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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篇一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上世纪50年代初《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规定,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一政策沿用至今。
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条件: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定期生活费。
三、养老金如何计算。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由此对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是多少这个问题了解了,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还需要交够15年以上,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士为60周岁,女士为50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还会进一步完善,会有公告公示,来满足实时变化的人民生活需求。
商业养老保险篇二
社会养老保障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我国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更好地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保险业必须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重大课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以来,各行各业都在思考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养老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集中体现了保险的产业特点和专业优势。发展养老保险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第一,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一句话叫“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保障”,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险作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被形象地比喻为社会“稳定器”。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基本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组成一个国家养老与健康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开始把商业保险作为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压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进人民福利。
商业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保障层面发挥着不同的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风险经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要独立承担各种风险。同样,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个人也需要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解决养老方面的风险。如果养老等方面的风险解决不好,每个人都在担忧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当前的消费需求就会受到抑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减少人们的不安全感,有效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第三,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问题。而商业养老保险的周期长,资金量大,来源稳定,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融资渠道,可以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善金融市场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养老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必将为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发展养老保险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农村是养老保障最薄弱的环节,农民急需养老保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近年来,保险业还通过经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等,为政府排忧解难,获得农民好评,也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保险业自身也获得了广阔的发展舞台。发展养老保险既是保险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历史机遇。
商业养老保险篇三
要实现养老无忧,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备独特的优势。
首先,自主规划性较强,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情况选取适合自己的保障计划。
其次,给付可预期、保障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来源。
第三,灵活性较强,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
第四,保险资金运用稳健,兼顾安全性与收益性。
可见,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是个人理财养老的最佳选择之一。
