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指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或达成某一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能够顾及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达到平衡的状态。通过学习和阅读范例方案,我们可以提高自己制定方案的能力和水平。
解决方案销售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xxx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xxx年2月20日生,
汉族,司机,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
原审被告:xxx,男,xxx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xx市xx监狱xx监区。
上诉人因与xx、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市(20xx)龙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
2、判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王xx列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缔约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纠纷中,将案外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未尽到释明义务,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未做认定。
上诉人不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审法院不但将其列为被告,而且在未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便判令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实为有失公允。上诉人认为,首先应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或何种法律关系,并释明理由。因为,只有确定了明确的法律关系,方可依据法律关系认定民事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存在过错,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1、负有法定义务的前提是义务负担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且享有一定的权利,针对本案而言,上诉人无偿的促成被上诉人xx、xxx与原审被告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的这种无偿的帮忙行为不符合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也就不存在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负有任何法律合理审查义务。
上诉人虽然在经办人处签字,但未收取任何报酬,说明上诉人的行为本身不是经营行为,合理审查义务的理论来源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那么对于上诉人来说,无收益便不应当承担风险,因此,认定上诉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法理相悖。
故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欠缺民事法律关系与法理的基础条件,上诉人当然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更谈不上过错可言。
2、退而求其次,尽管上诉人未收取任何报酬,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但是,假定依据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判断,上诉人同样不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因为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未规定合理审查义务,居间人只有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能据此推断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宜强制居间人负担合理审查义务。也就是说,不能于法无据的将合理审查义务强加给上诉人。
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xxx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我国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因此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截至目前仅体现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本案事实不符合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未对补充赔偿责任有过约定,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李晓明的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一审判决过于僵化的均衡了弱者利益。
