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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篇一
《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32条和第38条明确规定了教示制度。具体包含两个方面:(1)行政许可程序中的教示。如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又如第32条第2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该条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救济教示。如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禁止不当接触。
禁止不当接触又称禁止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接受其证据。同时在仅有一方行政相对人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外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相对人宴请、馈赠和其他利益。
禁止不当接触的理论基础是行政公正原则,它是对行政公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63条是对禁止不当接触的原则确认。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素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自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效率原则所衍生的一项基本制度。
时效制度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职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如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期限”,是时效制度的立法体现。比如一般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法律后果及程序。
行政行为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种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从而可以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
行政许可法篇二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新世纪、新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企业制度、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是三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创造财富和形成竞争力的源泉;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调节供求、优化结构的基本方式;政府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建设者和保护者。企业制度、市场机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制约和促进,三者的协调关系和改革的均衡推进,决定着整个新体制的质量和效率:改革20多年来,我们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市场建设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速度滞后于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企业改革和市场机制发育的要求相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比如:在发展观念上,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忽视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偏向;在政府职能上,直接干预市场较多,项目审批职能较多,战略导向和创造外部环境的职能相对薄弱;在组织结构上,纵向管理层级多,横向部门之间相互分割和掣肘现象普遍存在,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上,有些责任不明确,存在权力与利益挂钩、权力与责任脱钩的现象,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在决策方法上,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亟待建立;在工作作风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和个别腐败行为的影响比较恶劣。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针对现实的体制性障碍和突出矛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五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即:改革审批制度和减少直接干预;反对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完善宏观调控和加强中长期计划;加强对重要领域的行政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行政许可法篇三
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主行政的理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比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的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方面,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到审查、决定等环节以及期限都明确规定了方便申请人的制度和措施,并对听证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同时,使得民主行政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政府工作中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
民主行政,是以透明和开放为基本特征的。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其他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和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这些信息资源被社会充分、有效的利用,无疑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也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措施。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条同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样的宪法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以及重大社会事件等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当然,我们所说的公开、透明并不是要求将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公之于众。对于那些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的信息,不但政府机关要严格依法保密,而且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各国的惯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公开透明原则已经成为现代行政领域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成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原则。因此,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就必须切实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提高政府工作的理性化水平。
3、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
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其本质就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在新形势下促进经济发展,最关键的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环境是第一竞争力,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最基本的竞争优势。而良好的投资环境能不能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政府讲不讲诚信。
行政许可法篇四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除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实施的许可外,行政许可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这样认识和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比如,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对被许可人履行义务进行监督的责任;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些职责的,就是失职。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必须正确认识、把握行政许可的功能。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关于控制风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事前监督管理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水平(比如,对问题及问题发展趋势的判断是否准确)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一套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比如,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措施是否跟得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还易滋生腐败。可以说,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管理手段,要慎用。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关于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但是,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垄断)。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关于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以公信于众,指导于民。
行政许可法篇五
由于相对人一旦获得许可,即获得了行使特定权利和自由的资格,该资格会为相对人带来许多利益,一旦撤销,即会给其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作出撤消等不利的行政处理时,其程序应较申请许可程序更为严格。(1)行政主体应依法设定具体的处理标准,并以特定的方式予以公布,使相关的权利人能了解该标准。(2)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提供相应的缓冲机制,如警告、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给予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正的机会。(3)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申辩的机会,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应采取听证程序。(4)行政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原则和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一是,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否定性、不利性后果,主要有补偿和制裁两种;三是,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后果的内在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作为保证的。
法律责任的原则:一是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二是责任自负原则。指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只追究参与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三是责任平等原则。指任何责任主体都不得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不能有法外特权。四是因果联系原则。违法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五是责任相称原则。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轻重应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类似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是刑事法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法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等。
二是行政法律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直接引起行政处罚。(2)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3)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对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在我国,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处分,之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以下六种行政处分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许可法篇六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据此,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一是,法律可以对本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本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4条)。
二是,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第15条)。
三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7条)。
