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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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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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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甲方: 北京金贝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代表人:哈娜

联系电话: 010—62587777—811传真:010—625836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科贸中心1121室

乙方:上海品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卢敬

联系电话: 021-51877305传真:021-35110379

地址:上海市嘉定12号桥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

委托乙方在2012第86届全国糖酒会 成都成都糖酒会区安装搭建及拆卸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搭建时间:2012年3月23日-26日撤馆时间: 2010年3月26日

二、工程总费用及支付办法:

1、工程费用:人民币(大写)叁万捌千元整。(即rmb:38000元.不含税)。

2、付款方式:电汇或现金,合同签定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

50%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整(即rmb:19000),进场搭建完毕后支

付乙方50%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整(即rmb:19000),3.其他费用:甲方承担展馆收取,电源接驳费用,场地管理费。

4.展馆装修押金乙方支付。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施工标准对乙方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

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但不得因此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如甲方所提意见合理可行,乙方应及时作出修改调整.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进场施工所需的各类证件,确保乙方正常工作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因此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开工或迟延交付工作成果,责任由甲方

承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乙方交

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整,直至

验收合格.同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的验收时间,即为双方所确认的最终验收时间,如合同签定的验收时间内,甲方未进行验收或未提出意见,则视为本次展会乙方

按合同规定合格完成.对于展台制作搭建的实际色泽,如与设计图案有较大的差

异,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甲方如有特殊工作需要乙方协助完成,可在乙方负责人同意情况下调配乙方

人员,如发生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5、合同签定后,甲方如需更改制作内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施工

时间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可作相应调整与修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

担.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作业,保证甲方能据此实现展览目的。

2、乙方负责展位搭建的人工及所需必要设备.3.展览时间乙方应派专业人士在场,如有问题立即修复.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合同一经生效,除自然灾害及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2、合同生效后,乙方如不能在指定时间为甲方服务,如未通知而导致甲方正常参展,乙方除归付所有预付款外,还要向甲方总金额50%的违约金.3、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进行付款,造成工程延误或停止,乙方不承担责任.每逾期一天,应按本期应付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它约定:

1、本合同签定时的设计图纸和制作要求,即为最终合同履行和验收标准。乙方按此进行制作施工,并接受甲方的验收。

2、合同签定后,甲方如需更改制作内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获得乙方认可后,根据需要调整的内容或材料,相应地追加因更改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乙方如需更改制作内容或材料选择,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甲方认可后进行。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上海品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2011-2-17签约时间:2010-2-17

公司全名:上海品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

公司

公司帐号:***001

户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区支行

——本合同共二页——

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合同书】

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甲方:(以下简称 甲方)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手机)

联系方式:(直线)地址:

联系方式:(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 乙方)

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手机)

联系方式:(直线)

联系方式:(传真)

公司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展会具体情况,上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展台搭建(制作)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述:

展会名称:

展会地点:

工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展区承建工作。

展览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搭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时

二、甲方责任: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如公司矢量logo及文字等),……………………………………………………………………………………………………………………………> 1 of

4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非法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最终效果图纸及施工图;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最终施工图(详见图纸),监督乙方实施。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即签署之日起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按期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4. 若因甲方不能按时依约付款或未及时提供项目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及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

程工期的延误及其它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应按照布展约定配合乙方现场施工,不准无故打断和扰乱乙方施工进度,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

现场施工的相关手续及解决施工现场中的突发问题和障碍。

6. 现场如甲方要求增加合同以外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增项补充协议,乙方才可按增加项

目施工,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尾款结算时一次性支付。

7. 搭建完毕,甲方为乙方验收,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如没有正式书面的通知即视为

验收合格。

三、乙方责任:

1.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设计方案,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最终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依照合同

附件规定的内容、标准制作,保证工程质量及使用材料符合同附件要求,负责撤展及展台垃圾的清运工作。

2. 在正式制作施工前,与甲方确认合同及附件内容并签字(盖章)双方认可。

3. 对施工中甲方提出的不超出附件内容的合理修改意见,双方协商确认后及时修改;对超出附件内

容的修改部分经双方协商甲方须支付超出费用;对超额部分乙方可现场出报价单,经甲方盖章

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其更改意见,仍依约按原方案实施。特殊原因无

法修改的,双方协商尽量补救,力求达到满意的结果。

4. 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搭建工作并确保安全使用,乙方施工中出现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5. 如因甲方人为损害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由于工程质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免费保修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人身和财产损失。

6. 整个项目有专人或小组负责,及时协调施工的管理和调度。现场施工期间遵守场馆相关规章制度。

7. 现场施工因客观原因(如展馆方所划分的展位图与实际展位图不符)必须改动展台整体大结构的,须与甲方协商,双方确认同意后,按双方协商所达成一致意见修改,乙方不得随意改动,产生费

