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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合同(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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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合同(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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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签署,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编写合同时,应有条不紊地进行规划、结构化,确保内容的严谨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示范范本,请参考。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户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暖设备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________。

(2)内墙保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室内地面:________。

7.门窗:

(3)门窗型材:___________。

8.厨房: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卫生间:

(2)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阳台:______________。

11.电梯:

(2)电梯速度:_____米/秒;。

(3)电梯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千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 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其他约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修订。

预售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三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

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四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_______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青岛市____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止,共计_______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______________结构,定名为____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_______座(幢)_______楼_______单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分摊面积_______平方米)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以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_______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_角整。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______________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利则盈利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以当时_______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__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______________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__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______________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油印的文,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__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共_________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五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出租坐落在拉萨市朵森格路一小商品房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除餐饮娱乐项目之外的其它合法经营项目,乙方己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出租房屋租期为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出租方应给承租方出其收据。

第四条: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房屋保证金壹万元,租赁合同届满时退还。

第五条:每月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纳房屋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一次未交纳的,除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房,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视保证金为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房屋租金,每逾期日,由甲方按壹月租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加收违约金。违约金于交房租之日交清,逾期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房屋保证金为违约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等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等费用另行计算,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符合政府规定的空余房地产出租范围,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出租房地产行为违规,责任由甲方负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九条;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走私、淫秽物品和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物资,不得开展涉黄、涉赌、涉私、涉假等危害社会公德,影响师生身心健康、办公、生活秩序的项目。否则,乙方除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外,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不再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

第十条: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如确实需要,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满后,乙方保证完好无损地无偿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统一改造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如果要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让)给他人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让)双方必须另行签订合同,并不得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期内擅自将房屋租给其他人使用、不得改变承租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内从事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无条件终止合同,对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以上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加附加条款,或再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手写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十九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乙方必须保证经营安全,严禁乱堆乱放,,卫生符合卫生防疫,环保部门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确保自身和所属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失火、触电及其它意外事故,由于发生的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概不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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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六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预定房屋情况。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购买甲方开发销售的_____号楼名义第_____层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认购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套内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房价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为:_____。

实际总房款中不含国家及____市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及____市有关规定在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交纳相关税费,以办理《房地房权证》时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乙方付款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具体房屋后向自愿支付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定金。

2、付款时间: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__________售房部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房款、大修基金、契税及其它代收费用,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3)定金收据。

若为按揭,则同时还要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

1.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2.收入证明原件;。

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

5.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证明原件。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持本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到甲方指定地点交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代办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受国家政策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利率、年限等变化,参照所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处理。

若由于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处理。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的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延期____日,按应交纳房款的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____日不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要求退房的,则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若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甲方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本协议所属。

第一条约定之实际总房款为最终确定之事项,乙方在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再要求变更,如因乙方此项要求导致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5、在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若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协议,甲方撤销本协议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若乙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此定金不退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项下相关约定,且对此双方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订《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七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国籍/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买受人自愿认购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某________的______号楼_____层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上述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政府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该套房屋认购单价为人民币_____,总房款为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_佰___拾___元。(rmb____)。

第三条出卖人约定在____年___月__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四条出卖人约定在本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______以内协助买受人取得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五条买受人选择采用一次性付款即供按揭其他_______的付款方式。

第六条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rmb_____元整)。

第七条买受人在签署本认购书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即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携带本认购书附件一中所约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相关费用到出卖人售楼处签署《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及出卖人代收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则构成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定金不退。

第九条出卖人承诺在上述期限内为买受人保留其认购的房屋,如出卖人在上述约定的保留期内未经买受人同意将买受人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则构成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若买受人选择即供按揭或贴息贷款付款方式,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即能够保证在签署,《买卖合同》后,按双方约定提交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交付定金后生效,并在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出卖人执一份,买受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签约须知。

买受人《买卖合同》时须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某内容:

1.《认购书》原件。

2.购房定金收据原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

5.应付的首期房款。

6.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7.公司购房还需要持以下文件:

(1)需提交新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之正本及复印件。

(3)上级同意购买商品房批复证明原件,无上级单位持公司董事会决议书。

(4)中央单位还应持“国管局同意购买商品房的证明”原件。

(6)公司印章。

8.外埠人事购房还应持以下文件:

