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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与禁欲,乍看之下是两个对立的概念。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会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快乐和对快乐的追求作为基础和起点的理论,而其中“最大幸福原理”的设定却潜在要求着一种“自我牺牲”——倡导个人为了群体的幸福而牺牲个人的快乐。这反过来构成了对快乐和欲望的压制。本文认为,快乐与禁欲间存在着张力,人为了追求某种快乐,会禁欲地放弃其他的快乐。在社会中,群体为了追求某种幸福,会忽视一些人的幸福。一方面,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为了得到心灵的快乐个人可以通过压制感官快乐来达成,为了群体的最大幸福,个人也可以自愿地自我牺牲,这是高尚的行为。而另一方面,对个人来说,以高级的快乐来绑架自己,完全摒弃感官快乐会有损身心的健康;对社会来说,不应强制性地要求某人为群体的最大幸福献身,这种道德绑架实际上构成了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忽视了分配公平。
本文将从功利主义的理论起点入手,首先关注边沁,讨论对快乐的珍视与呼唤。其次关注密尔在对快乐的二分问题上对边沁的超越,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对快乐的高下之分造成了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理论基础向禁欲主义行为的转变。进而讨论这种快乐的高下之分扩展到社会中造成的人的高下之分,主要关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反驳,即功利主义下产生的多数对少数的剥削,和进而产生的对分配公平的忽视和对正义的损害。最后,联系现实生活,讨论现代社会中人所面临的快乐与禁欲间的挣扎,反思这种困境产生的原因与解决手段。
义务兵年度工作总结部队篇1
对快乐的重视最早见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学说,他对“快乐”价值的强调源于他在乱世中保存完满人性的理想要求。在经历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和苏格拉底之死后,伊壁鸠鲁对城邦体制彻底失望,于是远离政治,在近郊购置了一处菜园开坛讲学,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珍视个人有朽的幸福。他开创的快乐主义从出现以来就受到了外人的各种诽谤和批评,认为这是放纵和自甘堕落的表现。但是与此同时,快乐主义不乏追随者,对后世也有很多启发。
古典功利主义的观点体现了非常明显的对伊壁鸠鲁快乐主义的吸收,功利主义视域内对“快乐”的推崇不再具有避世的消极属性,而是承认人追求快乐的合理性,主动地以快乐来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期待以自然享乐的人性为基础构建出一套合理的行为方式和道德标准。英国哲学家边沁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其理论基础就是将快乐作为人类行动的合理动机,认为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是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进而,他赋予“快乐”以道德属性,认为快乐就是最高的善。
快乐何以具有这样一种规定性的要求?边沁给出了两点理由。其一,他认为人天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主宰。这与他的认识论观点是分不开的,受到培根和洛克的经验主义的影响,边沁认为所有知识都来自感觉,除了感官获得的材料外,智力没有其他任何材料可以处理。因此,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依赖感觉的指引,人的行为动机都基于对痛苦的恐惧或对快乐的渴望。其二,人们所普遍拥有的这种享乐的天性使得快乐成为唯一的好事,因此一切行动的判断标准也应该决定于它是否有助于人获得快乐或免除痛苦。
同时,边沁在其理论中也预设了:快乐并非人生的常态,是需要行动去获得的;同样的,痛苦也不是人生的常态,是可以通过行动而免除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快乐与痛苦的平衡之中。因此,边沁认为一个理性的人在行动之前会趋利避害地“计算”某一行动的效益,评估行动带来的快乐的数量。在这个意义上,快乐事实上成为了指导人们行动的动机。
然而,人在追求快乐和免除痛苦的过程中一定会经历与他人的交往,进而可能会产生竞争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对快乐的追求可能会造成霍布斯所说的“人与人的战争状态”,那又怎么能称快乐为合理的行动动机呢?对此,边沁也意识到从追求快乐这种自利的角度来解释行动可能会造成循环,于是他诉诸于一种“利他主义的同情”,并且倡导借助关注公利的法律的力量对这种循环进行疏解。也就是说,虽然承认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评判者,但个人的判断未必是明智的,因此需要借助他者进行调解。可以见得,“最大幸福原理”中所格外看重的“幸福”是属于集体而非的快乐。功利主义理论在这个意义上抵抗了利己主义,拥有了实行和被接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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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之后的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坚持了边沁的幸福观,重申“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也对追求快乐的原因做出了比边沁更为精细化的处理,“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一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他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因为其本身就是快乐,或者因为它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都可以成为一事一物值得被欲求的原因。
