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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经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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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经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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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经验篇一

(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实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七)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一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拟安排指导律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六)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七)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

1、女2)-专、兼职(专

1、兼2)-四位顺序号。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培训内容及选用其他教材,同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二)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

(三)笔试考试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一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两天时间的;

(六)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 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招揽业务、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八)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九)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八章 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应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十六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省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高级合伙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

(二)根据审查情况,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查并组织面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据实出具测评意见。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五)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于十五日内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即为考核不合格。律师协会应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补足;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实习人员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并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应重新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进行培训,取得集中培训班结业证后方可申请重新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执业期间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已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超过六个月未申请考核的,律师协会不再对其实习活动进行考核,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第四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转所的,实习档案应由其原属的律师协会转至其现属的律师协会,实习档案调取时应提供原属的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同市之间转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在其档案中备注说明其转所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安徽律师网或《安徽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可以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可以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实习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所属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经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所属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的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安徽省境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律师协会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意见》同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从业经验篇二

2014执业律师总结报告

时间最公平,最宽容,2014年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你经历了什么,时间都让每个人迈过2014年,跨入了2015年。逝去的2014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

掐指一算,我从事法律工作已进入了15春秋,随着律师职业执业时间和自己年龄的增长,并没有感觉到从事律师这项职业的轻松,从执业过程中体会到的疑点与难点,更让我感觉所学知识尚浅,包括但不限于理论知识。于我而言,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奋斗。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国精神,在执业过程中深入贯彻并落实会议精神,严于律己,依法依章办事。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的序幕拉开,律师的地位也有望提高,律师将与公、检、法司法机关成为法律的执业共同体,律师也将会交流到司法机关。因此,身为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以往自由散漫的坏习惯,克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执业理念。2014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今后,在执业过程中,更要以《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二、本具体执业情况汇总。

2014年,总共办理诉讼案件 60件,其中民事案件 50 件,刑事案件 6 件,劳动争议案件 2 件,非诉讼法律业务30 件,医疗事故案件2件,法律援助案件2 件,代写法律文书 150份。在过去的执业过程中,总是力求简单,每受理一桩案件,只是简单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开始着手办理,没有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具体分析给委托人后通过笔录的方式让委托人签字确认,以至于后期有个别不讲诚信的委托人翻过来“秋后算帐”,给自己职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14年,在总结过去工作失误的情况下,对所接受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受案之前就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这样细致认真的作法,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接案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口碑越来越好。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这一年所承接的案件,数量、难度、金额及当事人人数都较以前大为增加,是自己执业以来最感觉最为疲惫又收获最多、最为欣慰的一年。挑战高难度的案件,敢于尝试,努力攻坚,在更大的压力和考验下,学到了很多,总结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14,在办理完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同时,兼顾做好法律援助事务,2014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市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多次为十堰市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省中小企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

根据律师协会的通知,我认认真真完成了“楚天律师培训系统”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省、市律协要求撰写“法律论文要求”,根据执业过程中发现的亮点,我先后撰写了四篇论文都分别获得了省一等将、两个市二等奖两篇文章,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今后,还会加大自己知识而拓展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成果。2014年11份,应湖北省中小企业律师顾问团的邀请,作为十堰唯一一位律师,参加了省中小企事业协会组织的“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有幸聆听了各位专家领导及资深律师有深度地讲话,这次座谈会,不仅拓展了自己视野,还为自己今后服务指明了方向。

五、仲裁工作的现状。

2013,经十堰仲裁委员会的考核,有幸被聘为“仲裁员”,被聘为仲裁员以来,2014,自己参与审理了三件仲裁案件,独任审理了一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一件,担任边裁仲裁员参与合议审理的案件一案。三件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事务于我而言是刚刚涉足,为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还需要努力学习,不断总结。

六、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考虑欠缺,诉前工作做得不够细心。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每天都面临着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因此每天必须要坚持学习,执业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执业经验在于自己通过执业而不断的积累所得。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无法克服不细致的习惯,如:今年受理的二十多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自己对地方政策把握的不精准,一味地从法律的角度去处理此案,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初始所预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加大了诉讼难度,诉讼之路一波三折。今后,涉及到重大案件,较大在受理前要和当地司法机关先期有个初步的沟通,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到知己知彼!

七、新的一年工作打算。

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执业领域里,首先要不断地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认真办理好受托的每一起案件。再者就是要尽力帮扶需受援助的对象;在公益事业方面,积极参与普发宣传,在需要法律帮助的岗位上尽心竭力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理论知识方面,完成各种论文撰写活动,尽量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之上,认真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并不缺少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但服务质量提高的程度远赶不上数量增多的程度,专业化、精细化以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化是行业发展大势。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大。随着执业年限的增长,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在对各个专业代理事务充分掌握的情况下,有侧重点、有倾向性地对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力争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让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今年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市司法局、市律协、所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曹贞)

律师从业经验篇三

关于律师执业情况的总结 大家了解过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篇一

执业一年半,感触良多,我本来就是个十分敏感的人,在这样复杂的环境里更是感慨良多了,只是,这些都隐藏在了我水不扬波的职业形象与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职业要求下,在骨子里,早已波涛汹涌,暗流涌动。

想说什么不知从何说起,先想到哪说到哪吧,没有什么主题。

首先说说收入,我觉得这个问题很现实,也很实际,很多人虽然摆出一副清高的嘴脸,但说白了,你缺少不了,理想和信念都是在吃饱之后的事情。

执业一年半,我月入超过了一万,有大小月之分,但是低的时候也没低过8000,多的时候还有一万七八的时候,我在北国的一个中等发达城市,当地的房价在4000-6000之间,所以这个数字还是不错的,如果你在北京上海赚了那么多的钱,那么,不能说你赚的和我一样多,在不同地区,人民币有着不同的使用概念。

很多人抱怨自己没有案源,没有案子,吃不上饭,我也不知道你们有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局面,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无非两种,一是你方法不对,需要调整。二是你根本不适合,需要调动。希望那些朋友琢磨自己属于哪种情况,赚钱其实很容易,我身边很多和我一起执业一年半的人,都已经赚的和我差不多了,我现在一个月三两个案子,平均收费在3000-4000元,这是比较喜欢的方式,案子不多也不少。不多者,我可以有充分时间做好。不少者,这些钱足以让我过得比较体面。我对我现在的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都十分满意,不怕不谦虚的说,我很优秀,我配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当事人的律师费。

我到现在做过二十四个案子,二十一个当事人都对我十分满意,二十四个对方律师都在当时和以后的场合表达过对我的敬意,至于审理案件的二十四个法官,大半都当着我当事人的面,告诉他们,就该找这样的律师,的确,我个性很强,用我们东北人的话来说,我不惯着我看不上的人,所以也会遭到一些人嫉恨,但是我更本不怕,法官认可我,对方律师敬畏我,我的当事人信任我,这就是我的资本,有了这些,我就是个压不垮,打不倒,锤不扁的人物,我以上的这些小成就,很多人看了都会说我吹牛,但是你们爱信不信,这些成就,很多律师一辈子遇见三两次就够炫耀的了,我却已经盲目了,但是那感觉很享受,我对每个案子都足够努力,我配的得到这些!

印象最深的一次,我到某小法庭办理一个案子,结果本来四五万的赔偿,我一万就调解了,法官和我握了三四次手,把我从四楼送到一楼大门口,对我的当事人说:我就喜欢这种律师,既有业务,又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办成事!那个当事人从此打官司没找过别人!

那些抱怨和迷茫的人,如果你能做到我这一点或做得比我好,你们怎么会没案子,会不赚钱那?