(1)外地人在京暂住证。

(2)外地人身份证。

(3)外地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共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略,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_________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______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甲方应在___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在交易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影响双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碍,有关按揭、抵押、租赁、税项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办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_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居乐业,使住房成为市民消费的热点。但随之而来的是围绕住房消费的各类投诉急剧增多,以广州市为例,从20xx年到20xx年连续五年里,涉及住房的消费投诉和来信来访都名列前三名。全国其他房地产发展较快的城市,例如上海、北京、南京的情况也基本类似。“一房多卖”、“烂尾楼”等现象屡屡出现,所以商户买房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研究清楚条款!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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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刊登在____________报第______版的广告,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如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上有所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应当作为证据。

第2条合同原则:出卖、买受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3条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本合同”系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第4条合同目的: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通过其他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第5条合同标的:合同中所称“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系指买受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第6条协商地点:本合同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或为买受人及买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第7条商品房地址:此商品房位于_______________,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照片。

第9条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证: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性质为:____________。

第10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

第11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__。

第12条施工许可:开工证_______________。

第13条建筑施工:总设计单位:____________,建筑师姓名:_________,注册建筑师号码:________,总施工单位:________,总监理单位:________。

第14条商品房标准:_______________,适用标准为: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第15条商品房验收:由_______________负责验收。

第16条质量评价:由______________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套内空间。

第17条商品房户型:___室___厅___卫___厨。

第18条平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19条立面图:见合同附件。

第27条其他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8条房屋层高:_______毫米。

第29条室内净高:_______毫米。

第30条技术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使用率:______________,容积率:______________。

第3部分商品房质量。

第34条沉降情况: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

第35条平直度: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

第36条墙体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如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由出卖人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第37条设计质量: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

第38条质量证明: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

第39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评价。

第4部分公摊面积。

第40条公摊内容:出卖人应当在说明公摊面积的内容与尺寸,根据目前的情况,公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配电室、公共楼梯、电梯间、泵房。

第41条面积尺寸:房屋的公摊部分、面积及细节尺寸应当说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2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即可进行测量。

第43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可重新测量。

第44条违约条件: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的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

第45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并每天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商品房面积。

第46条公用面积:买受人购买的各公用部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公用部分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7条专用面积:买受人购买的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________,室内使用面积:___________,面积的数字以现有的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8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中,出卖人将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露台之永久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49条建筑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至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出卖人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应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差异: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

第50条套内建筑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至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出卖人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费用: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5)变化比例: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51条使用面积: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如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______至______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_______平方米的,买受人不支付多余价款,出卖人应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______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第52条面积测量:买受人有权在人住前或人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

第53条测量方法:买受人人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人户进行测量,如双方测量结果存有差异,则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人住。

第5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

第55条变化通知:房屋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出卖人应当于变化时3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6部分室内环境。

第56条日照时间:房屋全年在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户能够接受的满窗日照时间为_______小时。

第57条自然通风:室内通风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

第58条室内保温: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

第59条隔热保温:外墙隔热保温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

第60条噪音隔声: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

第61条电磁辐射:室内电磁辐射不低于政府标准的最高要求。

第7部分建筑设备。

第62条供水品质: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为_______市政机构,压力为_______。

第63条排水品质:出卖人在人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_______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

第64条密封品质: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人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漏;如室内出现液体或气体的泄漏,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出卖人应当以5倍的上述总款额作为赔偿。

第65条管线品质: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在修改完成以前,不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

第66条电梯品质:本单元共有电梯_______部,型号为:_______;保修时间为_______年;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6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_______;并在交房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

第8部分电气部分。

第68条电源品质:负荷:______kva,计费设备为:______,插座位置:______,插座数量:_____,电平面图:_______,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69条通讯品质:线路数量:_______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_______,出口位置在:_______,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9部分供暖燃气。

第7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型号为:_______,生产企业:_______。

第7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xx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证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人。

第73条供暖效果:在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_____,湿度:_____,暖气片数量_____。

第74条暖气计费:方式及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5条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7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_______,计量设备:_______,计费方式及价格:______________。

