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一种对经验的沉淀和提炼,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吸取教训,并避免重蹈覆辙。总结要注重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使读者能够快速理解和把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篇一
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现行方法。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三险一金105元”为例。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13505。
9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该条例自209月1日起实施。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篇二
年终奖计税方法如下:
1。扣除五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2。扣除五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收入不足3500元,则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将当月工资补足3500元后,然后将剩余的年终奖金额套入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举例说明:
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为3040元,年终奖为1万元,那么首先从年终奖中减去460元补足当月工资,然后将9540元除以12得出795元,对应的税率为3%,那么年终奖扣税额为9540×3%-0=286元。
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为3500元,发放年终奖为24000元,将24000元除以12得出元,对应税率为10%,那么年终奖扣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1、工资个税计算时,如果税前工资减去五险一金后的余额,小于个税起征点,则是不需要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的。
2、工资个税计算时,获取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要用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与上述税率表进行比照,不要直接拿税前工资来比照,这一点特别要注意。
3、当税前工资减去五险一金后的余额,小于个税起征点时,差额=起征点-(税前工资-五险一金),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差额。
4、表格中的“平均每月”,是指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的商数,再用这个“平均每月”比照工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获取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篇三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xxxx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xx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xx年度个人所得税。
xxxx年,正我们的xx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xxxx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个人所得税篇四
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
注: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40%7000
个人所得税篇五
xx国家税务局:
兹委托(身份证号)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各项税务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所得税篇六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个人所得税篇七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开征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
目前,调高个税费用扣除额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焦点。那么,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多少呢?在美国,个税费用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费用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设立费用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使用“标准扣除”在纳税时的申报表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以合起来交税,也可以分开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在美国,小孩有收入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给他的股票证券,他可以拥有这些股票证券的收入。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务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另外,由于小孩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把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常见,是法律所允许的,被称为“税务安排”。
(三)税务抽查重点在高收入人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国国会制定,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美国还建立了预扣申报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也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结后,再按照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清缴,多退少补。雇主代缴税款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美国支付雇员的工资有每月付一次、每两个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见的是每两星期付一次。在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税,对此没有任何疑义。美国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抽样检查,审查他们报税的数额是否真实,如果由于过失填错了表,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尽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收入高的话,税负会重,所以他们尽量想少交些税。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样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
参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置与征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自从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就费用扣除额来说,现在已经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阶层认为还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国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问题。第一,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则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并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这种设置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分类课征同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项扣除,进而逃避纳税。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纳税,费用扣除也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种征税方法很难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隐藏真实收入,逃避纳税。还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现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再有税率级距过于庞大,税率偏高,从最低的5%到最高的45%。这在国际社会中都算是比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这种税率的设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贫富悬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收手段比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收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而正是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手段的落后导致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转移。也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绪。
(五)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通过费用扣除额,税率等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所调控的对象,却成为了纳税主体。,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长期这样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国内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样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国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备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运用已经起步,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所以应先建立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混合税制中: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统一,对其他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计数的同时年终汇算,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二)简化税制结构。