用由甲方承担。

8. 撤展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

四、付款方式:

1.合同总款:

甲方以总款 ¥(人民币大写:元整)委托承担此次平米展台制作、施工、搭建等工作和相应服务。

2.付款方式:

乙方完全按照甲方设计方案施工搭建,主体效果与设计方案一致。现场搭建验收合格当日甲方支付给

乙方全部工程款,即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整)。

五、违约责任:

1.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过的施工图纸,任何单方不允许擅自更改,否则追究其经济责任。

2.甲方需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期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一周款项未到

账,乙方则向甲方收取按每逾期1日总费用3‰的滞纳金;并承担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罢工、骚乱、暴动、敌对行动、火灾、洪

水、暴风雪、地震、火山爆发、爆炸、核事故或化学事故、海啸、任何自然事故)的外部条件造成场地、准备工作及运输被严重破坏,阻碍和影响交通、通信、住宿和其他的准备工作进行,致使

定做物品或原材料损毁、灭失的,将取消或推迟展会活动,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此次展会(活动)设计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复制、传播、使用。否则将

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收取甲方合同额20%的设计费用。此次展会(活动)的电料、租赁设备及制

作物品(甲方自带物品除外)归乙方所有,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应提前书面声明,乙方可相应追加

其服务费用。

5.如果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能够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守约方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违约方还

应赔偿因为不能执行合同而带来的损失。

6. 本合同(效果图、施工图、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执行。

7.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明细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并盖章回传给乙方。

8.乙方若未按期完成工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工程逾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逾期超过两天(含两天),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因工程逾期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

六、附加部分:

1、开展期间留电工、木工、美工展台值班以保证供水、供电、及现场正常。

2、开展期间每天早晨开展前及下午闭馆后有值班人员清扫并擦拭展台。

3、展会闭幕后工人会在现场等客户将展品全部撤出展台后进行展台的拆卸并及时运出展馆。

4、桌椅租赁费用(普通商务洽谈皮椅、玻璃圆桌)由乙方免费提供。

5、如有其他服务或现场结构追加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产生费用由甲方支付。

6、此合同款为只包含报价单上所列项目。

7、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方案在不增加材料成本的情况下做局部的调整。

8、若在此次展会开馆之前,乙方已将工程制作完毕,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验收或展台不能

进场时,甲方应在3日内,按照合同总款的80%支付给乙方;款项到帐后,乙方保管展台的主体结构,并在1个月内不收取保管费用。(如在保管期间木质结构自然变型,甲方需增加修补费用。)同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未完成条款。

七、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计4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

效,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它未尽事宜或不可抗力原因,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签字):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展览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gz201202080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020e-mail:e-mai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展览装饰工程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造价

1、工程总金额为48000元整(含税)人民币大写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

2、本协议所列的工程总额为工程材料、人工、布展、撤展费,不含电箱租金与电费、施工证件费(此三类费用

可由乙方代交,布展结束后由客户报销)。展位具体报价及材料说明详见合同附件

3.施工要求: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标准,展位用材以双方确认的材料为标准。

二、布展、撤展的地点、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第十二届中国厦门展位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项目具体如下:

1、布展时间:日

2、撤展时间:

34.展位大小和展位号:,高度(最高):,主面料:_涂料___

5.展会名称: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当日内,甲方按工程总额之60%(即人民币:元)付乙方工程款定金。

2、2012年号布展完,当天内,必须付清余款30%(即人民币元)。

四、3、甲方以银行转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甲方应将该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指定收款

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如甲方在制作过程中毁约,乙方不予退回订金,并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如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则由甲方负责。

3、签定合同后,如甲方对原方案有所改动,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按原方案施工、布展。

如果甲方坚持按修改后方案制作,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提供给乙方准确的设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签定合同后,甲方需增加物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在甲方确认乙方的工程设计方案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该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属乙方,甲

方有责任对此予以保护,甲方不得自行或者交予第三方按照该设计方案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施工,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此条款只适用于乙方设计的设计方案)

7、展场内所有展出物品因甲方操作失误而损坏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将负全部责任,乙方毋须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8、原则上,甲方不得违会展之规定(如摊位分租等),如因为违反规定所受到的延误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责任

1、乙方按图施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作小的变动!