本案中,被上诉人属于受害者、弱者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点,上诉人不但加以认可,而且予以同情,但并不能因为是弱者,便一味追求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逾越法律的规定,盲目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只是出于一种好心帮忙的本意与初衷,不求任何回报的推荐、介绍,是否购买的决定权在于被上诉人,不能因为被骗了便迁责于好心帮忙的人,如果判决好心帮忙的人来承担责任,就无异于赋予了受害人向助人为乐的人追究责任的特权,一旦出现此种判决结果,不但彻底颠覆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力,更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更有可能加剧整个社会的道德滑坡,故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将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并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解决方案销售篇二
今天大多数客户已经开始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渠道来评估采购过程,甚至有些公司开发出采购平台,用于在线评估供应商。
通过采用新的流程和技术,客户的行为反应已经发生改变。
客户评估产品和供应商的方式发生的急剧的变化,销售人员也应该相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销售流程和方式参与竞争。
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了,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销售方法论是否能够与客户不断演变的购买习惯相互匹配?11月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知识产权所有者spi(salesperformanceinternational)正式发布了解决方案销售2.0,并强调与当今客户的购买行为保持一致。
现在就是一个买家高度自知的时代。
几乎所有销售型组织都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现象他们正在接触的客户大部分已经处于购买阶段的中期并且已经对如何解决自身的问题形成了一种假设的构想。
大部分销售人员越来越难于接入客户购买的需求确定阶段,对需求的影响越来越小。
解决方案销售篇三
面对市场需求的瞬息万变,如何高效利用销售数据辅助决策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销售数据的及时性与可靠性,不仅影响问题发现和解决的效率,而且关乎销售目标的制定与达成。
市场需求瞬息万变
管理问题发现和解决具有滞后性
销售人员的任务目标难以合理确定
实时追踪销售业绩,监控销售目标达成情况,更准确地预测未来销售业绩;
提供一条龙服务,从业务蓝图设计(需求梳理和设计),到系统设计和开发,这包含数据仓库和集市的开发,bi报表及仪表盘设计和制作,系统测试和上线的全流程管理,保证可持续性的数据服务。
提供敏捷开发,具备快速部署与实施能力,帮助客户在web端,ios和android端快速部署,实现实现实时数据共享与决策交流。
提供咨询顾问和数据分析顾问协助,以满足客户各自业务的客制化需求,提供有效的运营决策支持。
解决方案销售篇四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几乎前,解决方案的这个名字逐渐在中国开始流行起来,当然伴随着这个名字的还有国内竞争环境的加剧,各行业同质产品的盛行,企业差异化定位越来越不明显。
记得一次出差坐飞机,在机场看到一块广告牌,上面赫然醒目地标注着“全面饮用水解决方案”的广告语,不禁惊叹如此概念犹如饮用水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
每当我在培训中问及销售人员与销售经理是否给客户提供了解决方案时,得到的答案多半是肯定的。
但当我追问他们到底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时,每个人的回答却不尽相同。
销售人员和管理者个个使用炫目的产品名称和容易让人混淆的缩写,口若悬河地描述其产品与服务。
每个人都宣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解决方案业务,但多半只是说空话罢了。
当销售人员自称在做解决方案业务时,客户往往当其为耳边风。
因为对客户来说,这只不过是一种推销手法和营销宣传手段而已。
在与许多尝试从销售产品转型为销售解决方案的公司一起工作多年之后,我们逐渐得出一个结论:以解决方案为核心或者以解决方案为中心的组织,这一概念确实被广泛地错误理解了,并且问题严重。
在更深层面上,以产品为中心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于这些公司的dna当之中,以至于要想成功地摆脱它,需要重新思考公司的发展基础。
本质上而言,旧有习惯和思维的方式很难立刻去除,特别是当公司在过去获得过相应的成功,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是时候开始让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回归了。
解决方案销售的回归正是以客户为中心方法论的回归,或者换一种说法,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始终都是销售工作的深层次需求,只是我们将其演绎了太多,忽略了他的存在。
我们要寻求体系性的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论,为销售活动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一份路线图,指引他们走上提高销售成功率的道路。
