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成长和不足之处。怎样才能将复杂的问题简洁明了地总结出来,让读者更易于理解呢?掌握一些总结技巧和写作方法对于写好总结很有帮助。
网络交易服务篇一
承包人: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网络交易服务篇二
2021关于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近日,工商总局发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全文,希望对大家有用,欢迎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正在成为提升消费、改善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增长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网络服务交易市场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指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为客户或消费者提供某一领域的特殊服务。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等众多门类。其中,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门类主要是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等四个门类。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以上述四个门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的基本点,并在立足监管基本门类基础上,积极拓展与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网络服务市场监管新领域,着力加强对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着力促进其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研究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网络服务交易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当前应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促进工作:一是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将提供供求信息服务与组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交易结合起来,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提供网上直接交易平台服务,从而带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取得更大发展。二是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生活信息服务、日常消费、家政服务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三是支持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推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在线旅游。
合同。
规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动在线旅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四是支持提供设计、创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发展,支持其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更广的服务产品,使其成为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基地和桥梁。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新领域,各地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服务交易行为的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公示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根据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的特点,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为重点和抓手,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市场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权利义务和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障服务产品信息真实和服务产品质量、保护服务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要把对平台交易规则的规范与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平台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检查和规范,及时纠正平台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交易规则,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公平和平衡。
由于服务交易具有无形性、差异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务交易规范为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服务投诉提供依据和标准。
为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首先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引导、支持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通过逐步推动建立健全网络服务规范,研究探索出适合网络服务交易特点的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提供虚假信息、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将查处上述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作为当前查处网络服务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重点,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链条长、环节多等特点,完善健全工商系统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完善健全职能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管互联、互通、互动,构筑网络服务交易监管立体系统。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网络服务交易初步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服务市场的规范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的需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在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立法立规计划,争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为网络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自20xx年工商总局启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以来,经过近几年建设,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了“以网管网”的网监工作目标,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各地应以建成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特征语义库(关键词语库)为重点抓手,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实现对网络服务交易“以网管网”的目标。
网络交易服务篇三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网络交易服务篇四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网络交易服务篇五
乙方: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处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提供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涉及的各种数据处理功能,均为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内置的功能。
二、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和系统演示,能够正确理解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所具有各种功能,能够正确理解乙方提出的基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数据服务的含义和范围。
三、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同意:
1.甲方明白intermet网络和其他网络通讯媒体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存放内容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乙方提供相应的措施以利于甲方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但不担保非乙方原因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甲方保证不上传任何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及危害服务器安全的程序和数据。
四、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3.乙方提供足够的空间来保存甲方的数据;。
4.对甲方提出的关于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的任何问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书面答复;如果是甲方软件系统的原因引起的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要尽力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5.定期备份甲方的数据。
五、甲方向乙方订购_________个__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客户端,服务期限_________个月(服务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网络报表平台服务器端进行设置,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设置好后的用户名和系统访问初始密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邮箱中。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标准为每个客户端每月人民币_________,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合同到期后,甲方若要继续购买这项服务,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服务购买合同。
七、乙方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本项服务正式开始。
八、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3.当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其服务费用,在乙方继续提供该项服务至结束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而仍未收到甲方应付的费用。
十一、双方同意当合同发生争议或合同中有未尽事宜时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网络交易服务篇六
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服务篇七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商业裙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方米)的交易信息并寻找买家,协助与购买方达成房地产买卖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_____________。