当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我的确志得意满,十分嚣张,我从不掩饰,我不喜欢无聊的谦虚,我该有的评价,就应该有,别人不夸我,我都会自己夸自己,但是我不行的地方,我不介意任何人知道,我活的就是那么简单直接而有效率。

我说这些的时候,是想告诉所有的后来者,请你们在听惯了失败者的抱怨后,听听我们这些不算太失败人的话,律师这个行业没有错,这是个十分好的行业,好到无可比拟,但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是不是那块料,得有实践检验,但是,你不行,那仅仅是你个人的能力问题。

我一个月只需要工作七八天,其他时间都在会友和享受生活,读书,这七八天,我就赚了四五个国企工人的工资,而且我时间自由,无拘无束,还有比这更好的工作吗?我想不到了,而且,工作中我与人方便,广结善缘,各行各业都有我的朋友,因为我在他们危难时帮过他们,我帮他们的时候不遗余力,他们帮我的时候也好不推脱,我帮朋友办了很多事,都是利用其他朋友的资源,可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我就帮了各种各样的朋友,我帮一个医生朋友的孩子读重点小学,是通过一个小学老师,我帮助那个小学老师的父亲住院,是找了那个医生朋友,但是他们都领我的情,这种事我做了无数,没要过一分钱,但是这都是资源。

那个医生是创伤科的,要了我一盒名片,每次有病人入院,他就问是不是交通事故,然后就让他们拿着我的名片找我,那个小学老师,和家长聊天时候,发现他们有问题就让他们来找我,这些是我用人心和能力换来的,那些曾经记恨我,怀疑我的人,同样可以在帖子里嘲笑我和质疑我,只要你们私下里扪心自问,我能做到这些,我凭什么不能成功,不能赚钱?凭什么?

做律师就是做人,你做人得到了认可,案子就会上门,赶都赶不走。我现在,已经可以说,我就是坐在家里,什么都不干,都会被当事人推着走了。

有个当事人,我根本不想做他的案子,嫌麻烦,他就把钱塞在我手里跑了,他说别人律师要三千他不干,非要给我五千,我还不接,他说虽然初次见面,但是我条理清楚,一看就是好律师,他信任我。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赚钱,不成功?凭什么?我扪心自问,一年半,几十个案子,我敢拍着胸脯说,我没对不起过任何一个当事人,或者极个别人对我不满意,但是我敢说,如果连我都不能让他们满意,就没有几个律师能让他们满意,而且那些能让他们满意的律师,一定业务精湛到令我叹为观止,估计不会屈伸赚他那几个钱,我不是说我多优秀,我是说,在只收五千以下律师费的律师里,我提供的业务是优质的,我的态度是认真的,我的人品是可信的。

把这里的律师比成车,兄弟我就是捷达,我是没有奔驰体面,没有奥迪高档,没有宝马性能好,但是我皮实,耐用,油耗低,值得信赖,毕竟是德国品质,关键是我保养也比他们低得多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成功那?只因为个别人的嫉恨和怀疑,我就得配合他们的自卑和嫉妒而失败吗?不,我会成功的,而且,会更大的成功。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篇二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进行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学习更多点睛网络业务培训课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同时要求自己在思想上严于律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务真求实。

六、下步工作打算。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进律所之前我对自己的定位就是要做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那时觉得律师不做刑事辩护体现不出律师的价值,但真正开始执业了,在主任的帮助和引导下我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反而觉得自己更适合做一些与大众息息相关的民事维权案件,案件虽小,收费不高,但我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一样真诚尽责去办,很多当事人是非常感激和信任的,也充分体现出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通过这几年办理婚姻家庭方面案件的积累,对每个家庭的矛盾起因、夫妻之间、婆媳之间,孩子教育方面都有了很深的感悟,我正在参加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与学习,希望多年之后我不能再干律师诉讼业务的时侯,能把这些工作积累延伸开,使自己真正能够成为一名家庭经营咨询师。我今年还代理了几起工伤赔偿的案件,依据法律,启动程序,运用调解手段,在没有任何证据,一分钱不给的情况下,一步步走到单位能够跟我们协商处理,今年有四起工伤赔偿的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都达到了当事人的期望值,也减少了漫长的工伤待遇赔偿程序,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对立双方的和解,也增进了社会和谐。我不仅要求自己在婚姻家庭纠纷及劳动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领域做精做细,做出成绩,我也会积极拓展一些与民众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代理,真正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律师。

今天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三位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

谢谢大家!

律师从业经验篇四

律师业务制胜的四个方面

同样的,我起这样的标题也是想吸引多点朋友进来看看啦,想招揽点同行或朋友的眼光来一起互动的心情,希望大家可以理解一下~可是,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分享的这些都是自己的真实情况,经验积累下来的,奉献出来大家共同讨论一下~

成为律师从业到现在,算起来也不短了,曲折的走到今天,每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份辛酸和荣誉。律师在人们眼里就是个高薪的职业,这种错位的观念往往让很多律师同仁颇感压力呐~事实上并不是每个律师都能坐拥百万年薪,开香车,住豪宅。这并不是一个律师的诉讼辩驳技巧和办案能力的问题,更多的是案源的获取局限自身的发展。对于这点,作为过来人的我是感同身受。不管今天看到这篇文章的律师经济状况如何,也请你来参与讨论一下~呵呵„„

我结合自己的经历和律师行业大致实况,说说案源业务的大致四个方面,用心去做,漂亮完成,实现百万年薪的愿景绝对是个小case!

1.亲友介绍(收入比重:15%)

这几乎是每个律师惯常的案源手法。这个方面无须过多的陈述。只要做到在亲友面前亮明职业,让他们记住你的律师身份,并在适当的时候寒暄问候一下,保持互动的联系,他们有需要的时候自然会联系你。这个时候,就充分凸显出律师的人脉关系和社交技巧了。注意,别让自己的活动范围仅止于熟悉的场合,老朋友聚聚的确是件让人心情畅快的事,但是这对我们开发案源没有更好的帮助,多面向的去打交道,丰富你的社交圈子,认识不同层面的人,才能更多的把握的机会,获得效果。赶紧印刷好你的名片,出门去交朋友吧。

2.网络推广(收入比重:50%)

网络你应该知道有多么重要和强大了吧?不然你也不会看到我这篇帖子,哈~网络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一个金矿,律师也不例外。网络不但沟通了各种阶层和形式的人,还极大的便利了资讯的快速传播,更为各种矛盾提供了一个宣泄和诉求的平台。你知道不知道自己已经习惯了每天在网上看一下的新闻内容是来自新浪疑惑搜狐的?而天涯社区的庞大草根族群和里面针锋相对的帖子你又能发掘出多少的潜在价值?网上面成千上万的寻找法律咨询的当事人你又有没有好好利用这些资源?最高法院网的信息你有没有实时跟进了解呢?网络如此便利,应当好好发掘和利用,我在专业性的法律网站做的推广每年给我带来几十万的收入,这种大势所趋的业务方向在我看来是值得参考和肯定的。

3.企业法律顾问(收入比重:30%)

演员是演而优而导,那律师呢?当然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涉及的多是经济商业方面的案件,这在律师看来是个肥缺。朋友们都知道这个油水多,可这都得是自己获聘后的事情,很多律师却是停步在获得聘用这个关节眼上。在我看来,这完全不是一个算是“难”解决的问题。企业乃至当事人要的东西很简单,能够帮他们解决问题维护权益。那么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总得有相关的法规和路径,他们对于这些都是陌生的,律师可以在这些方面预先铺路,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准:自己过往的成功案例,通通展示在自己的空间、主页、博客上面;企业主要法律疑问会有哪些,针对各个方面抽空写个大概的个人解决思路和方案散发在一些企业论坛;有事没事往一些行业峰会和贸易会走走,知识产权等方面很吃香呢,运气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记得带上名片;论坛和新闻评论不要只是单纯的灌水,给点真知灼见也是个蛛丝马迹,有心人会来访的。我曾在网上接洽到一个企业,他就是看到我在正义网的一个新闻评论,找到我的博客,然后通过网上咨询我,在我给他评析了他们企业的相关案情后,向我发出聘约的。

4.社区合作(收入比重:5%)

这个已经慢慢在律所的业务中开展了。建立社区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机制确实是个很好的方法,尤其是些高级的生活社区,能够拿下这样一块市场,足以让业内同行眼红呐~可社区合作目前往往是声势浩大收效较少,关键之处还是样子做出来了,没有形成持续响应,效果没有扩展开,业主、当事人的记性真的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好,所以进行社区普法,让当事人提高维权意识,我们才有工作做,也容易增加律所和律师的曝光率,这样才容易让我们的案源发掘有更好的效果。关于社区合作,涉及的层面不是简单几句就可以说完,这里也是简略的带过,但我相信,这会是个律师突破业务的一个方向,大有可为。