说了这么多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还是要再强调一句,通过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获得的养老金只是全部养老规划的重要一环,不妨和房产、基金等其他投资工具搭配使用。所以在选择养老保险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目前的收入水平,并结合自己的日常开销、未来生活预期、通过膨胀等因素,做出合理的选择。
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0%~40%为宜,也就说是占到今后个人养老金缺口的30%~50%就差不多了,每年的养老储蓄类保费支出不要超过目前年收入的8%~10%,养老疾病保障类保费支出不要超过目前年收入的5%。
商业养老保险篇四
专家答:
对于不同的人群,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是很有讲究的。保险专家表示,商业养老金何时开始领取需要和领取年限相匹配。
一种是保险期限为终身,虽说是终身,但大多条款的一般终止年龄为88岁或者100岁。在后一种情况下下,被保险人活得越长越划算,养老金的开始领取年龄自然是越早越好。同时考虑到通涨因素,养老金领取还是早点开始为好。
另一种领取年限为保证领取,如保证养老金领取或者。在这样的险种条款下,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实际领取的总金额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保证领取养老金一般承诺“家庭延续”,若被保险人没有领满10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对于拥有社保的城镇客户而言,养老金领取时间最好遵循“与退休年龄相衔接”的一般性原则,与领取年限的条款匹配起来,做适当调整。一般来说,男性60岁,女性55岁,这样在退休之后就立即有养老金领取,生活水平上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1、终身领取的养老险一般缴费较高,对于有家族长寿史的客户比较适合;。
2、从养老规划的前期支出综合考量,保证领取的养老险事实上已经能满足大部分客户的养老需求。如今保险公司在领取方式和时间上也更为灵活,可以让客户自行选择。
商业养老保险篇五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分为3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政府提供的基础型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等方面最低层次的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强制性缴费,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第二层面是个人与保障对象所在企业共同出资的养老金计划,主要采用企业年金的形式,按照自愿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企业年金参加人员提供养老金保障。目前实施企业年金的多为优势行业及大企业,垄断行业较多,覆盖面较小,全国2017年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仅为263.6亿元,这与社会潜在养老资金的需求相比,是微乎其微的。第三层面主要是商业养老保险及储蓄,资金来源于个人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相应的保障产品和储蓄,是个人能够决定的养老保障机制。
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需要,计发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加上个人账户的资金,发放的目标替代率不超过58%。这个标准不仅不能保障职工现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且也无法应对养老所需的医疗、护理等额外费用支出。据统计,2001年以来,我国参保人数年平均增速为4.04%,低于退休人数的平均增速6.64%。1988年,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为596亿元,2017年增长到4362亿元,年均增长28.3%,增幅明显高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据测算,未来30年内,我国仅养老基金一项,每年就将出现缺口1000亿元。世界银行认为,我国养老保险隐形债务在3万亿元左右。目前,我国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占其收入比例已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再通过提高收缴标准增加养老基金规模的难度较大。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是否可持续的难题,不能完全适应未来社会养老需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如何完善社会养老资金的长期积累及保值机制,对有效解决我国未来养老问题至关重要。
商业养老保险篇六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意见》还指出,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此外,在完善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以及营造良好环境。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务质量。
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五)发展专业机构。
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商业养老保险篇七
咨询网友:汶川(深圳)。
专家解答:
济南太平人寿郑永秀:
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两者组合才是完美的养老规划。因为:
2、社保在领取前身故是不能保本的,而商业保险却是完全能够保住本金。
3、社保养老对未来能够长寿的人来说是最有利的,可是目前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寿命。
4、社保的退休年龄是国家说了算,商业养老的退休年龄自己说了算,想55岁领养老金就55岁领养老金,想领多少年就领多少年,完全自己能够支配,社保就不能自己支配,什么时候退休是国家说了算的。
基于以上的几点原因,建议你继续交商业养老保险,也请找个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为你检视一下你现有的保单,找出你现有保单的不足之处,更好的为未来做好风险规划!
广州友邦保险高立斌:
其实社保养老与商业养老仅是未来个人养老规划的不同两个方面而已,它们之间是没什么可比性的,社保养老仅是一个最基本的方面,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如果想退休生活过得更有质时一些就需要再考虑商业养老险做以补充,社保是基础是国家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商业养老险是补充,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更富足一些!
有条件的话建议先考虑社保,然后再考虑商业养老险,同时还需要利用银行储蓄或是其它投资理财收益进行全面的组合配置才更为合理,单靠某一种方式都是不安全、不科学的!
武汉太平人寿钟玲利:
您好!我们一般都建议客户先办社保,拥有一份最基本的保障,社保的优势是缴费较实惠,可以领至终身,不足的地方是广覆盖,低保障,远远不能满足我们未来的生活质量。在拥有社保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会建议客户办理商业保险对社保进行补充,您的商业保险已经买了三年,建议继续缴费,如果退保的话对你来说会有损失的。以上建议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深圳平安人寿王玉:
只有这样的搭配才能较完善。
商业养老保险篇八
第一条肯定是不缺钱,不用再为了生活开销而工作,资产的被动收入就能满足日常开支。
其次是心理上完全放松,不再焦虑和不安。
第三,劳动完全是出于兴趣,种个花养点鱼,做点手工活,天气好的时候出门锻炼锻炼,天气不好了到天气好的地方旅游度假。
老了需要哪些开销?主要包括基本生活、品质生活、疾病控制、传承和税务。
是柴米油盐、物业供暖、朋友小聚、话费车费等,这些费用一定要花,不管多大岁数不管有钱没钱都一定要花。
是指退休后享受人生,比如旅游等,特点是可高可低。
是为疾病做的准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未来的老年疾病将呈现多发、治愈性强、治疗费用高、需要紧急现金流的特点,这才是老年人最大的花销。
则是资产量较大的家庭要考虑的问题。理想的老年生活如何实现?在延迟退休的大趋势下,未来要工作到65岁才能退休,等自己退休的时候,孩子也要考虑养老问题了,所以提前规划好养老生活,不仅让自己有一个从容的晚年,也让孩子轻松一点。
因此,在保障需求强烈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不足的矛盾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选择。
第一,掌握主动权。自己决定是否购买,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灵活的自主规划和选择。
第二,专款专用。按月给付的养老保险能避免提前花掉养老钱。
第三,强制储蓄。如果没办法每个月雷打不动地存下一两千元,连续存满20年,就需要保险帮助强制储蓄。
商业养老保险篇九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险种有分红型养老险、两全、投连险、万能险。
分红型养老险:更能抗通胀。
优点:分红型养老险能为投保人增加收益。
缺点:分红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且分红具有不确定性,适合有理财需求的人群。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越早领取养老年金,费率越高,对于此险种来说,投资回报率也可能越低。
两全险:低收入者不宜快缴快领。
两全险为理财型保险,保费较高,尤其是缴费期短、领取快的保险,费率更高,适合家庭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
投连险:中长期投资储备养老金。
此险种的优势是意外+疾病+养老保障较为全面时,投保人没有后顾之忧,可通过投连险的长期投资来获取收益。缴费期至少应为20年,在市场风险较大时,投资者可通过投连险的账户转换功能来将资金放入稳健渠道,市场获利明显时,还可转回进取型账户,通过长期投资才能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万能险:长期复利收益可观。
万能险的投资渠道较为稳健。由于采取复利计息,收益较高提取方式灵活。对于保单的账户价值,投保人可以免费领取,以应对不时之需。同时,缴费方式也较为灵活,如果投保人收入不稳定,难以及时缴纳保费时,可以暂时缓缴或不缴,待收入允许时,再补回所欠保费,使养老计划不至于轻易中断。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
商业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养老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养老商业保险的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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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选择养老类产品时,必做的一项功课当然是确定保障额度,主要是综合考虑未来的养老资金需求缺口和自己现在的承受能力。
每个人对退休后的资金需求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自己对未来生活的安排。是否要每年出门旅游,是否需要保姆照顾等,都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总需求。退休后一共需要多少养老金还取决于寿命估算和通货膨胀的预测。
退休后的收入来源包括社保养老金、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如房租)、股息分红和其他固定投资收益、子女赡养费等。
养老资金缺口其实就是“退休后资金需求减去退休后可获得的收入”,按月或按年计算都可以。算出了养老资金缺口,并确定其中商业保险金在填补这个缺口中占到多少比例,就可以直接反推出自己每月或每年需要领取多少商业养老金,也就能马上找到对应的保额了。
对于不同的人群,领取方式也是有讲究的。目前商业保险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趸领和期领两种。
趸领是到了约定年限时,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大笔到期保险金给投保者。这种方式很适合打算退休后进行二次创业、成为“老年职场新鲜人”的人,或有希望退休后实现一个愿望(如周游世界)的人,或者是对自己的寿命预期不够乐观者。
期领则又分为年领和月领,这也要看个的需求情况。若是普通生活的老人,月领比较合适。若是每年有一两笔特别大的不规律支出者,则可以选择年领。
消费者在选择时还应确定领取的年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与保险公司自由约定,一般人都会选择与退休年龄衔接,男性60岁,女性55岁,这样在退休之后就立即有养老金领取,生活上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但这个“与退休年龄相衔接”的一般性原则,还得与领取年限的条款匹配起来,做适当调整。