减少税率级次,把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业群体的征收。总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根据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动。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考虑试行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的做法。这样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
(四)实行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这样可以进一步地简化纳税主体,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操作,还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网络一体化。
4、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广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技术经济,(3)。
2、崔光营。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首当其冲[j]。税务研究,(11)。
3、沈春梅,张秋月。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办法[j]。北方经贸,(1)。
4、谷进军,高景芳,李明。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10)。
5、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财经研究,(5)。
6、刘广仲。税制结构与收入调节[j]。税务研究,2005(6)。
7、李友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收经济学,(9)。
8、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改革探索,2006(5)。
个人所得税篇八
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
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
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
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
长期以来,对收入来源多元化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
(二)费用扣除过于“一刀切”
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目的在于将个人收入中用于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基本需要的支出部分排除在税基之外,是以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的。
而现实生活中,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不仅包括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还包括履行赡养义务、抵御和治疗疾病、子女接受教育等需要。
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参差不一,“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的生活成本,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即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
分类制度设计不合理表现在采用正列举法,难以涵盖所有的收入类型,使大量的收入成为隐性收入游离于征收范围之外,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成为可能。
分类税制采用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然具有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使在同等收入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多缴税,难以实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例如:一个月薪元的工人因没有超过工资薪酬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交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一)仍需建立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
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
实行居民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
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这样就可以控制个人收入多元化难以计量的问题。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即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也不见得有同样的支付能力。
由于家庭结构不同、负担状况不同,每个人所要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小孩、住房按揭贷款、医疗教育费用等负担是不一样的,其真实纳税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应当扣除的费用成本也有很大差异。
这就意味着,符合公平原则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随家庭支出情况不同进行一定程度的“个性化”处理,而不应“一刀切”。
笔者认为应考虑家庭结构的不同;子女抚养及教育阶段的不同;是否有房贷等,分类进行征收个人说得税。
比如以子女抚养和教育为例:应区分学龄前、小学、中学、大学,按照不同的抚养或教育阶段制定一类扣除项目。
又如,国内目前的大多数年轻人都有房贷,在征收个人说的税时也应当考虑对按揭房贷予以部分扣除(制定一个统一可以扣除的标准),这样才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
(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实现纳税更公平的方向。
综合收入才能真正衡量纳税人真实收入水平,所以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排除源泉分类预缴,但费用扣除的研究重点仍然应当放置于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之上。
将众多纳税人来源多元化、隐蔽化的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逐步综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费用扣除,实现个税征收与国际接轨,这是中国个税改革的目标,也是个税费用扣除设计必须遵从的原则。
从目前来看,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条件并不具备。
但一时的不具备,并不代表永远不具备。
重要的是要向正确的方向努力。
只要方向正确,所需要的征管条件一步一步地得到完善,那么综合征收并不是梦。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
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2]刘瑞娟.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魅力中国,(3).
[3]孙文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之完善.知识经济,2011(2).
个人所得税篇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值此第xx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本纳税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规则,坚持守法经营,保证企业在法制建设的良好空间内健康有序发展;严格遵守企业财会制度、会计准则、真实准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依法诚信纳税。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按时参加税法通报会,主动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了解税收动态和税法知识,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不逃税,不骗税,不抗税,做依法诚信纳税的带头人。
三、发挥协护税作用,积极参加税法义务宣传活动,主动配合地税机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抵制偷税逃税行为,积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自觉遵守并督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五、依法接受和积极协助地税机关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依法纳税情况的监督。
六、协助搞好廉政建设,配合地税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15个不准》《无锡市地税系统廉洁自律六项禁令》,不邀请地税干部参加旅游、不宴请地税干部、不向地税干部赠送礼金、礼券等有价证券。
七、积极献计献策,关心地税建设。对地税机关如何提高业务素质,培养过硬作风,增强服务技能,廉洁自律执法等情况,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冰雪消融,芳草又绿。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滨湖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让我们广大纳税人携手并肩,依法诚信纳税,为构建和谐滨湖,为滨湖的美好明天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日期:
个人所得税篇十
需要缴税的金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起征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附: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年底双薪,就相当于多交一个月工资的税.
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年终奖除12所对应的税率.4000/12=333.33适用3%税率.