上面说的四个方面,都是简单的陈述,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和个人处事方格,所以取舍在于你自己,我这些只是我过来的经验于参考,期待更多同行来纵深的探讨,只有有挖空自己,才能再往里装进新的东西,哈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学法网立场)

如何快速成长成为优秀律师

王思鲁

2011-05-09 北大法律信息网

【正文】

王思鲁: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谢长宇: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畅销书《在路上》作者

注:本文是王思鲁律师、谢长宇律师接受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邀请,出席盈科大讲堂做“如何快速成长成为优秀律师”主题讲座的文字稿。

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李建波主任:各位律师同仁,今天是盈科法律大讲堂第二期,由盈科(长沙)分所举办。从第一期结束之后,我们就推举了一个堂主,堂主是文武律师。他今后会全权负责盈科法律大讲堂的举办、筹备以及嘉宾邀请。盈科法律大讲堂以后会成为湖南当地律师一个知识碰撞、交流经验的平台。时间是每周星期天下午,今天是2:30分开始,以后是下午2:00开始,5:00结束。

下面有请堂主文武律师主持盈科法律大讲堂第二期,大家欢迎!

文武:各位律师界的朋友,大家好!作为律师,我们要扎根行业、学习专业,这样我们才有发展。所以我们开办这样一个法律大讲堂,法律大讲堂是各位律师朋友们进行交流和沟通的平台。我所要做的事情就是集合各种各样的资源,邀请优秀律师还有资深法官到场跟大家交流。这次中院起草关于《劳动合同法》操作的实践,我邀请中院的法官就这个主题为我们的律师开一次讲座,他们非常高兴。他们说:你们律师有什么觉得需要探讨的,其实我们也需要这样沟通的平台。今天这一期大讲堂请来了两位大名鼎鼎的律师,分别是王思鲁律师与谢长宇律师。

第一位是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王思鲁律师不但是资深的律师,也是一位实战型和学者型的律师,他在法律风险管理这个领域相当有研究,在广东地区非常有名,《人民日报》、《广州日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治》等媒体都对王律师有过专访。王律师以前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盈科成立了以后,成为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律师经营着非常优秀的律师团队,团队下面有十多个律师,这个团队在社会上有极佳的口碑。还有一个很重要,王律师的团队每年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在盈科体系内也是数一数二的。

我也知道在座的律师中,有很多也在经营律师团队。关于团队的管理和发展,王律师有着非常有深刻和独到的见解。这是我们请来的第一位律师。

第二位律师大家非常熟悉了,在湖南来讲是明星律师、学者型律师,他就是谢长宇律师。谢长宇律师的《在路上》系列首先是在天涯上进行连载,回贴率非常高。这里说一个跟谢律师有关的小插曲。我们在盈科(长沙)筹备期间就请到了谢律师过来指导工作。我们所的很多年轻律师,听说谢律师要来,都激动的说不出话来。都问:能够和谢长宇律师见面?能得到谢长宇律师的签名书吗?由此可见谢律师的人气之高。谢律师是一位学者型的律师,他不但是在法律实务方面的专家,而且非常难得的是,他对哲学和文学同样有非常高的造诣。

今天这个讲堂,上半部分由王思鲁律师主讲实战派律师是如何炼成的?下半部分由谢长宇律师从人生境界的高度来讲一名律师为人、为事的道理。两位律师今天的讲座是合而为

一、相得益彰,非常期待他们精彩的演讲,也希望他们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启迪,谢谢!首先有请王律师。

王思鲁:今天这个讲座主题没有涉及“团队建设”,来到长沙以后,跟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朋友沟通,发现大家都很关注律师团队建设的问题。这在我讲稿里部分涉及,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在互动这个环节进行交流。我还是秉持我一贯的做法。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书本上、网络上能找到的东西我是不讲的,其他人的经验我就不谈了,我今天只谈一下我个人的感受。我的观点大家觉得适合的可以借鉴,觉得不适合的,也可以不听。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海明威在《真正的高贵》中第一句就说了:在风平浪静的大海上,每个人都是领航员。如果大家能在我的讲座当中得到启示,这已经是我最大的安慰了。

今天的主题是“如何快速成长成为优秀律师”,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1.我心目中的优秀律师是怎么样的。

2.优秀律师需要掌握取胜的技能。

3.优秀律师是以经典战例成就的,优秀律师以经典案例来开创未来的。

在讲第三个问题时,我会涉及到律师团队的构建。

一、我心目中的优秀律师是怎么样的首先讲第一个问题,昨天在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王涛律师讲了一句很经典的广告词:跟着牛人就有牛奶喝。

我到这里来我就联想到一句名言: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每个人都应该追求成为优秀的律师、顶端的律师,做最好的自己。但是,什么是优秀的律师呢?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律师:

大家比较熟悉的第一种律师叫“勾兑律师”。我觉得“勾兑”二字是中性的评价。勾兑律师可能是有钱的律师,但是勾兑律师大多没有人格。

第二种律师大家也经常听到,那就是“红顶律师”。红顶律师就是依附于政权,藉此开创他们的未来。对于他们,我的评价同样是中性的。红顶律师当中也有不少律师本身具有很高的素质。但是,我认为,如果过分强调“红顶”,采用非正常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同样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损害自己的人格甚至锒铛入狱。

还有第三种律师就是“大律师”。我记得北京有一位年轻律师雷海军曾经写过一本书叫《大律师小律师》。我认为大律师可能很多方面有所建树,但是,大律师并不一定就是我今天所要讲的优秀律师。

第四种就是富律师。我深圳一位律师朋友邱旭瑜写过一本书叫《穷律师和富律师》。相信很多年轻律师都看过这本书。应该来说,这本书的畅销程度仅次于谢律师的《在路上》。邱律师里用“富律师”这种表述我是反对的,尽管他是我的朋友。他过分强调财富方面的成就,富律师也不一定是我所讲的优秀律师。

第五种是名律师。名律师是很有名望的。但是,我倡导律师应以个案来打造品牌,通过个案来推动法治。如果律师是脱离个案来空谈法治,甚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来空谈政治,即便他是一位名律师,也不是我所讲的优秀律师。又或者说一位律师很有名,但是他连开饭的钱都没有,这也不是我所讲的优秀律师。

接下来就是专业律师。专业、精细的律师,他们的水平比较高。说实话,我也是靠刑事辩护来开创一片天地的。但是,我在与其他律师交往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律师水平很高,也就是说很专业,但是他们没有什么钱,也没有什么影响。如果仅仅是专业,这也不是我所讲的优秀律师。

那么,我今天所要讲的优秀律师究竟是怎样的呢?我认为优秀律师第一个条件必须有良知,你所赚的钱是良心钱,不能违背职业道德。这是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敬业,你不能吊儿郎当,损害你自己的职业尊严。

第三个条件就是专业。我所讲的“专业”,是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后盾,跳出法律看法律。我在讲座开始之前与谢律师交流了一会。我个人的观点和谢律师很多是共通的。要在律师这个行业有所发展,除了法律方面的专业,还有很多人文、管理、心理等学科的知识同样相当重要。

第四个条件就是人脉。我所讲的“人脉”是以你的人格、专业实力作为后盾开拓出来的人脉关系,而不是勾兑出来的人脉关系,是惺惺相惜的人脉关系。

第五个条件就是实干。凭借过往骄人的业绩,以经典案例开创未来,实现名利双收。

这样的律师才是优秀的律师,一名优秀的律师肯定是有良知、有口才、有文才、有人脉、有声望、有钱的律师,这是我讲的标准。尽管目前这种社会环境还不是很理想,但年轻人如果努力做,你们有的是青春,来日方长,有朝一日你们都可以成为我所讲的“优秀律师”。

二、优秀律师需要掌握取胜的技能

接下来讲第二点。想要成为优秀的律师,达到上述优秀律师的标准,有一种方式,就是不断地取胜,那么,优秀律师的取胜技能是什么呢?在我个人的经验中,有三种手段是要常用的:

1.专业的法律分析。大家都很清楚,以法律作为后盾,这是律师的立身之本。

2.恰当的官方反映。

3.强力的媒体介入。

这里我可能要举一个例子,大家才容易明白。上个星期有一位通过朋友介绍的人找到了我,他本人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老总。他这个企业主要生产导弹发射的重要配件,专供国家导弹发射基地使用。但是,他这个企业生产核心产品的技术,被之前与企业签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一个核心技术人员擅自使用,成立另外一家企业,与他争夺市场。最后他找了我国在这一领域比较资深的一位律师代理他。这位律师给他提供什么方案呢?肯定是分析法律要点,是否有构成犯罪或者侵权,收集证据,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现在,这个官司拖了一年多还没有下文。

当时我给他的意见是什么呢?在产生这种纠纷的情况下,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比较低的成本来避免损失,甚至利用这个纠纷,实现自身利益的增值。要做到这点就必须三管齐下。在法律方面你是有理由的,你请的律师给你的意见也是对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有可能你打赢了官司输了企业。因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对方有活动,有可能无济于事。而且,即便你赢了官司,赔偿数额也很难估计,也不一定能执行。

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还很难完全独立,它不独立的时候你如果过分强调独立,就等于损害你自己,所以,如果是我处理这单纠纷,我会通过恰当途径向领导反映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最重要,媒体介入。因为这个纠纷当中,你的企业是高科技企业,被大规模侵权,所以存在新闻点。这时你可以主动向媒体提供材料。若有一家媒体介入了,其它媒体便闻风而动,在这个过程中,对方侵权的事实被公诸于众,而且同时也给你企业的产品进行了免费的推广宣传。

为什么说媒体介入是最重要的呢?因为,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有官方背景。这种官方背景媒体的报刊杂志,政府官员是必须阅读的。一旦你的纠纷被主流媒体所报道,也就相当于把情况呈递到领导面前。这种情况下,通过低成本的运作,让全社会关注,让领导、法院关注,打击对手。同时,你借助这起纠纷,达到一个花几百万去买广告都达不到的效果。

在我以往的经验中,在目前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很多时候必须三管齐下:专业的法律分析;恰当的官方反映;强力的媒体介入。我国目前处在法治的进程当中,也就是,在司法并不完全独立,司法也未必完全遵循法律,如果常规出牌,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这里我讲的三管齐下并不涉及勾兑,当然之前所讲的勾兑也是现实国情下一种特殊的手段,有其存在的根源,只是我不认同而已。那么,这是我所讲的第二点,优秀律师的取胜技能。

三、优秀律师是以经典战例成就的,优秀律师以经典案例来开创未来。

这里很多人都关心两个问题:经典案例怎么来?如何以经典案例成就未来?

首先,案例如何来?这个我从我的经历谈起。我比较幸运,我研究生毕业之后就进入中国的品牌律师事务所,而且我一路走来都是中国的品牌所。第一个所是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事务所,我的师傅就是当时中华律协的常务理事、广东律协会长薛云华,我跟他跟了两年。第二个所是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那个所的主任是现在中华律协的副会长朱征夫,他也是湖南人,武汉大学的法学博士。第三个所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那个所的律师有100多人,曾经也是中国的十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波原来是北大毕业的。第四个所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五个所就是现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在哪个阶段,我都有这么一种感受:就是做人必须谦卑。王涛律师说:跟着牛人,就会有牛奶喝。这话说得没错。另外,捕捉机会同样很重要。这一点我通过我亲办的两个经典案例来说明问题。

第一个案例就是一个涉嫌贩卖海洛因 10500克的案件,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后来法院判了无罪。

这个案件怎么来的呢?我到广大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刚开始入行,我与人相处都十分坦诚。当时在所里面有一个老太太,其实她是一个官太太。刚开始我并不知道,我以自己的真实面孔跟她相处,结果相处得一直很好。她知道广大所是一个品牌所,也知道我是中山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有一天早上我在外面办事,突然接到这位老太太的一个电话,说所里有一个案件,问我能不能过去跟当事人沟通一下。我回到所里之后,了解到这个案件是一个贩毒案,目前处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广州被抓,他的太太专程从云南过来。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我又了解到,这个案件涉嫌贩毒数量巨大,而且警方拒绝一切律师的会见。这时,我凭直观判断,这个案件肯定存在问题。于是我开始对这个案件很感兴趣。

当时我并没有急着跟当事人谈费用的问题,我只是收了一定的费用就把这个案件接下来了。

接下来以后怎么做这个案件呢?我与另外一位律师共同办理这个案件。我们先后13次要求会见,但都遭到拒绝。与我一起要求会见的那个律师差点跟办案人员打起来。这位律师后来也因为觉得做律师很委屈,于是改行当公务员去了。

俗话说先礼后兵,在会见遭到拒绝后,我就对办案人员讲:你不给我会见,那我们就告状。当时我总共写了20万字左右的材料,向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反映,但是,最终还是没能让我们会见,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办理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是某省检察长的女儿。我们多次向她反映这个案件存在的问题,但她都没有采纳。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呢?里面有一些主观的因素,另外还因为这是已经批捕的案件。有人写文章讲到一个问题,我国的批捕制度是制造冤狱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如果被逮捕,很难被释放。最后,这个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才有机会真正了解案情。这个案件抓了两个人,涉嫌贩卖毒品6万多克,这两个人供述我的当事人曾经卖给他们10500克海洛英。这两个人的供述是高度一致的,时间、地点、人物都一样。同时,还有一份来自云南的举报信,说我这个当事人是一个贩毒的人,这里面确认了我当事人贩毒的“毒源”,也有一些通话记录作为佐证。

因为这个案件总共有五六个被告,我与其他律师沟通后,发现这个案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而且在笔录中留下了痕迹。笔录反映是在看守所提审的,但是我们去调查过,当事人是被提到外面审讯的。基于这些理由,我们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做无罪辩护有一个问题,如果常规的在法庭上这样辩护是没有效果的。怎么办呢?在这个时候我们写了很多材料,向公检法不断地反映情况,也引发了媒体的关注。

当时在法庭上,我们有七个律师进行强有力的辩护。说实在话,对比以前写的辩护词,以及法庭上的辩护,我发现现在的水平越来越低。为什么,因为律师是需要激情的。当然,也有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庭上激情洋溢时,法官会不会打断你?我很坦然跟大家讲,我在法庭上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在当时庭审的过程中,我们是处在主导地位的,这点我印象很深。在旁听席上有人哭,有人笑,甚至有人鼓掌,高潮的时候一根针掉下来,都可以听得到的。我当时跟当事人也配合的相当好。

检察官在辩论阶段几近词穷的情况下,她就问:你没有贩毒你为什么在火车站那个长板凳上睡了两天晚上?我说这个问题由当事人来回答,他说:检察官你不知道啊?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检察官反问:你为什么在第三天之后请一个人吃饭就花了8000多元?他又笑了一笑:检察官你不知道啊?我不像你们广东人,有钱就去嫖娼,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热情好客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实,在法庭上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是相当重要的,并且在法庭上还必须有事前统帅。

这个案件开了一天半的庭,在开完庭以后,审判长是当时的副庭长,亲自过去找我的当事人说:如果这个案件是冤案,会还你一个公道的。这个法官我跟他从来没有私下接触过,但最后很干脆地判了无罪。这个法官成了当年度中国的十大法官,一案成名。

那么,打赢这个官司后来怎么成就你个人呢?这一点我又跟大家谈谈。

现在翻不到以前的报纸,但在这个案件判出来的当天,《广州日报》有一个报道,“涉嫌巨额贩毒案——两疑犯被无罪释放”。这个报道是对我做的一个专访,当时记者写的题目叫做“魅力不仅仅在于雄辩——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结果这个题目交到编辑那里去,那个编辑就把它改成“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这个报道出来以后产生广泛的影响,后来中国《律师杂志》、《律师与法制》等也有相应的专访。我也因为这个报道,后来创立了金牙大状律师网,创立这个网站以后,我会把我所办理的案件隐去当事人的隐私整理出来放上。我会把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办案后感、收费等原创性的材料都传到网站上去。通过我所办理的案件,我的风格、特长、专业、感悟等都一览无遗地展示出来。