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
丘号: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
网络交易服务篇八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一、产品情况。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数量。
(一)数量单位。
(二)包装货计价重量:含包装不含包装。
(三)决定交付数量的时间、地点注:允许%正负尾差/合理镑差/在途自然增减量,计算方法:
(四)过与不足数量的计价。
四、随货单证(注:主要是保证产品交易合法性方面的单证)。
五、质保期、售后服务。
六、交货条款。
(一)交货期限。
(二)迟延交货。
(三)提前交货。
(四)交货地点。
(五)交货通知。
七、运输条款。
八、包装条款。
(一)内包装。
(二)内外包装填塞物。
(三)外包装。
(四)装运标记。
(五)唛头。
九、付款条件。
供方应在内向需方支付全部货款,但在支付货款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十、检验条款。
(一)检验标准。
(二)检验方法。
(三)检验地点。
(四)检验单位、时间、内容,异议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
(一)1、需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视为供方不能如约交货,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特此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如包含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该货物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任何第三人均不能根据知识产权对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或主张。供方违反本条款的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三)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质保条款和索赔条款的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但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2、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3、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四)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若外商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外商的索赔,或按前款规定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买方有权依外商索赔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赔偿数额。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偿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诉讼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视情况选择适用)。
合同传真件视同正本,具有法律效力。供方:
需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网络交易服务篇九
一、谈判主题。
二、谈判人员构成。
三、谈判背景介绍。
(备注:这三部分也可在模拟现场以双方合作的形式用ppt的形式展示给观众,以让观众对整个谈判有一个大概了解。)。
四、谈判设计。
我方、对方优劣势分析。
我方目标层次分析(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可接受的目标)。
(备注:这一部分由每一个小组的两方各自撰写)。
五、谈判合同(初拟)。
(备注:谈判全程结束后可能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各方对于整个谈判结果的猜测。可以各自拿出一份合同,也可以双方商定后拿出一份统一的合同)。
关于模拟谈判的补充说明:
每一小组的谈判时间为30分钟左右。
谈判结束时请简要总结此次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可能遗留的问题。
谈判计划书范文二:
一、谈判双方公司背景。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
1、用户知悉并认可:交易平台仅为了满足用户进行《问道手游》日常交易需求,并未授予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利用交易平台进行本协议不认可的牟利或任何其他商业目的使用的权利。一经发现,交易平台服务团队将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用户利用交易平台从事本协议不认可的牟利或为商业目的使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2、用户知悉并认可:用户无权对交易平台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在未经交易平台服务团队和/或与其合作伙伴、关联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在交易平台上展示的任何资料。
3、发生下述情况之一:
(2)交易平台收到任何第三方、用户关联的交易方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提出异议或投诉;
(3)交易平台发现用户的“雷霆游戏”账号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交易平台发现用户存在其他交易异常。
则,交易平台服务团队有权暂时或永久拒绝为用户及与用户关联的交易方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对用户的“雷霆游戏”账号进行调查以及调查期限,并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平台服务团队有权根据用户情节的严重程度自行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或取消在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
(2)要求用户退还或收回用户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所得或正在出售的交易物品;
(4)向用户追索争议交易款项并要求用户承担合理的追索费用;
(5)资金止付;
(6)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退还给买方或其他有权用户;
(7)其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游戏账号采取警告、暂时冻结玩法、永久冻结玩法、暂时隔离、永久隔离、暂时禁止登录、永久禁止登录、强制离线、封停账号、删除档案、扣除违规交易所得、交易功能限制、冻结游戏虚拟物品、收回游戏虚拟物品、倒扣数值、暂时限制游戏行为等措施。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一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
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准则。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同样受国家现行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20xx年7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答:《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检查监控、使用、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网络平台。
规章制度。
制定,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提倡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交易信用评估服务自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三是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管辖权,按照有利于维护权益、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四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规定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大旗,并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彻到《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实现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将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提倡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
第三,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办法和措施,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方式方法、途径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要求产生了自律和他律两种不同形式的维护秩序的方式,其中经营者、行业自律是基础。只有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鼓励、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办法》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作为重点内容,在第三章中分别从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估与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又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方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可以保障“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二、合同约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十、统计报送。《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第一要务。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的行为主体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二是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十几个方面。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创造提供良好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力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从另一个方面检验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化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二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三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v^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采购自动滴灌种植系统产品一批并在单位内安装自用事项协商同意,并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认真了解并通过详细核算,决定订购乙方如下产品:
产品明细。
备注:以上费用含运输费、安装费。
1、现场施工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提供的产品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技术要求,供货及安装期时间为一周,计划从20__年04月29日开始,到20__年05月3日之前完成供货及安装。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施工过程所需要的水电供应,并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支持。
2、提供安全的场所供乙方存放产品和其他工作相关的物品。
3、安排指定人员协助施工,如有变更,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相关事宜。
4、指定人员配合项目施工及其验收。
四、验收内容:
1、按照甲方采购清单的产品全部安装到位。
2、按照设计方案的内容菜苗栽种和种子播种完成。
3、全套灌溉设备实现自动供水。
五、结算方式:。
1.工程安装苗木栽育完成经甲方验收确认后五天内一次性结清。