因为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险在领取时间限制上通常有两种。一是保险期间为终身,但没有最低领取年限保证,被保险人活得越长这一险种越划算。在这种条款下,养老金的开始领取年龄自然是越早越好。而且,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因素,养老年金领取还是早点开始为好。
另一种条款下,保险期间是定期的,比如只能保到80岁或100岁,但同时会设定一个保证领取的年限,可能是10年,也可能是20年。这样一来,从什么年龄开始领取,实际领取的总金额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正由于不同的产品规定领取年限规则是不同的,有家族长寿史的人应该选择无限制型产品为佳,以便解决寿命太长靠储蓄难以支撑的养老风险。
定型-定养老险产品类型
传统型养老险的预定利率是确定的,一般在2.0%-2.4%,日后从什么时间开始领,领多少钱,都是投保时就可以明确选择和预知的,这一类型产品适合于没有良好储蓄观念、理财风格保守,不愿承担风险的人群。
分红型养老险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一般只有1.5%-2.0%,但分红险在预定利率之外,还有不确定的分红利益可以获得。
其分红又分为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两类,现金分红每年可直接兑现,保额分红从长期积累的角度看保障作用更为明显。这类产品适合长期利率看涨、对通货膨胀因素特别敏感的人群。万能型寿险作为一种长期的理财手段,由于偏重账户累积,而且部分提取账户资金的手续便捷灵活费用也低,因此也可以用作个人养老金的积累作用。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一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
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在不同程度起到养老的目的,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商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当作一种强制储蓄的手段,帮助年轻人未雨绸缪,避免年轻时的过度消费。
1,商业养老保险简单可操作:它不像股票、基金等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行情、走势什么的。总怕错过了好时机。保险就好多了,只要确定了要买什么产品,投保之后只要每年按时缴费,基本上就不需要做什么了,资金打理一般都是交给保险公司去完成,省心省力,还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保险公司专业人士的协助,方便可行。
2,商业养老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明确: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可以按照自己预期的方式,通过专业人士的协助规划,明确自己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帮助计算出个人需要购买的额度和缴费时间,在约定的期限缴满费后,投保人就可以按月领取明确数额的养老金了。采用保险来辅助养老,养老回报相当明确的,如果发现养老计划尚有缺口,也可以及时补救。而其它理财产品,很难比较准确地预测出二三十年后的收益情况,无法给予确切和肯定的回答,很难由个人来控制。
3,商业养老保险收益较低但风险也低:由于回报相对固定,保险的收益率水平就相对低一些,收益低,但风险相对也低,作为养老资金来讲,最基本的要求是追求本金安全、适度收益、抵御通胀,这与一般资金投资追求收益较大化的原则有所区别。这其实也是保险辅助养老的一个优势存在。
4,商业养老保险引导人们储蓄:青壮年时期,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消费渠道,而总是不经意花费大量的存款,到了年老的时候,发现自己没有预先为后半生养老做了经济上的准备,使得老年生活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商业养老保险恰恰有一个强制储蓄的特点,正好为投保人实行了“存款”计划,定期的交付保费,换取长远的养老保障费用。而且,越早规划,由于年纪越轻,养老险的费率也越低。
5,商业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的理财计划:通过复利滚存计算收益的分红型养老保险,储备时间越早,时间越久,理财效果越佳。复利的魔力通过保险可以得到明显的体现。而且,终身型的养老保险能够让人活得越久,领取的越多,可以部分解决退休后“活得太久”带来的经济压力,这一点是其他理财工具都无法实现的。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很大,因此为自己配置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很有必要。但是在选择保险计划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社保养老和商保养老有什么区别?
区别1,缴费时长不同。
社保养老缴费时长要求最少交够(特殊情况除外),并且中间最好不要间断(各地政策不同),商保养老缴费时长特别灵活,可以一次性交清(趸交),也可以3年、5年、、缴费(不同产品的缴费时长不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
区别2,开始领取时间不同。
社保养老的开始领取时间就是退休之日起,因此对于养老金的收益来说,延迟退休是一个非常不利的政策。如果延迟退休1年,则相当于多交1年养老保险,少领1年养老金。延迟退休5年,一来一去就差了10年。
商保养老的领取时间比较灵活,不同的产品领取时间不同,甚至同样的产品可以设置不同的领取时间,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
区别3,缴费比例不同。
社保养老小部分是个人交,大部分是单位交,看起来是个人占便宜;但同样的,最终发放养老金的时候,计算基数也是平均。
商保养老是个人缴纳全部,个人享受全部。
区别4,也是最重要的,收益率算法不同。
社保养老的收益率变化幅度非常大,分几种情况。
1.退休前身故,领取账户内个人缴纳的部分,这种情况下收益率可以近似看做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可能是负数。
2.退休没多久身故,领取丧葬费+个人账户里的钱,比第一种情况略高一点点。
3.活的越久,收益越高。
商保养老的收益率非常稳定,由于现金价值的存在,在一定年度后即可回本,在此之后无论什么时候身故,收益率都是稳定的。
一般来说身故赔付所交保费和现金价值更大值,因此商保最多亏几年利息。
这几个区别看下来之后,可以得出一个最简单的结论是:
如果能长寿,社保比商保收益更高;如果无法做到,商保则保证了稳定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二
每年保险公司都会推出养老保险新产品,具体可以咨询您所中意的保险公司。
以新华保险为例,推出的福禄递增年金保险理财计划,其主险为福禄递增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险为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因此兼顾了分红险和万能险的优势,通过保单独特的设计,能帮助客户实现补充养老的财务规划。