2、乙方收到甲方订金后,即开始施工,施工项目以施工图为准按图施工。

3、乙方须按规定的时间布展,并在展会开始前交甲方验收,确保甲方正常参展。如不能按规定时间交甲方,影响甲方正常参展,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展会结束,乙方负责撤除展台。

6、乙方所有搭建的材料必须符合大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规定。

7、乙方必须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一切因公引起的事故跟甲方无关。

8、乙方必须备一个施工配电箱(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双方责任

1、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总金额双倍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的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拥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补充

1、相关图纸、报价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美工原文件及图片内容应由甲方提供。

3、展台所有洽谈桌、灯具、绗架等如属于租用,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4、本合同盖章的传真件、扫描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施工效果图时,如无法以文件形式确

认的,电子邮件确认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指定通过本合同项下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

5、在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期间,甲方拒绝验收、不组织验收或者拖延验收的,只要甲方使用该展位,则视甲方确

认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相应工程款项。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在乙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包括临时增加的全部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望认真执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本协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2012.02.0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展 览 制 作 合 同 书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展位一项(以下统称“本工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工程制作范围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时间:

4、工程详细内容按甲方确定的原方案(附: 设计方案,施工效果图,报价项目单)。

二、合同工程期

1、展位搭建工程的工期到竣工。

2、除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者,工期不得顺延.若顺延工期,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遇自然灾害和人类战争等不可抗拒力因素。

(2)主办机构临时取消或更改场地,场地面积,现场装修时间,展位位置。

(3)甲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本合同价款。

(4)甲方在合同及设计施工方案签定以后,临时改变施工方案。

三、工程合同总造价,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1、本工程项目收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总费用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元整

2、付款方式:

第一期支付时间:日付人民币元。

第二期支付时间:结清余款付人民币元。

3、支付形式:所有款项为支票或现金支付。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协调与展会主办机构及商场的有关事项。

2、在年月日前提供有关工程的文字,图片等资料。

3、甲方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工程制作事宜,随时协调与主办机构,展会有关工作,帮助乙方办理解决进商场的相关事宜。

4、本合同报出金额,不包括商场的施工管理费、押金、电费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展位设计方案和施工效果图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进行施工。

2、按施工安全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乙方的安全施工不当造成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规定

1、如合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需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研究,另外补充。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增加项目需另计费用。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年月日

展览合同纠纷案 展览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展览展示合同样本

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在遵循平等互利、互惠互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上述展会展台的设计、制作与搭建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以下合同项目:

一、甲方责任:

1、按甲方确认的活动设计方案(见图纸),监督乙方实施。

2、甲方应向乙方确认正确的公司名称及标准字体和颜色;

3、甲方应向乙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最终效果图纸及施工图;

4、如有增加项目,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乙方才可施工增加项目。

5、若因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或未及时提供展览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参展产品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所导致的展览工程工期的延误及其它直接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最终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2、乙方须负责制作,安装及提供报价单所列项目;

3、乙方在约定交工之日时,必须完成会场搭建工作。

4、在搭建制作过程中认真履行甲方提出合同书上的要求.5、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安全设施发生了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如在报价范围之外,乙方可现场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7、展览期间,工程如因甲方人为损害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负责在展会期间每日派专人监测电路,并负责维修。

9、乙方负责在x月x日x点布展完毕,x日x时主体工程完成交由甲方,并协助甲方展品进馆布展。

10、场馆施工押金由甲方交付,如展览期间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总价及付款方式:

1、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rmb: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付全款的60 %,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rmb:_____元)余款的40 %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元)在展会第二天(即:2011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现金或者支票。

四、违约责任:

1、工程交工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解决问题,并避免甲方因此遭受损失。

2、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200%的违约金。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否则追究其经济责任。

2、因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方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加条款:(须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1、以此对应的报价单、最终效果图为合同书附件

(一)、(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甲方(签字)

甲方: 甲方签字: 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乙方: 乙方签盖章: 年 月 日3

乙方

展览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由于展览的内容、展品、组织、当事人的不同,展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会有很大区别,但是根据一般惯例,展览合同往往会包括以下内容:

1、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

2、展览的展期和开闭幕时间

3、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4、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5、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6、陈列设计与布展

7、展品运输、包装与保险

8、展品入馆点交

9、展览代表团

10、展览开幕仪式

11、展览组织工作

12、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

13、展览图录及相关宣传品制作

14、展览新闻宣传

15、展览招商工作

16、展览营销工作

17、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

18、紧急情况处理

19、知识产权授权

20、撤展与展品离馆点交

21、展览费用结算

22、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23、附随义务保证

24、违约责任

25、合同未尽事宜

26、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27、不可抗力

28、合同适用法律与使用语言文字

29、合同争议解决

30、合同的主文、附件及译本

31、合同生效与失效

展览方面涉及到的相关规定

(1)有关展台的规定。高度限制:展览会对展架及展品都有限制规定,尤其对双层展台、楼梯、展台顶部向外延伸的结构等限制更严,限高往往不是禁止超高,如果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技术标准,有可能获准超高建展台、布置展品。开面限制:很多展览会禁止全封闭展台,如果展台封闭,展览会就失去展示作用,参观者就会有抱怨,但是展出者需要封闭办公室、谈判室、仓库等,因此,协调的办法一般是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朝外敞开。这个比例一般是70%,允许30%以下的面积封闭。