金牙大状律师网至今运营将近10年。我可以很坦诚的给大家讲,这个网站给我自己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我投进去1万元所带来的利益超过30万。今年通过这个网站过来的案件,有两个案件的律师费超过150万。而且,通过网络过来的案件还有这么一个特点,当事人是基于在网络上对你的了解才找上门的,第一次见面已经是老朋友,没必要谈太多的事情,收费方面他也比较认可。这些案件一般属于我们的专业范畴,处理起来胜诉率也相当高,我没有具体的统计,但是保守估计会超过 80%。

有一位曾任职某省高院院长秘书的“奇才”辞职后给我当过两年助手,他当时曾对我说:看来王律师你比较走运,为什么老是胜诉,打官司老是打赢?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当事人是通过网上了解我的风格再过来的。他过来的时候这种案件刚好是跟我的特长一致的,这类案件的胜诉率相当高。

这起案件对我产生了重大影响,令到我在刑辩这个领域建立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地位。我跟年轻律师经常讲这么一句话:如果有机会遇到案件的时候,不要老是谈钱,紧紧抓住、尽情发挥,通过案例来打造你的未来。

我再举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

大家都清楚,在90年代以前是不允许搞民营企业的,你要搞民营企业只能挂靠在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名下去搞戴“红帽子”的企业。我的当事人叫陈锦洪,挂靠在佛山经委名下搞一个电梯厂,后来发展得很大,这是20年前的事了,资产超过一亿。后来越做越大的时候,佛山经委要收回来,把他轰出去。陈锦洪不服,就提起索赔6200万这个行政侵权诉讼。

这个案件被有关媒体誉为“中国行政第一案”,中央电视台、海内外媒体全部介入。这个案件我也是不收费的,当时陈锦洪是通过我一个客户找到我的。

这个案件一方面我们是有理由的,根据相应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是谁投资谁所有。把我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撤掉,并把企业“收回去”是违法的。第二方面,这个案件反映的是转型阶段中国的某种现象。第三方面,这个案件也有很多媒体深度关注。

当时我们组成律师团介入这个案件。我是二审这个阶段介入的,一审的时候法院觉得很麻烦,不想审这种案件,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理由是什么呢?本来这种是行政侵权案,就说属于民事范畴,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上诉到省高院,二审程序审时我介入的。我当时写给省高院的《法律意见书》有24000多字,分别整理资料寄给我国顶端的经济学者、法律专家共60多位,在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后,我们开始引发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

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对佛山政府造成很大的影响。佛山政府通过广东省省长,让省委副秘书长约司法厅的正副厅长专门谈了这个问题。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手续相当完备。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司法界的领导直接跟省政府的领导讲,律师所做的所有事情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我们无法阻止他。

这个案件影响十分深远。在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中央电视台还专程到广州来采访我。这个案件使十多位律师走向大牌。这个案件令到我的影响力遍布全国甚至影响到海外。

关于最后一点,我就举这两个例子。年轻人面临机会应该尽情的发挥,三管齐下办好这个案件以后,通过写书、博客、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出去,是可以开创你的未来的。我举的这个是诉讼方面的案例,其实非诉讼的案例同样存在这个情况。

在非诉方面,有一些大所是通过人脉来寻找案源的。其实我个人的体会,以经典的案例同样可以成就品牌。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很多,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谈一下十天之前发生的事情。

在2003年10月,广州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培训班上,我受邀请给做了一个题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之后,我又接受不同单位的邀请,就这一专题连续做了27场的报告。

在 2004年12月18日,我应中山大学教授经理研究会邀请,给广东企业界中高层精英做了题为《法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现行中国经济的法律应对方案》的主题演讲。

当时我就考虑到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的问题,一直到2004年国资委成立,2005年路伟律师事务所对中国100强企业出台法律风险调查报告,2006年国资委出台文件,要在中央企业构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这几年来我一直研究法律风险管理。2010年上半年,当时我还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所就是在今年全面介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工作的。

政府以及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无疑占了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很大的份额。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是未来市场的一个亮点。

法律服务市场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次就是上市融资;第二就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第三就是法律风险管理。

在法律风险管理领域,我国最早进行这方面实践的企业是南方电网下属的贵州凯里供电局。我跟凯里供电局也不熟,当时他们主动向我发出邀请,让我们参与他们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尽管那个项目最后没有拿下,但是他们还是认可我们方案的,只是因为当时有其他方面的因素,所以项目“旁落他人”。不过,事后他们也觉得项目在别人手里进展不是很顺利。

十天前有一个总资产超过2000亿的央企主动邀请我们参与他们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竞价投标。他们主动把他们可以接受的价格告诉我们,并且主动告知我们他们非常不满意前一阶段一个品牌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成果。他们为什么会找到我们呢?一开始他们并不清楚这项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可能是基于某种原因,将这些工作交给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来做,但是最终工作成果的质量是不能保证的。

大型企业往往喜欢找品牌所,为什么呢?因为,律师在开拓大型非诉业务时,如果依托于品牌律所、品牌团队,质量上是可以保证的。即便出现了某些瑕疵,因为找的是品牌所,代表着相关领域的最高水平,也可以说的过去。

在律师行业想要发展,肯定是要捕捉市场动向。我每年都打几件帮助弱势群体的官司。我们不收费,但这些案子对推动法治有积极意义,而且当事人对我们也是心存感激。不过,律师肯定有商人性质,也需要营利。因此我们会盯住市场中的大蛋糕。品牌所、全球联动的所以及团队的组建在强占高端市场都是相当重要的。

关于市场的动向,我这里可以跟大家稍微讲一讲。比如说在整个长沙,电网系统,还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这些央企,他们在湖南省的法律服务市场总值肯定会超过一个亿。那么,谁来做这个事情呢?一个有影响力、有能力的律师可以作为统帅,但他必须带领着一个团队。我可以略为展开跟大家讨论一下团队的问题。

一个大型企业有方方面面的法律服务需求,一个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大体需要15个以上的律师组成的团队,这些律师都是特定领域的专才。那么,这些律师在什么样的所产生呢?绝对不会在承包制的所里面产生的。为什么呢?在承包制的所里,律师大多都是孤身走我路,一开始为了生计,可能什么业务都做,久而久之,就成为了“万金油”律师。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这些承包制传统律所里打拼出来的律师,往往比较独立,不喜欢接受束缚,一般无法融入团队。

第三个问题就是团队中的专业律师薪酬往往也就是一年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一般业务开展得可以的承包制律师年收入也大概是这个数。在收入方面也很难吸引他们加入一个团队。

但是,在介入一些大型非诉项目时,企业往往是要求组建团队开展工作的。因此,这些业务大多都是被高端律所所分割。这些所不外乎就是金杜、中银、大成还有盈科。

盈科在未来的发展,政府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大型法律服务项目肯定是主要方向。武汉所也强调这个,武汉那边已经做了武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并成为他们的战略合作伙伴。而总部那边对法律风险管理也是相当重视,当然我所在的广州也不例外。

在这里,我想跟各位年轻律师说,盈科里面有很多学习的机会,而且,还有很多业务上互动的机会。这一点,无论是以前在大成,还是现在在盈科,我的感受都很深。年轻律师如果能够谦卑学习、主动沟通,那会有很多接触业务的机会;而对于资深律师而言,则有很多共享业务资源的机会。为什么呢?因为,有一些法律服务项目是具有地域性的。大家想想,上海那边的盈科律师,如果有长沙的业务机会,一旦这边有合作伙伴,就可以进行业务共享。而比如说法律风险管理这些大型法律服务项目,则肯定要多地域进行合作,联合攻关才能拿下,并且,在专业方面也需要互相支持,才能更好开展工作。

好的,今天就讲到这里。

文武:刚才王律师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我看到很多律师都在记笔记。休息10分钟,接下来由谢长宇律师演讲。谢长宇律师讲完以后我们还有一个互动,在互动阶段大家对王律师、谢律师有什么要提问的可以提问、想要交流的也可以交流。

