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在不经意间我们已经走过了很远的路。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整理。在写作过程中,注意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一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主体,同时又必须承担很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标准提法广泛传播始于2000年左右,直到近五年中国企业的csr意识才渐进普及,同时对企业公民实践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则是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理念、制度、措施、绩效和案例所进行的系统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全面沟通的重要桥梁,是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表现形式,也是强化责任管理、塑造责任文化、检验战略方向以及培养责任感的有效手段,与中国当前倡导的“科学发展”的经济方针、“以人为本”的人文伦理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着眼于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最新发展状况的窗口;着眼于发挥社会责任研究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报告在传播理念、提升管理、树立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达到通过发布报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持续发布,无疑对公众理解该群体会起到良好沟通作用。
_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积极推进中央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2008年初_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各方的持续推动下,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产生了不少精品和亮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_、_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国际社会也给予了高度肯定。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进步最大、发展指数好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成绩表现在:升华理念、探索模式,社会责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珍惜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勇于担当、关爱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建立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遥遥领先。
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整体还处于初发阶段,但与往年相比,报告迅猛增长,形式更加规范、结构更加完整,特别是披露的信息量更多、内容更加深入,国际化程度提高,高质量报告大幅增加,总体水平有一定提升,同时也更具可读性。截至目前为止,已有75家中央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占全部117家央企的65%;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已经超过700份,发布今年的比例有望获得显著提升。
然而,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质量、发布主体、关注议题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在csr信息披露上固然进步明显,但就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和从报告折射出来的理念,只能说多数企业的csr实践才开始刚刚“上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时效性、客观性、平衡性、可读性亟待改进。在数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体水平不高,质量参差不齐,篇幅过短、主线模糊、框架不清、内容随意,缺少社会责任系统管理,事后工作总结成为报告编制的主要模式,在传播理念、提升管理、树立形象方面的重要价值难以充分体现。除此以外,许多企业开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全是出于对来自各方压力的回应,另一些企业仅仅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当作一个面子工程,通过罗列企业在公益慈善、环境保护以及员工关系等方面的良好表现来粉饰企业形象,从而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当成了一个公关宣传工具……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引起这些企业的足够重视。
目前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管理中主要问题:一是相当比例的中央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视程度和投入不够。二是相当比例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不规范、不科学。三是不少数量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属于事后总结。四是很大比例的社会责任报告没有和经营活动的动态结合。中央企业在编制和落实社会责任报告过程中,应遵循pdca的基本理念,将报告编写和企业实践紧密结合,将社会责任执行与效果提炼相互融合,避免社会责任报告撰写和企业实践“两层皮”现象。在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贡献的同时,提高社会责任报告水平已经不能等闲视之了。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中,突出表现在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债务)问题。对此问题,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因此,统一认识,是审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对于保障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存在四种观点。观点1、建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项目经理不对外承担责任;观点2、项目经理对外承担责任,建筑公司不对外承担责任;观点3、项目经理承担清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观点4、建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要搞清楚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单独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寻找答案,而应当首先从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入手,从搞清楚项目经理概念、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合同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是,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债务)。现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了解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清楚项目经理的概念。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前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筑公司,受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组成人员之一,在项目部中处于核心地位。
由项目经理的概念中得知,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经理的法定身份是委托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代表,对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开展工作,以建筑公司的名言进行实施法律行为。项目经理是一个岗位职务,其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债务责任,项目经理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筑市场上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一些非法施工队伍为了承揽工程,以项目经理名义挂靠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从中收取费用。对于这种特殊情况要区别对待。由于《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公司允许无资质的单位以项目经理的身份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从事建筑经营的,属于《建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这种情况由于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使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具有惩罚性。
二、对“项目承包合同”的法律分析。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从字面上看,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似乎成了项目工程的转包人,或者是内部承包人。所以从谁用工谁负责,谁打条子谁负责的规则出发,应该由项目经理对外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对项目承包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分析。