2.合同执行期间,增加的货物,经双方确认后,应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向本合同履行地,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正在成为提升消费、改善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增长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网络服务交易监管重点,秉持职责监管网络服务交易行为。
网络服务交易市场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指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为客户或消费者提供某一领域的特殊服务。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等众多门类。其中,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门类主要是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等四个门类。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以上述四个门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的基本点,并在立足监管基本门类基础上,积极拓展与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网络服务市场监管新领域,着力加强对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着力促进其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主动作为、支持发展。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研究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网络服务交易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当前应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促进工作:一是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将提供供求信息服务与组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交易结合起来,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提供网上直接交易平台服务,从而带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取得更大发展。二是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生活信息服务、日常消费、家政服务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三是支持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推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在线旅游合同规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动在线旅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四是支持提供设计、创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发展,支持其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更广的服务产品,使其成为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基地和桥梁。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完善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
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新领域,各地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四、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
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服务交易行为的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公示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六、规范网络服务交易格式合同,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的特点,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为重点和抓手,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市场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权利义务和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障服务产品信息真实和服务产品质量、保护服务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要把对平台交易规则的规范与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平台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检查和规范,及时纠正平台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交易规则,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公平和平衡。
由于服务交易具有无形性、差异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务交易规范为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服务投诉提供依据和标准。
为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首先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引导、支持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通过逐步推动建立健全网络服务规范,研究探索出适合网络服务交易特点的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八、加大对网络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提供虚假信息、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将查处上述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作为当前查处网络服务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重点,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链条长、环节多等特点,完善健全工商系统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完善健全职能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管互联、互通、互动,构筑网络服务交易监管立体系统。
九、构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规则规范体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网络服务交易初步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服务市场的规范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的需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在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立法立规计划,争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为网络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十、完善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
自工商总局启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以来,经过近几年建设,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了“以网管网”的网监工作目标,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各地应以建成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特征语义库(关键词语库)为重点抓手,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实现对网络服务交易“以网管网”的目标。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五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七
为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经营行为,加强各类风险防控,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战略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确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定位,统筹境内外机构布局和业务发展,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
(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三)丰富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走出去企业的有效需求,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拓展国际化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出口信贷、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金融、投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市场、全球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电子银行、金融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
(四)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
(五)强化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境外机构和业务有关的战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国别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高度重视综合经营带来的跨境跨业风险,健全覆盖所有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并表管理框架。
(六)鼓励良性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项目管理规定,加强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的信息沟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恪守商业伦理,坚决反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境外业务中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细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属失职、失察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应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大风险事件,应严格落实“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要求。
(八)加强保障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完善内部经营组织架构,严格内部政策和程序,加强总分行管理及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全球客户管理体系,提升境内外协同效应。完善境外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对国际化运营的支持能力,满足境内外监管当局对机构报告、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反洗钱、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境外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管理人才队伍。
