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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高就业的举措(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17:46:42
最新提高就业的举措(4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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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就业的举措篇一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要求,促进横琴自贸片区诚信体系建设,横琴国地税积极探索、创新制度,基于税收遵从分类管理新理念,联合推出八项激励措施,引导纳税人享更多便利、促税收遵从,打造现代税收管理服务新模式。具体措施包括:

1、享受定期“免检免评”。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被评定后半年内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开展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建立自查为主、事前防范的涉税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诚信纳税,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普遍提高。

2、优先保障发票供应。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量,单次可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发票用量调整优先办理;优先享受珠海市内邮寄发票服务。

3、享受便捷退税服务。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可享受出口退税“即办速退”和无纸化管理,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或一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4、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审批事项;缩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批办结;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提供主动退还服务。

5、提供信用增值服务。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加强与横琴商事主体信息管理中心、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遵从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政府部门支持鼓励、财政补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机构对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6、享受诚信报告免责。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现行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征税的,经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审核确认为不确定事项的,暂不征收税款;事后税收政策明确作出征税规定的,税务机关再依法追征税款,不予罚款。

7、按需提供专家辅导。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纳税人,根据其个性化需求,组织税收专家团队提供专题政策宣讲、政策解读及政策答疑,有需要时协助开展涉税风险排查。

8、主动推送税务信息。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推送税收新政策、新规定,主动发放税收宣传辅导资料,主动推送电子税票信息,为办理新区个税奖励业务提供便利。

提高就业的举措篇二

从即日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将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条龙服务。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推行五大便民措施,力促毕业生就业。

力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五大措施是:

1、毕业半年以后仍未就业者办理失业登记。各地要及时进行求职登记服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毕业半年以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城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的统筹管理。

2、求职者可进全省统一职业介绍公众网。各地要免费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交费和接续服务。

3、毕业生就业减免托管费。毕业生在本省境内就业或在省外就业需托管档案者,由其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并管理,按省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减免托管费。

4、未就业者可获免费技能培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提供培训鉴定条件,接受毕业生的培训鉴定任务。对未参加职业指导课程培训或未取得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学校要免费组织职业指导课程和职业技能强化训练。

5、定期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和学校要督促和指导毕业生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期间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和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毕业生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李柯夫、谢兴无)

来源:潇湘晨报

提高就业的举措篇三

沧州市“八大政策”促进全民创业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市人社局牵头组织下,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扶持全民创业的“八大政策”措施,对全民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服务,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

政策之一:小额担保贷款解决资金难题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的自主创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沧州市创业帮扶证》,均可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支持;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合计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娱乐业、中介、租赁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可给予其二次贷款。

政策之二:税费减免支持创业发展

在鼓励个人创业方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方面,对符合规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政策之三:“补减结合”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对初创企业,可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持教育部门发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生,在其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在2011年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政策之四:创业指导“一条龙”服务

2011年7月,市人社局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一楼开设了400平米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区,设立了创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服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六个服务窗口和两个“创业成果展示厅”,定期向外界展示和推介各类投资小、周期短、风险小的优质创业项目。为了给创业者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市人社局还组建了由位政府职能部门政策专家、院校学者、企业家和创业培训教师组成的“创业专家咨询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过程的全方位指导服务。凡有创业意愿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沧州市创业帮扶证〉〉,凭《失业证》、《帮扶证》免费享受创业服务专家指导、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以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多项服务与扶持。

政策之五: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在准入领域方面,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允许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在企业注册方面,放宽了注册资金和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同时,出资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

宽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在登记企业名称方面,私营有限公司不受注册资金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均可冠以“沧州”或“沧州市”名称,原冠有县(市、区)名称的,可以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用“河北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其中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可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在经营场地方面,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有关系利害人的业主同意,可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政策之六:加强中心城区创业扶持

2011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进入“三区”,既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沧东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及投资3亿元以上、营业面

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名品名店项目,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土地、审批及税费减免、人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市科技经费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项目申报给予优先支持,“三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等方式构建高层次人才集聚平台。

政策之七:多措并举支持全民创业

为鼓励全民创业,市政府专门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了创业扶持政策。

对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3年内保留身份和安置资格,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农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创业的,在集贸市场或各级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对科技人员创业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

对公职人员经批准辞职创业的给予经济补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编制和身份,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外来人员在沧创业的,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凭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可在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政策之八: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舞台

为了给广大创业者提供创业“绿色通道”,培树良性创业风气,大力推行 “阳光政务”工程,优化政务工环境,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优化执法环境,推行人本执法,实行轻微不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011年4月,沧州市被认定为“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7月,市政府建立了市人社局牵头,发改委、商务、财政、教育等28个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人社局《关于开展全民创业、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将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创

业项目的开发、创业能力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对初次创业者的社保补贴、创业工作奖励以及对创业园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辅导服务的适当补偿。今后几年内,各县(市、区)每年都将拿出一定数额的用地计划,重点用于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建设1个5万平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到2012年底,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每年创业培训和指导1.5万人,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亿元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3,建立各类创业孵化基地20余个。

提高就业的举措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

公消〔2015〕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并经部党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12日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推出八项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3、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4、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5、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6、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7、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8、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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