项目承包合同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一)具有合法性。项目承包合同是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签订的,因此具有合法性。
(二)具有授权性。项目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合同,是项目经理履行施工管理职务和委托职务的权力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因此,项目承包合同具有授权性。授权性是项目承包合同区别于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显着特征。
(三)权利义务的非转移性。项目经理在《项目承包合同》中的身份属于委托人管理人,是一种岗位职位,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将组织、管理施工的权力委托项目经理行使,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没有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即合同的转让。这是项目承包合同区别于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本质特征。
(四)管理性或者管理功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旨在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度。与其说是项目承包合同,不如说是质量承包合同更为贴切。
三、项目经理不属于《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分包人”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建筑企业施工,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的转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独立于承包人之外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分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二是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得分包,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三是分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且不得进行再分包。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人将主体工程部分分包。转包人、分包人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与转包人、分包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也不是建筑企业法人。可见,项目经理不属于《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和“分包人”,也不属于“违法(无资质)转包人”和“违法(无资质)分包人”。如果把项目承包合同视为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把项目经理看作是《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或分包人,就等于《建筑法》一边做出禁止转包和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得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一边又允许将全部工程转包或将包括主体结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项目经理。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如果把项目承包合同视为事实上的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把项目经理看做是事实上的转包人或分包人,则因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使几乎整个建筑行业的项目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再者,项目经理既已具有委托代表人身份,维护建筑公司的利益就是其职责所在。如果认为项目经理同时具有转包人或分包人身份,势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建筑公司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而建筑公司的利益受损,直接危害的还是建设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不是《建筑法》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而且只能理解为,项目经理的施工行为,就是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项目经理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就是建筑公司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因此,对项目经理不适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包人、分包人(包括违法分包人)与建筑公司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项目经理(项目部)不是适格的经济主体。
我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不允许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济主体从事建筑活动。因此,项目经理不论作为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都不能成为建筑行业中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的负责人,随着项目部的组建而产生,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而由终止。这种不独立性和职务性显而易见。项目部也一样,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也不属于企业的职能部门,也不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它因建筑公司承揽项目而组建,随着工程竣工验收而由解散,它没有独立的名称(项目部的名称是以建筑公司冠名的),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没有营业执照,也不需要纳税(不指个人所得税)。因此,项目经理和项目部都不是适格的经济主体。
五、项目经理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
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与建筑企业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不由合同法调整。《劳动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z{78号)第十二条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z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z{26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z2004{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办法同时规定:“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建筑业的农民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建筑工人和谁发生劳动关系呢?是和建筑公司,还是和项目经理?在诉讼中,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劳动者三方往往各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发表观点。建筑公司认为项目工程是项目经理承包的,建筑工人(施工队伍)是项目经理具体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认为他也是建筑公司的职工,他招用工人的行为是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授权的,建筑公司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认为他们虽然是由项目经理具体招用的,但他们是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上从事劳动的,而且项目经理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是根据建筑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的,不能说和建筑公司没有关系。笔者认为,项目经理不能成为与建筑工人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建筑工人虽然是由项目经理直接招用或选用并进行日常管理的,但这种行为是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授权的,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是真正的用人单位。此其一。其二,项目经理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更不是个体工商户(建筑法不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行业)。因此,项目经理不能成为适格的用工主体。其三,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致规定由法人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使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这种责任也不能免除。()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等形式,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推推卸得一干二净。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六、结论。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项目经理属于岗位职务,其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应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对于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除挂靠关系中的项目经理就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依法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对外债务,包括赊欠建筑材料形成的债务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纠纷,应当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理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确已向项目经理拨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承担了对外债务后,可以向项目经理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三
