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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办法(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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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办法(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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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具体指导我们的行动和决策。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确定需要强调的重点。如果您正在为方案的制定感到困惑,那么以下范文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

方案实施办法篇一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市物价局党组对市物价局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风”问题。

第五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好用好干部。

第六条负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纠正、处理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执纪办案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局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七条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审价、集体审案等集体决策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领导责任,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九条。

“一岗双责”;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条机关党委应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将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为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机关纪委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调查分析党风廉政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建议,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局党组对物价局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局机关、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报市委、市纪委。

第十四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纪检部门要求,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干部年度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中央、自治区、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落实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或干扰办案的。

(六)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八)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或者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告的;对其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方案实施办法篇二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20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报考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以下简称体育类)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

1、报名条件。

(1)符合《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各有关体育院校(专业)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2、报名办法。

凡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先于11月25日至30日每天9:00―18:00在网上(网址:)进行2011年秋季高考文化考试报名,同时进行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网上报名。月6日至11日,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单位(非本市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的毕业学校、街道、乡、工作单位)出具的报考证明、其它需要出具报名资格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按规定先到有关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文化考试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并缴纳报名考试费(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应届“三校”毕业生既可在学籍所在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取得14位数高考报名号。

网上报名参加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再于2011年3月13日9∶00―15∶00持经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后取得的14位数报名号、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艺体加试全市统考现场确认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本人近期1寸报名照片2张(备用)到上海体育学院(清源环路650号)进行体育类统考现场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缴纳专业报名考试费(220元),并领取《2011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准考证》。体育专项测试项目在2011年3月13日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现场确认咨询电话:51253145。

三、考试。

1、文化考试。

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文科适用)、政治或历史或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理科适用)、物理或化学或生物。

2、专业考试。

凡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所有体育专项考试项目均按该专业项目的竞赛规则执行。考生于2011年3月27日上午7∶30前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准时到上海体育学院(清源环路650号)参加专业考试,迟到15分钟取消本次体育项目的考试资格。

(1)考试项目:包括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二大项。

a、身体素质考试项目:

100米跑、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b、专项技术考试项目:

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武术、游泳共10项。

考生可按本人专长、报考院校的招生要求和规定选择体育专项(每人限测一项)。

(2)计分与成绩单发放。

本市2011年体育类专业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组成为:身体素质考试共三项,每项满分25分,三项身体素质总分值为75分;专项技术考试总分值为25分。具体各项目分值的权重由各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自行确定,详见各院校招生简章。

市教育考试院根据专业考试四门总成绩,确定体育类专业统考合格线。

2011年4月20日前,由市教育考试院委托体育类专业考试实施单位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四、志愿填报。

在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线上的考生,持其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单到本人文化考试报名所在区、县高招办(应届高中毕业生到所在中学)填写《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报考相关院校的体育类专业。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体育专业。

五、录取。

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本科提前批中进行录取;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在高职(专科)提前批中进行录取。填报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不得再填报提前批中的其他非体育类专业。

体育类专业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其中体育类本科专业的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本市第二批本科文化录取控制线的70%,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的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本市普通高职(专科)批文化录取控制线的70%。专业考试合格且文化成绩在相应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具体详见各院校招生简章)。

已被体育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来源: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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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办法篇三

(略)。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人防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由办综合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提交集体讨论。

(一)对侵占人防工程的;拆除人防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处罚。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拒不改正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三)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四)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

采石。

打桩。

钻探。

伐木。

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六)对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和备案的;不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防护防化设备,不同步安装防护防化设备的处罚。

(七)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八)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

“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办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我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办综合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办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办综合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办综合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办综合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办综合科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用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

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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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份,一份由办综合科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由承办机构交办领导集体讨论;办综合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咨询。

承办机构对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办综合科对所作出的。

“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办综合科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办综合科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规定自。

2017。

8

1

日起施行。

方案实施办法篇四

为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制机制,强化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职责与监管,根据xx区教育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教[2018]x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成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xx任组长,党支部委员、副校长xx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主要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xx区教育局党组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意识形态工作。

  2、下设办公室,由xx任主任,教务处、工会、团委各1名同志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学校党支部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检查、督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1、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的学习;每年班子成员开展1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内容的授课,每年撰写理论学习心得体会文章不少于1篇。

  2、报告工作制度。学校党支部每半年向区教育局党组以书面形式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设立舆情信息员,遇有重大舆情,第一时间迅速报告。