行政许可法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还处于转轨时期,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为了对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行政许可法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第12条)。同时,设定行政许可还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是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不设行政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法篇七
三是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给予刑事处罚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方式。有以下几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基本上用了一上午的时间跟大家粗略地学习了一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内容,也不知道效果如何,不知道能不能给大家以后深入学习该法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但我知道因于时间关系和本人的能力,一定有许多同志只是对行政许可法有了一个全局的和概念性的认识。所以,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具体的东西,尤其是具体的和程序性的东西,则还需要我们下去以后通过自学尤其是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去理解、掌握和应用。由于工作关系,我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实践中,能够继续跟我们县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保持必要的联系,以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县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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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篇八
行政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及相应的制度、措施。我们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就是要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意识,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加快政府信用建设。
4、权责一致的管理理念。
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现象较为普遍;权力与利益挂钩,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带有较明显的趋利性特征。在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同时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进一步树立权责一致的的管理理念,建设责任政府意义重大。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权力导向型管理为特征的。这种管理方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了政府全能主义和权力本位思想,政府处于社会的中心,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大一统式的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种高度集权、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个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就越来越显现出来。它容易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和社会功能的萎缩,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和企业活力的发展,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官僚作风,加大了经济运行的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有些方面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而过多、过滥的行政许可,正是这种传统管理方式的集中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应当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规则导向型的管理方式,其优点是比较稳定、规范,有预期性,而且形式多样。其具体要求是: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重在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之间,重在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
行政许可法篇九
按照***法制办《关于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7月1日至7月15日在范围内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查活动,活动的开展围绕“早动手、早安排、查不足,总经验”的工作思路,遵循“细、准、全、快”的原则,初步完成了自查工作,成效明显,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查找,有效的推动了行政许可法在**的顺利实施,为早日实现行政许可法“还权于民,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1、充分动员,统一思想。
接到***法制办的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由全体公务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执法人员参加的动员会议,会议由****同志主持,会议围绕如何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这一重点,部署了当前和今后的学习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明确了当前落实好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和目的,统一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提高了对学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为下步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组织到位,机构健全。
为了更好的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委专门成立了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分管***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地点设在***,并责成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检查工作之初,**组成专门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初步确定了实施意见,并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考核制度》,从初期的学习动员到末期的措施制定均做出了详尽的安排部署,尤其是制定下发了《建委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公开便民、过错追究和监督检查制度》,有针对性的对公开便民、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措施,从而为规范行为、改进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4、注重宣传,效果明显。
为了营造贯彻、实施的学习氛围,使大家充分领会其内容、明确其目的、理解其意义,我们充分发挥板报、橱窗、宣传栏等工作的主阵地作用,适时对行政许可法逐条逐句进行了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对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做到了耳熟能详。
二、严格运作,合理调度。
2、分责任。为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学习贯彻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在实际工作中实施的责任感,围绕“抓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层层分解了责任,并明确规定,以科室主要领导为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形成了“层级网络责任管理模式”,达到了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目的。
3、搞培训。5月底,为了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行政许可法的深刻内涵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本着强化学习、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思路,专门聘请区委党校高级讲师***为干部职工授课,通过学习培训,使大家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解决了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效果明显。
4、抓落实。在抓好落实方面,紧紧抓住“学深入、搞明白、查砌底、定措施”的工作思路,围绕“部门自查、深入检查、收集汇总”的原则,首先由各基层部门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查找所辖项目,然后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深入科室进行检查,最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对收集的许可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初步确定有效的和无效的项目,基本上杜绝了工作上的空白点,为今后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为了更好的突出行政许可法方便大家、服务群众的目的,完善下发了《**服务措施》,对如何执好法、服好务、办好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实现了全面为民的目的。
三、查根追源,正视问题。
经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加深该的认识,对其内涵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进一步明确了其目的和意义,但就自查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职工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理解不够透砌,甚至存在偏离现象;二是个别领导干部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三是个别同志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事论事多,盲目随大流多,学习的自觉性不高。
四、完善措施,创新招法。
针对问题,***高度重视,遵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针对检查中发现不足,经研究,制定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大学习贯彻力度。继续充实完善学习计划,增加学习时间和内容,明确相关责任,并适时聘请专家来我*授课。
二是加强制约机制的落实。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推行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三是强化监督。在培养执法人员相互监督意识的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四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培养树立一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典型,坚持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好榜样带动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篇十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许可法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公民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第一, 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规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中。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中。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规章制度。
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此外,行政许可法第19、20条还针对行政许可法设定行为,专门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是立法机关的事,设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大家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的规定中。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事项乱许可。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8条的规定中。
(4)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期限、变更与延续等,当然,其他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有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篇十一