(2)有关展览用具的规定。展架展具材料的限制:在很多国家,展览会规定必须使用经防火处理的材料,限制使用塑料,限制危险化学品。电器的规定:绝大部分国家的展览会对电器都有严格的规定,所用电器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当地规定和要求。

(3)有关人流的规定。走道限制:主要是对走道宽度的规定和限制,为保证人流的畅通,展览会规定走道宽度,禁止展出者的展台、道具、作品占用走道;电视、零售商品往往造成堵塞,因此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电视不得面向走道,柜台必须离走道一定距离等。

(4)有关消防的规定。消防环境的规定:如果是大面积的展台,必须按展馆面积和预计的观众人数按比例设紧急通道或出口并设标志。消防器材的规定: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人员的规定:有些展览会要求展台指定消防负责人,并要求全体展台人员知道消防规定和紧急出口等。

(5)有关展品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是对异常展品包括超高、超重展品的规定。只要采取适当措施一般都可以解决。比如限高,只要展馆高度足够,就可以与展馆商量解决;超重展品可以使用地托,分散单位负荷。比较常见、难解决的问题是展馆卸货大门的尺寸,这是自然限制。超高超重展品一般需要先于其他展出者的展品进馆。如果遇有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早与展览会组织者或展馆所有者商量。这类展品对展览会通常有宣传价值,因此,组织者会愿意积极协助。有些展览会考虑安全,会限制操作机器。对于武器,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且手续都很麻烦。

(6)有关环境的规定。音量限制:背景音乐由展览会组织者安排,展出者的声像设备的音量必须控制在不影响周围展出者的范围内。色彩限制:若展览会组织者想取得协调效果,往往会提出色彩要求。要求展出者使用某种基本色调或标题色调。展览会还可能会提出标题字型、大小,这方面的规定大多比较宽松。展出者只要遵守规定,并不干扰周围展台(比如噪音太大),展出者一般可以任意设计展台形状、摆置展品、使用颜色。

(7)有关劳工的规定。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规定,展场劳工必须是工会注册工人。不允许展出者自己动手。比如在美国纽约,如果展出者拿起锤子想钉根钉子,当地工人就会夺下锤子阻止你干活。美国人剥夺你的“劳动权”,听起来很荒唐,但是却是事实,还必须遵守。

(8)有关手续的规定。展览会大多要求展出者将设计送审,并要求展出者施工前办理手续。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年5月16日

前言

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 5 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 7 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燉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 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k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 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

藏品相对湿度 表4.2.2 藏品材质类别 相对湿度(%)

金银器、青铜器、古钱币、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 40~50 纸质书画、纺织品、腊叶植物标本等 50~60

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化石等 55~65 墓葬壁画等 45~55

一般动、植物标本等 40~60

第4.2.3条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 8 大于5%,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 表4.4.3 展品类别 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 ≤300(色温≤6500k)对光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 ≤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 ≤50(色温≤2900k)

第五节 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第4.5.1条 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 浓度限值(mg/㎡)烟雾灰尘 0.15 二氧化硫(so2)0.01 二氧化氮(no2)0.01 臭氧(o3)0.01 一氧化氮(no)0.05 一氧化碳(co)4.00

第4.5.2条 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 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 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 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章 防火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 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 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 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 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系统应分布合理,避免局部过热,藏品库房宜设置使室内相对湿度稳定在40~65%的加湿装置。

第6.2.4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在该处设置防火阀,风管穿过墙、板的空隙处应用非燃烧体填充严密。风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连接处必须有可靠的密闭措施。

第6.2.5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新风应经清洁过滤,在污染严重地区还应采取净化措施,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第6.2.6条 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 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 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 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 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 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 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 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博物馆建筑: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之用的公共建筑。

2馆区:对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占用的整个区域的总称。

3藏品库区:对藏品库房及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4藏品库房:存放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5暂存库房: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6珍品库房: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级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的专设藏品库房。

7藏品库房总门:藏品库房及其室外通道、场地等所在区域的大门,位于藏品库区之内。

8缓冲间: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专设的过渡房间,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时间内经受较剧烈的温湿度变化。

9装具:陈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屏风、支架、板面、箱盒、镜框、瓶罐等器具。

10熏蒸室:用化学药品气化的方法对文物和标本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1陈列区:对陈列室及为参观、教育、休息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12陈列室:陈列、展览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13技术用房:对藏品和展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房间。

附录二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

主要起草人:范守中 李保国 费钦生 许德光 陈志伟 唐林 潘德琦 王巧臣 屠涵海 刘焕泉

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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