  3、风险评估制度。在酝酿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项目、工作举措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相关部门、教职工的意见建议。方案发布前,进行必要的舆情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

  1、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对校内新媒体如微博、qq、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引导,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和校园舆情收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有效应对涉及师生的舆论事件严把政治关、意识形态关。

   2、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对课程开设、教材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落实教学管理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力度,确保教学质量以及教育方向的正确性。

   3、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把关。对教师进行上岗培训,评选教师先进典型,实施青年教师培养,激发爱岗敬业热情。

   4、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管理。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创新和拓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夯实文化校园阵地,搭建学生文化平台。开展“我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学习工作,积极投身实践。深入挖掘中华传统节日文化,不断扩大传统优秀文化阵地。充分发挥团总支、工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

   5、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师生员工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6、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师生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分析问题、商议对策,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教务处利用学科优势,组织力量对当前思潮和热点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引导意见,为学校党支部、行政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舆论引导提供参考。

  。

 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

   1、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2、各教研组分工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确保意识形态管理环环相扣,不留死角。

方案实施办法篇五

9月21日,“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落地。上海14所高校入选名单,其中4所高校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10所高校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

名单公布后,入选各校的具体建设方案,亦陆续揭开面纱。

9月22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音乐学院获悉了该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以下称“方案”)的具体内容。该校“音乐与舞蹈学”入选了“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

该方案提出,到2020年,完善科学的学科建设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学科发展水平和综合办学实力达到国内顶尖,世界一流。到2027年,学科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带动整体学科水平进入世界前列,形成鲜明中国特色的学科发展格局。到21世纪中叶,全面保持世界顶尖的学科发展态势,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与世界视野的'学科体系。

建设学科:涵盖18个重点方向。

方案提出,上海音乐学院拟建设的“音乐与舞蹈学”,涵盖4个学科领域、18个重点方向。

具体包括音乐创作与理论(含作曲、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等),音乐表演(含管弦乐演奏、民族管弦乐演奏、钢琴演奏、声乐与歌剧表演、指挥艺术、现代器乐与打击乐演奏、音乐戏剧等),音乐学理论(含音乐史论、音乐美学与批评、中国传统音乐理论、音乐人类学与社会学、音乐教育学等),音乐应用(含音乐科技与艺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管理等)。

方案明确,将通过“音乐与舞蹈学”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推进一流大学建设,引领辐射“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协同联动特色发展,把上海音乐学院建设成为中国最具创造力和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高地、人才高地、原创艺术精品创研实践基地、艺术科创与协同创新中心。

12下一页。

方案实施办法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总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十九届。

四中全会。

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教育局机关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胜利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支部领导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支部书记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处室、班组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办公室在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切实担负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的责任。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和教育局机关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责任领导:班子成员)。

(二)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

认真学习十九届。

四中全会。

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扎实抓好以支部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必学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一次。(责任领导:李朝,责任处室:办公室,团委,少先大队)。

(三)建立健全分析研判机制。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学校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有关分析研判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责任领导:李朝,责任处室:办公室)。

(四)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党总支每年至少两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上级党委。

报告。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责任领导:李朝责任处室:办公室)。

(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切实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处室:办公室)。

(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的教育培训。(责任领导:李朝,责任处室:办公室)。

(七)加强学校思想阵地管理,强化学校的教学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课老师、年级组长、班主任等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不得在课堂出现有政治偏差的言行;在学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责任领导:开飞,责任处室: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少先大队)。

(八)加强团队工作,强化青少年学生的意识形态教育。

加强对少年团校、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牢牢掌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主阵地。完善对重大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报备、审核机制,加强引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责任领导:开飞、杨辉,责任处室:政教处、团委、少先大队)。

(九)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

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责任领导:李朝,责任处室:办公室)。

(十)加强党员干部党纪法规教育。

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课堂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领导:张道云,责任处室:办公室)。

(十一)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科骨干教师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点、参加教研活动、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教职工沟通联系的渠道。加强对党外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处室:办公室)。

(十二)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干部队伍。

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做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责任领导:张道云,责任处室:办公室)。

严格追责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10、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4、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三)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河西区教育系统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

方案。

 

    为统筹、协调、推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项工作,学校成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  环湖中学书记 董彦萍。

