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是一种通过声音和音调表达情感和思想的艺术形式。时间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更多的任务,更是为了提高生活的质量。请大家查看以下总结写作的例子,了解如何组织语言和思路。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一
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二
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广泛宣传xx年信息产业部在电信发展和监管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措施,帮助业内外各单位全面准确地把握电信行业发展与政策信息,推动产业合作,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稳步发展,我部决定召开'xx年中国电信业发展与政策通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总结xx年我国电信业发展、改革的基本情况与经验,介绍xx年电信发展、改革和监管工作的思路与措施。届时,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科技司、综合规划司、电信管理局、清算司、无线电管理局等司局的领导将分专题介绍各相关领域的工作情况;同时,各主要运营企业负责人将分别介绍本企业xx年发展状况及xx年发展思路。
邀请部内各有关司局代表、各有关部门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代表(各局1人)、各运营企业代表(各企业总部5人,分公司不限)和业界专家参会,请各单位在3月14日前将与会人员名单传真给会务组。
欢迎各设备制造商,咨询、投资机构及产业有关单位向会务组报名参会。
会议定于3月21日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举行,会期一天。
为做好会议的宣传与组织工作,特请人民邮电报社承担此次会议的会务工作。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四
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五
在沃尔玛,全球采购是指某个国家的沃尔玛店铺通过全球络从其他国家的供应商进口商品,而从该国供应商进货则由该国的门负责采购。举个例子,沃尔玛在中国的店铺从进货,是沃公司的门工作,这是本地采购;沃尔玛在其他国家的店铺从采购货品,就要通过崔仁辅领导的全球络进行,这才是全球采购。这样的全球采购要求在组织形式上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安排。
企业活动的全球布局,当今比较成熟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按地理布局,二是按业务类别布局。区域有助于公司充分利用该区域的经济、文化、法制、市场等外部环境的机会,不利之处在于各业务在同一区域要实现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业务事业部的利弊则刚好相反。
崔仁辅的全球络首先由及区、及区、美洲区、欧洲中东及非洲区等四个区域所组成。其次在每个区域内按照不同国家设立国别分公司,其下再设立卫星分公司。国别分公司是具体采购操作的中坚单位,拥有工厂认证、、商品采集、运输以及人事、等关系采购业务的全面功能。卫星分公司则根据商品采集量的多少来决定拥有其中哪一项或几项功能。
在沃尔玛的全球中,其全球采购网络就像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在沃尔玛的全球店铺买家和全球供应商之间架起买卖之间的桥梁。
“我们的全球采购办公室并不买任何东西。”崔仁辅解释说,全球采购网络相当于一个“内部服务公司”,为沃尔玛在各个上的店铺买家服务——只要买家提出对商品的需求,全球采购网络就尽可能在全球范围搜索到最好的供应商和最适当的商品。全球采购网络为店铺买家服务还体现在主动向买家推荐新商品。沃尔玛全球采购的流程分为重复采购和新产品采购两种。所谓新产品,就是买家没有进口过的产品。对于这类产品,沃尔玛没有现成的供应商,就需要全球采购网络的业务人员通过参加展会、介绍等途径找到新的供应商和产品。由于沃尔玛的知名度很高,许多厂商也会,把它们的新产品提供给全球采购网络。然后,全球采购网络就会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买家。
供应商伙伴关系。
在全球采购中,全球采购网络不仅要服务好国外的买家,还要在供应商的选择和建立伙伴关系上投入。“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厂商,我们挑选供应商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崔仁辅介绍说,第一个标准是物美价廉,产品价格要有竞争力,质量要好,要能够准时交货。
第二是要求是供应商要。“沃尔玛非常重视,所以我们希望供应商能够像我们一样守法,我们要确定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工人提供、福利等应有的保障。”
还有一点就是供应商要达到一定规模。“我们有一个原则,就是我们的采购不要超过任何一个供应商50%的生意。”崔仁辅解释说,虽然从同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量越大,关于价格的就越强,但是供应商对过分信赖也不完全是好事。如果供应商能够和经营,那还可以;如果供应商在管理和经营上出现波动,那就不仅仅是货源短缺的问题。一旦采购商终止向该供应商采购,该供应商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由此也会产生较大的。“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3月,董小军以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署名“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姜慧军”,全文约7000字,包括对案例的描述、当事人及法官访谈、法律界人士评论等内容。同年4月4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发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杨迎春”,文尾标注“本文案例信息提供董小军姜慧军”,全文约2800字,分为案情概要与律师访谈两大部分,其中案例部分1500余字。上述两篇文章均叙述了真实发生的案例——余姚市低塘镇政府干部邵建岳就是否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问题,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先后发生的8次民事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篇文章介绍同一案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无相同之处,文章中的被采访人也不同。