些成功物业管理企业也认为,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工作效果。观念转变,思想解放,能够产生源源不断的动力,只有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企业才能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由此,我认识到,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战略决策、经营规划等等,更重要的是各级人员的执行能力。对待日常工作,要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不断分析认识提高自己,改变不执行不作为的不良习惯,自动自发地做好本职工作。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我们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执行力,精心打造这一核心竞争力。执行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首先来说说962121应急中心的培训,例如:接到电话报修后,根据详细地址、反映事项进行受理,在8分钟内派单到物业企业,接单的企业则要在15分钟内与居民联系并约定维修时间。如果报修事项属于应急维修,一般要求设小区管理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30分钟之内派专人到场,不设小区管理处的,在2小时内到场处置(另行约定时间的除外);如果报修事项属于日常维修,物业必须在3天之内到场处置。962121是我市物业服务的窗口。培训让我亲身感受到了962121物业服务热线是怎样强化对物业服务的全过程监管。
其次是“查勘中心”的培训,查勘中心是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房的计划修理、工程改造、查勘、及预决算等工作的主要部门,经过培训让我认识到,在房屋结构、工程材料及预决算等等方面还有很多知识要学习强化,这是一门科学!
“资料室”是此次培训的最后一站,物业的“资料”众所周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我们依赖这些珍贵资料,它让我们了解的不仅仅是“房子”的“档案”,更是一种“历史”,一种“态度”。我特别要提到给我们培训的“陈”老师。他耐心不厌其烦的讲解培训知识,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上课培训,切实的拿自己的工作经历和人生的心得感受来激励鼓舞我们,值得我们青年一代学习尊重!
近年来,物业服务管理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方向不断完善和发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建立和谐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新体制,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和一定的成绩,提升了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我坚信物业管理行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代。
小区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例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篇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由甲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于2003年8月开始入住,2005年5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了乙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05年8月1日零时生效。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物业管理公司应于2005年8月1日前办理完成物业交接验收手续。甲物业管理公司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后,安排了该小区管理服务人员退场,但以部分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移交相应的物业管理资料,拒不配合物业交接查验。2006年8月15日,顶层的20户业主发现房间在雨天渗水,于是联名要求乙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复。乙物业管理公司称这是因甲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应由甲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修缮。之后,乙物业管理公司不再受理业主有关该问题的投诉。
4:甲物业管理公司拒绝移交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乙物业做法不妥当,没有尽到为业主服务的责任,物业负责人应该联系施工单位i,或上报上级主管单位。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间2005年8月1日零时。
4,甲物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案例二:
2007年初业主李某所在的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催交2006的物业管理费.李某任务,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保安保安费,可是,其所居住的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了三辆自行车,故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任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任务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的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双方意见不一,交涉没有结果,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你怎么看待“业主因在小区内丢失财务而拒交物业费”一事?
答案参考:
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他地位是来自那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安保工作也是在这份合同之内的,物业公司解释的没有错,物业保安的主要职能是: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管理,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理。物业管理始终处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位置上,保安工作根据合同提供约定的安保服务,并不对小区业主个人财产、生命安全起保管、保全的作用。只要他们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没有责任,而且安保工作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只能是通过防范,降低他的发生率。而且就这个案例讲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自己在安保方面的义务就不存在管理过失,也就不承担责任,而且物业管理费是小区正常运转的费用,你拒交并又享受了小区的公共服务,其实是在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而且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是有规定的,即使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业主赢了官司,你的物业费同样要缴纳,至于物业公司的过失另作处理,业主大这样的官司胜诉率非常的低,在物业公司管理无作为方面是很难取证的。
案例三:
业费0.6一个平方.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之内的经费。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案参考:
如果业主普遍反映房屋公共部位渗水、漏水未及时处理,应该由物业负责;如反映的是业主自用部位,就应该有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处理。按上述案例分析,二搂漏水房屋已出售并获得钥匙,则完全由二楼业主负责,如其他业主把漏水情况向物业反映后物业未及时通知二楼业主,则物业应有部分责任。案例中房管员已及时联系二楼业主了,并帮其装了遮雨棚,此案物业无任何责任,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错误的。
案例四:
参考答案:
王某不对。物业的说法不对。
1、房屋的质保期内,所有室内的设施设备,门、窗、放水、电、水管等,如果业主在装修时自己改动过了,即使是在质保期内的,开发公司也不予保修。王某装修时人为破坏了防水层,应该由王某自行修复以及对楼下业主进行修复或赔偿。
案例五:
理?
参考答案:
1、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停车场管理收费许可证,(没有属于滥收费可以投诉)。
2、物权法,规定小区
内居民楼四周的停车位产权归楼内居民所有(可查物权法)。
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车辆,如:停车秩序,乱停乱放,阻碍本小区的交通,和消防通道的占用等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尽的责任,但是无权禁止本小区业主的车辆进入本小区。
4、就小区车位紧张,如何管理解决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案例五:
7月3日,某写字楼客户服务中心张贴通知,告知定于7月5日—20日对通讯网络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施工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8点,由于施工可能会给客户带来不便,敬请客户支持谅解。然而,7月8日,租用1610室的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前来客户服务中心投诉:施工粗鲁,噪音大,粉尘大,影响正常工作,要求停止施工,要求客户服务中心退回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通过与王先生沟通,获悉造成投诉的原因是:施工人员担心不能按期完工,为抢进度超时作业;另外,施工人员在1610室进行改造时,未征得秘书小姐的同意,穿鞋站在桌椅上面操作,粉尘波及整个办公室。秘书小姐向施工人员提出意见,施工人员没有听见,继续粗鲁施工。秘书小姐很生气,马上给客户服务中心工程部拨打电话,请工程部立刻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当行为,正巧电话没人接听。这无疑火上加油。秘书小姐气愤地向王先生反映事情的前因后果。王先生很不高兴,径直前来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试想,假如你是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碰到这件事该如何处理?带给了你们怎么样的思考和启迪?书面(不少于600字)。
案例六:
参考答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