第77条使用时间:燃气可使用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部分装修标准。

第7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所列标准。

第7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所列价格。

第11部分周边环境。

第80条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_______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垃圾箱、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停车场等其他设施。

第81条使用道路: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应当可以实现人车分离。

第82条环境绿化:本商品房_______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

第83条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

第84条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

第85条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一处,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____,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且在买受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86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87条如不能达到上述各条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时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社区设施。

第88条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名称为:______________,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

第89条用地面积: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_米。

第90条建筑总量:社区共有楼房_______幢,其中一期工程_______幢,二期工程_______幢。

第91条基本原则: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

第92条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

第93条绿地面积:社区绿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绿地率不应低于本市标准,交付时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第94条公共设施:幼儿园_____个,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学校_____个,其中小学_____个,中学____个,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医院____(级____等)个,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停车场____个,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邮局____个,可使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娱乐设施:________________可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可使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电话接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5条公共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________,公路宽度:________,道路质量:____,可使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6条交通安全: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域本市最高标准。

第97条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导致行人或车辆的坑、沟、井或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98条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99条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于此规范。

第100条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101条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第13部分房屋交付。

第102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103条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4条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5)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5条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如下项目进行评价: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06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继续等待出卖人。

第107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08条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

保证书。

说明书。

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第14部分所有权证。

第109条所有权取得。

(1)取得标志:所有权的取得以《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所有权证)为标志。

(2)取得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即确认为无法取得。

(4)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产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可在权属登记机构取得所有权证,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应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

(6)费用分担:

第110条出卖人办理:出卖人提前30天通知买受人,在买受人提供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交付给权属登记机构,出卖人承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第111条买受人办理。

(1)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有权证;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所有权证,出卖人在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备案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可独立办理所有权证。

(2)出卖人应当根据权属机构或买受人的要求提供资料,如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3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12条相关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因取得全部损失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5部分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3条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双方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4条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

第115条质量瑕疵:如人住后发生漏水、裂缝,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16条保修期间: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17条故障通知: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

第16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第118条物管公司: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择。

第119条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本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120条管理费用:保洁费:________元;治安费________元;水费________元;电费:________元;燃气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

第121条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如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22条社区安静: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瞬时躁声不高于50分贝,以保证买受人的生活舒适。

第123条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

第124条保安责任: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

第125条收费范围:物业公司的收费水平不得高于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126条服务时间: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17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127条姓名知情: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

第128条知情权利:对于出卖人提供各项证据,如证明为假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9条组织权利:买受人有权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向买受人提供相应其他业主名单、可联系的电话号码,保证买受人能够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系。

第130条通知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通告,并就质量或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

第131条物品交付:出卖人应当及时将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财产交付使用,如不能及时交付,则视为出卖人愿意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3倍向业主支付工资。

第18部分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32条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商品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133条知情内容: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相关设计文件、法律文件。

第134条权利行使: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并有权保留复印件,出卖人应当书面回答买受人提出的各项质询。

第135条监督权利: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买受人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

第136条工期计划:出卖人将根据向有关机构提供的工期进行施工,现有的工期计划基础部分(地基土石方、结构、正负零)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主体结构完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楼外屋面装修完成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室内装修和设施安装: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7条买受人权利:当出卖人无法在上述约定计划内完成相应任务时,除非出卖人提出相应的担保,买受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无须等待最后交房日期。

第138条验收范围: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环境质量、环境面积、水、电、暖、燃气等可能影响商品房质量及居住质量的全部方面。

第139条验收方式:买受人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原件,并有权复印;买受人有权聘请相关专家进入商品房内部进行鉴定。

第140条验收文件:出卖人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90天内,提交市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141条欺诈责任:出卖人不能证明自己向买受人提供的许可文件复印件与真实的许可文件系相同内容的,视为对买受人的欺诈。

第142条消费者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即有权组织其他消费者对出卖人的施工或管理进行监督,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143条撤销权: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因此买受人有权在签属各种协议后三年内就其中的不平等条款提出行使撤销请求权。

第19部分担保权利。

第144条定金情况: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已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___元,如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则除承担买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外,还承担不能交付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第145条土地抵押:出卖人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第146条抵押知情:买受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出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出卖人在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内不能提供的,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147条商品房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转移所有权以前未经过任何抵押,出卖人保证此商品房在向买受人转移所有权过程中不会进行任何形式抵押。