法律服务时报与杨迎春还一致陈述:杨迎春是法律服务时报记者;法律服务时报收到董小军邮寄所投稿件后,交给杨迎春,让其重新采写;杨迎春只对涉案文章享有署名权。另查明,董小军还曾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投给《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但所投稿件的题目以及董小军和姜慧军的署名情况略有不同。《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4月3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36期(4月下半月)已分别予以刊发。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被署名为共同作者的姜慧军书面表示放弃本次诉讼权利,不主张对《“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结构及语言文字上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文中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董小军为发现上述事实付出了劳动,也无权垄断该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该客观事实。杨迎春撰写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除包含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叙述与概括外,还有其自行采访后所撰写的内容。而且对同一案例的表达,其所用的语言文字与《“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没有相同之处。因此应当认为杨迎春的文章是使用相同素材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律服务时报刊发署名杨迎春的文章《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没有侵犯董小军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董小军以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董小军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涉案侵权的作品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完整作品改写而成,不属于新作品;2、上诉人文章中的事实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该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3、上诉人的文章属于长篇通讯特写,不同于时事新闻,含有创造性劳动,现仅被被上诉人列为信息提供者,且未付酬,其行为属于剽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000元,并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在体例上属于长篇通讯特写,其内容是在对真实人物邵建岳亲身经历的涉及离婚、亲子鉴定问题的八次诉讼进行跟踪报道撰写而成,其中既包含了法院的多次审理和判决结果,又包括在每一次法院传唤、判决后对主人公带来的心理影响和内心感受的描写,以及有关法律界人士的评述。该文在结构上分为描写和评述两部分,是一篇有独创性的文章。
涉案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也使用了邵建岳经历的八次诉讼这一题材,其文章素材包括每一次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律师评论。该文与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文字表达上无相同之处。
董小军在跟踪报道过程中,通过付出劳动,了解到了许多与邵建岳诉讼相关的事件,《“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正是在使用了上述相关事件的基础上进行文学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题材或者创意不予保护,事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在有事件的基础上,表达形式必须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能产生,而他人无权禁止就相同事件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创作。构成剽窃的前提之一是须与他人的作品表达形式相同或者近似。《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虽然使用了董小军了解到的事件创作完成,但是鉴于该文在文学表达上与董小军创作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不同,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剽窃。董小军指控涉案作品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元,均由董小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七
国美相关负责人表示,国美开放型低成本高效率供应链以采购、物流、信息为三大核心支撑,而主要优势则体现在采购价格上。据了解,国美通过介入上游产业链的方式掌握定价权和主动权,实现了差异化产品的包销定制,其中oem、odm、一步到位价、包销买断、反向定制等成为主要采购模式,这不仅能突出产品的差异性属性,更可以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值注意的是,今年国美销量增幅最大的冰、洗、空三大品类,采用差异化包销定制模式的占比非常大。
据了解,目前差异化商品占比已达到31%,国美还计划两年内将该比例提升至50%,这将大幅提升商品的综合毛利率水平。同时,国美每年拥有1000亿元的采购规模,可以使采购成本至少低于竞品3-5个点,这样一来,采购成本就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对白电产品而言,差异化的产品属性和绝对低价优势已成为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的重要保障,今年国美白电同比增长最高达23.92%的增量就是市场认可的最好证明。