另外,新华保险于201月隆重推出了一款贺岁产品――“福享一生”终身年金保险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福享一生”)。该计划的设计专门针对高端人群在财富规划中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方面需求,可有效解决财富人士的资产保全、财务规划和财富传承等多个难题,真正做到“福享”在手,笑对人生风云变幻。
在了解完年商业养老保险新品有哪些这个问题之后,我们不妨再看看到底哪些种类的保险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而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种类有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三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及商业养老保险以的协调性发展,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运用协调度模型对我国多个省份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进行了分析测算。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的还处于比较偏低的层次,而且不同区域间的差距异常明显,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本文所说的协调性发展,久而久之,就会阻碍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区之间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添砖加瓦。
(一)协调度模型
1、协调度以及协调度模型。本文笔者指出,协调度具体是指度量系统之间或系统组成要素之间在发展演化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的程度。协调度的应用,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当中,还体现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当中,此外,在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当中也有一定的涉及。就协调度的计算模型来说,有很多的方法去进行计算,各种计算模型之间有利也有弊,本文论述区域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协调性发展,主要运用的就是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该模型既涉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也涉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此外,它还论述了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评价指数以及两者之间的发展协调度,由此可见,正确、科学的理解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以及发展。
2、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进行判别以及等级划分。21世纪的今天,为科学的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程度进行明确的划分,本文将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度分为10种,又将10种类型的数值介于0到1之间,在参考了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0—0.09的分为极度失调衰退型,0.10-0.19的分为严重失调衰退型,0.2-0.29的分为中度失调衰退型,0.3-0.39的分为轻度失调衰退型,以此类推,0.8-0.89的分为良好协调发展类,0.9-1.00之间的分为优质协调发展类。
(二)实证分析
1、选取的指标以及数据的来源。就本文选取的指标以及数据的来源而言,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科学性、独立性以及针对性,只有这样,选取出来的指标或者数据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的需要。为此,我们在选取数据的时候必须要结合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这两个系统的实际特点,在参照其他研究者指标使用情况的同时,综合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以及保险的深度进行分析。值得重视的是,本文所选取的指标或者数据必须始于《中国统计年鉴》,这样选取出来的数据才会更加的可信,更加的科学,此外,数据最好是近年来的数据,本文选取的就是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2年的数据以及来自于中国保监网站上公布的统计数据资料,根据这些资料或者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的结果也更加的让人信服。
2、协调度测量的相关步骤。上文谈到,协调度的计算方法有很多,本文根据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相关步骤做了如下总结:首先,要采取科学、可行的方法对上文我们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这有利于消除数量级以及量纲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影响。针对具体的标准化方法,本文主要用正向指标进行论述,用文字叙述则是:指标的标准化=(指标的原始值-最小指标的原始值)(/最大指标原始值-最小指标原始值);其次,利用廖重斌的协调度模型中的相关公式,可以计算两个子系统之间的综合发展水平。针对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以及保险深度三者重要性水平差不多的情况,我们可以赋予各指标相同的权重,也就是0.33;再次,再利用相关公式计算两个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度。本文取两者之间的协调度为k=2;然后,再利用廖重斌协调度模型中的相关公式,采用线性加权法计算两个系统之间的综合发展程度,在分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两者对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作用,本文笔者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将两者的权重分别取值为0.3以及0.7;最后,利用以上求得的各种数据,根据有关公式计算两个系统之间的发展协调度,最终实现研究的目的。
