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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 _____日
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 省(市)_____ 区(县) _____街道(乡镇)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公司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 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 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 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 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文档、产品开发文档、软件代码、平面设计作品、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 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无论是技术的,管理的,经营的,凡是能给公司带来收益,竞争优势,或能造成损失,竞争劣势的,或者能给竞争对手带来利益的造成竞争优势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甲方认为应该保密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关于项目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项目设计、项目经验、项目过程、及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项目计划、项目开发计划等;
2. 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营销计划,销售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资料,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等的信息;
3. 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重要公共关系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 关于法律事务方面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
5. 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 甲方通过会议纪要、会议讨论结果、开会方案等方式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事项;
7. 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软件、商标标识设计、页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 员工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二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必须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 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 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声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声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离职后,不得侵占、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组织或参与的公司各层级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讨论结果、开会方案、营销策略等,应当签名并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五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六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不使用盗版光碟和软件)。如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一条 乙方若有违反上述关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三个月工资总和的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应支付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上述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能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其余损失。
第二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五章 竞业禁止
第一条 竞业禁止约束时间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4个月。
第二条 竞业禁止的约束区域为: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三条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1. 乙方不得成为与甲方有或可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如客户)的主要股东或拥有相应利益者;不得担任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董事、合伙人。
2. 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承包商、顾问(无论是专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取报酬),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顾客或担任其业务承包商、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牵连。
4.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提供或销售与甲方类似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支援或促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5. 乙方及其亲友与甲方业务往来时,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亲友进行往来业务。除此,乙方应回避参与决定是否与其亲友进行业务往来。
第四条 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4个月,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或服务,也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甲方属于同类经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开发。
第五条 乙方离职时或离职后一个月内未接到甲方放弃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通知的,乙方应当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六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额工资中有30%为甲方对乙方竞业禁止的约束。
第七条 双方确认, 就乙方离职后应该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已在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全部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乙方在职时年货币性收入的二倍。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第二条约定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亦视为严重违反了甲方的规章制度。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甲方亦有追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协议关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期限从乙方知悉保密内容时起到甲方公开宣布保密内容为公开信息时止。鉴于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补偿。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包含短信、邮件、辞职单等形式)。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则视为乙方提出辞职,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第三条 乙方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四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五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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