“所有试点企业都编制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向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各界公开发布。”4月13日,在东营召开的全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总结动员大会上,山东省工商局巡视员、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会长王天仁表示,山东企业社会责任试点首次评价达标率即达83%,标志着全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圆满结束。
经过一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86家试点企业中的71家通过省、市两级协会的严格考评,成为山东首批“履行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另49家企业被确定为第二批试点企业,并签订了《试点工作协议》。与此同时,由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山东省创新管理研究院和《齐鲁晚报》共同主办的“首届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选结果也进行了同期发布,济钢集团、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因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表现突出而榜上有名。
据介绍,山东省是国内最早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和试点推广的省份,并形成了国内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截至目前,山东省已先后在烟台、威海、东营三个经济开发区和禹城市“三区一市”集中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
来自会议现场的信息显示,在全省首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基础上,省、市协会将组织第二批试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自我检查、自我规范、自我评价。第二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共确定试点企业49家,其中包括2家省直企业和17个市的47家企业。试点工作自2011年4月开始,2012年4月结束。
据了解,为了配合本次活动,山东省创新管理研究院还在以往指标体系基础上独家研发了企业社会责任考评软件,只要将企业的相关数据输入进去,就能得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的结论,既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又保证了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伴随着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的推进,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程度普遍提高的同时,试点企业通过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管理,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既有助于改善企业的品牌声誉,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山东省创新管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孙录宝表示,企业能否长期发展,企业家是否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是关键因素,一个只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难以走远。若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形成良性发展,更有助于企业达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为帮助企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水平,进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首届齐鲁大讲坛企业社会责任分坛当天下午也在东营拉开了帷幕。美国易安信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全球产品运营可持续发展总监薄蕾莉和本刊副社长殷格非作为大会嘉宾分别就时下普遍关注的“供应链的节能减排”和“is026000社会责任指南”发表了主题演讲。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四
每年暑期,学生打工族们就会涌入各行各业中,在他们忙碌的身影之后,劳动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暑期工的身份更使得劳动关系认定成为了难题,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暑期工遭遇“工伤”后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3年8月,16岁的女孩李玲(化名)从老家来到惠山区某镇,与在此打工的父母团聚,之后在亲戚的介绍下,进入兴达公司(化名)从事暑期临时工,双方口头约定期限自8月6日至8月30日。然而才干了十来天,李玲就在工作中手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兴达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其请求确认与兴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李玲向惠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李玲是否为在校生依然是双方的争议焦点。李玲认为,在兴达公司工作时,其处于休学状态,不属于在校生,而且已经年满16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请求确认与兴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兴达公司则认为,李玲以暑期工的名义进入公司从事相应的工作,双方口头协商李玲工作至8月30日后需回校上课,公司并未与李玲建立劳动关系,请求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玲系某县中学学生,因家贫于2012年12月15日休学。
在双方并无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应结合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经济上是否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长期或固定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玲作为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暑假期间向兴达公司提供相应劳务,上述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兴达公司获得长期生活来源的意思,也并未体现出向兴达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提供劳务的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玲要求确认与兴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李玲对于自己的受伤,仍然享有救济途径,她可以依据与兴达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官提醒参加暑期打工实习的学生们,要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工作单位的具体情况,并与单位签订好协议。在付出辛苦劳动的同时,学生们更要懂得自身的安全保护,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五
甲方:乙方:
甲方投资成立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三、公司经营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有甲方承担。
五、乙方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的任何决定未经甲方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此决定无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六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尚未结算,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法人因其他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注销的,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承包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000年7月18日,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人)与第六附属医院的前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下称建工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建工学校工程队按约施工,并于11月20日完工。3月,该工程交付建工医院使用。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10月25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建工学校工程队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虽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第六附属医院称建工学校工程队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地位是存在的。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6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19号。