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九)完善授权授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境外授权管理,定期评估境外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需求和当地监管要求,重检或调整授权政策。加强境内外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法人(集团)客户开展的境内外各类授信业务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完善涵盖境内外风险敞口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
(十)强化尽职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独立、全面、深入、审慎的原则,加强境外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深入分析项目所在地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审慎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和相关风险,独立研判项目可行性。
对产能合作项目,应综合分析其销售渠道、目标市场容量和竞争优势,审慎评估未来还款能力;对境外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承包商等第三方机构,应调查其是否符合当地监管、法律、环保等要求。
(十一)坚持自主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应依据“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严格把关,注重风险管控和成本约束,审慎判断项目收益,科学评估项目自身现金流的覆盖能力,科学设定合同条款,落实还款来源。
(十二)加强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分析,根据境外项目的授信规模和风险,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于风险较高的境外贷款业务,应加强现场检查与监督,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等情况,强化资金监管,防范信贷资金挪用和逃废债等行为。当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风险。对当地无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非出口信贷类业务,应审慎介入。
(十三)加强担保管理和风险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境外业务所在地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保证和抵质押品的合规性、充分性及可执行性,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抵质押比率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保险公司、境内外同业及保理商等机构的合作,通过贸易保险、项目保险、组建银团、国际保理等方式,合理分担风险。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承保业务,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计算贷款风险权重,进行贷款分类。对于采取上述风险分担机制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应注重全流程风险管理,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切实履行本机构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义务。
(十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应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国别风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和业务整合风险,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应加强融资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审慎评估借款及担保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严格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十五)健全国别风险管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应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充分履行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实施。
(十六)完善国别风险评估评级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设定国别风险限额、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审批授信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结果。
(十七)提升国别风险限额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夯实业务数据基础,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并细化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当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提高评估和调整频率。
(十八)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开展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传染渠道,制定国别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和法律安排等,缓释特定国家风险。
(十九)严格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充足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四、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二十)加强合规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境内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明确合规政策和程序,强化独立的合规职能,确保合规要求覆盖所有机构、业务、条线、操作环节及人员。董事会应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加强日常合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境外机构和业务相关监管规则的跟踪分析和合规培训,对合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完善合规风险应对预案。新型跨境业务以及新开发的境外业务的立项、研发、开办等应纳入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合规风险的全流程管控和全面覆盖。
(二十二)加强合规资源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境外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总行(公司)和境外机构合规岗位,配齐合规人员。境外机构合规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合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当地法律及监管要求。
(二十三)做好客户准入把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全面了解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经营环境,必要时还应了解“客户的客户”等情况。特别是深入调查客户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偷税漏税、违反劳工法、侵害知识产权、制假售假、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四)加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严格遵守境内外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制裁名单,对借款人、汇款人、借款及收款单位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受制裁的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加强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满足反洗钱工作数据采集、筛选、分析和报告的电子化需求,加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履行资金冻结、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义务,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下,正确使用客户信息,按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监管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境外机构和业务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相关监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境外机构与当地监管当局沟通的重大事项向我国监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二十六)重视境外业务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赤道原则及其他国际良好做法,高度重视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督促其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并落实相关行动计划,严格遵守当地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在提供项目融资及贸易融资时应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向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咨询。
(二十七)实施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走出去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准入、评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监测,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加大跟踪力度,及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二十八)维护当地民众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客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项目建设、公司运营过程中努力增加当地民众的就业、教育等发展机遇,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社会习俗等。
(二十九)增进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建立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三十)加强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境外机构和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做好公关交流,防范声誉风险。对存在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境外项目,应与客户事先约定,以适当方式及时披露项目名称、主要投资者和承包商名称、授信金额、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等关键信息,主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接受公众监督。
六、完善境外机构布局。
(三十一)完善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机构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境外机构布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前期评估工作,综合考虑自身战略、客户业务需求、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以及目标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竞争环境,重点在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需求或潜在需求较大的区域完善布局。