解决方案销售篇五
解决方案销售是完整的销售流程:包含了直接同采购方接触的行为,对于每一家公司和销售个人,解决方案就是他们端到端的销售过程。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仅告诉他们做什么,更关注与让他们怎么去做。
解决方案销售作为一个销售流程包含了如下的组件:销售理念、销售地图、方法论和销售管理体系。
客户是最终的焦点。
帮助客户解决他们经营之中的问题,获得正面的,可以测量的效果是所有行动的基础,因此解决方案销售销售流程之中的每一步都需要和客户的采购流程结合在一起。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帮助你从你现在所处的.销售状态到达你所希望达到的销售状态,他让你销售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从你第一次接触客户到最后签署合约。
这包含,事先计划、激发兴趣、分析问题、远景建立、控制销售过程、关闭订单和售后跟踪。
解决方案销售也包含,发现、分析、管理、报告和指导单独商机的能力。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给公司的销售人员和高管一个流程去分析销售漏斗,判断商机和指导技巧,因此可以提高销售效率和可预测性。
这导致一个高绩效的销售文化。
解决方案销售篇六
根据调查,解决方案销售是目前全球销售业务中最广为使用的销售流程,有超过100多万名从业人员接受过解决方案销售的培训。
对于许多销售型组织来说,解决方案销售就是端对端(end-to-end)销售流程的全过程。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解决方案销售包含以下内容:原则、路径图、方法论与销售管理系统。
一套原则。
客户是一切焦点所在。
帮助客户解决业务问题,同时实现可测量的正面结果,是一切行动的基础。
因此,解决方案销售流程的各项步骤,皆与买方如何购买有关。
一张路径图。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销售路径图,指引你如何从目前所在地到达目的地。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从头到尾按图索骥的端对端步骤。
所谓端对端是指从销售之初到最终成交。
中间包括拜访前规划、激发兴趣、诊断问题、形成构想、掌控销售、顺利成交,一直到售后追踪。
利用这个流程,你便能够找出、分析、汇报、管理与指导每个销售机会。
此外,解决方案销售还可使你具备提前预测销售成败的能力。
一套方法论。
解决方案销售是一套系统的方法论,其中包括工作辅助工具、技巧与流程,能够帮助销售人员与销售团队掌握快速成交的销售步骤。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并增进销售产能。
一个销售管理系统。
解决方案销售为企业的销售和管理提供一套包括分析销售漏斗、找出有效销售机会和培训技能的流程,因此能提高销售产能和销售预测能力,从而创造出高绩效的销售文化。
解决方案销售篇七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几乎10年前,解决方案的这个名字逐渐在中国开始流行起来,当然伴随着这个名字的还有国内竞争环境的加剧,各行业同质产品的盛行,企业差异化定位越来越不明显。
记得一次出差坐飞机,在机场看到一块广告牌,上面赫然醒目地标注着“全面饮用水解决方案”的广告语,不禁惊叹如此概念犹如饮用水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
每当我在培训中问及销售人员与销售经理是否给客户提供了解决方案时,得到的答案多半是肯定的。
但当我追问他们到底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时,每个人的回答却不尽相同。
销售人员和管理者个个使用炫目的产品名称和容易让人混淆的缩写,口若悬河地描述其产品与服务。
每个人都宣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解决方案业务,但多半只是说空话罢了。
当销售人员自称在做解决方案业务时,客户往往当其为耳边风。
因为对客户来说,这只不过是一种推销手法和营销宣传手段而已。
在与许多尝试从销售产品转型为销售解决方案的公司一起工作多年之后,我们逐渐得出一个结论:以解决方案为核心或者以解决方案为中心的组织,这一概念确实被广泛地错误理解了,并且问题严重。
在更深层面上,以产品为中心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于这些公司的dna当之中,以至于要想成功地摆脱它,需要重新思考公司的发展基础。
本质上而言,旧有习惯和思维的方式很难立刻去除,特别是当公司在过去获得过相应的成功,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是时候开始让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回归了。
解决方案销售的回归正是以客户为中心方法论的回归, 或者换一种说法,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始终都是销售工作的深层次需求,只是我们将其演绎了太多,忽略了他的存在。
我们要寻求体系性的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论,为销售活动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一份路线图,指引他们走上提高销售成功率的道路。
根据调查,解决方案销售是目前全球销售业务中最广为使用的销售流程,有超过100多万名从业人员接受过解决方案销售的培训。
对于许多销售型组织来说,解决方案销售就是端对端(end-to-end)销售流程的全过程。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解决方案销售包含以下内容:原则、路径图、方法论与销售管理系统。
客户是一切焦点所在。
帮助客户解决业务问题,同时实现可测量的正面结果,是一切行动的基础。