第148条商品房担保:出卖人保证不以此商品房为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发生此等情况,买受人有权在行使撤销权。

第149条无效担保:出卖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无效责任则由出卖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本合同所列的买受人各项损失。

第20部分变更权利。

第150条合同变更:当出现买受人婚姻变化、买受人生理变化、买受人行为能力变化、买受人支付能力变化、买受人经营情况变化时,双方应对合同进行变更。

第151条通知方式: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关于出卖人资格的任何变动,没有买受人的书面签字,此变动不对买受人产生任何效力。

第152条权利转让:未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出卖人不得随意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转让的,买受人有权向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153条买受人变更:如买受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当离婚时,出卖人应当根据买受人的离婚协议或判决或调解书,将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买受人指定的人。

第154条权利变更:买受人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自己的家庭成员,现有的合同条款无条件适用于新的买受人。

第155条通知方式:买受人的任何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以挂号送达或亲自送达。

第21部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156条合同终止:出卖人按时按质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对商品房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服务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合同法规定且买受人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157条解除条件: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没有按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或环境质量、或出卖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卖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时均可构成买受人退房的正当事由。

第158条解除后合同的处理: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项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并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延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对于不能交付的还应当支付两倍定金。

第22部分退房条款。

第159条基本原则:双方通过协议或判决或仲裁退房的,应当按照本部分规定的退房程序进行;双方在计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项费用或金额时需要涉及比例计算的,均以总房价为依据。

第160条退房通知: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过挂号信或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向出卖人提出;有一名证人(与买受人的身份关系不受限制)证明的,也应当认为出卖人通过口头提出过退房要求。

第161条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62条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3条个人房款: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买受人退还个人支付的购房款;不能支付的,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64条银行借款:自买受人发出要求退还房款的通知后,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且使银行向买受人出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的协议或合同。

第165条。

借款合同。

: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第166条双倍定金: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买受人有权因为基于出卖人不能履行的违约而取得双倍定金,同时基于出卖人延期履行而取得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第167条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其他各种违约金。

第168条其他费用: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第169条其他损失: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0条退房责任:如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1条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经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或抵押给其他任何人。

第23部分违约责任。

第172条责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内容为是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如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73条责任明列: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下列违约责任,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1)全部房款: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全部损失:出卖人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

(3)违约金: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双倍定金:出卖人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5)权利选择:买受人有权就上述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张权利;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并不表明买受人放弃其他权利。

第174条选择权利:当出卖人发生违约时,在确定责任时如发生违约金与返还定金同时适用时,出卖人应当一并给付,除非买受同意不适用选择条款。

第24部分买受人损失。

第175条现实损失:买受人的损失包括以下各项现实损失,支付的房款、买受人贷款利息、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费用、查阅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误工赞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第176条预期损失:买受人的损失还包括以下各项可以预见的费用:租赁其他居住地产生的租赁费用、因外界影响无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费用。

第177条伤害损失: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如因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导致买受人或其亲友伤残的应支付至少10万元至50万元赔偿金给受害人,导致死亡的应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给继承人。

第178条律师费用:买受人因为商品房质量、商品房面积、商品房交付时间、商品房环境向出卖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出卖人应当承担买受人的律师费用。

第25部分争议与其他。

第179条当本合同产生争议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如选择仲裁,则仲裁管辖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如选择诉讼,选择法院为:_________。

第180条诉讼或仲裁条款:由于买受人在购买房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诉讼成本相对较大,因此买受人可先就定金或违约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损失提出。

第181条相关原则:鉴于出卖人在购买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则双方在相关问题有争议时,出卖人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没有违约,不能证明的则视为买受人有过错或有违约行为。

第182条证明责任:买受人在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有证明买受人已经放弃权利要求的义务,否则认为买受人主张过此等权利。

第183条适用法律:如各级政府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范、标准,出卖人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

第184条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

第185条通知:出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各种问题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如没有书面通知,则视为没有发生任何不可抗力。

第186条语言: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87条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与出卖人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26部分合同附件。