三、基本案情。
2000年7月18日,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人)与第六附属医院的前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工医院(下称建工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建工学校工程队承包建工医院发包的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4号6号住宅楼增加阳台工程,工程内容包括阳台主体、抹灰、上下水改造及暖气改造;工程造价388000元,开工日期207月18日,竣工日期2000日10月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转账方式支付,次月25日前按经审定的实际工程量报表付款;竣工验收与结算:由质检站验收,建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建工学校工程队按约施工,并于2000年11月20日完工。2002年3月,该工程交付建工医院使用。2002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向建工医院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建工医院补办涉案阳台工程的相关手续。后建工医院委托建工学校工程队办理竣工备案登记手续。涉案工程最终未能办理竣工备案,也未经过质检站的验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建工学校工程队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位于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4号6号住宅楼外加阳台的工程造价为686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累计已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另查,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10月25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建工学校工程队已依据合同约定实施了工程,履行了作为承包方的义务,工程虽未经过质检站验收备案,但该责任并不在于建工学校工程队,且第六附属医院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故第六附属医院应按实际工程量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价款。经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86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已付工程款320000元,仍应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剩余工程款366850.09元,并应自接受工程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66850.09元为基数,自2002年4月开始按月息4.875‰计付至11月)。建工学校工程队虽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第六附属医院称建工学校工程队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之间一直未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决算,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给付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建筑工程队工程款366850.09元;二、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给付新疆建筑工程学校建筑工程队欠款利息184204.60元(366850.09元×4.875‰×103个月=184204.60元)。
二审法院认为:建工学校工程队于2002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地位是存在的。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建工学校工程队与第六附属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388000元,竣工验收与结算是质检站验收,建行结算。从合同内容反映,合同价款388000元并不是固定价,而是暂定价。建工学校工程队已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相应的施工,该工程虽未经过质检站验收备案,但第六附属医院已经接受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故第六附属医院应按实际工程量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价款。经鉴定涉案工程的造价为686850.09元,第六附属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机构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异议出具书面答复函,同时鉴定人员到庭当庭答疑。经本院审查,新疆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及针对第六附属医院提出的异议所作的相应答复符合客观实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确定涉案工程的造价,并判决第六附属医院向建工学校工程队支付工程款366850.09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该判项予以维持。涉案工程于2002年3月交付建工医院使用,原审法院自2002年4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第六附属医院支付欠款利息184204.60元的.判项予以维持。因第六附属医院与建工学校工程队一直未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第六附属医院辩称建工学校工程队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第六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办理。
此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七
本报告是____公司根据中铁物资集团《关于编制20____年社会责任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报告真实、客观地阐述了____公司20____年度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具体工作,希望接受集团公司和企业职工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和担负社会责任。
20____年,公司一方面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努力开拓市场,优化业务模式,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着力提升职工幸福指数,构筑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氛围;另一方面,树立和维护诚信、守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依法纳税,主动承担对自然环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义务,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支持和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扶贫济困,救助灾害。公司已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之中,追求公司与客户、员工、股东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一、扎实开展生产经营,构建和谐共赢合作关系。
成产值__亿元,供应钢材__万吨,水泥__万吨。先后______等新基建项目上发力,保质保量地中标和完成了一批项目。公司以物流园区为基础,打造“平台+基地”的营销模式,与________等资源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二、扎实推进企业管理,建立高效安全管理体系。
公司对照管理提升活动,着眼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完善企业制度化管理,建立法律防控体系,打造总法律顾问负责制度。二是顺利通过“三标一体”贯标认证,规范管理细节,改进管理质量,促进监督常态化。三是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印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教育和引导,组织安全培训讲座5次,安全演练2次,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能力,全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三、扎实履行央企社会义务,打造良好企业形象。
1.社会公益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为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打造良好在地央企形象。公司开展了“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在西固区公园十字路口、天鹅湖十字路口、公交枢纽站进行安全文明交通劝导和引导活动。为____市西固区的银鑫学生辅导中心的孩子进行义务辅导。志愿者们利用下班业余时间及周末,义务为3至6年级的学生进行英语、语文、数学等辅导,让孩子们在学习得到提高的同时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2.创造社会就业情况。
20____年,公司公开招聘了应届本科毕业生6名,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笔试”的方式,做到程序规范、透明。
3.员工技能培训情况。
20____年,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一流的公司培养一流的员工,一流的员工创造一流的公司”为目标,提高员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一是举办以“爱岗敬业〃执行力”为主题的道德讲堂,为大家进行了一次净化心灵的精神洗礼,弘扬了传统文化,提升了员工职业道德修养和自身境界。