             环湖中学校长 杜惠荣。

    副组长:环湖中学副校长王岚。

            环湖中学副校长钱洪涛。

    成员: 韩蕊王淑玲门秀薇龚云浩卢庆顺赵筱怡宁普玲李娜。

   。

    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体领导、分工明确、执行有力的工作机制,党组织负主体责任,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加强会商研判。坚持意识形态工作每季度分析研判制度,掌握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点和舆情动向,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做好突发淤青的引导管控。

    加强研究报告。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1次,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加强风险防控。在学校内做好正面引导宣传工作。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市教委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督导。加强学校报刊、广播、橱窗、led屏的管理。对学校报告厅加强管理,防范违反意识形态导向的活动,防范邪教的渗透。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队伍建设。

     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教师进行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觉悟。加强对网络人员、通讯员培训,着力在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上加强。

    (四)加强对教职工队伍的思想理论建设。

     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努力创办理论学习示范校。大力开展教职工敬业行动,努力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队伍。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

    积极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阳光学子”。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形成家庭、社会与学校携手育人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维护。

    学校党支部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主导权,书记亲自抓,并对学校“两微一端”进行清理,确保学校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生态。

    (七)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助推文明城区建设。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党员继续到社区报到,服务在社区。继续开展读书活动。

    (八)加强思想领导强化监督保障。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层层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

   (一)强化领导,摆上重要位置。

   (二)强化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三)强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方案实施办法篇七

“三条规则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预防和干预司法活动的重大举措防火墙违反规定插手案件的高压线,这对于消除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非法干扰和影响,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经过我们前期大量的工作,我院干警在去年填报‘三个规定’达到了13个,检察干警的思想包袱放下了,办案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2020年度,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排第四,获评‘赣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朝晖在介绍该院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工作时说道。

督促工作落实常抓常紧。该院通过健全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信息保管人员的保密责任和填报事项的使用途径,进一步消除了填报人员的思想顾虑。同时,该院采取定期调度形式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召开党组会,了解掌握本院填报“三个规定”相关情况,听取各分管领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举措,对于填报相对滞后的部门,该院采取检察长驻点调度形式,对办案检察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消除认识误区,引导检察官主动填报“三个规定”,该院逐渐形成了“逢问比录”的良好风气。

规范填写填报常做常新。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填报事项工作中,该院逐渐形成了在“三个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工作机制,即在办理重大案件重大节点前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三个规定”填报事项数量连续3个月为“零报告”时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精神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展集中学习,推进检察干警将“三个规定”相关要求牢记心中、做在日常,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进而为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供坚实基础。

接下来,该院将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和通报工作,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筑牢检察干警廉洁司法“防火墙”。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条规定。一是全面的原则。包括介入问题方式全面、介入问题对象全面。第二如实的原则。应该报告的事项都要填写,有些问题要如实记录。三是留下痕迹的原则。不仅要填写事件的问题、干预,还要填写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

二、规范填写,认真执行三项规定。一是填写主体,检察官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就业人员等都是填写对象。二是填写内容,涉及问题、干预和司法事件,不仅要报告事件,还要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三是填写要求,正确、及时、规范填写,三天内必须报告,纪律检查组、检查监察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条规定。一个是责任主体:每个检察官,接受问题和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和所属人实施三项规定负责,部门长对本部门和所属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平时明确访问,规范填写,定期通报全院贯彻三项规定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6月10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研学领悟和交流发言。会上,党组成员、专职检委杨琴对“三个规定”进行了解读学习。院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进行表态发言。

会上,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强调,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三个规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加强自身纪律约束的重要保障,院党组和院领导要率先垂范,主动作为,围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学习,要通过学习,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推进工作。为扎实做好“三个规定”填报工作,征汉年检察长提出三点要求: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个规定”。一是全面原则。包括干预过问方式全面、干预过问对象全面。二是如实原则。凡是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都要填报,有些问题还要如实记录在案。三是留痕原则。不仅仅涉及办案的过问、干预要填报,对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都要填报或记录在案。

二、规范填报,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一是填报主体,检察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和挂职人员等都是填报对象。二是填报内容,涉及到过问、干预和插手司法办案的,不仅仅是办案,还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尽报。三是填报要求,“准确、及时、规范”进行填报,三天之内必须上报,纪检组、检务督察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项规定”。一是责任主体:每位检察人员,每个收到过问、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及所属人员执行“三项规定”负领导责任,部门长对本部门及所属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在平时,明查暗访,规范填报,定期对全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通报。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有效杜绝了以案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随着制度实施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受人情社会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当年3月,刚刚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批示:“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相关案件常常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这说明,中央印发“三个规定”完全符合当前实际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必须排除阻力做细做实,如实报告。”