文武:各位律师朋友,盈科法律大讲堂第二期下半部分马上要开始了,下半部分由湖南的明星律师谢长宇律师进行主讲。上半场王思鲁律师讲的非常好,刚才我和一些律师在场下沟通的时候,都说王思鲁律师讲的是理论紧密联系实际。谢长宇律师将会从哲学的高度、人文的境界进行概括和总结。今天谢律师演讲的主题是“律师之道”。

谢长宇:我是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谢长宇,很荣幸能够受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李建波主任的邀请参加今天的盈科大讲堂。今天我也很高兴认识王思鲁律师,非常高兴能够和各位朋友一起聊聊我们的行业。

上次和文武律师以及盈科的几位同仁聊天,谈到什么是“朋友”,古语说,“同门为朋,同志为友”,我们同受法律职业教育,虽不是出自同一位老师,同一个学校,但我们大多都是出身于法学院,可以算得上广义的同门,而且我们都以律师作为职业,都希望自己的职业发展得很好,应该会有共同的志向,所以,我们能够称得上是朋友。

还是先从“盈科”这个词说起吧。盈科所起的这个名称,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机构的文化背景和理念一定会很深厚。因为这个词还是有些渊源的。湖南还有一个所,名称叫“若华”,我上次和这个机构的一位律师聊天,我说你们的所名居然来自《楚辞·天问》,“羲和之未扬,若华何光?”真是太厉害了。而“盈科”这个词,来自的儒家经典《孟子》。

我想先聊聊我对这个词的理解。我也清楚,这个词其实一定也融入了这个机构的创始人以及所有成员对自己事业的理解和期许,一个机构的文化和运作模式,和这个机构的名称能够如此贴切的融合在一起,我遇到得还是比较少。所以如果我理解得不对,请建波主任海涵。

《孟子·离娄下·第十八章》有一段;“徐子曰:「仲尼亟称于水曰:『水哉水哉,』何取于水也?」孟子曰:「原泉混混,不舍昼夜;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有本者如是,是之取尔。苟为无本;七八月之间雨集,沟浍皆盈,其涸也,可立而待也!故声闻过情,君子耻之。”

孟子的学生徐辟问孟子:“孔子经常称赞水,那么他究竟看重水的那种特质呢?”孟子回答:“泉水从源头滚滚而出,日夜不停,它们一定是先注满低洼和沟壑,然后再继续向前,直到最后终于流入大海。因为水有根基有本源有功业,所以孔子才这么去赞叹它。如果是那种没有根源的水,就好比每年七八月间的大雨,可能一时会让大小的沟渠都灌满,但是他们干涸的也非常的快,所以君子对于虚张声势的事情,是非常鄙视的。”其实,朱熹也有一首哲理诗,他说:“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对有源之水朱子也是非常的赞叹和推崇的。

其实孟子、朱子说的这个话非常有道理,对于我们在这个行业的生存、立足、发展、成功也很有一些借鉴的作用。我其实并不佩服一上来就拿上百万收入的律师,因为他们很可能就是七八月间的大雨,不一定有持续性和增长性,运气和偶然的成分居多。“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其实并不好,也不值得倡导。而我很佩服的是那些不断保持职业发展和增长的律师,他们从一个客户到几个再到更多的客户,业务经验和技能也从青涩到娴熟,在业内的声誉也不断积累,业务收入从几万到几十万到更多,几年十几年毫不懈怠的尽职工作,这样的律师才可能会有机会“放乎四海”。我很多同行朋友就属于后者,我们的“堂主”文武律师就是其中的代表。我能够从他们那里学习到很多。实际上,我一直希望我的职业发展也是按着孟子所提倡的“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的规律去发展,我同样也由衷的希望在座的所有朋友的职业乃至事业也是稳步向前发展。盈科事务所的发展,也一直是坚持这个盈科后进的理念的吧。这就是我对盈科这个词的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建波主任指正。

借今天的机会,我想谈谈我对律师职业定位的一些理解。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识,不一定能够入得方家们的法眼。也请王思鲁大律师指教。

在座的朋友,有的已经是资深的律师,有的可能才刚刚准备从事这个行业,对于职业的理解和认同,都各自不相同,在行业中工作,也是冷暖自知。有次参加律协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叹息一声说,“现在行业中的状况是,做得好的律师,空虚;做得差的律师,焦虑;做得一般的律师,疲惫。”我大概能够理解这位律师的话中之意,他所指的做得好的律师,是那些掌握很多资源和背景,不需要做实际业务操作的律师,赚钱也特别轻松,只需要打打电话,打打麻将,酒桌牌桌上摆平关系,律师做到这个程度了,属于阅尽人间春色的了,那不空虚怎么行;至于做得差的律师,我曾经就是做得差的律师,有感受。几个人在外面合租房子住,吃盒饭,整天没什么业务,挂靠在一个事务所,明天早上犹豫是不是去办公室。看着日复一日,转眼就过了而立之年,房子、车子、老婆却没着没落的,当然会焦虑得两眼发涩,嘴巴发干,头发掉光。我记得《三国志》中有一句话,是《先主传》上的,说刘备在荆州呆了很多年,也不骑马打仗了,腿上堆积了很多赘肉,由此他感极而悲。他对刘表说“今不复骑,髀里肉生,日月若驰,老将至矣,而功业不建,是以悲耳。”所以,我很能够理解他的焦虑。

对于做得一般的律师来说,所谓的疲惫既有身体上的,也有精神上的。其身体上疲惫表现在于,业务倒还是有很多,但要操作需要自己亲力亲为,要开庭,见当事人,见法官,构思材料文书,要出差,马不停蹄。精神上的疲惫表现在于,除了业务上的技能水平要不断学习提高外,各种关系要摆平,利益要平衡,还要具备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水平,还要长袖善舞,还要酒量豪爽,歌喉动人,还要有买单的实力和涵养。上次我听说长沙业内的一位律师,40来岁,业务收入已经到顶峰,一年几百万收入,可惜英年早逝,听说是癌症,我没有见过这位律师,但我听说过他的一些工作情况,实际上,我觉得他很疲惫。精神上的疲惫还表现于,律师的痛苦在于怀抱理想,却找不到精神上的家园,一心要为法治进步服务,一心要做法治私权的支柱,而做的一些事情却见不得人,甚至有可能破坏法治。“暗室亏心,神目如电”,所以,有的律师精神压力也大。论语上的一句话,说得很贴切,像这类的人“累累若丧家之狗”。

实际上,空虚、焦虑、疲惫是能够大致概括目前行业中的很多律师的生存状态,一个事务所中,这三种状态的人都有,甚至一个人同时呈现上述的两种或三种状态。但我觉得,如果做律师做成这种状态了,那这个行业也没什么意思了。即便做这个职业能够赚钱,能够收获名声,如果做成这个状态了,那就还不如去摆个麻辣烫摊子算了。

我一直认为,律师应该是一种“士”。古之四民,士农工商,士为首。这代表了当时的一种价值取向。《左传》说,“士者事也,言能理庶事也”。意思是说,士就是那些从事具体事务的管理者。春秋时期,社会阶级阶层发生了分化,一批独立知识分子受雇佣或聘用在各个诸侯王国的外交、民政、司法、军事领域内担任专业职务,他们思想意识各异,或皈依儒家,或是法家信徒,或推崇墨家,或精研辩术。但他们有一个统一的称谓—— “士”。孔子也说,“推十合一为士”孔子认为,有演绎和归纳能力的人就可以称为士。刘向在《说苑·修文》中说,“辨然否,通古今之道,谓之士。”刘向的定义更具体,他认为,掌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清楚历史兴替的人,才算得上士。

古罗马时期的律师,就被称为是“辩护士”而在法庭上发表演说,进行辩论。据我的了解,现在日本韩国的律师,其正式一点的称谓实际上就是“辩护士”,他们的行业组织辩护士协会也经常组织代表团来国内访问。我在想,律师做的事情大概都是些“庶事”吧,大概律师的归纳和演绎能力也许要比其他的非专业人员要强一些,至于是不是每位都符合刘向说讲的“辨然否,通古今之道”,但我觉得刘向的“士”的标准,还是值得我们去追求吧。

他们归纳的,要么是士的功用,要么是士要具备的素养,另外,士还要有士的胸怀和品质。我认为律师不但要具有士的功用和素养,同时还要有士的胸怀和品质。无论行业内如何分工,但从未使律师丧失士的基本职能——从事一项专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客户“理庶事”,提供专业意见,提供谋略想法,进行策划安排,但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必须要具备士的意志品质,我大概归纳了下作为士的意志品质,也就是作为一名律师的意志品质,我想和朋友们分享下。

首先,士要有独立的人格。我这里讲的独立是指,超凡拔俗,不随大流。对于独立的解释,我觉得易经解释得特别有道理。关于易经,我们堂主文武律师有很多研究,估计在座的很多律师也有研究,我今天引用易经,班门弄斧了。《易经。大过》的象辞是这样说的,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怎么说呢?