因此,解决方案销售流程的各项步骤,皆与买方如何购买有关。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销售路径图,指引你如何从目前所在地到达目的地。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从头到尾按图索骥的端对端步骤。
所谓端对端是指从销售之初到最终成交。
中间包括拜访前规划、激发兴趣、诊断问题、形成构想、掌控销售、顺利成交,一直到售后追踪。
利用这个流程,你便能够找出、分析、汇报、管理与指导每个销售机会。
此外,解决方案销售还可使你具备提前预测销售成败的能力。
解决方案销售是一套系统的方法论,其中包括工作辅助工具、技巧与流程,能够帮助销售人员与销售团队掌握快速成交的销售步骤。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并增进销售产能。
解决方案销售为企业的销售和管理提供一套包括分析销售漏斗、找出有效销售机会和培训技能的流程,因此能提高销售产能和销售预测能力,从而创造出高绩效的销售文化。
开启全新解决方案销售时代
今天大多数客户已经开始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渠道来评估采购过程,甚至有些公司开发出采购平台,用于在线评估供应商。
通过采用新的流程和技术,客户的行为反应已经发生改变。
客户评估产品和供应商的方式发生的急剧的变化,销售人员也应该相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销售流程和方式参与竞争。
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了,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销售方法论是否能够与客户不断演变的购买习惯相互匹配?2013年11月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知识产权所有者spi(sales performance international)正式发布了解决方案销售2.0,并强调与当今客户的购买行为保持一致。
现在就是一个买家高度自知的时代。
2014年,几乎所有销售型组织都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现象,他们正在接触的客户,大部分已经处于购买阶段的中期,并且已经对如何解决自身的问题形成了一种假设的构想。
大部分销售人员越来越难于接入客户购买的需求确定阶段,对需求的影响越来越小。
解决方案销售篇八
小众产品,只属于少数人。将小众产品进行大众化传播,大炮轰蚊子,如果是自己的生意,而不是花别人的银子实现自己的浪漫想法,断然不会有人花高昂的大众广告成本去找有限的一些目标顾客。除非,在那个行业,潜在购买者们最大的购买障碍就是担心自己买这个产品后,送人或使用时,别人不知道他的价值,或难以吸引别人的关注,为打消这个障碍,就必须分出一部分预算针对普罗大众投广告,让大家知道,买这个产品的人,注定非同一般。
但即便如此,如果不是钱多了撑着,对有限目标受众之外的大众传播,也会颇有讲究。就象奔驰宝马,在重要节点也会投放一些大众报纸广告或电视节目赞助,可相比它在目标市场投入的广告、公关、促销及体验等活动来说,那些仅是预算的零头。对于非目标市场的大众客群知名度,小众产品的市场总监们,更愿意依靠口碑的累积进行滚动传播。
以可口可乐的大众快消品,市场操作更注重执行,追求“时时处处看得到、买得到”的密集传播与密集终端布点,然后用一系列的管理表格引导终端人员傻瓜式操作,他们不需要过多考虑目标顾客是谁,在哪里,可是小众产品需要。小众产品,包括奢侈品、有机食品、养生滋补品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烦恼,就是如何找到真正购买自己产品的人,特别是抓住那一小部分接受力强、愿意迅速尝试、对别人有示范作用的意见领袖进行快速引爆。
不过,任何方案和任何理想的目标顾客在未经市场检验之前,都是理论化的。要真正找出那些人,知道他们的购买目的与动机,知道他们的购买障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产品推向终端,然后新产品上市小组的所有成员,包括市场总监自己,分兵多路,驻守各类样板网点,亲自到柜台前卖货,时间不用太长,以这些人的悟性,两周左右即可。这种方式可能比貌似一本正经的问卷调研、焦点小组访谈等市场研究手法更实效。
在一线终端发现丰富产品线的机会。
但实际操作中,市场总监会遭遇一些观念对抗,有些甚至来自老板。在国内,越小的企业做事越急躁,新品刚出来就恨不得马上全国订货,哪里有耐心等着试销成功后再大规模推向市场,更不用说让市场总监和部门经理们,“大事急事”不做,却天天蹲在终端卖货。
生意越做越大,管理者离终端柜台的距离越来越远,这几乎成为了大企业病的常态。小众产品的市场总监们需时刻警醒,操作小众产品必须身在一线,大众产品从渠道到终端的操作早已规范化,终端顾客需求稳定一致,可以坐阵办公室对着报表发号施令。但小众产品管理者如果天天躲在办公室里指点江山,那无异于自寻死路。
愿意支付较普通产品更高的价格来买小众产品的客群,购买目的与动机的个性化趋势很明显。同样是送礼,商务送礼和亲情送礼选择的产品会不同,商务送礼重面子,亲情送礼重性价比;即或同样是商务送礼,办事送礼和感恩送礼的产品会不同,送局长和处长的礼品也会有差异。这个销售的达成需要大量沟通,需要针对不同客户对象的需求来进行产品组合定制,于是,一个小众产品必须首要做到的原则开始在沟通中诞生――丰富的产品线与适合各定位空间的价格体系。
千万别以为小众产品一个单品就可以打天下,王老吉的成功法则,在小众产品市场操作中行不通。市场总监们需对品类进行细分,从规格、包装、产地甚至工艺上不断分化,以便随时对应各细分市场的需求,组成出相对应的产品套餐。比如给处长送礼办事,知道处长注重养生,他妻子热爱美容,可以送一套2500元左右海参鲍鱼的组合礼品,男参女鲍,引导处长吃海参,他妻子吃鲍鱼,一份礼物两者兼得,细心周到,自然会让处长感怀在心。如果对终端卖货没有切身感受,是不可能开发出这种有潜力的产品套餐的。
解决方案销售篇九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解决方案销售篇十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