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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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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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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一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二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三

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中航集团公司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项目类。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

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国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

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国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培训类。

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国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国的,或为拓展国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才能申报出国考察计划。

(四)培训类必须有明确的培训内容和目标要求,能够满足和适应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如:以产品或技术引进为目的的学习交流、以开拓视野及了解国际市场为目的的国际展会、对国际供应商的考察等),同时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机制,达到加强和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目的。培训要有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计划内执行。

(五)其他有必要参加活动的有关文件等。

(一)公司行政综合部为因公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

2.以符合因公出国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核报批。

(二)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具体工作事宜:

1.负责协助办理因公出国手续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函文、证。

明材料等;

3.负责办理因公出境手续过程中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费用报销时持有人力资源部确认的《回国报到确认单回执》(见附件四:《回国报到确认单》),报销标准按《出国人员报销管理办法》(待财务制定发布)执行。

第六条因公出国组织要求和违规处理。

(一)各部门要严格选派出国人员,严禁无关人员随团搭车出国,凡同时两人以上出国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者,或有意谎报出国理由、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分别予以经济处罚;对违法违纪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出国任务完成。

1、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两周内,详述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向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所属部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情况交流与通报,以便跟踪出访效果。

2、出国总结报告要求:按照出国计划列出任务完成情况,出国部门安排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针对性问题的专项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责任部门、处理措施、处理完成时间;必要时,安排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通报。

3、出国人员有义务提供出国期间获得的文件资料和有价值信息至行政综合部,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行政综合部。

第八条附件。

1.附表一:《因公出境报批申请单》。

2.附表二:《护照办理、签证办理》。

3.附表三:《出国培训协议》。

4.附表四:《回国报到确认单》。

附表一: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

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五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六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283号)同时废止。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七

(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

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局人事科教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明出访国家,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

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科教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照片1—6张。照片为二寸黑白、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一张,签证每一国家2—3张。

五、护照的保管和处理。

1.局人事科教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

2.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3.一旦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治安机关和局人事科教处。

4.失窃护照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科教处与市外侨办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补发护照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5.出国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及时将护照交局人事科教处集中保管。

6.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局人事科教处同意并报市外侨办批准,护照可由持照人员暂时保管,局人事科教处将定期检查。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及时上交局人事科教处。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外字c1995]250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对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办法:

1.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补助700元。

2.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二)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四)出国人员若随团出访一次性交费中已含上述费用的,不再另行补助或报销。

七、关于赴香港的审批问题。

因商贸活动临时(一个月)赴港,由我市自行审批,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八、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2.出国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局人事科教处存档。

九、本规定由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人事教育处。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八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九

黄冈市中医医院人事科。

二、责任人。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本科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因公出国(境)初审责任人为分管领导,第二责任人为人事科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资格条件。

1、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领导和工作骨干出国(境)学习、交流、考察,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严把审批关。

2、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4、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

所担负的任务;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可能对其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影响的出国(境)招待。已退(离)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7、出国(境)组团人员应少而精,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8、原则上出访1国(境),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境),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境)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五、办理期限。

1、凡符合要求和规定程序呈报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及时答复。对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

1、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不得搞轮流出访、照顾出访、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假借因公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等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2、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未经组织审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经费由个人自行负担。

七、责任追究。

1、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

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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