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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一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第77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第一条第一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81号)第一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2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浮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8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在2014年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四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上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幅度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909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
备案程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降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自20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4号)第一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自20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对设在我省境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应于该目录下发后第一次申报期(月、季)开始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表;4.总机构提供的各分支机构名单(注明其所在的地区);5.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的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五、所得减免。
(一)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三
(一)政策内容:
凡小微型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办理手续:。
小微企业的办税人员将当期营业收入情况填写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在辽宁地税网站或各级申报大厅录入时,就自动生成营业税的减免税额。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规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办理手续: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的税收优惠税率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政策内容: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申报时限:
符合减半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申请。
(三)报送资料:
小微型企业在申报减免时,需向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4.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5.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6.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7.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资产账页复印件;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8.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小微型企业标准:
《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
序号。
项目。
划分标准。
1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2
工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
3
建筑业。
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4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5
零售业。
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6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
7
仓储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8
邮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9
住宿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10。
餐饮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11。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14。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
16。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了以下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的知识,欢迎阅读。
答:根据49号公告的规定,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答:除需要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具备的7条规定外,还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款中的一项: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答: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了以下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如果单独进行核算,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答:企业每年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答:进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手续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若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答: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转请发展改革、工作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答: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15年,应自2015年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2015年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2016年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2016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
“两免三减半”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项优惠同为税率式优惠,存在交叉,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税基上的优惠,无论企业选择“两免三减半”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符合条件,都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答:为便于税务部门及时进行后续管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不再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49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五
记者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附原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六
创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没有吃苦的准备,肯定是坚持不下去的。世事难预测,创业的结果,创业者是无法预料的,但是创业遇到的各种困难,却是必须要承受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创业政策,2019年企业所得税15项优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
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
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文件规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8、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按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文件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文件规定: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文件规定: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文件规定: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文件规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4、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又有新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文件规定: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70号)的规定执行,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企业类型。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八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11月12日。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
合同。
(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九
我们先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小博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主要的区别是两个点:第一个,是一个营业额的区别。税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连续累计12个月的营业额,如果超过了500万,就要强制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个,区别主要是增值税税率的一个区别。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的行业,增值税税率分为四个档,分别是13%,9%,6%,0%。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小微企业。
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呢?我们把它定义为335原则: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0万。
第二,从业人数不能超过300人。
第三,它的资产总额不能超过5000万。
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够符合这个小微企业的认定。
总结一下,不管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能够同时的。满足这三项条件,你就可以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而且能够享受到跟小微企业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据部分地方税务局的申报系统弹出的最新提示,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部分,按5%实际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税负率实际5%。
一句话概括,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变化,利润100万以下恢复到5%,100万至300万部分不变,还是5%!也就是,利润300万以下统统5%,意味着2.5%时代结束。
不过,由于尚没有正式文件出台,所以上述系统提示的内容,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不能作为最终的政策依据。2023年,100万以下到底会不会按5%执行,仍需等待正式文件出台。
但是无论新政策会怎样,有一点应该可以肯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部分实际税负率,不会高于100-300万之间的实际税负率,也就是不会超过5%。小博认为,部分税务局提示的5%实际税负率,将是大概率事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二)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指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般纳税人: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政策里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对象是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对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
(四)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两费里小微企业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对象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含个独、合伙、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中的个独、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总理xx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从2019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自2019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在外界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19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19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19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接近财政部人士透露,财政部正在对全国的小微企业现况进行调研,不久将会有新的扶持政策颁布。
从10月中旬开始,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建翔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广东、福建等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后表示,加工制造业的微小企业利润率已特别低,各个环节的成本上升正在给传统行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他认为,“当前仍然有减税的政策空间。”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9]105号文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
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9]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财政支持之外,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即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措施中,目前成效最快的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总计1100亿元的专项金融债已获银监会批准,正待央行的批准。据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排队等待审批的银行亦不在少数,其中不仅包括深发展这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包商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等城商行。
据本刊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已经获批和等待审批的专项金融债,有望达到1500亿元的规模。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政策发布的通气会上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银监会要求银行发行金融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对应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这样的政策措施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银行充满吸引力。以拔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头筹的民生银行为例,该行三季度服务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商贷通”受制于存贷比偏高的影响,前三季度34.73%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上半年的50%。据华泰联合证券推算,民生银行三季末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5%的监管红线。
对于一些城商行来讲,尽管存贷比压力不大,但是信贷额度受控的流动性压力也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以包商银行为例,该行存贷比在50%左右,明显低于监管红线,但受贷款规模调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只有50%。
虽然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小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要求银行贷款增量不得高于上年同期增量的90%,这样即使是银行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募集到了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还是无法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因此,哈尔滨银行的上述负责人建议,希望允许银行在利用小企业金融债所募集的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受规模控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出席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马凯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十分迫切。
马凯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多方给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细化考核措施,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层层推动落实。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搭建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形成“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建立起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服务网点。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扩大小微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规模。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重点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从财税、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继2019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一
首先在一月九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以3%减按1%征收,相对于需要开专票的公司来讲,税负是降低了2%,月度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增值税普票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今年取消应税所得税100万内优惠,去年100万内是按照2.5%,今年利润在300万内按照5%征收,利润大于300万将按照全额25%征收。
个体工商户今年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优惠,个税核定税率在0.6%-1%,增值税减按1%,综合税负是1.7%-2%左右,年营业额在500万内,按照开票计税,税负是比较低的,可以很好的税务难题。
即入驻到税收洼地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退税,按照实缴纳税,返还地方流程上增值税与所得税60%-80%,当月纳税,次月退税。一年纳税100万,可以得到地方财政奖励扶持30-40万,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二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享受方式:汇算清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b.研发项目文件。
(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方式: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无需备案。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微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无需备案。
(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方式:预缴时享受,年度备案。
备案时间:不迟于汇算清缴申报时。
备案资料:
b.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享受方式: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
备案时间: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备案资料:
b.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三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
2、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2、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3、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4、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1、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2、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四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理:
(二)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七、减计收入。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涉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三)涉农保费收入减计收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涉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三条。
八、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九、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二)国家关于加速折旧新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
——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优质篇十五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1.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4.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5.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