此外,在减少了中间代理、经销等流通环节的基础上,国美专业供应链还全面实行了erp系统优化存货管理,目前国美存货周转天数都能维持在64天左右。事实上,国美白电销量远高于市场水平,也说明只有高效率的供应链优势,才能支撑信息化时代的零售业务发展;也只有精准掌握客户需求,才能提升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八
出租车司机孙某夫妻共有一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造的60平方米的旧楼房(登记在他们夫妻二人的名下)。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将该旧楼房卖掉,然后买一套新的宽敞一些的楼房。在今年3月初,孙某的妻子在外地出差的时候,一位买主张某找上门来,看了房屋后,孙某与张某很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02000元,张某先交20000元房款,在5月10日之前交7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张某占有使用,在5月底之前办完房屋一切过户手续,然后张某交清余款12000元。
但在今年4月20日张某通知孙某说,因为他得知该房屋是孙某夫妻二人共有的,合同只有孙某一人签字,是属于无权代理,他要撤消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孙某索要已交的20000元房款。而孙某不同意撤消合同,孙某的妻子认为卖房是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好的,并且也明确向张某表示她追认该合同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返还20000元预付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九
2007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十
各位考生:
我校拟于6月上旬发放20xx级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具体安排如下:
1.6月5日前,考生登陆本系统(点击进入)填写录取通知书领取方式、修改本人通讯地址等信息。
3.选择以信件方式接收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6月8日前按照考生提供的通讯地址挂号信投递。6月14日前后本网站提供挂号信编号查询。
4.其他事项。
(1)逾期未选择通知书领取方式的考生、通讯地址不详细(不能接收挂号信)的考生、截止到6月7日未按要求调取初试试卷的调剂生和未按要求办理拟录取手续的往届毕业生,录取通知书暂缓发放。
(2)我校录取通知书上均打印了考生现场确认时采集的照片(与考生准考证照片相同),考生应注意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3)开学报到的相关事宜详见本网站的后续通知。
x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十一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佑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6号外运大楼901室。
负责人田茂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丽娟于2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刘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原告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卖方为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制作各种花瓶。双方约定货物的价值为20904.72美元,原告接到订单后买方支付20%货款,其余货款装船后支付给卖方。货物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在给被告的海运委托书中特别约定“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于年5月5日出口,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方联系得知,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受托人,理应将提单交付给原告,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必须得到原告同意才可以放单的情况下,却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97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20.51美元;2、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71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403.26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只是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中不存在过错。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操作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完成的,与被告无关;2、通过双方业务往来,双方以往的业务看,被告并未实际控制提单,因此,被告不能对香港代理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证据证明,托运人是案外人,因此,被告无法控制提单的流转或签发过程;4、涉诉提单是记名提单,美国法律有相关规定,记名提单不需凭提单放货。在整个业务操作中,原告自行放弃了对提单的控制权,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装运港的代理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在履行代理业务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案两票货物的电子订单,证明涉案货物买方向原告定购各种玻璃花瓶等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2、海运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并且在特约事项中明确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字样,发票号码32、35包括品名、数量;3、装箱送货通知单,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口集装箱装箱送货委托书,要求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货物发至天津克运集装箱堆场;4、提单样本,证明被告将提单样本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确认提单。随后,被告又将已确认的最后提单样本再次传给原告,要求原告作最后的确认;5、提单,证明涉案货物从天津港出运;6、发票,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7、报关单,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8、函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并询问原告何时放单。
