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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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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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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自己,找到提升的方向。了解受众需求,针对性进行总结。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角度的总结方法和思路。

保证人篇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

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风险提示:

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

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

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

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

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保证人篇二

甲方:

乙方:

1、,身份证号:

2、,身份证号:

3、,身份证号:

根据甲方与签订的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声明与保证。

1、乙方向甲方声明:

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项:

1、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2、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3、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4、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乙方向甲方保证:

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利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

乙方在遇到偿还债务风险的各种情况均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乙方已将购买的坐落于的房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与该房产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乙方违约且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甲方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臵。

五、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保证人篇三

某银行于2000年3月24日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3年,自 2000 年3月24日至 2003 年3月23日。该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时签订了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 500 万元,对剩余 1000 万元贷款申请展期。该银行同意展期,但保证人乙公司对展期后的贷款不予提供担保,拒绝在展期协议上签章。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找到另一保证人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展期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贷款。2004年 9 月 24 日,该银行将借款人甲公司及保证人乙公司、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连带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庭审中,乙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即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原“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的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的,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而本案贷款办理展期协议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因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该银行认为:展期协议虽未经原保证人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自原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即 2003 年 3 月 24 日至 2005 年 5 月 23 日,借款人在此保证期间向原保证人主张权利,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该银行借款本金 1000 万元,(2)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对被告甲公司偿还借款 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有两点。

第一“,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该约定可知: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保证人肯定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么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要么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保证人在变更后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因此,应认定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规定,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焦点:原保证人乙公司未书面同意展期,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期限变更(动),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使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保证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变更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按照变更后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在履行期间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案中,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变更(动)未作书面同意,并不意味着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起算时间为主合同原到期日的次日),亦即保证人在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期限为 2000 年 3 月 24 日至 2003 年 3 月 23 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2003 年 3 月 24 日起后的两年。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更),未经保证人乙公司书面同意,按照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即 2003 年 3 月 24 日起后的两年,保证人在该保证期间内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该银行是在 2004 年 9 月 24 日提起诉讼的,诉讼(主张权利)时间在保证人乙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保证期间。因此,该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何认定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第五款之约定呢?该条约定的含义应理解为:该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应经过担保人乙公司的同意;除上述两项之外对合同其他内容的修改,不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因此,未经乙公司同意,该银行与债务人就合同的展期问题作出的修改,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从该条的.约定不能得出: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上述两项内容,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以上述合同约定作为免责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就商业银行而言,在贷款展期时,有以下三种情形,保证人可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一是保证人不愿再为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担保;二是由于原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信用等级较低影响到还款能力,在借款人申请展期时,贷款银行主动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信用等级较高、还款能力较强的保证人;三是个别情况下,因信贷人员工作疏忽,致使展期协议遗漏保证人的签章。

实践中,较多发生的是第一种情况,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由于借款人暂时还款有困难而又符合商业银行关于展期的相关条件时,借贷双方达成展期的意向,但保证人往往不愿意继续提供担保。保证人认为只要不在展期协议上签章,保证责任自然就免除了。商业银行的个别相关操作人员也通常错误地认为:由于原保证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章,而展期协议是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当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时,商业银行信贷员误以为保证人已免责,放弃要求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不再对保证人进行催收,甚至在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时,亦未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由于诉讼论证充分,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乙公司和展期后的保证人丙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为该案在强制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执行原保证人乙公司的财产,从而为获得受偿奠定了基础。

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银行债权,相关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在诉讼时,要重视诉前论证,对拟诉事项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以避免遗漏被告,致使债权银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篇四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保证人篇五

根据贵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_________年4月日签署的编号为号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贵公司为借款人向广东(以下简称“贷款人”)所借金额为叁佰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异议。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的费用,则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五、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六、本保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东地方有关法规,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盖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电话:

作为(担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担保人)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反担保提供财产保证。

签字:年月日。

保证人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

1、甲方与公司(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

2、鉴于甲方与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填贷款银行称);。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宁农投委字号《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年月日;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年%(月%。);借款用途: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2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篇七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六条:财产清单。

乙方共同所有或个别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保证人篇八

今出借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给借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利率为每月___%,利息共计人民币___元。还款方式为(选填下列还款方式之一):

1.全部本息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

2.按月收息,乙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篇九

为确保_________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篇十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商定,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利息: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借款。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五、乙方选择以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2、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息_______元;。

六、违约责任:若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本付息或合同被解除、撤销的,乙方应自合同被解除、撤销之日起按借款利息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赔偿甲方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依照“市律发(_________)7号《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计算,其他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七、其他:

1、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借款时生效,乙方配偶在本协议上签字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配偶未在本合同签字,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证人篇十一

酒泉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中心:

本人许海燕,系肃州区银达镇人民政府在编人员,月薪2300元,我愿意本人工资为高燕同志提供贷款担保8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协助担保中心从担保人工资中扣还贷款,负责连带全部责任。

担保人手机号:

承诺人:许海燕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

兹有借款单位(个人) (全称)在贵社借款(大写)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用途为 ,做为担保单位(全称) 自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担保单位愿替借款单位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此担保。

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北京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单位(人) 于 年 月 日在你公司借款(大写) ,借款合同号京钱龙借字[2011] 号。我自愿以自有财产(财产证明或复印件)或固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工资收入(证明)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期间不作财产变卖,不向外抵押,同时承诺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同意依法强制执行本人所履行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保证人(签字): 第二保证人(签字):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 第三保证人(签字): 第四保证人(签字): 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

月 日

以上保证人签字属实无误,如有不实,本调查人负全部责任。

调查人

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公司:

********公司

二o一**年***月**日

信贷部:

借款人________因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我自愿为______同志贷款作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债务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本人声明无任何债务,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有一定经济收入。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我不主动配合,信贷部可从给我每月工资中留存2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将扣领用以还贷,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也可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以还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我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办理以工资形式担保的其他任何贷款。

担保人___________

______

后附担保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保证人篇十二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6.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篇十三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篇十四

鉴于:

2.乙方与___(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__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乙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借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借金额的借款提供部分担保。

甲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甲方的身份自愿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现与乙方签订以乙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同意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___(币种)___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乙方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2.在甲方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甲方的,各甲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后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____%,实现债权的费用(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乙方承担的为准);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乙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____年。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依法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甲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甲方在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甲方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的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甲方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条款所述全部资产清单,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反担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等)。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甲方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与反担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甲方的死亡而终止或受到影响,甲方愿以全部遗产承担清偿责任,甲方的遗产代理人完全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束。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____日内,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2.甲方同意及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天内,甲方无条件代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3.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接受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甲方有关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____日内寄出回执,若甲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甲方身体健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7.甲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影响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甲方才能付诸实施:

(2)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3)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5)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甲方转让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7)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8.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9.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0.在乙方与甲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甲方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均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若甲方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规定恶意转移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该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甲方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4.若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无乙方主体资格或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甲方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其他因甲方过错造成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反担保保证合同经乙方签字盖章及甲方签字后生效,至借款合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反担保保证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保证人篇十五

(适用企业法人)。

编号:反。

担保人:××市×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篇十六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联系电话: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

第三条     保证方式 。

第四条     保证范围 。

第五条     保证期间 。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

第十条      合同文本 。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担 保 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反担保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保证人篇十七

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为了确保能收回借款,有时候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那么,哪些人可以担当借款保证人?借款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款保证人的条件,供你参考。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

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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