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1
甲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购买x县x镇x工业基地土地,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购买土地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诗口工业区;土地面积亩。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出资元,占%股份;乙方出资元,占%股份。
三、申请工业用地项目的立项,报批由甲、乙双方组成协调小组共同办理,费用共同承担。
四、项目用地批复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土地开发利用细节。
五、甲、乙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对该项目用地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双方均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开发,处理该地块。
六、甲、乙双方若要出让各自股份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小写:元大写:元整
备注
第二条付款方式:预付货款,货到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正规发票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交货期:自收到甲方付款之日起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交货地点、费用承担及所有权转移:乙方通过物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自甲方签收之日起转移,运输途中产品的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做好适合物流运输的产品包装,并随货附货物清单(加合同章),详细注明产品规格及数量,甲方根据货物清单内容验收货物。
第六条甲方自收到货物起7日内可对产品的规格、数量等产品信息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在3日内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否则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第七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甲方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和乙方提供的样品一致,口感有微小差异属于正常。
2、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给甲方造成危害和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除双方协商同意免除外),每延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2%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3
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
设备转让方(下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设备回购方(下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 型号挖掘机 台给乙方,工作小时为: 小时,出厂编号为: 号,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 ,大写( )。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预付现金人民币¥ 元 ,于 年 月 日将货提走。如在订金预付时间(上述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货物处理给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的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挖掘机的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
(3)如该挖掘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签定前挖机的产权、债权、债务问题与乙方无关。如果引起纠纷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签定本协议后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 (手印) 乙方姓名: (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房: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
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XXX);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 住 址(工作单位): 联
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5
奚正辉
案例:
乙向甲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该房屋有法院查封,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人们认识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xx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款明确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年4月7日通过)其中提到:“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其实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无论在立法界还是司法界越来越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合同的效力,强调意思自治。不轻易干预交易,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历次解释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查封房屋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购买查封房屋的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xx年2月9日通过)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7月7日通过)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该就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乙向甲购买了查封房屋,愿意为甲归还其所欠的债务,并解除查封,这在现今社会经常发生,这也是甲清偿债务经常采用的方法。甲乙双方的交易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跟谈不上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若债权人认为甲低价转让侵害其利益,其有权提出撤销权之诉,撤销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需公权力介入来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若购买期房,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呢?这点法律界曾经也有争议,但是目前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准办理转让登记。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可能是表见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因为其他共有人可能会追认,若追认肯定是有效合同。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合同无效,只是登记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给予登记。
认为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是混淆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登记还没有取得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区分两则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2、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也就无效了。
3、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若确认合同无效,就要返还房屋,那么就妨碍了现有的财产秩序,也剥夺了买受人主张房屋的权利。
其次,从其他规定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通过)第21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现在法院的查封都是登记的,被执行人也不太可能隐瞒,登记部门更不能擅自办理登记,若这种情况发生,则要追求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显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该规定只是明确登记行为无效,没有规定转让合同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xx年10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实该规定的基础都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若无效就不可能对抗第三方,而且本条的规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抵押不登记只是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
购买查封房屋的转让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受理转让登记,所以买受人也要注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风险。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6
合同编号:
买方:
签约地址:
卖方:
签约时间: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标的物详情(以下包括:货物品名、货号、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具体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订单》):
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
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装: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实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交货地点:卖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买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直接从卖方仓库装运货物出货。卖方负责货物装箱工作。卖方在货物装箱时须要保证满箱出货。
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20xx年*月**日前交货,所有货物严格按照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迟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
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 验收方式:
(1)卖方根据合同或《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 (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方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货。卖方因违反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 合同(总货款)金额:(大写)元整(¥ ),20%订金为(大写)元整(¥)。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
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多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商定条款为准。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买方: 卖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