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成长与进步。注意总结的总结与应用;总结一下,情感表达是一门需要学习和锻炼的技能。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一
1.首部。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二
答辩状的写作要很好地运用反驳的方法和立论的方法。
1.反驳的运用,其目的是使对方败诉。运用反驳方法的步骤:一是先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被上诉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2.立论方法的运用,其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其步骤是:a、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b、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三、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对运用立论方法的要求:第一,简明扼要,不横生枝蔓。第二,要有针对性。第三,逐条论证。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规性文件。”答辩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起诉(或上诉)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答辩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在第一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一是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驳。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四
比如:
1、原告诉状说的是被告借了他一万元不还。
这时被告可以有以下各种答辩的可能,
一是过时效;。
二是借款未到手,或部分到手;。
三是没借钱,只是练字,写欠条借条玩;。
四是还了,当时原告说过几天给条子,或说自己撕了条子;。
五是该条据是给另外一个人打的,没有写借谁的.钱,是原告偷的借条;。
六是该笔债务是第三人转给原告的,我对第三人的抗辩及于原告;。
七其他等。其他案件参照上述理由结合案情,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可能多的对已方有利的各种理由。
2、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已实现或无法实现,或请求不合法、无意义。
3、对法律关系的有无及性质辩驳。
4、对主要事实的是非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辩驳。
5、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答辩,包含实体及程序两个大方面,包含案由方面的辩驳。
6、其他。
1、针对民事上诉状的每条理由提出答辩。
2、针对事实,结合证据,逻辑性地批驳。
3、针对一审认定事实、认定证据提出辩驳理由。
4、针对一审适用法律正误提出辩驳理由。
5、针对一审程序正误提出辩驳理由。
6、其他。
根据案情不同,可一条或多条适用。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五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状的答复和反驳。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xxxxxx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敬礼
民事答辩书范例。
民事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六
答辩人王某,男,**岁(****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文化,农民,住××市××县××镇××村,电话******。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李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年**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街**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xx0年×月×日。
附:
2.其他证明文件×份。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七
答辩人王某,男,**岁(****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文化,农民,住××市××县××镇××村,电话******。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李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年**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街**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xx0年×月×日。
附:
2.其他证明文件×份。
1.首部。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八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九
1.首部。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格式。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范文。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x5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xxx6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x6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1.证据材料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更多。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
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叫“一个递约关系”,本律师学习不够,真的搞不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1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规定一个所谓的返还铺底货款纠纷案由。答辩人认为,本案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同一案由,即买卖合同纠纷;同一事实,即双方围绕买卖“瑞可莱”牌香精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铺底款也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原审判决驳回北方霞光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合,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因违约造成受害人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显而易见,有权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的只能是守约方,即本案的答辩人,作为违约方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北京霞光公司是违约方,它颠倒是非,主张可期待利益损失,实属滥用诉权。
综上所述,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12月20日.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一
民事答辩状是与起诉状、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一审程序上的答辩状,是被告人对原告人起诉状提出的。二审程序上的答辩状,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而提出的。答辩状的使用,有利于法院全面查明案情,做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或裁定,防止误判或误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二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
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三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四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五
答辩人:刘进科、王有、席永利等44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答辩人因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不服(2015)枣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收取合同外款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应予退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从事实上来说,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前承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枣强县只有上诉人一家公交公司,不会再有新的公交公司;被上诉人承租公交车后都有专属的经营线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定期组织学习教育。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勾画出一个大大的蛋糕,并要求被上诉人先交钱再签合同。
被上诉人出于农民工朴实的性格和对上诉人的信任将钱交给上诉人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却发现格式合同条款和承诺不一致,存在多处霸王条款,合同也没有体现被上诉人多交的8-12万元款项。
被上诉人意识到不对,多次要求上诉人说明额外收取的8-12万元是什么款项,要求出据票据,但上诉人既未给出满意答复,也不出据收款凭证,更不存在关于该笔款项的“口头约定”,上诉人收取的8-12万元款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
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确实存在合同外收取款项的.事实,依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认定“收取合同外款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应予退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了口头约定的说法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
上诉人称“公交公司先期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再按月收取管理费”是行业的通行作法和交易习惯的说法也不能成立。首先,该作法是不是交易习惯,作为第一次接触租赁经营公交车的被上诉人并不知情;其次,上诉人也没有告知被上诉人其所谓的“交易习惯”;甚至,上诉人在合同外欺诈性收取该笔款项,既不出据收款凭证,也不说明款项名目,明显存在主观恶意。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关于“交易习惯”的主张不能成立。
日,并无不当。此外,因上诉人上诉导致的迟延返还车辆期间的租金,更不能不公平的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居间报酬”,实际上是上诉人公司员工李立军、李曰伟的提成。上诉人可在返还被上诉人款项后,依据其内部规定或约定向李立军、李曰伟追偿,属于另外的民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不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
四、关于“车辆磨损与折旧”: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以租赁物使用为代价换取租金收入,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租赁物本身的磨损和折旧,是租赁物使用的应有之义,根据合同法第218条之规定,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合理折旧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同时,这一主张属于新的诉求,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之内。
五、关于上诉人称其与一审法官之间有不应当的金钱往来:首先,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一方毫不知情;其次,既使上诉人与一审法官存在这种往来,但其往来的后果不应由善意的、无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再次,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不能因上诉人与一审法官一个人之间的往来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公正、公平的判决,上诉人与一审法官的往来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影响到一审判决公正。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六
民事答辩状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状内容,作出的一种“回答”和“辩驳”的书状。它是与起诉状或上诉状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文书。
1.首部。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答辩状写作模板篇十七
民事答辩状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状内容,作出的一种“回答”和“辩驳”的书状。它是与起诉状或上诉状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文书。
1.首部。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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