补充证据:1、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2、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定金是20%;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买方已将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欠款以及涉案货物的20%定金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80%货款;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长期收不到涉案欠款,原告用另外的16700多美元进行了核销;6、证明,证明原告尚未收到10647.69美元欠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1、无法确认真实性。2、对其余事项无异议,仅对特约事项存有异议。3、无异议;4、被告接受委托后,代原告制作海运委托书,最终提单确认由提单注明的托运人香港建成公司完成的。5、oceantruckcompany公司并非在我国登记的承运人,均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的,被告无权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6、无异议;7、无异议,但是出口退税专用联,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进行了核销退税,原告已经收到货款;8、无异议。补充证据:1、2报关单无异议,但是案外的,证实双方还存在其他的货运代理关系;3、4、5注明了包括诉争货物的全部款项,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实际存在;6、无异议,只列明了2票,是否有其他的不能证明。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海运委托书》4份,证明4次委托被告进行货运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特约事项记载;2、往来传真,证明提单内容由原告与香港方面直接确认;3、武汉海事法院判例,证明“放单”与原告所称“放货”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海运委托书有明显的遮盖痕迹;证据2、关于第32和35发票号予以认可,关于第31和33发票号不予认可。第1、2、3、4、5、6、7页,案外的不予以认可,第8、9页确认;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的节录不能代表案件的全部。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3、6、7、8、补充证据1、2、6予以确认。证据1、通过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托运单可以印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证据2、与证据8可以互相印证,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4、5被告仅对提单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补充证据3、4、5被告未对证据本身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1、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其中涉案的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相同,原告无异议,其他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传真件,但可以证明双方的业务操作模式,原告虽然不认可,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的各种玻璃花瓶。原告收到订单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货款,双方约定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船后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生产完毕,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海运委托书中在特约事项中特别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由oceantrackinc在香港的代理签发提单。原告没有要求持有提单,而是与被告约定在香港交付提单时必须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货物2004年5月5日出口,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除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外,询问原告何时通知放单。此后原告未通知被告放单,也未收到其余80%货款16723.77美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在通常的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租船订舱、报关等代理事项后,将提单交付给委托人即已完成了代理事务。但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特别事项,即香港放单时必须经原告同意。