4.员工权益维护情况。
公司人员结构比较复杂,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公司在发挥工会服务职工、维护稳定的职能过程中,把慰问活动与现金补助相结合,在维护企业稳定和员工权益方面做了许多。20____年春节前夕,公司组织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并代表公司对__名困难职工家庭进行了慰问,送去春节礼物,并为__名困难职工送去__元的困难补助,为__名困难党员送去每人__元的困难党员补助。春节期间,公司还为__名离、退休人员送去了共计__元的节日慰问金,为__名职工遗孀送去每人__元的节日慰问金。职工及亲属去世工会都要前去慰问,职工及职工亲属生病住院公司工会也会前去探望,全年共为__名职工送去丧葬补助__元。一年来为__名职工发放生日卡共计__元,真正把企业的关怀送达职工。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政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100%,并为所有职工办理五险一金,参保率100%。公司有职工食堂,实行餐补制度,提供通勤班车,为单身员工提供免费员工宿舍。为职工提供图书阅览室、健身房、篮球场等文体活动场所。在“三八”妇女节,开展以“静思生活、灵性工作”为主题的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公司特邀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咨询师张主任给公司女职工作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针对女性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容易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进行了疏导。
5.职业安全健康情况。
公司建立员工健康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安排职工体检一次,对女职工附加妇科检查的项目,20____年度建立健康档案99份,在岗职工健康档案覆盖率100%。邀请医院的专家到单位作健康讲座,对于体检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注重职业病的防治,引导员工们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6.文娱活动开展情况。
7.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
公司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公司日常的发展中,将节水、节电、节油、减排作为控制重点,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节能科普活动,做好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办公楼及宿舍更换安装节能灯具、节水阀门,在楼道走廊安装声控灯,实现了节约用电和节约用水;办公用品领用遵循“能俭不奢”、“能用不换”、“能修不买”的原则,实现了降低企业成本;尽量采用oa系统办公,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纸张做到双面打印,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装,做到了节约纸张和耗材;在公司职工食堂重复使用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坚决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和餐盒,做到了减少浪费;加强车辆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在最佳状态行驶,公务用车采用派车单的方式,防止出现无令出车的现象,出车前尽量做到统筹安排,提前计划好最佳行车路线,做到了减少能耗;按照____市环保部门要求,利用食堂洗菜、办公楼打扫卫生等产生的废水在园区内进行洒水降尘,做到了废水利用和空气降尘;要求和监督园区内外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废弃物,做到了保护空气质量。20____年,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指导下,____公司全年共完成营业收入__万元,共消耗各类能源折合标准煤为__吨,万元营业收入能耗为__吨标准煤/万元。在能源消费构成方面,20____年共消耗电力__万千瓦时,汽油__吨,柴油__吨。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八
【案情回放】。
201*年9月,南雄公司与名人公司签订三份合同向名人公司出售tpu薄膜,合同买方签字人为名人公司的职员颜红霞,合同项下货物分别由名人公司颜红霞、胡正立和名川公司季海丰签收。11月8日,名川公司发传真给南雄公司,要求对部分高透透明膜和低透透明膜调膜,落款处签署“名川季海丰”字样。11月20日,名川公司再发加盖本公司公章传真,要求南雄公司调膜。11月21日名川公司又向南雄公司发传真,要求在调膜的费用中扣除其相应损失,落款处除加盖名川公司公章外,还写有“名川财务”字样。名人公司、名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二公司的住所地同在一处。南雄公司供货共计25万余元,名人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南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名人公司、名川公司共同支付货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两公司均行使了作为货物买方的合同权利;两公司组织机构、财产、业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判决名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名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公司营业场所相同、财务存在混同,但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不能轻易撼动。法人人格否认是一把“双刃剑”,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非常审慎地适用,以免滞碍企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因此,不宜判定由两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的组织机构、财产、人员、业务等存在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虽有相似之处,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间人格混同的场合,如果存在其中一公司是另一公司股东的情形,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两公司间不存在持股关系,则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此时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条件的规定,考察混同公司是否满足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要求。对这些存在混同的公司,认定其法人要件不完备或者根据民法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追究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为关联公司,且构成人格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最常见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而导致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出直接的、确定的、清晰的规定,对于需要追究关联公司责任的情形,可通过对该条款的解读,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囊括进来,揭开关联公司之间的面纱,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寻求到法律依据,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制网络,使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者都难逃其责。
【法官回应】。
1.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又称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
(1)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之间如果具有相同的公司管理人员、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相同的电话号码等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其运行基础便是人的组合。因此,不同公司间一旦组织机构混同,极易导致公司财务、利益整体性混同,公司的独立意志也将不复存在。本案中,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鹏;两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经营地点与实际办公场所均一致;两公司的工作人员有重叠,因此可认定两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
(2)公司间财产混同。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公司间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本案中,名川公司在201*年11月21日的传真件中自认相关业务系其与南雄公司发生。该传真件中落款处载有“名川财务”字样,据此可以推定名川公司要求扣除的款项系由其财务部门计算确定,两公司间存在财产混同。
(3)公司间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从事相同业务活动,各业务活动不以公司独立意志支配。本案中,两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一致,系争合同项下南雄公司分批交付的货物,陆续由名人公司和名川公司员工签收,之后名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南雄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调货、扣款,构成公司间业务混同。
综上,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在组织机构、财产及业务方面均存在混同现象,两公司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故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民事责任之依据。