年终奖应纳个税=4000*3%=120(元)。
个人所得税篇十一
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所得税篇十二
[摘要]现行个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以及个税法操作性差等。为此,应完善个税立法,建立统一的个人银行账户加强对个税的监管,完善个税法律机制。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大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后,国际间人员往来频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改革个人所得税应结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加快与国际主流税制接轨。
一、当前个税征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税收执法受地方政府机关影响。税收法律是行政执法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颁行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或擅自扩大免税项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许”足球俱乐部按“自定”税率征税,使国家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项计征亟待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表现为有的应征的税收不起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这除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纳税意识较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较严格实行代扣代缴制,逃税可能性少。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月为计征不科学。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加拿大国的做法可以借鉴:有固定收入的员工,从工薪支票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底向政府申报纳税并清算,多退少补;个体经营及经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不公平。一是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二是国内居民税前固定扣除人民币800元。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没有考虑物价波动,如90年代初的物价与90年代未的物价显然不同,而税前扣除额却不变;其次,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和纳税人的实际赡养人口与负担状况等。
(二)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鼓励公民致富,使绝大多数的公民都具有实际纳税条件。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个人所得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暴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计算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发展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2]纳税人[j].2001,(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02年10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个人所得税篇十三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成为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在全员全额申报的同时,高校个税代扣代缴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剖析了高校在缴纳个税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存在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3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在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提到1600元/月。3月1日,又将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元/月。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稳步增长,高校教师纳税也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于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要求要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校经过扩张后,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构成、来源都比较复杂。而高校财务往往实行集中核算或委派会计的模式,在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时经常有不正确的做法,既存在超义务扣税的情况,也存在欠义务扣税的现象。出人意料的是,不少高校的教职工本人往往并不了解税法,也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跟着多缴了税。
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既是扣缴义务人又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教职工所得时有税法赋予的义务,那就是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是教职工收入的直接支付者。如对教职工收入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可以做出财务安排,不同的安排,可能造成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影响教职工的实得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业务不熟练。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以前基本上不涉及各种税收,牵扯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只是在最近几年,因此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尚未深入认识到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有的认为代扣税款只是替税务局办事,更有甚者不愿与税务部门配合,认为交税是教职工自己的事,与单位无关。在工作过程中,不是对有关的法规、制度不熟,就是对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规范。
2、代扣代缴程序复杂。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征管项目划分过细,税率档次设计过多,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较多.这一切都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法、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高校纳税人多,每人的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不同,如果办税人员每月对他们逐个分类造册计算,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许多办税人员也因对政策掌握不准确难以应付,从而影响了代扣代缴的质量。
3、适用税率平均化。
有些高校在发放货币等额福利时,虽然代扣了个税,但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都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部分教职工超义务扣税,部分教职工欠义务扣税。在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非等额工薪事项时,则往往对每个人都采取相同的适用税率扣税,同样导致出现超义务纳税或欠义务纳税的情况。
4、高校不当的扣税方法可能导致职工多交税金。
由于高校对于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区分,所以干脆采取简便的方法,即不分所得类别,把教师所有的多元化收入合并到一起当作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套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代扣税金。由于目前一般高校教师所有的各种收入加起来一般都能达到20%税率这一档,而劳务报酬的实际税率是小于或等于16%,所以这种合并收入的扣税方式往往使得教师的劳务报酬实际承担的.税率提高。
1、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税务机关要对高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其认识。高校支付教职工一切个人所得时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对应税项目多、复杂、工作量大等现实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扣缴人员的税法学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切实掌握税法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2、各高校应采用统一的扣税方式。
针对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的特点,高校比较合理的代扣代缴方式应该是根据教师收入的类别采用分项扣缴的方法,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开发一套适合本校教师收入情况的扣缴系统。整个扣缴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对工资、奖金等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扣缴的系统,另外一个是对划为劳务报酬的讲学收入、稿酬收入、科研收入等采用比例税率扣缴的系统。
假如所有高校都采用这种分项扣税方式,则首先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目前采用优惠的低税率的高校远比采用合并计税多交税金的高校多),其次也能维护教师应有的权利,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使得不同高校教师之间的税负是平等一致的。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可以避免由于税收差别导致的高校人才的大量流动。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4、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联系税务机关和教职工的纽带和桥梁,它既涉及运用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又涉及学校资金和教师利益,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个人所得税篇十四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20我国将个税起征点从元上调至3500元,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从8400万降到了2400万。那么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计算的呢?这里有个计算公式:
1、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2、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算在这里)。
3、起征点:自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4、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额对应。
5、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对应:
举例:
假设您的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这个城市的三险一金标准是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
那么:
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
个税=1360x3%-0=40.8(元)。
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现在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来缴纳个税而已。
个人所得税篇十五
国税发[]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