此项约定意味着承运人签提单后即不交给原告也不交给被告,而是由原告通知被告,再由被告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原告指定的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此项委托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提单已被放,货物已被提走,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承运人直接联系的人,货物从出运至今已一年有余,对提单和货物的流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单、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中。对此应认定被告有过错,此过错使原告既无法收回全部货款,又无法控制货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他出口款项退税,是减小损失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已退税为由认为原告没有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7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38.34元)。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案诉讼费4287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287元人民币(帐户:天津农行鞍山西道支行,1394-0101100069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十二
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一些已经克服了体制问题,全面融入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较容易接受全新的采购理念,这类型的企业中,海尔走在最前沿。
海尔采取的采购策略是利用全球化网络,集中购买。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精简供应商队伍。据统计,海尔的全球供应商数量由原先的2336家降至840家,其中国际化供应商的比例达到了71%,目前世界前500强中有44家是海尔的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关系的管理方面,海尔采用的是sbd模式:共同发展供应业务。海尔有很多产品的设计方案直接交给厂商来做,很多零部件是由供应商提供今后两个月市场的产品预测并将待开发产品的形成图纸,这样一来,供应商就真正成为了海尔的设计部和工厂,加快开发速度。许多供应商的厂房和海尔的仓库之间甚至不需要汽车运输,工厂的叉车直接开到海尔的仓库,大大节约运输成本。海尔本身则侧重于核心的买卖和结算业务。这与传统的企业与供应商关系的不同在于,它从供需双方简单的买卖关系,成功转型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共同发展的双赢策略。
海尔的采购成本为5个亿,由于业务的发展,到,采购成本为7个亿,但通过对供应链管理优化整合,海尔的采购成本预计将控制在4个亿左右。可见,利益的获得是一切企业行为的原动力,成本降低、与供应商双赢关系的稳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促使众多企业以积极的态度引进和探索先进、合理的采购管理方式。
与胜利油田相似,由于企业内部尤其是大集团企业内部采购权的集中,使海尔在进行采购环节的革新时,也遇到了涉及到“人”的观念转变和既得利益调整的问题。然而与胜利油田不同的是,海尔在管理中已经建立起适应现代采购和物流需求的扁平化模式,在市场竞争的自我施压过程中,海尔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有关人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首席执行官对现代采购观念的接受和推行力度,二是示范模式的层层贯彻与执行,彻底清除采购过程中的“暗箱”。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十三
有家公司的采购小强,平常负责生产物料的采购兼外发加工。从供应商的开发到订单的跟催基本要一个人完成。而小强公司唯一的区别是对采购的物料按生产用料进行划分。一路走做下来,谈不上很优秀,基本顺顺利利的。采购部门突然新增加人手,采购主管将采购分组,即一人负责主体,另外一人负责助理。下下单子,催催货,供应商对帐之类的工作。小强也安排与新来的mm一组,平常小强精力大部分放在外加工上,基本一星期要出加工厂几次,其他事物小强基本交给新来的mm再处理。暂且叫新来的mm小新。
有天小强得到小新的信息,原本下给供应商a的订单交期到。供应商以此批货要款到发货再安排送货,小强一听到此消息,就纳闷了,该供应商不是月结30天的付款条件吗?前两次供应商在抱怨数量少,每次单子还是那么点。小强就有和供应商讲过,客户需求的数量暂时性就这么多。目前与客人也是小量生产阶段。因为小强公司的客户是大客户,通常对品质要求严格,在下大单前就有多次小单的考察。话回正题,小强马上拿起电话与a供应商的业务c小姐联系问货的事情,c小姐讲当初和小新讲过付款条件的事,小新答应了。现在货是有,如果不按条件办是不发货的。小强对c小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c小姐还是以答应为由,坚决要求先付款。小强的心里满是怒火,但最终还没有发,先忍下来,讲完电话后,问小新是否有答应。小新吞吞吐吐的,只说当初没有答应供应商。小强也不在追究其他的,马上将此事告诉采购主管,采购主管要小强与供应商b联系,看能不能款到发货。供应商b还是不同意。后与物控确认,生产在两天后要用到该料。
谁负责任?你是小强又将如何处理后面的事情。
案例怎么写模板篇十四
客厅的一面墙壁用原木材质超大衣橱进行装饰,可根据季节存放被洗得干净的家人的衣服。深绿色的布艺沙发隐形间为客厅添加了欧式复古的元素。吊灯的特色造型,让灯光更均匀的投射在房间的每个角落。大面积的`窗户让阳光更好的照射进房间,使客厅变得更加宽敞明亮。
资料。
小绿植,颇具特色的日历牌,带给人轻松阳光的感觉,为生活添加了些许乐趣。日历牌的后面可以用来当做备忘簿,物品虽小,实用性却很高。淡绿色的灯罩,更是为房间投射出柔和浪漫的灯光。
原木餐桌上的小绿植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生机勃勃,更是将动力注入了生活之中。老式复古的衣架,让餐厅颇具艺术感。三层的摆放架高度适中,不仅便于随意取拿,更减少了孩子拿取物品时的危险性。选些喜爱的墙贴,餐厅立即变得可爱又温馨。
大面积的梳洗镜,视觉上消除了洗漱间狭窄的感觉。白色的瓷砖显得干净又大方,黑色的瓷砖明晰的在空间上进行了划分。储物架与隔板共同打造出多个收纳空间,洗漱间的利用性大大提升,高处摆放的绿植既装饰了空间,又净化了空气。
吊灯的材质让灯光在墙壁上照射出美丽又梦幻的投影。最简单的设计象征着入生活一般的轻松明了。隔板的支架与手纸的挂钩选用黑色材质,视觉让带给人强烈的质感。简单时尚。看似简简单单,实则被小巧思打造的无比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