大过的意思就是大大的超过了底线,逾越了界限,超越了极限。大过的卦象是:上卦是兑卦,有洪水、沼泽的象征;下卦是巽卦,有木、风等的象征;水本来是润泽树木的,可是,现在的情况是,上面的洪水淹没了下面的树木,有做事过了头的意思。而且,大过的六爻中,只有两爻是阴,其余六爻为阳,阳盛阴衰,也是有过越之象。所以,这一卦就叫大过。

我的理解,大过这一卦描述的自然环境是一场洪水灾害,淹没了树木丛林。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树木其实还是傲然挺立,直立自若,没有因为洪水而倒伏。如果将大过这卦对应到社会环境,则所描述的社会环境属于一种变革中的社会状态。那么,变革中的社会中,很多人会随波逐流,丧失原则,失去底线,而向泽下之木那样的“绝世而独立”的北方佳人却太少了,而我们目前的社会状态,就是大过之象,其实最最需要一批“独立不惧”的士啊。

为什么我说如今的社会状态是“大过”之象?因为我觉得,目前的社会颠覆了很多传统的东西,仁义,诚信,道德,对美的理解,对价值的评价体系等等,已经和以前完全不同了,物欲已经弥漫到社会生活的几乎每一个层面上,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是他有没有钱,衡量一个行业的价值,是它赚钱不赚钱,比如今天下午我和朋友们聊聊天,可能会有人认为我在胡说八道,耽误自己赚钱的时间。为了钱财,名望,美色,一些人已经没有底线。做官的已经不像官,最近网络上出现那么多的事情,这个门那个门,也正好说明这个社会的现实情况。那么在这样的世态下,我们是选择随波逐流,还是独立不惧?行业中我看还是有一些律师是独立不惧的,以前我关注郝劲松,现在我关注周泽。

将大过之卦对应于个人,则是用来解释,人在大过之世中,将如何应对?我读周易,总觉得它是一本通过解释自然而最终落实到指引人心的书,讲的也不是大道理。在大过这一卦上,它对我们的建议是,“独立不惧,遁世无闷”,那就是,当我们得志的时候,要屹立于世,毫无畏惧,有所作为;做律师应当勇于担当,有所担当。当我们不得志的时候,应当修身明德,洁身自守,不焦躁忧郁。当我们还是默默无闻的小律师的时候,应当是有所坚持,有所期待,而不是放任自己,做无原则的事情。

实际上,传统意义的“士”的独立人格体现在三个方面:独立于君权,独立于官场,独立于主流思想。萨特也说过,能够研究出原子弹的人其实还算不得知识分子,而能够在反对使用原子弹的抗议书上签字的人才能够算知识分子。这也是对士的独立人格的一种诠释。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做到独立人格确实是比较难的,因为司法独立叫了这么多年,至今大概还没有独立。法官独立一直在说,可是法官还是要听领导的。律师职业地位低下,社会认同也不够。我上次听一个朋友说,一个事务所的主任得罪了某领导,最后连事务所都不敢办了,只好将所股份全部出让。社会上的很多人,说起律师就开骂,骂完了,出了事情,还是要找律师,找律师的目的也不是认可律师的专业技能,还是希望律师去摆平和法院的关系。所以,要让律师有独立人格,恐怕我们律师自己要扛得住,立得住才行。或者更好的办法是,在一个更大的旗帜下面,集合更多的资源,大家相互支持。好比最近经常出现打击记者的情况,而记者们却同气连声,基本都扛了下来,坚持了舆论的独立人格。行业中流行一句话:“大案子,讲政治,一般案子,讲政策,小案子,讲法律。”我的做法大概是这样,如果一个案子或者业务会导致我低声下气,我大概就不会去做,让我请这个求那个,摆平关系,那我就算了,不做了。我做做讲法律的案子,也不求着法官,也够我保持体面生活的,盈科的理念是,“盈科而后进”,也就是等我填平了沟沟坎坎,基础打好了,我当然也会去做讲政策讲政治的业务。“道不行,乘桴浮于海”,我先退在一边,看别人怎么做。“和光同尘”的事情我还做不到,也懒得伺候,这大概就是我对律师独立人格的理解,也是对士独立人格的理解。当然,我绝不反对朋友们去做讲政治,讲政策的案子,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士的事情,只要有底线,有原则,出淤泥而不染的律师也很多。

士还有另外两个品质是,坚定的意志和宽广的胸怀。其实我还可以继续往下说,但我有点担心这样这个讲座就变成了思想政治课了,所以我就打住下,换一个角度来谈我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的理解。

我们做律师,其实就是要避免出现我刚才谈到的,空虚、焦虑和疲惫的状态。不管我们处在职业生涯的哪一个阶段,都不能仅仅拿今年我们赚了多少钱去衡量自己的价值,如果单单这样评价,那做律师也没什么意思了。因为社会上赚钱的行业很多,职业也很多,我们选择做通过做律师赚钱,实际上就太浪费我们的聪明才智了。我不否认做律师能够赚钱,但我反对为赚钱而做律师。我大概一年能够赚几十万的样子,但文律师那套房子今年的升值,可能都比我做一年律师收入还多,更不要说我那些客户们每年的进账了。如果仅仅拿钱财去衡量,那我们肯定会空虚、焦虑和疲惫了。

如果我们做律师,不单单为赚钱,那么我们做律师的目标又是什么。所以,我还是想谈谈士。

对于士这个阶层,从春秋战国时期,一直延续到民国,社会上对士是比较尊重的,比如礼贤下士,以师相待,平等相待,采纳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意见,或者让他们直接参与到一个事务的决策中去,社会上争士和养士的风气也很浓厚。士是作为一个阶层,或者说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参与社会事件。最后到57反右,65年以后,“士”这个阶层大概就彻底没有了。因为已经没有适合士生存的土壤了,知识分子全部是体制内的人了,也不允许有不同的意见发表,大家你斗我,我斗你,斯文扫地,也就是没有士了。现在很多专家教授一发表意见,马上引来一堆板砖,不管说得有没有道理,大家基本都质疑他们,因为屁股决定脑袋,他们也算不得士。但这十多年来,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具备了养士尊士的社会经济基础了,中产阶级也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有独立的思想和人格的体制外知识分子,然后,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甚至依赖士这个阶层发挥他们的独立思想和能力,去办理各种事务。比如,我们做律师,很多情况是担任一些企业的法律顾问,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防范法律或者经营风险,帮助企业扫除法律障碍,或者挽回企业的损失。就好比孟尝君的门客冯谖,帮孟尝君“焚券市义”帮他设定“狡兔三窟”。朋友们如果有兴趣,可以找《战国策》或者《左传》来看,里面很多很有趣的事情,对我们执业也有一些借鉴作用。

但我的问题是,我们做律师确实也能够赚一些钱财,得到一些名声,但仅仅是这些,值得我们去付出么?

