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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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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5篇)
    小编:zd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一

甲方:

乙方:

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充分协商,就三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小区

单元

号单元房一套,房产总价款。

二.出资金额 :房屋价款元,由甲方丙三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1:1:1。所有资金三方均应按比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

方的账户内。以

方的名义支付,当时发生当时支付。

三.产权比例:甲乙丙三方各享有此房屋产权的1/3。

四.物业考察购买:甲乙丙三方共同对所购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达成共同购买协议。

五.购买房屋的法律文件的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乙丙)方

委托(甲乙丙)方

全权办理购房定金、购房手续及款项的支付;《房屋预售合同》 等相法律关文件的签署;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气开通入户等所有相关手续。

六.房屋产权证的签名、办理、保管:房屋产权证署名方“”,由方依法办理,并由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费、装修装饰等由此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共同承担即各1/3。

八.物业管理,出租、出售及收益分配比例: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所购房屋管理、维护、出租、出卖等事宜;出租价格、出售价格及出售时间由三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主,收益比例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购房、产权登记所支付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丙三方各承担1/3。十.物权行使: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两方可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三方书面同意。

十一.如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丙三方享受或承担 1/3。在同等条件下(市场价或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但交易价格按市场价,买方承担各项过户的费用。特别说明:此房屋经甲乙丙三方根据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共同约定继续持有或出售,限售时间为5年,若市场发生较大的不利情况,三方共同讨论可不受5年限售的约束。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本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两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二

父母出资和子女共同购房的房产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第字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叶某。

上诉人禾某因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禾某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某、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马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马某、叶某与马叶某是父母子女关系。马某、叶某曾于2001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水清一村某号502室的房屋,三口之家在此居住。马叶某和禾某结婚生子以后也一直与马某、叶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6年初,马叶某向马某、叶某提出用上述房屋置换一套面积大的房子,由于无力单独购买住房,请求马某、叶某与其共同购买。马某、叶某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房屋出售。同年3月21日,马叶某、禾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马某、叶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某弄5号702室房屋,购房总价人民币(下同)890,000元。其中,马某、叶某分两次出资购房款498,000元,其余购房款由马叶某、禾某以商业贷款100,000元和公积金贷款200,000元等方式筹集支付。结合购房所需的其他税费,双方为购买该房屋共计支付了926,751元。2007年9月4日,马某、叶某又给付马叶某、禾某80,000元用于提前归还商业贷款。马叶某、禾某为此清偿了商业贷款100,000元和利息6,729.40元。

在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马叶某、禾某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5月28日,马叶某、禾某将上述房屋登记为其所有,并取得产权证。2009年5月23日,马某、叶某发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只有马叶某、禾某的名字后,双方发生争议。

原审审理中,马某、叶某请求判令:

1、确认其二人对位于本市雅致路某弄5号702室的房屋享有73%的所有权份额;

2、诉讼费由马叶某、禾某负担。

原审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双

方基于亲属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但马叶某、禾某未经协商,排除马某、叶某后自行登记并取得涉案房屋全部所有权的行为,侵犯了马某、叶某的合法权利。马某、叶某的房产权利应当得到确认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此,马某、叶某由于家庭其他原因要求确定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马某、叶某的购房出资比例,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某弄5号702室的房屋确定为马某、叶某享有其中62%的所有权,马叶某、禾某享有其中38%的所有权;马叶某、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马某、叶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马某、叶某负担2,413元,马叶某、禾某负担3,937元。

判决后,禾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

1、禾某与马叶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分割发生重大分歧,马叶某的父母马某、叶某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明显是为马叶某争夺财产。马叶某虽然是一审被告,但其与马某、叶某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此,马叶某所作陈述仅能代表其个人,而不能视为是禾某的自认,更不能就此认定事实。原审法院仅凭马某、叶某及马叶某三人的陈述即支持马某、叶某的诉请,违背客观事实。

2、原审认定马某、叶某出资578,000元缺乏依据,禾某仅认可其出资438,000元。

3、马某、叶某非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在其物权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显属错误。

4、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原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依据马某、叶某的出资认定其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应属错判。由此,禾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马某、叶某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马某、叶某辩称:其与马叶某、禾某属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而非资助马叶某、禾某买房,其理应依据出资比例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在购买系争房屋过程中,马某、叶某实际出资650,000元,虽然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但出于家庭和睦相处的目的故未上诉。由此,马某、叶某认为禾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马叶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其父母为改善居住条件卖掉水清路房屋后再行购买,产权登记在马叶某、禾某名下是其与禾某擅自所为,其父母并不知情。原审判决基本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马某、叶某对系争房屋的出资究竟是对马叶某、禾某的赠与还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2、如果是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马某、叶某的权利份额应如何认定?亦即马某、叶某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对争议焦点1。现禾某主张马某、叶某的出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对其与马叶某的赠与,而马某、叶某、马叶某则认为系争房屋为四人共同购买。对此,本院认为,对禾某关于马某、叶某出资系赠与的主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系争房屋是马某、叶某出售其原有房屋后再加价购买的,禾某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表明马某、叶某对系争房屋登记在马叶某、禾某名下早已知情且无异议,故现马某、叶某要求依据出资比例确定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并无不当。对禾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争议焦点2。禾某仅认可马某、叶某出资438,000元,而马某、叶某则主张出资65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系家庭成员关系,对购房当时相关款项来源均无法提供相互对应、确凿的依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禾某的买房款项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认定马某、叶某出资578,000元并据此确定其对系争房屋享有62%的产权份额,该认定当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由此,对禾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0元,由上诉人禾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卫清

审判员 郑卫青

代理审判员 张薇佳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晶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三

共同出资购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2.甲、乙双方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方父母的资助

3.本协议属于购房协议的附件,由购买方保管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关系

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条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目标房屋)基本情况

目标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目标房屋的购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及产权比例

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享有目标房屋产权的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享有目标房屋产权的____%。

第四条目标房屋产权证署名、办理及保管

甲、乙双方共同署名、办理及保管。

第五条物业装饰装修费用(包含家电费用)出资情况

甲方:出资¥___________元;乙方:出资¥___________元。

第六条甲、乙双方需要分割财产时,对目标房屋产权做出如下分割:

1.房屋产权属于甲方,甲方现金补偿乙方产权分割时房屋实际价格的____%。

产权分割时房屋实际价格与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的比值要和本次购买时房屋实际价格与当地房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认定的价格的比值保持一致。

2.乙方的物业装饰装修费用每年摊销10%,残值返还给乙方(不足1年按1年计算)。

3.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过错赔偿另行协商,但本协议要和过错赔偿共同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如下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__年____月____日20__年____月____日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四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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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

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3、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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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篇五

父母出资购房协议

(父母)甲方:(儿子)乙方:

为明确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其他财产权益,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为乙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且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应视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元人民币首付款并支付所有房贷及其他购房所需款项。

二、如出售此房产,须经甲方同意,因卖房所带来的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产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后的还款还房,甲方将继续享有全部权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项均由甲方进行处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房产证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如以后房产证加他人姓名,需甲方书面签字同意,未经甲方签字同意不被视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对此房产继续拥有全部权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完整所有权,乙方不享有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权利。

六、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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