(一)省级区域的数据实证结果及分析
1、静态的分析。根据协调度划分的相关标准以及等级,再根据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的均值,我们就可以将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度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比如西藏为极度失调衰退类、福建为中度失调衰退类,相反的,北京为良好协调发展类,上海为优质协调发展类,值得注意的是,青海、广西、江西为轻度失调衰退类,内蒙古、贵州、河南、海南等地为濒临失调衰退类,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等地为勉强协调发展类,黑龙江、山东、湖北以及广东等地为初级协调发展类,江苏、四川为中级协调发展类。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属于濒临失调衰退类的有6个省份,属于勉强协调发展的有9个省份,属于初级协调发展类的有7个省份。由此可见,中国不同区域、不同地方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度差异比较大,就全国而言,属于可以接受的协调度区间的省份有20个,不可接受的有11个,这表明我国整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属于勉强可以接受的类型,它还需要国家以及政府的不断努力,不断的去提升。
2、动态分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至2011年,我国有21个省份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协调度处于上升阶段,其中最为明显的地区就是广西、四川以及重庆,有人会有疑问,为何这三个省份的发展会如此显著,究其原因,是三个省份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相比较而言,全国有大概10个省份的发展协调度呈现下降趋势。综合全国的水平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不管是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的综合发展水平,都有明显的上升,当然,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始终要快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水平。
(二)四大区域之间的数据的实证结果以及相关分析
综合各种因素,我们将我国分为东部、东北部、中部以及西部四个区域,再结合协调度模型相关的计算,可以得出四个区域2006年至2011年之间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协调性发展的相关数据。数据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4、就西部地区而言,处于2009年之外,其他各年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协调度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其总体的发展水平并不高,属于轻度失调衰退类。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协调性发展不容乐观,它还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更进一步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四
无论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养老保险都有年龄限制。因为养老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在老年享用的,如果年龄太高,不能在到应当享用的年龄时,积累出必要的基金数额,那样的养老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因此社保要求在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低缴费15年,也就是确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商业保险也是同样规定了缴费年限与相应(最早和最晚)的领取年龄,以此来确定了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龄的限制。
养老保障是人生在失却劳动能力以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人从一开始工作有收入以后,就应当从自己的劳动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参加养老保险保障,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开始准备养老金。早做准备,轻轻松松,太晚才考虑到养老问题,负担的确太重,大部分人难以承受。
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险一般是到50岁,55岁,60岁,65岁开始每个月领取养老金,购买年龄当然必须在领退休金之前了。友邦养老险的缴费方式有一行性交,也有五年到二十年,相应的一次性交的必须在50岁和55岁及60岁和65岁之前缴交。当然越早买越划算,成本越低。
商业保险的医疗险每家公司的都不尽相同,如友邦的重疾险就最迟在55岁购买,普通医疗险最迟在64岁购买,具体险种有不同规定。
投保常识。
1:其实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有5000元左右的保障重疾+意外保障的养老险,一般年保费的支出不能超过家庭年收入的20%左右为宜.
2:在险种组合上尽量保障全面,可以按保障重疾+意外+住院费用报销+住院津贴型的养老保险组合.险种的保障重疾的范围尽量多一些.一般要有25种重疾保障以上.3:交费期方面,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和喜好来定,根据你的年龄段建议采用15年左右的交费期,当然了,同样的交费额,交期长一些,养老金越多一些.可以选择交费期灵活的险种.
4:在养老金领取方面,一般建议选择可以按以后的实际情况来随时确定领取时间和金额的险种.一般不要选择那些很固定多少岁才能领多少,只能每次领多少金额的险种.
5:保障期一般建议选择保障终身型的险种,人算不如天算,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超过80岁的越来越多了.
6:在选择保险公司方面也要选择实力强大,成长性高,客户服务好,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公司.可以到网上或一些报刊上了解一下.
商业养老保险篇十五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