2019年,张军检察长不仅对该项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时,张军检察长多次参与讨论、修改,“甚至填报表如何设计,都直接给我们提出了意见”。

几经修改完善,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报告”被退回,填报较少省份在大检察官微信群内被点名通报。

“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惯性。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乘势而上,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辽宁等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军检察长曾在一次党组会上说过,“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央的规定和部署,“落实‘两个维护’不是喊口号”!这次集中填报也印证了最高检党组“不喊口号”的态度。这名负责人透露,不仅张军检察长带头填报,最高检其他院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也都进行了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写入该院工作报告,计划于2020年该市两会期间向社会公布。

还有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自2018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651件。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填报和后续的“通报”、专项督察,让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更加入脑入心,不仅让检察人员养成记录报告习惯,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逢问必录”。“各级检察机关都感受到最高检对这项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真的开始‘较真’了。”

对前文提到某地检察机关干部的担忧,该负责人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话进行了解答:“填报中有干预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监督。”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记录的两则事例:一个是他老家的亲友向他反映对当地一起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个是某国家部委同事向他转发了一则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希望进行监督。

“这两件事我都如实进行了填报,并且告诉他们检察机关现在有过问案件记录制度,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欢迎这样的监督。这样我既做到了如实填报,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政策,进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会都会了解这项制度,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这种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该负责人说。

退休干部和亲友“打听案件”,检察官都一一回绝了。

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这是一项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务!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张军检察长在三次调研时均提到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没人来问过!不如实向组织讲,就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人情观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

对此,杨景海体会深刻,他认为最高检党组是用“小切口”抓“大问题”。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可以倒逼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既将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堵死,又把群众正常监督反映的“前门”打开。“填报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正司法的内外部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冯键也认为,要正确对待如实填报与为民办事的关系。“不能因为要填报就对群众正常来信来访不管不问,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还是要以满腔热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该记录报告的要记录,该管的事情还要大胆去管。”

“‘三个规定’是给广大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如今,“铠甲”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告诉记者,不久前该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听案件”,她便用这项制度回绝了。“现在我们压力小多了,再有人问案子我就直接告诉他们有这个制度,不仅如实登记,还让他们不要去打听案情,也不要去问,查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规途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绝了一名老友对一起抗诉案件的“打听”。“我直接告诉他,我们现在要记录,我也不可能去向别的检察官问案子,有什么问题直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现在大家心里都绷着这根弦。”

“逢问必录”,不仅给检察人员减少了麻烦,也让不少律师感受到了深刻变化。四川省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艾述洪告诉记者,早些年一些律师把精力过多放到“跑关系”“问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现在把问题都摆在阳光下,让踏实做业务的律师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对坚持法治梦想的律师来说就是一种鼓励。”艾述洪还表示,现在的检律关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检察官都是朋友,但他会严格遵守要求,绝不主动询问与个人代理权限无关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周波也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充满期待。“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由衷为这项制度点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让‘不能说’‘不敢说’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员骨髓,进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还表示,自己将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向身边朋友宣传这项制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检察院打招呼,找了没用,还可能被记录”。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最高检将加大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讲解、宣传力度,研究对填报程序进行简化,探索将填报程序嵌入办案系统,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填报人隐私保护,确保填报信息安全、消除填报人顾虑,逐步将“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情况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带头落实,推动执法司法进一步规范,促进社会风气慢慢改变,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根据工作流程了解案情,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办理工作,督促司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单位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批准后报案,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冤正当事件及其。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三条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届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范、出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问案的高压线,对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二级院要深入学习以防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条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干部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项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项规定成为全体干部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政治规则、政治规律。二级院进一步将落实三条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广力度,把这项工作当做长期任务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加强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认真理解三项规定的精神本质,正确把握三项规定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事务规则、纪律,不得利用上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询问和介入其他人正在处理的事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责任或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介入、谈判、探视事件,不得违反规定为事件当事人调查事件、转移事件资料、说明、施加压力、违法干预、妨碍事件执行或其他事件。检察官对个人收到的通报、控告、投诉等来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交给职能部门,不得在来信上提出倾向意见。由于工作需要,检察院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事件情节轻微的,提醒或警告说话。有以下违反规定的事件情况之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情况下,委托事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其他与事件有利的相关人员的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送事件资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调查事件、通风通报的情况下,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事件的行为。构成违反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理解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无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对案件处理具有领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正常监督、问题和指导案件、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行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事件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送文件、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事件、插手事件处理、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行为、检察机关人员如实记录。