我最初知道国家将出台行政许可法是在大前年的春天,只不过当时的名称是行政审批法,是在一张报纸上见的;第一次见到行政许可法是前年十月份,是从网上看到的。但我真正系统地学习行政许可法是去年四月份在省里举办的培训班上。好在我是学法律出身的,面对近年来国家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大量颁布的法律法规,虽说有点应接不暇,但还是能够在看一两遍后之后比较全面的把握其宗旨、掌握其内容的。当然我在平常为法律顾问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时候,也免不了针对具体事务去查找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加之许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会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修改或废止的。所以我希望大家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时候,首先应该从法理的角度去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立法宗旨,这样才不至于当该法修改后再去从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是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产生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不知大家是否已经注意到以下两点:第一点,该法最后定稿为行政许可而非当初的行政审批。为何变更,我的看法是,因许可的中文本意为准许、允许,它相对于审批而言,第一淡化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的管理色彩,第二体现出了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的服务功能,从概念上可以涵盖审批。第二点,该法为限期实施而非颁布实施。这是为了给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一个认识、过渡和准备的过程,尤其是为过去的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留出足够的空间。
下面我分两讲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在讲述中,我将尽量使用通俗语言,但为了表达的准确,许多地方我还是会使用法律用语。从讲解效果和目的上,我主要打算讲清概念性的东西,以便让大家多层次多方位地理解行政许可法。当然,对大多数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同志来说,除了把握概念性的东西以外,还必须掌握具体可操作和程序性的东西。因此我会结合我县的实际和大家的工作需要,多讲一些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东西,多点一些我们容易忽视的东西,多强调一些大家应该重点理清的东西。
行政许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
行政许可法篇十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行政许可法》于8月27日颁布,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区政府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修订完善现行审批制度,有效地保证了《行政许可法》在我区的全面贯彻落实。一、高度重视,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创造有利条件去年10月,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全市建设四个中心暨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计经局等部门参与对我区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检查,对不符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修改,并发文(宜?府发[]1号)向全社会公布予以确认,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今年初,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又相继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3号)和《关于开展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28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对此电话进行了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有关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通知精神,扎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认真清理,加强督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清理工作任务,为《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一)领导重视,成立专班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8号)后,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要认真组织清理,安排学习计划,将学习纳入全区普法范畴”,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清理并修改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现行制度及规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此同时,区政府还成立了区行政许可清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二)强化责任,限期清理为进一步强化清理工作的责任意识,落实区政府的工作部署,1月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的通知》(宜v办发[2004]2号),对开展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清理范围和任务要求予以明确,并安排了清理工作日程,对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限期清理。1月9日至15日,各单位、各部门安排专人清理了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将每个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实施机关整理填表,并上报区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月16日至2月16日,区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审定意见;2月20日至29日,区清理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对清理结果再次进行了审定,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到市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三)加强指导,讲求质效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日程安排,对清理工作加强了督促检查,对清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指导与解决,有效推进了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质效。截止2月29日,全区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843件,其中,政府办公室清理了5447件,政府部门清理了396件,清理出实施机关21个。经过清理,确定继续适用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5832件,废止11件,经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已上报到市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备案。二、集中力量,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奠定基础《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是新的挑战和考验,也是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的良好契机。《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要求,对贯彻实施该法的各项工作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狠抓《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为《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广泛宣传,夯实基础为了更好的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今年2月,区政府拟定了宣传、学习方案,并按照时间安排分步实施。一是电视宣传。从4月15日开始,区法治办与区电视台联合举办了《法律之窗》普法宣传电视栏目,把《行政许可法》作为宣传重点,对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二是专刊普法。4月下旬,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部分居(村)委会都按要求创办了一期《行政许可法》宣传专栏;三是上街宣传咨询。7月1日,区法治办组织20多个部门上街进行了宣传,在人口聚集地段三峡商城门前设立法律知识咨询和宣传点,围绕提高群众依法维权能力,抓好《行政许可法》的普法宣传,解答人民群众的法律困惑;四是标语宣传。7月1日前后,区直有关部门在重要地段通过横幅、条幅等多种形式,宣传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二)加强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许可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区政府要求全区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紧紧围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围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抓好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为切实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4月26日,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向全区发出了《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4]8号),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迅速启动,按照“全员参与、分级负责、内容集中、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本单位进行了文件精神传达和思想动员,并分别对学习宣传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5月11日,区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法治办专门聘请了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欧阳庆芳教授,在三峡商城三楼会议室联合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对全区党群机关、政府部门、街办和人大、法院、检察院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结合政府职能和工作要求,从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保障市场自由、建设法制统一政府、实施政务公开、建设廉洁透明政府、确定正当程序、建设公正诚信政府、简化行政程序、建设便民高效政府等五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基本原则、许可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全面透彻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有的部门还结合本单位行政职能的特点,组织了专门培训。5月20日,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对全区计生系统50多名计划生育干部进行了《行政许可法》的再次培训;6月上旬,区委组织部对因出差没有参加学习的30多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补课,保证了学习培训不留“死角”。截止6月底,全区有29个单位和部门共计4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区委组织部、政府办、法治办对全区党员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区司法局将《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督办考核;区委党校也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参训学员的教学内容之一;区直各部门按照区政府办、法治办安排的普法学习任务,认真组织,狠抓抓落实,从思想上切实提高了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配套工作制度修订步伐,保证了《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为加快推进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审批方式,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今年3月,区政府又积极创造条件,筹建了“?亭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为民便民、集中统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全程公开”的服务方式,对第一批已公布的104项行政审批事项于10月20日已“统一进中心”,集中办理,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同时,在全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方式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健全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各项工作制度,对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迅速进行了修改,并上报区政府审查备案,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今年7月1日前制定出台并予以公布,保证了《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四、更新理念,转变职能,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工作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要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必须有一个较大的转变。前段时间,我们在《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坚持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政务公开工作尚待增强等。针对上述情况,区政府将进一步更新理念,转变职能,强化责任,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将严格要求、继续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使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掌握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本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将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