对于功利主义者将快乐视为唯一的至善的观点,最主要的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如果生活的最高目的就是快乐,那么意味着功利主义者认为除此之外没有更加高尚的值得追求的对象了,那么生活里将充斥着各种放纵肮脏的想法和行为。实际上,在功利主义之前就有类似的想法对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进行抨击。密尔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伊壁鸠鲁的反驳逻辑,认为快乐中并不只有那些放纵的欲望,同时也存在着高尚的快乐,在这个角度上继承并发展了边沁的理论观点。
而至于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反对观点,即将功利看作快乐的对立面,认为功利是“对某些形式的快乐、对美、对装饰或对娱乐的拒斥或忽视”.当然,这种偏向实用主义的意见表达的不完全是对“功利主义”不解风情、了无生趣的批评,还暗含了对其超越轻浮之乐的夸奖。无论是批评还是夸奖,密尔都认为这种对“功利”的理解偏离了本意。
不过,虽然认为功利并非完全拒斥某种形式的快乐,密尔至少是给快乐进行了“高下之分”,并且认定这种二分是伊壁鸠鲁以至一般的功利主义者都认同的(虽然边沁的理论中并没有表达这种二分)。密尔认为存在着一种“感官的快乐”,也存在着一种“心灵的快乐”,具体来说是“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后者的价值远高于前者。密尔总结出的主要原因是“心灵的快乐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主张不应仅仅从数量上来评判快乐,而是应该一并考虑数量和质量。当要比较两种快乐时,密尔认为比较恰当的方法是询问经历过两种快乐的人。两种快乐中被这些人中的多数所选择的,就是更值得欲求的快乐。
密尔对两类快乐的高下之分有着更加明确的阐述,他认为,感受心灵的快乐需要更高级的官能。因为人与人官能水平差异的存在,所以可能有一些人根本无法感受心灵的快乐。又因为尊严感的存在,拥有更高级官能的人绝不会真正愿意(但有可能被物欲蒙蔽)沦落到一种更低级的快乐中去,所以我们可以很大程度上相信经历过两种快乐的人的理智选择。随后,密尔下了一个很有趣的判断:“因为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我们完全可以怀疑,一个高尚的人是否因其高尚而永远比别人幸福,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高尚的人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而整个世界也会因此而大大得益。”如何理解高尚?根据文意猜测,此处的“高尚”可以有两种指向:一是指人为了追求心灵的快乐而牺牲感官的快乐,二是指人为了追求全体的最大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此处用“牺牲”,首先是因为无论感官的快乐还是个人的幸福对一个人来说都是极具诱惑力的,其次是因为如边沁这样的经验主义者是将感觉放在一个对人非常重要的地位上的,因此密尔为了反驳反对意见而做出的这种对快乐的“区分”,实际上承担了很大的理论风险。无论“高尚”的哪种指向,都含有一定的禁欲意味,都要求着人们做出一定的自我牺牲。对此密尔强调,自我牺牲本身不是目的,“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
这不得不说已经是一种过分高尚的道德期待了。联系到功利主义理论的人性基础,人是追求快乐而免除痛苦的。对个人来说,最直接的快乐莫过于个人的、感官的快乐,他人的、心灵的快乐已经太过遥远。而功利主义要求一种“同情”:“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因此会产生这样一个两难困境:如果充分伸张人性,那么这样一种平等地衡量他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预设就会成为无法达到的空谈。而如果追求全体的最大幸福,那就一定意味着、要求着对人性的压抑。显然,功利主义者更倾向后者,这就会导致它违反本愿地走向禁欲,造成一个两难困境。
对此,英国哲学家摩尔指出密尔犯了一种自然主义谬误,即混淆了“值得欲求的”和“实际上被欲求的”,而把“实际上被欲求的”作为善。这也是造成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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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高下之分会引起更加严重的后果,即扩展到人与人之上,实质上造成人与人的高下之分。这种理论风险来自于密尔对快乐差异的生理基础的描述,认为人的感觉官能实际上也有高下之分,能够感受到心灵的快乐的人是那些拥有高级官能的人。同时,他对自我牺牲的态度不明确,一方面不认可自我牺牲,一方面又认为为了“群体最大幸福”的自我牺牲是高尚的。这就造成了道德绑架及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剥夺的可能性。