检察官介入、插手、询问司法事件情况时,应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据资料。检察官介入记录的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事件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或医院领导对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必须立即交给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察官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反馈给记录者和所属部门,同时向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其他司法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验证,结果应当立即反馈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如果是不真实的记录和虚假的记录,必须纠正并及时向记录者明确事实。各县区医院和市医院相关业务办公室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贯彻本季度三项规定进展情况和相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医院每季度应有记录和统计内容,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形成书面情况说明,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查、发行。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整理、总结收到的干预、插手事件线索,每季度分别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检察机关。情节严重,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坚持一件事。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项规定的工作力度。市院应综合运用调查、执法监察、检查监察和案件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项规定的指导和监察,对行动迟缓、执行力差、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进行监察检查,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监察、特别巡察,必要时提名批评、调查问责要及时总结提取的经验做法,复印推进,贯彻落实,取得实际进展和效果。

该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说明。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张坚案警示教育暨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为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精准实施整治顽瘴痼疾,深化“三个规定”落实走深走实,加强检察干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举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专题辅导讲座,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四级调研员宫钱葆同志应邀作了题为《“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读》专题讲座。

宫钱葆同志从“三个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作了详细解读,条分缕析,深入透彻。

专题辅导讲座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参加了专题辅导讲座。

徐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艾新平就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查纠问题环节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深学习理解。通过今天的辅导讲座要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内容学习,正确理解“三个规定”的意义,严格规范“三个规定”填报要求,切实做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二要抓好示范引领。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形成带动效应,市院要加强督察督导,切实将压力传导下去。三要确保取得实效。在查纠问题阶段,两级院要按照顽瘴痼疾整治方案抓好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整治工作的落实,要聚焦梳理排查出的问题,一项一项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抓好统筹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方案实施办法篇八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昨天公布《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艺术类专业市统考将于明年1月中下旬举行。12月27日9:00至16:00,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及东方网将开展艺术类招生网上咨询。

本市艺术类市统考包括美术类、音乐类、表演类、编导类四个类别的'考试。已在网上报名参加市统考的考生须再于1月2日至3日9:00至15:30,到考生本人在网上选定或指定的试区(其中音乐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音乐学院进行确认,编导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大学进行确认,表演类市统考指定在上海戏剧学院进行确认)现场报名信息确认并缴费。

市统考将于下月开考。编导类专业考试时间为1月16日,美术类专业考试时间为1月17日,音乐类专业考试时间为1月23日、24日,表演类专业考试时间为1月30日、31日。

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素描、色彩、速写三门(每门满分150分)。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器乐、声乐、乐理、视唱练耳四门(每门满分100分)。

表演类专业考试科目:声乐、台词、形体、表演四门(表演满分200分,其他每门满分100分)。

编导类专业考试科目:艺术常识、故事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每门满分100分)。

根据教育部的新规定,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系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不低于上海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提高了5%。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仍是不低于本市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方案实施办法篇九

上周六上午,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在上海音乐学院进行。据悉,这次统考除了学生的考试过程被全程录像外,专家进哪个考场评分还要现场抽签。

早上7:50左右,上音不大的校园内已经挤满了考生和家长。尽管考场内配备了伴奏教师,但记者注意到,很多学生为了增加在声乐考试中与伴奏的契合度,纷纷自带了伴奏人员。女儿在宜川中学就读的刘女士给女儿请了1名200元的伴奏教师。据悉,伴奏老师价码一般在100元以上,考前钢琴补习需500元/小时,声乐补习300元/小时,乐理补习200元/小时,作曲补习300元/小时。考前1个星期,大多数家庭仅补习费就花掉约元。

据了解,今年本市共有11.5万多名考生网上报名今年的秋季高考。其中,艺术类考生有9500多名,约占考生报名总人数的8.3%。参加此次音乐类统考的考生有430多名。考生人数与去年基本持平。

专家打分的公平、公正性成为此次前来陪考家长们的讨论焦点。那么本次考试是如何操作的呢?据了解,此次共有来自本市各个高校的120多名专家参与评分。每名考生考试时,都确保有5名专家同时打分。打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中间3个分数算出平均分,增加评分的准确性。