子贡是孔子的学生,也是一个有名的商人和外交家,极其善于语言和辞令。《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中称赞子贡的一次穿梭外交道:“故子贡一出,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我上次去曲阜瞻拜了孔林,孔子墓前有一根木头桩子,导游说这是子贡的哭丧棒长成的一个楷树,孔子去世,子贡独自为孔子守墓六年,以尽弟子之道。他也是论语中问问题最多的人,有一次,他问孔子,怎么样才可以称为士。原文是这样的:

《论语?子路》:“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我来解释下,这里面有几层意思。

孔子回答学生的问题,是因人而异,不同的人问同一个问题,他的回答都不同,所以说孔子是大成至圣先师。你比如说,《论语颜渊》中,孔子的几个弟子都问什么是“仁”,孔子对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同,他是根据每个弟子的特点和缺点回答的。

子贡是孔子弟子里的优秀代表,善于游说和外交,要是做律师,绝对是个一流的律师。所以我一直认为,他问什么是士,也能够给我做律师树立一个方向,可以帮我定一个位。

子贡问孔子,怎么样做才能够配得上一个士的称谓呢?孔子的回答是:

1.行己有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于自己的不良行为,要有羞耻心。孟子也说过,“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他说得更严重,他认为有羞耻之心是人的道德底线,越过这个底线,就不是人了。如果引申,这四个字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做事的时候,要有良知和底线,对自己的行为要有约束,内心要坚定,经得起诱惑,有原则。这是孔子认为的士的第一个标准。

2.使于四方。儒家主张的是服务于社会,要勇于担当。和儒家不同,道家不提倡服务社会,他们主张无为,不要有所作为,要求小政府或者无政府,与禽兽同游。佛家则主张完全脱离世俗的社会,追求内心世界的完善。所以,孔子对于士的第二个标准是,要服务社会,要在外担任社会的职务,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己内在修为的完善上,儒家也主张,修身,但目的也很明确,修身的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所以,历代的儒生是读了圣贤之书,然后就去考公务员,其目标是实现金榜提名,展青云之志。而现在我们这个时候的人,念了书去考公务员,目标就是混一个金边饭碗,好借机会混一个更大的金边饭碗了。

3.不辱君命。在社会上工作,为大众服务,不能仅混朝九晚五,弄一个处长退休而已,不能当“我的爸爸是李刚”,不能说“我只为领导服务。”或者口里说着 “为人民服务”,实际“为人民币服务”。作为一个士,他要负责,要敢于担当,要能够完成使命。作为一个公务员,他不单单要对领导负责,更重要的要为老百姓负责。作为一名律师,他要为当事人负责,要对自己的承诺负责,要尽心尽力,而不是在案子碰到问题的时候,说,对方找了关系,我们撤诉算了。或者在官司败诉的时候,对当事人说,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

这三条看着好像容易,其实做起来估计是比较难的,这个标准我的感觉是太高了,对于我的职业发展来说,这是个远景目标。子贡问,还有没有低一点的标准啊?孔子说,‘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什么意思?宗族是自己的五服以内的亲人,直系旁系的,他们都说你很孝顺,孝敬父母,敬爱长辈;乡党称悌,就是说本乡本土的人说到你这个人,都夸赞你很谦逊,很懂得尊重他人,能够解贫济困。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做不到第一重标准的士,那安分守己,让自己身边的人对我们的为人有好的评价,那也是次一层的士了。如果我们做律师,这第二层的标准就是,同事之间,同行之间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大家都能够相互照顾,同行同事有什么困难,能够尽力去帮助,而不是有利益就去占,而且互相之间恶毒攻击,诋毁同行。当大家提到你的时候,说,这个律师还不错,很谦逊,很低调。不是那么牛皮哄哄的。这样也行了。能够做得到这个样子,也还算个士了。

子贡接着问,还有没有更低一点的标准。这个时候,夫子可能有点不耐烦。这个语气有点重了,他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什么意思呢?对于士的第三重标准,其实孔子是看不上眼的,他认为,那些遵守自己的承诺,说到做到,做事果断坚决,不拖泥带水,属于固执浅薄的人,大概可以勉勉强强算得第三个层次的士。孔子说这个话的时候,大概已经不太高兴了,他认为子贡太不求长进了。可是我看了这段话,我觉得做律师做到这一个层次是最低的底线,如果再下去,就是胸怀狭窄只知道聚敛钱财的斗筲小人了。有的律师对客户承诺说,明天去法院,案子一定没有问题,我有很多法官朋友,等等。可是,结果第二天根本就没有去法院,开庭前才看案卷,忽悠客户,收到钱就不做事,至于故意违反律师的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的情况,也还存在。这样的律师,就只能用“小人”这个词去评价了。

我大概就是这么去理解律师这个职业。也一直按着自己对士的理解去做自己的职业。到今年年末,我做律师行业大概有十年了,虽然做了一个小所,但远未完善。对于律师职业而言,我大概还只是一个入门者,小有心得,离大成还远得很。但我自己要求自己,不去做空虚、疲惫、焦虑的律师。我是一名在路上的律师。在座的很多朋友,在职业修为上,在职业技能上,在客户基础上,在业务收入上,远胜于我,我今天来做这个讲座,也是战战兢兢,汗不敢出。请朋友们多指教。

再次感谢建波主任、文武律师,感谢盈科的各位同仁为今天讲座所做的努力。

谢谢王律师,谢谢各位朋友。

文武:今天两位律师的演讲都是非常的精彩。王律师是实战派的律师,今天我在路上的时候也跟王律师探讨了一下,我觉得跟他有很多共同语言,包括刚开始王律师讲的如何拓展案源。我在原来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也有律师这样问我拓展案源的问题。我跟他们说,我的办法是最简单的,也是最艰难的——就是把手上的案子办好。这也就是王律师跟大家所说的,通过打造经典案例来拓展案源。像谢大律师刚才说的“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那样并非是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而谢律师则是从“士”的高度来探讨律师职业。的确,律师应该是“士”,而不能仅仅是“军”。

我觉得做律师的最高境界,就是成为客户最信任的人。我觉得在非诉业务中做的最好的,就是国美之争中黄光裕的代理律师——邹晓春。我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感觉最重要的也是让客户觉得放心、值得信任。

关于律师的成功,谢律师和王律师都提出一个观点:“律师不以收入成败论英雄”。这一点我非常赞同,今年年初,我也在我的博客中,谈了我的感想。有朋友问我今年是否有什么计划?我就跟他说:“我有读书的计划,但没有创收的计划。”律师业务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今年的收入高并非就证明你做得好,今年的收入低也并非说明你做得不好。今年做得案子是否成功,才是评判业务做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准。

今天两位律师的演讲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迪。我想在座的许多朋友肯定有一些问题要提。下面就是我们的交流互动环节,大家可以自由提问。

提问一:王律师,您好!我是新加入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个肤浅问题想请教一下您。您以前是知名大所的合伙人,为什么还要加入盈科这个团队呢?

王思鲁:你这个问题一点都不肤浅。我比较幸运,我所走过的路是代表律师界的贵族之路。我以前所在的中学是省级重点中学,当时以高考文科状元的身份进入中山大学。起初在一家外企工作,之后又回到中大继续深造,读法学硕士研究生。我毕业之后就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后来我又辗转来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像在大成所这样的全国性综合大所,有一个好处,就是律师跟律师之间的互动很多。因为,北京的律师不一定愿意到广州处理一些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跟他是一个体系内的合作伙伴,他就会将这些业务相应交给你来处理。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必须是实战派的大律师,如果人家都不认识你,那即便是在一个体系内,也不可能将案件交给你。还有,你必须把人家交给你的案件办好。如果案件办砸了,那可能以后人家也就不信任你了。

那么,我为什么要到盈科来呢?

没错,大成是很好的所,但是盈科更适合我。我认为,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的。盈科是一个充满激情的律师事务所。我觉得盈科的主任梅向荣是用全球性思维来看待律师行业发展的,他手下派往各地的职业经理人也是激情、干练,极富感染力。这是我加入盈科的第一个原因。

而且,盈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只接受认可盈科理念的律师,而且,所有分所都是总所直接投资的,各方面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我十分赞同谢律师的观点——律师应该保持独立的人格和良知,办好每一个案件。但是,我认为,律师脱离不了商业化目标,如果一名律师、一个律所缺少明确的商业化目标,就会走得很迷茫。盈科的目标很明确,在盈科体系内,因为理念统一,我觉得有更多的合作发展空间。这就是我加入盈科的第二个原因。

最后还有一个原因。盈科的发展之路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一直在思考。有些律师认为:“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这种想法是有问题的,盈科也绝对不会走这样的路。盈科体系,海纳百川,只要是人才,他都会吸纳。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盈科会在确保律师生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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