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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仓单串换业务(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7 18:16:57
最新仓单串换业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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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串换业务篇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站: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账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实物交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条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具体比例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账户清算

第二十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署的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仓单串换业务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串入库: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串出库: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日

根据《民法典》、《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三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丙方豆粕交割厂库__手豆粕标准厂库仓单转让给丙方;丙方收到仓单后将仓单注销;丙方将原甲方支付的交割货款转给乙方;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后,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所属工厂提货。三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

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吨。

(三)总价:元。

大写:元整。

(四)甲方和丙方结算串换费用,并开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异地提货补偿费”。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现货所在地的乙方工厂位于:。甲方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乙方发货速度应为乙方厂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以上(含50%)。

(二)发货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甲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检重为准。

(五)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货主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甲方提货期限: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 年__月__日内于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提货。

六、数量结算依据:

以乙方发货工厂的实际发货数为结算数。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八、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甲方应到库监收监发。甲方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甲方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甲方与乙方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甲方负担;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丙双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及仓单转让事宜。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以不高于本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甲方发货时,甲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甲方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将本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甲方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单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__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盖章)(盖章) (盖章)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仓单串换业务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根据《民法典》、《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仓单串换内容: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____手豆粕标准仓单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由乙方安排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所属工厂)提货。双方权利义务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关于开展豆粕集团内厂库仓单串换试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仓单串换费用:

(一)单价:串出厂库升贴水元/吨+现货价差元/吨+厂库生产计划调整费元/吨,共计元/吨。

(二)数量:吨。

(三)总价:元。

大写:元整。

三、交(提)货地点和费用承担:

乙方交货地址为:。甲方提货方式为自取,出库费用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对豆粕仓单出库的费用要求处理。

甲方将豆粕仓单转让给乙方同时,结清仓储费用且此后不再支付仓储费用,之后产生的仓储费由乙方支付。

四、发货的有关事项:

(一)发货速度:乙方发货速度应为乙方厂库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备案的日发货速度的50%。

(二)发货时间:本协议签订后的第八个自然日内开始发货。如遇发货工厂按计划停机(须事先已到交易所报备),则发货期可延长至开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甲方提货时,须向乙方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商品重量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检重为准。

(五)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保证按照本协议交付给甲方的商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豆粕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当将豆粕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六)串换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仓单串换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甲方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串换库其拟提货量以及提货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船运等),并保证运输工具在16:00前到达串换库。

(七)如果遇到大连商品交易所多个客户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根据各个客户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甲方提货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于本协议规定的交货地点提货。

六、数量结算依据:

以乙方发货工厂的实际发货数为结算数。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承担: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中对豆粕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费用的要求处理。

八、质量异议期限及检验:

商品出库时,甲方应到库监收监发。甲方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甲方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当甲方与乙方就出库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甲方负担;复检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须在签订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串换费用并将仓单转让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以不高于本协议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向甲方发货时,甲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甲方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8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将本协议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四)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五)如甲方实际的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与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或提货运输方式不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不符部分的发货数量,由此造成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能按照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的拟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与实际的提货量及提货运输方式存在重大不符达到三次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甲方告知其本次仓单串换业务项下剩余未发货物的日发货速度,此发货速度可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50%,但不得低于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最低发货速度的25%。

(六)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提供其它串换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2)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七)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和甲方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八)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未按本指引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签署串换协议的乙方或乙方所属厂库承担违约责任。

(九)签署串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包括单不限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串换费用等)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且协议中未规定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协议中的仓单串换数量×5%。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如协商不成则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

(盖章) (盖章)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一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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