(三十二)合理选择境外机构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自身境外经营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选择代表处、分行、子行或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境外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进入目标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发展代理行和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与当地同业合作等方式,扩大服务半径。
(三十三)防范跨境并购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应客观评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全面、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环境,确保跨境并购符合本机构战略规划、业务整合产生协同效应,审慎分析并购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并购价格及风险缓释条款。
(三十四)加强境外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清晰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公司)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报告路线等,加强内审、合规、风险、信息技术等条线管理,强化检查与问责,确保境外机构经营活动得到总行(公司)的有效管控。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五)加强境外机构布局准入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做好机构准入监管工作。
(三十六)加强境外业务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完善非现场统计制度,加强国别风险数据采集,定期开展对境外业务发展与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应将境外业务作为非现场监管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的重要内容。
(三十七)强化境外业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境外机构的合规、风控、信贷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境内外业务关联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十八)加强跨境监管协调。监管部门应搭建跨境监管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谈判、磋商、对话以及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并就各方关切的重要问题加强交流与协商。
(三十九)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经营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协调和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维护银行业声誉。加强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和国际产能合作重要国家的研究,定期发布国别风险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培训工作。
(四十)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黑名单制度。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等情况,建立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标准,定期更新黑名单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符合黑名单标准的企业信息报送银行业协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设立境外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17年1月9日。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八
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货一事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需要从20__年2月12日起向甲方购买pe给水管件、pvc排水管件、pvc电线管材及配件,以满足公司的施工进度。
定价方法:。
根据制造商的报价,每批管道的价格降低30%。
质量标准:。
甲方应按国家质量要求提供给排水管道;
如工程有特殊要求,由乙方另行提出,并按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甲方工程用管计划的相关资料,作为甲方编制供管计划的依据。
2.乙方应被指定为乙方货物的收货人,并负责移交甲方提供的所有管道..管道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收货人签名样本及相应的乙方授权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详细列出实际施工所需的产品名称、规格、品种和数量的需求清单,并在交货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需求清单(加盖乙方公章)。
4.在所供材料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2小时内,乙方收货人应根据需求清单和交货清单检查管道的单价、规格、数量和重量量子力学。乙方收货人如认为检查有错误,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到现场再次检查。
5.乙方对所供材料进行核实后,乙方收货人应在甲方的发货清单上签字收货,并出具货物的收发单据,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1.甲方应根据管道的批次提供相应制造商的质量证书的相关原件或复印件。
2.管道到货后24小时内,乙方必须按照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到场的管道进行抽样检查,并对结果进行二次复检;初验发现问题,应通知甲方在24小时内参加复检,现场管道应妥善保管;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参加复试的,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合理意见..
3.检验周期为管道进场后七天;如果管道进场超过七天,乙方没有有效的检测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认为管道质量合格。当现场管道通过测试时,乙方应将测试结果通知甲方。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试不合格,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由于乙方对管道的不当使用、储存和维护而导致的所有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付款责任:如有银行现金汇票,以市场贴现为准。
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所有款项。乙方不得在项目中途向其他供应商索要货物。如发生此类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相关责任:。
1.乙方退货,如有非质量问题拒绝收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管道货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供货。非质量问题退回或拒收。
2.变更目的地时,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3.变更收货人,乙方应在交货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交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新收货人身份证和乙方授权书的复印件..
4.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能交货货物总值的5%。
5.乙方应在检验期内将不合格管道的结果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同意使用,则应按质量评估价格。
6.乙方逾期付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供货。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的5‰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未能或未能履行的原因。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货款、违约金、赔偿金、仓储维护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责任明确或合同终止后3天内,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大概一万块钱用于管道。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和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网络交易服务篇十九
发包人:
承包人:
保证人:
为了更好地开展洗浴休闲经营服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__休闲洗_中心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
甲方将座落在的__洗_中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乙方对甲方所有的__休闲中心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上述休闲中心,并保证合法经营。
甲方将经营休闲中心所需的证照提供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经营正当经营,并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__年,即从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实际承包期限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
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书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经营的年承包金为______元,采取先缴纳后使用原则;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休闲中心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照清单详见。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消费卡。
乙方同意甲方此前已发放的消费卡可在乙方经营期间可继续使用,持卡者在持甲方消费卡至乙方消费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
七、担保或保证金。
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框架类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方提供担保的期间为二年。
或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元,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主张保证金,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休闲洗_中心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确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处于适用状态,能够满足乙方正常承包经营需要时予以接收。
3、甲方将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管道等的线路图提供给乙方,以便乙方经营过程中负责维护保养。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3、乙方应当爱护休闲洗_中心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确需适当调整休闲洗_中心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将调整后的装饰等无偿地移交甲方享有。
5、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则后果与经济责任自负。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与甲方无关,涉及甲方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7、乙方不得以甲方休闲洗_中心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十、其它。
1、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甲方可折价取得该部分设备设施。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担保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