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不能说明正义”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他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层:一方面,功利主义要求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中做“不偏不倚的判断”,实际上模糊了群己之分。不只是如密尔所期待的个人为了群体的利益在所不辞,却也造成了一个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群体的利益风险——当某人的利益与群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对此,密尔诉诸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建构,力图使每个人的利益都与社会总体利益相一致,然而,他也承认,这更多是作为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存在)。功利主义者对快乐与痛苦的“计算”也会造成对每个人之为人的价值的漠视。另一方面,罗尔斯强调了功利主义对分配公平的忽视。只强调社会的“最大幸福”,却不关心“幸福”在每个人身上的分配是否公平,这就会带来较大的社会差异与社会矛盾。总结一下,群己界限的取消实质上赋予了多数对少数进行剥削的“权力”,而对分配公平的忽视会使本来已经更不幸的人处境更加糟糕,造成多数暴政的情况。
这种剥削不仅仅是经济、政治上的,而且也扩展到了文化层面。比较突出的例子是一些作为多数的顺性别异性恋者对性少数群体的排挤与歧视。可能会有一种反驳意见认为,多数是动态的,也许在一件事上作为少数,在另一件事上作为多数呢?原则上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一旦社会出现了结构性问题,会造成一部分人“结构性地”作为少数,其利益总是在被剥削。而且,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的正当性仍是可以怀疑的。在理想的社会治理状况下,应当进行协商,出台较为折中的方案。在现实中,虽然折中的方案未必是最佳方案,但是应至少保证程序正义,让少数人的声音有被听到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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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欲主义原指要求人们严格压制肉体感官欲望的宗教教义与苦行仪式。随着世界的“祛魅”和经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禁欲主义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减弱。但是就其本质来说,它所处理的其实是欲望与理性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无论古今每一个人都需要面对和处理的。
以上对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人活在这样的困境之中:人某一行动的目的是快乐和免除痛苦,而在追求的过程中却需要承担痛苦和压抑快乐才能达成快乐的目标。乍看之下有着南辕北辙般的矛盾。
如果仅仅作为个体的人,获得快乐的过程会简单很多:我想要快乐,立刻,我就得到了快乐。因为人欲求的一切东西,在没有他人竞争的情况下都是充足的。对此一种反对意见可能会认为,有一些东西依靠单个人的力量是无法达成的,比如宽敞的房屋需要同伴的合作来搭建。对此不妨做一个卢梭式的推想,即,彼时人的欲望也是简单的,只需要一个栖身之所而无需其多么宽敞华丽——人的能力有限,欲望能力也不会过分发达。
但是人活在和他人的交往中,活在社会中。社会中不仅各种资源都是稀缺的,而且人聚在一起就会有相互品评的意见,会有多数对少数的压迫,并且随着物质的发展会愈演愈烈。观察我们现在的社会,可以发现感官的快乐已经成为率先被舍弃和消耗的对象。以学者对身体的讨论为例,“身材焦虑”是现代人非常常见的焦虑,在他者的凝视和审美的品评之下,很多人都在挣扎着力图接近完美身材。身体的审美价值成为了与身体有关的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快乐。而身体的另一种重要的快乐是食欲,一般来说,二者有很强的竞争性。因此,虽同为身体的快乐,却需要先管理身体牺牲食欲的快乐,然后才能享受到身体审美的快乐,其中就体现了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的“冲突的结合”。
反思这种“冲突的结合”会发现:一方面,一个人追求的不同价值确实可能会产生冲突,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自主的取舍抉择是应当的;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着并非我们主动选择的价值成为了我们的枷锁?社会(中的大多数)为人凭空创造了一些看似值得的快乐,并将其凌驾于感官快乐之上,与此同时倡导一种忍耐的禁欲的生活方式。借用密尔的话,就是相反地,只注重快乐的质量,而完全贬斥快乐的数量。这是否也是一种失调呢?“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是现代社会非常常见的一种精英主义规训,它将智识之乐从人的所有快乐中抽离出来成为最高的快乐,同时似乎有权刻薄地质问其他人“你为什么不读书”。而如果按照密尔的观点,因为感官水平的高下之分,有些人无法体会到智识之乐。所以对此,应当采取一种尊重的态度,尊重他人生命与快乐的多样性,不应先入为主地以“最高级的快乐”来绑架人,因为如果以快乐主义为出发点的“禁欲”行动最终并不能一定给人带来快乐的结果,而成为一种欺骗,就会完全沦为禁欲主义而不自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