市教育考试院给四个科目的专家制定了严格的评判标准。考生的考试过程被全程摄像保存。此外,所有专家在考试前都不知道自己是在哪个考场打分。上午开考前,所有评分组组长要参加现场抽签,当场“揭开谜底”。

方案实施办法篇十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的政治安全,在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学院领导班子深刻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把任务落到实处,从“三个关乎”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

讲话。

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坚决亮剑,敢于负责、敢于发声、敢于担当,更好地肩负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分析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做出工作安排。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学生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干部师生思想动态。

2. 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领导干部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按照好干部标准和要求,加强学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对不担当的干部及时调整,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有能力、敢担当的人手里,增强学院领导班子的力量。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学生会干部的政治培训和思想引导,不断提升学生干部政治素质。

1.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

    牢牢抓住党委中心组学习主阵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习重要内容,以理论中心组学习带动党员学习、教职工学习和学生学习。加强教师引进、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

2.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深化大学生形势政策教育,完善领导干部作形势报告工作机制。

1.  建好学院门户网站和党委网站。

    大力宣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专人负责学院门户网站建设和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把握网络舆情传播情况。

2.  进一步加大新媒体建设力度。

    学院党委要紧跟时代步伐,探索新媒体党建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紧扣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主题和特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博文共享、微信群共享等新兴网络媒体,摆脱时间和空间局限,在教职工中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和教育活动。依托学院的新视传媒集团,在电视媒体、微信平台上研发、推送党政建设相关信息,宣传党中央会议精神,弥补纸媒宣传推送的滞后及其他不足。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职责。在经常分析掌握意识形态领域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及时掌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及其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总结大会内容,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写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监督和评议。每学期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在重要敏感时期内要建立党委书记、院长带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党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对中央、上海市教委及学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有效落实的;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对敏感事项和重要问题迟报虚报瞒报的;对意识形态领域错误言行不斗争、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未尽职责、疏于管理,发生导向错误的;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以及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方案实施办法篇十一

中国教育在线讯紧随美术专业考试后,安徽省音乐类专业统考的分数线也公布了,合格线为75分。

相比,今年音乐类的分数线降低了10分。5天前公布的美术专业统考合格线也较上一年降低了15分。教育部门人士提醒考生,每一年度的.分数线具有独立性,参考人数的下降和考题难度的上升,是合格线下降的主要原因。考生从10日15时起就可以查询自己的分数,安徽招生考试网查询系统已经开放。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疑问,可申请查卷,但范围只限错统、漏统。

查分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专业准考证,时间为1月11日~1月12日10:00前,考生到户口所在市、县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报查分即可。1月14日后,考生可致电相关市、县招生办询问自己的复查结果。

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是否达到该合格线,考生想要被录取都还要继续努力。如果音乐专业课合格,也不意味着考生一定能被音乐类专业录取,因为最终的录取结果还要看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及排名、文化考试成绩及排名、填报志愿情况及所报院校的录取规则和办学情况等。达到合格线的考生近期可以留意报考省外音乐类院校的校考了。未达到合格线的也不要气馁,因为还可在后期报考普通文理科,但不能报名参加省外音乐类院校的校考。

方案实施办法篇十二

副组长:***。

组员:***。

(一)坚持政治方向。坚持教育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贯穿到立校办学、育人育才全过程,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二)坚持育人为本。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构建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协同机制,使各个教育环节同向同行,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分工合作。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合理分工,强化责任,明确要求,齐抓共管,全员支持参与,构建全校意识形态工作新格局。

1.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保持高度一致。

2.定期研判、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加强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及时总结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4.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持续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对学校主题活动、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的价值引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5.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倡导文明上网,加强对公用微信群和qq群的管理,准确把握整体舆情动态,引导网上舆论。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提高校园网络信息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6.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度量衡,评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注意把握好"时、度、效",遇到突发情况后,迅速分析研判,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事,及时表明立场,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防止问题发酵放大。

7.严格党员干部纪律约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党规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执纪监督,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市委精神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1.开展自查自纠。就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相关工作形成总结报告。

2.完善制度体系。按照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对照自查情况,健全意识形态定期研判、突发问题和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工作通报、网络信息管控等制度,完善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体系。

3.强化宣传教育。结合"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开展专题党课,加强学校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强化校园宣传阵地建设,引领校园主流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青少年爱国拥党意识,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4.做好舆情疏导。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完善舆论引导和舆情疏导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和报送。

5.加强督查考核。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责任分解,定期进行专项督查考核。对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的,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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