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正是通过确立公司独立人格来隔离股东对公司行为的直接责任,从而成为鼓励投资者创业的利器。但公司制度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无法遏制公司人格制度被滥用。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从而使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再平衡;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出现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让公司承担股东的债务以及否认姐妹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而被视为一体的情形,前者为反向刺破面纱,后者为揭开姐妹公司的面纱,又称为“三角刺破”,它指公司股东滥用其对若干公司的支配权,为规避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利用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转移利益,损害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的利益以求其作为控制股东在公司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应其中某个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的各自独立地位,共同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属于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的场合。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司法尽管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但对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这一类行为却未有涉及,以致找不到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具体条文。在审判实践中,要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实行人格否认,只能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准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而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其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质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后,得以揭开公司面纱,即绕过公司而直接追究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在法理上并无二致,二者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责任流向上的差异,即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债务首先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制股东,接着从该控股股东流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公司。三角刺破的提法只是表明责任的承担不是直线流动,而是提供一定的媒介发生转向的形象说法而已。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九
摘要:经济管理在现代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若想真正的保障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就一定要实施有效应对措施对工程的经济进行合理管理。
就建筑工程来说,其经济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并且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所受的不确定因素也较多。
本文就将强建筑工程中经济管理主要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管理;建筑工程;措施。
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是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所在,而工程的造价对于项目管理以及控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建筑行业中一定要不断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有效地控制并且抓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这两点是一个建筑项目最为基本的要求。
经济管理就能够达到有效合理的控制,建筑工程的造价能够合理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项目在竣工之后能够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一、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经济管理涉及到较多的内容,比如资本预算、财务预算和经营预算等预算方面;还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管理、验收管理、建筑质量管理等等的管理方面。
经济管理活动具有全面性,加强各个方面的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非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资源进行考核、分配以及控制,可增强建筑工程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协调性,帮助企业既定目标的顺利完成。
同时,加强企业建筑工程的经济管理有助于有效进行项目的成本控制,获得更多的经营效益。
(一)奖惩机制的未有有效落实。
在一个建筑工程企业之中,权责分离、奖罚分明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对本钱的管理。
而在现代社会之中,许多的施工企业往往因为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不符合从而无法做到有效的考核制度,这样无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拖沓倦态的工作态度。
并且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对于优秀员工的奖励制度往往没有得到贯彻的落实,只是做了表面的功夫,而因为工作失误而应该得到处罚的员工时常出于情面等原因而不了了之。
所以这种奖罚无法贯彻落实的奖惩制度没能充分考虑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实施效果,这不仅仅对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大大挫败,更会使建筑工程本钱管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所以建筑工程企业能否贯彻落实奖惩机制实现真正的权责分离是员工关心的核心问题。
(二)权责分离机制不完善。
建筑企业要坚守权责分离的准绳做到奖罚分明,这是促进建筑企业的本钱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由于各个部门与具体的岗位之间的权益不相映衬,使考核的难度加大,无法考量员工在工作中的优劣性并且造成奖惩模糊的尴尬局面。
尤其是国有的施工企业由于大锅饭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奖惩工作往往一概而过,这种只布置工作而不考虑其效果的做法不仅仅会挫伤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给企业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不小的难题和无法估量的严重损失。
三、加强建筑工程经济管理措施。
(一)建立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制度只要包括了现行规则在经济管理中的实际运用、房地产开发与经济运营、项目管理与监理制度、建筑企业的运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决策预测、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的预算和定额等多方面的内容。
建筑工程产品的价值原理以及应用、利润、本钱、售价以及资金时间、等值计算、投资评价计划、建筑企业的本钱管理以及经济的核算和设备更新经济的剖析,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资金的筹措,在建设项目结束之后还要对其评价、经济评价以及价值工程等方面进行管理。
(二)引进先进管理人才。
针对建筑工程的管理来说,可以通过积极引进专业人才的方式来提升管理创新水平,对于现代化企业内部的'人才引进问题,可以不断地开发新的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多元化的测试方式来获取人才,积极地利用网络化的宣传方式实现企业的宣传和人才的获取,在人才渠道的获取上也可以实现进一步的拓展和创新。
为其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可以在内部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来进行员工管理制度的构建或通过外聘专家进行指导的方式来落实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实施。
对于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通过科学化的员工管理制度能够更好的提升管理效果,并且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问题解决措施,保证可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完善建筑工程经济管理体系。
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经济管理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若没有有效的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各个部门,经济管理人员就会面临孤独无援、无处下手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经济管理失控。
