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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15:06:32
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5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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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篇一

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称为高处坠落事故,物体从高处坠落砸着下面的人事故,称为物体打击事故。长期以平,预防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始终是施工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第一节 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

一、临边作业

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

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

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

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

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

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

二、洞口作业

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三、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四、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挑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

五、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或外墙装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进行面层装饰等等,都是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第二节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措施有设置防护栏杆,孔洞加盖,安装安全防护门,满挂安全平立网,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棚等。

一、高处作业的一般施工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设置。

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9、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在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上杆离地面高度一般为1.0-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防护栏杆必须自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2、对于洞口作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

3、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要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能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进行悬空作业时,要设有牢靠的作业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杆,搭设架手架、操作平台,使用马凳,张挂安全网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技术鉴定方能使用。

5、进行交叉作业时,注意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6、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的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应设双层。

7、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第三节 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作业属悬空、攀登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他无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严禁悬空、登高作业。

一、脚手架的作用及常用架型

脚手架的主要作用是在高处作业时供堆料、短距离水平运输及作业人员在上面进行施工作业。高处作业的五种基本类型的安全隐患在脚手架上作业中都会发生。

脚手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要有足够的牢固性和稳定性,保证施工期间在所规定的荷载和气候条件下,不产生变形、倾斜和摇晃。

2、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满足堆料、运输、操作和行走的要求。

3、构造要简单,搭设、拆除和搬运要方便。

常用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型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架等。此外还有附着升降脚手架、吊篮式脚手架、挂式脚手架等。

二、脚手架作业一般安全技术常识

1、每项脚手架工程都要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此方案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熟悉施工和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要带领作业人员对施工作业环境及所需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作业。

2、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结构施工时脚手架要始终高出作业面一步架,但不宜一次搭得过去时高。未完成的脚手架,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岗位(休息或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的构件,并保证架子稳定。

脚手架要经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分段搭设时应分段验收。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较长时间停用、台风或暴雨过后使用要进行检查加固。

3、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若是回填土时,必须平整夯实。并做好排水措施,以防止地基沉陷引起架子沉降、变形、倒塌。当基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挑、吊、撑等技术措施,将荷载分段卸到建筑物上。

4、设计搭设高度较小时(15m以下),可采用抛撑;当设计高度较大时,采用既抗拉又抗压的连墙点(根据规范用柔性或刚性连墙点)。

5、施工作业层的脚手板要满铺,牢固,离墙间隙不大于15cm,并不得出现探头板;在架子外侧四周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及18cm的挡脚板,且在作业层下装设安全平网;架体外排立杆内侧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

6、脚手架出入口须设置规范的通道口防护棚;外侧临街或高层建筑脚手架,其外侧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

7、架子使用中,通常架上的均布荷载,不应超过规范规定。人员、材料不要太集中。

8、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外,应按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装置。

9、脚手架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和醒目标志,有专人负责警戒;架体上材料、杂物等应消除干净;架体若有松动或危险的部位,应予以先行加固,再进行拆除。

10、拆除顺序应遵循“自上而下,后装的构件先拆,先装的后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不得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用踏步式、分段、分立面拆除法。

11、拆下来的杆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应用运输设备运至地面,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第四节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高处作业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比例最大。许多事故案例都说明,由于正确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或按规定架设了安全网,从而避免了伤亡事故。事实证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常称之为“三宝”。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调好帽箍,系好帽带;正确使用安全带,高挂低用。

一、安全帽:

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如物体打击)起防护作用的帽子。使用时要注意:

1、选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其上有“安鉴”标志的安全帽;

2、使用戴帽前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

3、调整好帽箍、帽衬(4~5cm),系好帽带。

二、安全带:

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

1、选用经有关部们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

2、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

3、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且要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

4、2m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三、安全网:

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打击伤害的网具。使用时要注意:

1、要选用有合格证的安全网;在东莞地区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到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安全网若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3、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太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

4、立网不得作为平网使用。

5、立网必须选用密目式安全网。我坚信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篇二

作业危害评估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指引

一. 目的

为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及职业病。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三. 职责

3.1 健康安全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全厂作业危害情况进行评估。3.2 仓库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存和发放。3.3 行政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培训。3.4 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四. 工作程序

4.1 健康安全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全厂作业危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所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4.2 评估由健康安全委员会组织进行,有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

4.3 评估工作一般1年进行1次,若有需要增加评估时,由健康安全委员会组织进行。4.4 评估结果记录在《作业危害和个人防护用品(ppe)评估表》中。

4.5 各部门依照评估结果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张贴图文并茂“温馨提示”于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显眼处,以便可以时时提醒操作人员。

4.6 行政部和部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有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培训。4.7 行政部以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

4.8 个人防护设备只要有需要便必须提供,各种个人防护设备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使用,下列例子可作参考资料: 4.8.1 眼部/面部保护器具:工序会产生飞溅物体、液体、有害辐射而足以伤用眼部和面部的,应当提供眼部/面部保护器具。眼部保护器具的类型视乎危害的类型和性质而定,包括安全护目镜、眼罩、防止有害辐射的有色镜片。

4.8.1 足部保护器具:当工序潜在足以伤及员工足部的危害的,例如物体下坠或滚动以致砸伤员工足部,或锐利物体刺穿脚常等等,应当提供足部保护器具(安全鞋)。当需要员工足部暴露于液体、其他污染物、有危害性的物质或者电气危险的,则应当提供防护靴。

4.8.1 听力保护器具:如果有可能发生由于暴露于高噪声而导致失聪的情况,应当提供听觉保护器具。听觉保护器具正确使用,应当可以把员工的噪声暴露水平降至低于85分贝,听觉保护器具的类型包括耳罩和耳塞。

4.8.1 手部保护器具:应当针对用途提供适当额定的手套,以期能给员工手部充分的保护,不让手部直接接触化学品,以免手部遭受划伤、灼伤、插伤,或者暴露于极热或极冷的温度。

4.8.1 头部保护器具:应当提供头部保护器具(安全帽),保护员工头部,以防受下坠或乱飞的物体击伤或插伤,或触电灼伤。

4.8.1 防护衣物:应当给员工提供防护衣物,以免暴露于化学品,划伤、插伤、冻伤、灼伤等危害。

4.8.1 呼吸道保护器具:如果可能发生吸入属有害类别的空气传播污染物或达到致害数量的空气传播污染物的危险,应当提供呼吸道保护器具,这类空气传播污染物包括微粒粉尘、蒸气、各类气体、烟雾剂、含金属粒子的蒸气,品种呼吸道器具的类别包括空气净化器和空气补给器,选择呼吸道保护器具时,首先应当懂得识别和评估污染物,然后才能决定什么是适当的呼吸道保护器具。所有呼吸道保护器具是应当经针对不同污染物暴露类型进行监管或研究测试局认可,员工有任何呼吸道问题的,不应要求他们佩戴呼吸道保护器具工作。] 4.8.1 供访客用的个人防护器具:凡有告示牌标明需要穿戴个人防护设备的地区范围,访客进入这些范围,或者在这些范围内工作,也应当获得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4.9 若经过培训的员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公司视为违反厂规。

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篇三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章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篇四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成都运通博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公司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故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高处作业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应要求篇五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上海汇盈鞋艺二厂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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