第188条出卖人资料: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身份证。

第189条买受人资料: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0条许可文件复印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1条技术文件复印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192条上述及其他文件,如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

第27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93条基本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

第194条继承婚姻:继承法、婚姻法。

第195条担保保险:担保法、保险法。

第196条消费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

第197条土地权利:土地法及实施细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198条房产权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

第199条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0条知识产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第201条规划建筑: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建筑法、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202条销售许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面积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住宅设计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

第204条小区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及有关机构颁发的各种强制性规定。

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第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房屋质量。

第13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19条文件交付: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户型空间。

第23条商品房户型: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5条书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6条卧室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8条厨房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29条阳台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0条过道尺寸: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1条套内楼梯: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2条重要门窗: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3条贮藏空间:长度:宽度:高度:其他:(毫米);。

第34条房屋层高:毫米;室内净高:毫米。

第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4部分房屋面积。

第36条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平方米。

第37条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39条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40条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平方米、书房面积平方米,客厅面积: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1条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2条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3条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4条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5条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

第46条面积自测: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7条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8条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买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49条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0条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部分建筑设备。

第51条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价格。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2条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3条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4条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5条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7条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电气部分。

第58条电力供应:负荷kva,计费设备为,插座位置,数量,供电平面图,可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9条通讯设施:线路数量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0条其他线路:有线电视数据线至少一条,出口位置在:,使用时间: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供暖与燃气。

第61条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型号为:生产企业::适用标准:。

第62条设备安全:安全使用时间20xx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湿度:暖气片数量。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及价格每月每平方米。

第66条燃气品质:燃气设备:计量设备:计费方式及价格:;燃气安全装置为。

第67条使用时间:燃气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装修标准。

第68条室内装修标准为:见附件标准,出卖人提供的附标标准包括装修部位、工程量、装修标准。

第69条室内装修总价格为:见附件价格,出卖人提供的附件价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单价与总价。

第70条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71条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9部分室内环境。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__市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__,使用年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_____,定名__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__幢__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基底分摊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__单价元/平方米,总金额______币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十______元(小写__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________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_____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二

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__。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该商品房按照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

该商品房按照计价,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

该商品房按照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元人民币;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__________。

第九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____年____月。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_栋_________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租用期_________,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_________元,房屋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的下列物业:

1、商品住宅:______号楼______座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2、商铺:______号楼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3、车位(库):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上述房屋的价格。

1、商品住宅: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优惠价为____________,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买受人如选择公积金按揭贷款方式,商品住宅的优惠价为____________元,成交价格为____________元)。

2、商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优惠价为____________,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3、车位:人民币每间(位)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元;以上______项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定金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其中住宅定金______万元,商铺定金______万元,车位定金______万元);甲方需另开《收款收据》。

四、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总房价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乙方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______天以内,交付总房价款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3)第三期付款:乙方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______天以内,交付总房价款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4)第四期付款:乙方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十天付清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付清余款后,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通知延期交房的,交款时间顺延。

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仔细阅读了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完全清楚合同内容并予以接受。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次日起____日内主动到____________售楼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业主临时公约》;甲方可以另行指定签约地点。

七、乙方前来签订上述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应当携带下述证照及文件:

(1)个人购房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本协议书;。

(2)委托他人代购房产的,代理人须另持购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单位购房的,须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本协议书,经办人不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八、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内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业主临时公约》并交纳相应的购房款的,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并自动放弃该套物业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将乙方原认购的物业转售他人,乙方无权收回所交定金。

九、如甲方在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而将乙方认出购的上述物业另售他人的,双方的认购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书后,签约定金即转为履约定金。

一、本协议书所有手书之数据、文字内容均已经乙方核对无误。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五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______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县________路________号楼盘: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单价________元(美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_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元(美元)。户型为________________。

二、认购期间。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__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定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美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下列_______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________%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________________。

2.政府立项证明证号:________________。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证号:________________。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

7.施工许可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

8.房屋销售许可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诺。

1.具备商品房销售(预售)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3.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七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________。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

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认购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北京商品房合同篇十八

20xx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北京商品房。

相关样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

出租方:承租方: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四月。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

委托书。

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月)不变,自第(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证照号码: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略)。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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