经济部门是建筑企业经济预算的制定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其他部门要为经济预算提供资料和相关数据,保证经济预算的准确和顺利实施。
经济管理中的防护性机制又称为排除开扰控制,指在经济管理活动前,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控制可能产生的差异。
排除干扰是最为彻底的一种控制方法。
但是排除干扰必须对被控制的对象有绝对控制能力。
在建筑工程经济管理过程中,在工程预算之前事先制定的制度、规定、标准都能够作为是排除干扰的手段。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迅猛发展,建筑工程项目也在逐渐增加,这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建筑工程经济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如何实现建筑行业良好经济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优秀的工程经济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效益的扩大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3]王林泰.建筑企业经济管理方法[m].深圳,深圳教育出版社,2010。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十
有一天,笔者接到一个区域总监的电话,以及最近遇到的操作市场的困难,这位朋友接手的是一个咸鱼市场,市场运作5、6年了,由于公司体制的原因,经理换了一任又一任,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造成团队的不稳定。经销商没有信心,有些滞销的货放了半年了,一瓶也没有卖出去。在没有跟办事处协商好的前提下,经销商自己把滞销货退回厂家,但厂家迟迟没有给予换货,这样造成新的厂商矛盾,合作难以为继。
(一)、经销商退换货的情况。
1、公司产品在上市过程中或新品推广中有的经销商经过努力推广积压部分产品,这种原因主要是厂家设计方面的问题,在现在有好的的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存在好多的问题,也有好多是在闭门造车,可能是产品不适合该地区或产品本身就有问题,为了不影响经销商对公司的积极性和市场的不良影响,应及早处理或退货。
2、经销商在进货时缺乏理性,特别是在厂家有包退的承诺时盲目进货,造成产品的过期或积压品。这种原因主要是厂家管理措施不到位,销售人员不负责,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原因是一方面让经销商分担一点退货包装损失,从而让其的进货行为变的理性;另一方面加强销售人员的管理,让销售人员负起责来,为经销商做合理的要货计划,加强经销商的库存管理,不要让经销商盲目屯货。
3、促销压货。现在各企业在行业内都在接受激励的竞争和挑战,各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和稳固自己的地盘纷纷展开各种促销手段,大部分的企业在这方面营销手段比较灵活,在促销方案的制定时因地而异,促销力度大小不一,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市场的情况下展开了大量通货,这样会造成产品大批量的积压,也会造成串货,这时厂家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压货,也要为经销商不过一切的压货制定相应的管理手段同时也要监控好货物的流向。
4、经销商主观上认为不好销的品种。这是经销商的观念问题也是销售人员经常遇见的棘手问题。这时要改变经销商的观念,好多经销商只过自己眼前的利益不会考虑厂家的因素,所以经销商一般不接受厂家的产品宣导,经销商一般对此产品少量进货不重视这部分产品的销售,容易产生积压,解决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不是只要求经销商必须保持产品品种齐全和每个品项的最低库存量要求,应制定低于安全库存量内的产品不能退货给经销商强加压力,经销商自己的钱压在那里他的心态就会产生变化,也会想办法主动把产品推出去。
6、库存管理。厂家一定要对经销商和市场终端的库存做好安全管理,不但要保证市场不出现断货的同时也不能让有大量产品积压。
7、产品在运作之前经销商对市场评估不够,双方在合作之前或厂家对经销商评估失误,造成了产品过期或积压品。这种情况的解决要迅速果断,立即将积压产品发往其他地区或返回厂家,减少积压的风险和过期损失。
8、质量问题、运输破损等造成无法销售的不良产品,必须退换或解决。如只是由于运输问题导致包装破碎无法销售,在当地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和厂方联系更换包装,产品在保质期内若发现质量问题,如霉变、变质,经销商及时配合厂方做好市场产品退换,运费由厂方负责,如产品是人为的质量问题或二次污染导致的变色、变质,及时退换产品协商解决问题。
10、厂商合同终止后经销商仓库和下线网络产生的退换产品。必须退换,但如果是安全期之后终止合同,退货是否适当的打折让经销商分担一点退货品损失,必须根据销售合同条款执行一方面是保护市场不给市场造成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给下一任经销商留一个比较轻松的合作条件和空间。
11、如在合作中发现经销商有欲终止合作的迹象时,加强对经销商的发货管理和存量控制,尽量做到将产品的积压品降到最低,损失减到最少。
因此厂家要在平日做好经销商、销售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或避免退货给各个方面造成损失。
(二)、控制退换货的好处:
a、对经销商的好处:提高经销商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成本意识,拓宽盈利机会。经销商一般公司规模小人才少,管理松散,对退货要求严格也就是对产品日期管理严格,这样可以增加销售人员对市场的拜访频次,完善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销售人进行管理等,另一方面进一步了解市场、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等,从而提高经销商的经营和管理能力;限制退货或退货的运费要由客户自己负责,增加了客户的营运成本,这也是其不容忽视的成本,增加经销商对成本的管理意识;很多的产品放在市场,但是这些分销商、零售商在众多产品是消费者要什么卖什么很少主动,控制退货给他们造成了心里压力主动推销产品增加销量提高利润。
b、对厂方的好处:催生产品的真正市场潜力。在经销商、分销商、零售商处很多品种放在那里,如在一个柜台内陈列20个品种,卖的好的就在2-3个,如陈列的品种增加到40个――50个,好销的品种就会有15个或者更多,因为产品齐全陈列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可以体现经营状况良好,吸引更多消费者加上退货控制给客户的压力主动介绍推销有利于催生明星产品,稳固厂家在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等。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十一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电话:
地址: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甲方投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三、公司经营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有甲方承担。
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聘用期为_____年,为固定期限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市卫生局进行沟通,解决公司在卫生局遇到的一些困难,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八、甲方每月___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薪酬。
九、乙方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的任何决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此决定无效。
十、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日期:日期: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十二
其博文认为指数投资中有以下三大风险未向投资者阐明,包括:1.金融市场波动远大于随机游走假说给定的.正态分布(指数投资下行风险很大);2.投资者倾向于高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的指数基金下跌后会有比预期更大的痛苦);3.指数的自相关性在提高,(而投资者往往忽视这一情况,因此极端情况下会受到更大损失)。(注:以上括号中的内容为我的理解。)。
我认为,这三点根本就不是什么“hiddenindexrisks”。对于第一点,有多少投资者是根据capm等模型投资的?有多少人知道正态分布?指数基金公司没有必要给投资者普及一些他们未曾知道的错误知识。对于第二点,投资者总是会高估风险承受能力,即使没有指数基金,他们还是会赌个股;即使消灭股票市场,他们还是会去赌博。如果指数基金公司有责任提醒这一点,那么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和上市公司更应该提醒着点,但事实上,他们基本没做这个事。对于第三点,指数基金公司不可能帮助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因此减弱自相关性这一问题应该由组合构建者负责,也就是说应由投资者和理财顾问负责。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十三
11月19日-20日,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__副主任、党委委员王文斌在会上作题为《加强战略引领,深化责任融入,不断提高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讲话。在讲话中,王文斌总结了“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同时对“十三五”时期面临的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工作思路和总体目标,部署了当前中央企业社会责任5个方面重点工作。
新形势: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王文斌指出,从国际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实现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体现为:一是世界经济趋势性变化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许多国家将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持续增强本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选择。三是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强制化、标准化的新趋势,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直接的要求。
从国内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举措。一是贯彻落实_、_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二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三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总体目标:“形成三个一批”
王文斌提出,“十三五”时期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形成三个一批”。一是形成一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较为完善的优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先进,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健全,利益相关方管理有效,社会责任工作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二是形成一批引领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创造能力显著增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履责、共同发展,成为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标杆。三是形成一批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贡献具有国际水平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美誉度,成为全球受人尊敬的企业。
新要求:“三个结合”和“五个更加注重”
王文斌提出,实现“十三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目标,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和五个更加注重”。
“做到三个结合”。一要坚持与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将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二要坚持与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把社会责任作为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三要坚持与依法治企相结合,将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依法治企全过程。
“做到五个更加注重”,一要更加注重创新实践,二要更加注重公平运营,三要更加注重环境友好,四要更加注重和谐共享,五要更加注重公开透明。
当前五项重点工作。
王文斌表示,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要认真谋划好社会责任工作,进一步深化社会责任理念,强化社会责任管理,突出责任融入,加强责任沟通,履行好国际化经营中的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为实现“十三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重点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战略高度,切实谋划好“十三五”社会责任工作。要做好社会责任工作总结。要做好社会责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要做好“十三五”社会责任工作规划。
二、突出责任融入,进一步提升企业运营水平。要融入企业战略和重大决策。要融入日常运营管理。要融入绩效考核。要融入供应链管理。
三、加强沟通交流,增强企业运营透明度。要准确识别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要议题。要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要努力做好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交流。
四、重视海外履责,做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典范。要加强海外项目社会责任风险管理。要加强海外社会责任履行。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
五、持续改进提升,夯实社会责任管理工作基础。要完善组织体系。要加快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会责任管理人才队伍。要创新社会责任推进模式。
公司责任承担书篇十四
摘要:近年来,绿色建筑已经被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作为新建建筑的标准加以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经济已成为建筑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
在分析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给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绿色建筑;问题;风险;对策分析;政策建议。
引言。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到末我国新建建筑达标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超过20%新建建筑至少完成10亿平方米绿色建筑这标志着从国家层面对绿色建筑的重视也预示着绿色建筑经济将是建筑经济今后发展的重点。
1972年,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该概念主要体现在建筑物的材料、设计要符合节能的标准,在不同的国家绿色建筑也称环境工程建筑、生态建筑、节能建筑等。
我国绿色建筑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学者孙大明将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划分为浅绿、深绿和泛绿三个阶段,浅绿阶段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消化吸收;深绿阶段是将绿色建筑具体应用到建筑当中,是时间阶段;泛绿阶段是绿色建筑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是衡量建筑的标准之一,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就处于该阶段的初期。
一、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现实背景复杂。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建筑条件差异性比较大,在全国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绿色建筑的行业标准,国家只能宏观上指导,微观上则由各地区先关部门管理,使跨区域合作变得不易。
各种先进的技术产品也由于地区的差异导致很难推广,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绿色建筑的成本高。
虽然绿色建筑的理念深入人心,但是很少有人愿为此多付出成本。
开发商开发绿色建筑产品需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这都将导致建筑成本的大量增加,同时,绿色建筑的相关部门的认证也是成本增加的来源,多方面原因导致目前绿色建筑产品的成本比普通建筑的成本高出很多,绿色建筑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增加了绿色建筑的经济风险。
(三)政府的相关政策不到位。
绿色建筑是应积极推广的建筑形式,是建筑未来的趋势,政府相关部分应给予充分重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然而目前政府部门对绿色建筑的意识明显不足,相关扶持政策大多停留在口头上,缺乏行动,相关的评价标准和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
二、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发展主要方面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细化、完善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
使其理解新材料和新技术,在施工中能够合理的使用;最后,鼓励建筑建造的工业化生产,建筑建造的趋势是工业化生产,即建筑所需的原材料都有工厂直接生产,到施工现场仅仅完成装配,这种全新的建筑建造方式给绿色建筑的建造节约了大量时间和成本,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了避免我国在绿色建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掉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扶植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就像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样,政府可以强制性推行绿色建筑并提供相应扶植政策,鼓励企业向绿色建筑发展,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结语。
我国建筑经济发展到今天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传统的高消耗型的建筑经济遇到了瓶颈,高效节能的绿色建筑将是建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契机。
为此,本文提出了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存在的现实背景、成本和政策三方面的问题,并给出了细化、完善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两方面的建议。
参考文献:
[1]王景慧.影响绿色建筑项目成功的关键风险因素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李维良.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思考[j].科技资讯,,(10).
[3]陈慧娟.浅谈建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j].经营管理者,,(7).
[4]罗文琦,熊艳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界,2010,(3).
[5]赵朝霞.我国绿色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甘肃科技,2014,(15).
[6]李晓华.我国发展低碳建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j].洁净与空调技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